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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旅游條例

    1. 【頒布時間】2023-7-25
    2. 【標題】四川省旅游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scspc.gov.cn/flfgk/scfg/202307/t20230726_44606.html

    7. 【法規全文】

     

    四川省旅游條例

    四川省旅游條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四川省旅游條例


    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號)

      《四川省旅游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23年7月2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7月25日

    四川省旅游條例

     ?。?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旅游規劃與資源保護
      第三章 旅游促進與發展
      第四章 旅游安全
      第五章 規范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的旅游需求,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規劃與資源保護、旅游促進與發展、旅游經營、旅游活動、旅游安全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旅游業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行業自律,堅持旅游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相結合,堅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進文化和旅游融合,加快轉變發展方式,推動旅游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旅游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旅游業發展的重要事項,協調處理旅游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統籌組織本行政區域旅游整體形象的宣傳推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景區管理機構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委托,對管理范圍內旅游公共服務、旅游業發展、旅游市場監管和旅游形象宣傳推廣等進行統一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區域旅游資源保護利用、旅游業發展、旅游安全、旅游環境秩序維護和文明旅游宣傳等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統籌協調、行業指導、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旅游業發展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評價,建立旅游資源庫,并實時更新完善。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地方依托文化、旅游資源,開展文化和旅游標準化建設,建設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區、產業園區和消費聚集區。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合理利用優秀人文資源和優質自然資源,建設旅游精品項目。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旅游產業重點項目名單,指導和支持旅游產業重點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商務、文化和旅游、體育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協作機制,支持科技、文化、體育、旅游、會議展覽等行業組織、經營者加強信息溝通和平臺建設,利用有關專業會議和展覽、科技交流、體育賽事、文藝演出、節慶活動等,開發和推介相關旅游產品與線路,促進旅游業發展。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旅游整體形象宣傳計劃,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對本省旅游形象的宣傳,向國內外推介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
      第十一條 旅游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業組織。
      旅游協會、景區協會等旅游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依法開展活動,發揮提供行業服務、反映行業訴求、規范行業行為等作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和社會力量參與旅游公共服務。支持和鼓勵旅游志愿者開展旅游公益活動,無償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旅游志愿服務規范,加強對旅游志愿者的培訓和管理。
      第十三條 對在旅游業發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旅游規劃與資源保護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全省旅游發展規劃。
      旅游資源豐富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上一級旅游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旅游發展規劃。
      第十五條 根據旅游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游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游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第十六條 對適宜協同發展或者聯動合作的區域,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統籌進行跨區域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
      第十七條 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凸顯地方特色,遵循整體布局、嚴格保護、合理開發、優化利用和可持續發展原則,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并依法依規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八條 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交通規劃、鄉村振興規劃、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等相銜接,并與各類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門編制與旅游發展相關的規劃時,應當與依法批準的旅游發展規劃相協調,并征求同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意見,統籌兼顧旅游業發展需求,合理預留旅游業發展空間。
      第十九條 旅游資源的開發和旅游項目、旅游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應當符合旅游發展等規劃,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支持旅游資源富集、發展基礎較好的區域,以旅游業為優勢產業,完善協調發展機制,統一規劃布局、優化公共服務、推進產業融合、加強綜合管理、實施系統營銷,營造良好自然生態環境、人文社會環境和放心旅游消費環境,實現全域宜居宜業宜游,構建全域旅游共建共享新格局。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業發展需要,加強旅游交通基礎設施統籌規劃,構建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旅游交通綜合運輸體系,形成暢通便捷旅游交通網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與旅游有關的公共交通運輸建設。主要旅游干線和城市道路應當規范設置旅游交通標識、主要景區指示牌。鼓勵開通旅游專線、旅游直通車。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建設游客集散中心,拓展機場、火車站、汽車站、郵輪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的旅游服務功能;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國省道、農村公路沿線合理設置廁所、停車帶、觀景臺、驛站、自駕車房車營地、加油站、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等服務設施。
      機場、車站、碼頭、景區等應當科學設置停車場、上下客站點,以方便旅游者游覽;旅游旺季時應當增設臨時停車點。停車場、臨時停車點與景區之間的擺渡車等交通運輸服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價格。
      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法定節假日等旅游高峰期,開放停車場所、廁所,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景區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對景區內的標識標牌、道路、游客服務中心、停車場、旅游廁所、無障礙設施、應急救援設施、郵政設施等進行一體化規劃。
      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備和輔助器具,標注指引無障礙設施,收集和提供無障礙旅游信息,為殘疾人、老年人旅游提供無障礙服務。
      鼓勵景區設置洗手臺、直飲水設備等便民服務設施。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公共交通樞紐、主要景區和重要的商業街區等旅游者集聚區域,規劃設置公益性旅游咨詢點或者自助式旅游信息多媒體設施。
      鼓勵鄉鎮(街道)、村(社區)利用已有的公共文化設施,創新服務模式,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及導覽服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交通樞紐地、高速公路服務區、游客集散地、旅游目的地等,依條件規劃建設特色旅游商品購物區,為旅游者購物提供便捷服務,滿足旅游者消費需求。規劃建設特色旅游商品購物區的,應當設置方便旅游者進出景區的通道。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廁所納入本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通過政策引導、資金補助等方式,按照標準規范推進旅游廁所建設,體現人文關懷,滿足不同群體的需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景區、交通沿線、城鄉公共空間的旅游廁所管理,提高設施標準和服務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條 各地規劃建設公共文化設施應當加強與旅游服務設施的功能融合,發揮公共文化設施的旅游服務功能,推動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館、科技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等成為旅游目的地。
      各地規劃建設城鄉公共空間應當突出文化內涵,兼顧主客共享,完善旅游服務功能,提升旅游吸引力。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和協調旅游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跨行政區域的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旅游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自然保護地、自然遺產、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紅色資源、珍稀瀕危動植物等資源的保護,符合資源、生態保護和文物安全的要求。
      開發經營以自然資源為主的旅游項目,應當加強對自然資源的保護,保持其自然狀態,保障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開發經營以人文資源為主的旅游項目,應當保持其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風貌。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保護旅游資源和環境以及文明旅游的宣傳。
      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在旅游經營活動中應當向旅游者宣傳保護旅游資源和環境的知識、文明旅游行為規范,勸阻和制止旅游者實施破壞旅游資源和環境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鼓勵利用新能源、新裝備、新材料、新技術,開發生態旅游產品,支持綠色低碳技術創新成果在旅游領域轉化運用,倡導綠色環保旅游。
      第三十二條 開發和經營景區,應當保護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
      鼓勵建立當地居民合理分享旅游經營收益機制,促進當地居民依法有序參與旅游的資源開發、商品產銷、經營活動等。

    第三章 旅游促進與發展

      第三十三條 旅游業發展應當立足把文化和旅游資源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因地制宜推進全省旅游發展,提升文化影響力和旅游吸引力,建設高品質生活宜居地、休閑旅游勝地和重要旅游目的地。
      第三十四條 旅游業發展應當對接國際標準,體現中國特色,凸顯巴蜀文化,豐富國際旅游產品和服務供給,增強四川旅游和巴蜀文化國際影響力,打造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省際、市際、縣際交流合作,推進跨區域的旅游交流、合作和經營,以重點旅游產品和線路為紐帶,推動旅游業協同發展。
      加強川渝旅游合作,建立區域合作機制,通過統一規劃、整合資源、互通信息、共享客源,共建巴蜀文化旅游走廊。
      第三十六條 鼓勵旅游經營者開展跨區域合作協作,豐富旅游產品,建設風景廊道,推出旅游精品線路。
      鼓勵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行業組織等加強對跨行政區域旅游合作研究。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和自身財政承受能力,安排資金支持旅游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涉及旅游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生態保護、環境衛生、供水供電、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等配套設施的建設給予資金支持。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旅游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創新符合旅游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和模式,加大旅游業信貸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旅游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投融資渠道。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創新旅游保險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九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增設外匯兌換點,完善外幣兌換和國際化信用服務。推動境外旅游者購物離境退稅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推進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心城區、機場、港口、車站、主要景區等設立離境退稅商店,服務境外旅游者購物消費。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各自優勢旅游資源培塑旅游品牌,建設旅游名縣、名鎮、名村等,加強旅游品牌培育和宣傳推廣。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游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建立健全保護機制,維護旅游領域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支持景區、旅游線路、旅游演藝、旅游商品、文化創意等旅游品牌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和科研機構等開展旅游學科和專業建設、旅游科研和培訓,推進普通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與旅游經營者合作設立旅游人才培訓、創業基地。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金投入旅游職業教育,開展繼續教育和旅游人才交流活動。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旅游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促進旅游消費的政策措施。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游信息化建設,建設標準統一、功能完善的智慧旅游綜合服務平臺,建立旅游信息共享與服務機制,監測旅游實時數據,依法保護旅游者個人信息安全,無償向旅游者提供景區、食宿、交通、購物、氣象、廁所、旅游線路、醫療急救、客流量預警等線上全域導覽信息。
      智慧旅游綜合服務平臺應當具有預約、查詢、消費警示、投訴、建議等旅游服務功能和預警信息發布、智慧調度等管理功能,提升旅游服務、旅游營銷和旅游管理的智慧化水平。
      第四十五條 鼓勵旅游經營者通過在線旅游平臺,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旅游服務。在線旅游平臺和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公平競爭,保護旅游者個人信息。
      第四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游新業態、新模式、新場景,推進旅游業與工業、農業、科技等相關產業融合發展,促進自然保護地、珍稀動物、古樹名木等特色資源轉化為科普旅游產品,推動休閑度假與觀光旅游共同發展。
      第四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入挖掘古蜀文明、巴蜀文化、民族特色文化、四川歷史名人文化等文化元素和內涵,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融入景區,納入旅游的線路設計、展陳展示、講解體驗等;依托世界文化遺產、文物、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村落、名人故居故里等培育旅游產品,提升旅游品位。
      第四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挖掘和利用本地紅色資源優勢,重點建設紅色旅游經典景區,推廣紅色旅游精品線路,培育紅色旅游品牌,推動長征精神、蘇區精神、紅巖精神、兩路精神、三線精神、兩彈一星精神、改革開放精神、抗震救災精神、脫貧攻堅精神等傳承弘揚。
      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皮洛、寶墩、三星堆、金沙等中華民族符號,建設中華文明物化標識。
      鼓勵依托考古遺址公園、考古研究基地、考古工作站和考古發掘工地等場所開展考古旅游。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建立鄉村旅游合作組織,整合鄉村特色旅游資源,促進鄉村旅游集約經營。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發展旅游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進行旅游開發。
      鼓勵回鄉創業人員從事鄉村旅游業,促進鄉村旅游業發展,助力鄉村振興。
      第五十一條 城鎮和鄉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為旅游者休閑度假、游覽觀光或者體驗鄉村生活等提供服務。
      第五十二條 鼓勵依托山地資源優勢,發展山地越野、登山、攀巖等具有區域特色的戶外運動項目,支持戶外運動項目與旅游業融合發展。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中醫藥等部門應當支持建設中醫藥健康旅游示范區,開發陽光康養、森林康養、中醫康養、鄉村康養等康養旅游產品。
      鼓勵中醫藥資源豐富的地區開發中醫藥健康旅游服務產品,發展健身康體、特色醫療、療養休養等旅游業態。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依托自然和文化遺產資源、紅色教育資源和綜合實踐基地、大型公共設施、知名院校、工礦企業、科研機構、科技資源、大型農場等,建設研學基地(營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建立研學的標準和評價體系,規范課程設計、活動組織、隊伍建設、安全保障、收費標準等。
      學校組織中小學生開展研學活動前,應當公開活動路線、課程內容、收費標準等,征求學生家長意見,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 鼓勵旅游經營者依托本地特色文化、旅游資源,發展創意設計、影視制作、演藝娛樂、動漫游戲、網絡視聽、數字藝術和文化會展等文化創意產業。
      支持利用地域文化資源、工業遺產資源、旅游景區資源、體育資源等,開發多類型、高品質、特色化文創產品。
      鼓勵各類文創行業組織統籌整合優勢資源,推進創意設計、工藝創新、項目推介、市場營銷、品牌提升等方面合作交流,豐富文創產品,打造四川文創區域公共品牌,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第五十六條 鼓勵培育旅游美食品牌,將旅游美食納入旅游資源宣傳推廣,提升川菜、川茶、川酒等四川美食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鼓勵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及景區特色的旅游商品。
      鼓勵發展主題性、特色類、定制類旅游演藝項目,支持各類旅游經營主體利用室外廣場、商業綜合體、老廠房、產業園區等拓展旅游演藝空間。

    第四章 旅游安全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旅游安全工作,按照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部門聯動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綜合監督管理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旅游安全實施綜合監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履行旅游安全監管、應急管理和突發事件處置等職責。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旅游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建立旅游安全預警信息發布制度,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標牌。
      旅游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情形的,旅游目的地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部門發布的通告,及時、準確地向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和旅游者發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第五十九條 景區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旅游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公共衛生安全以及服務質量等相關要求,核定景區接待旅游者的最大承載量。
      景區應當向社會公布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接待旅游者不得超過最大承載量。
      景區應當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采取限量、預約、錯峰等方式,對景區接待旅游者的數量進行控制。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并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組織編制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旅游經營者制定應急預案,明確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并監督落實。
      旅游場所遇有突發自然災害或者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臨時關閉、疏散轉移等措施,確保旅游者安全。
      第六十一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事件和旅游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加強對旅游場所、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對具有危險性的旅游場所、路段、設施設備和游覽項目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旅游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游者服務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能力。
      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六十二條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其安全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經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規定的程序認定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由高風險旅游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高風險旅游項目經營者應當事先明確告知旅游者參加高風險旅游項目的注意事項、參與風險和禁忌事項,并對旅游者進行必要的安全培訓。
      高風險旅游項目經營者應當依法投保相關責任保險,并且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十三條 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租用客運車輛、船舶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交通運輸企業??瓦\車輛應當經安全技術檢驗并投保法定強制保險,客運船舶應當經所屬水路旅客運輸企業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
      承擔旅游運輸的車輛、船舶,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駕駛員、船員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座位安全帶、消防、救生等安全設施設備,并保持安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駕駛員、船員、乘務員及導游人員應當提醒乘客安全注意事項。
      第六十四條 旅游者應當提高旅游安全意識,遵守旅游安全規定,不得擅自進入危險區域。
      旅游者參加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遇到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時,旅游者應當對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對措施,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六十五條 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遭遇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
      旅游者接受救助后,應當支付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五章 規范與監督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游市場綜合監管統籌協調工作制度,完善旅游市場聯合督查、聯合執法、案件協查協辦、投訴統一受理等綜合監管機制,提升綜合監管質效。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旅游市場綜合監管職責,加強協作配合,依法查處旅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投訴方式,統一受理旅游投訴。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
      旅游合同、景區門票、旅游交通運輸工具、旅游經營場所應當明示旅游投訴方式。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推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旅游經營者及旅游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依法采集和記錄信用信息,及時、準確、全面歸集至同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組織對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開展信用評價,實行分級分類監管。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旅游標準化工作管理制度,推動旅游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貫徹實施。
      景區、旅游飯店、旅游休閑街區、自駕車房車露營地、旅游民宿等旅游市場主體實行質量等級、星級評定制度。質量等級、星級的評定范圍、標準、程序以及標志使用等,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旅游經營者提供的設施和服務不得低于其實際獲得的質量等級、星級標準。
      旅游經營者不得利用質量等級、星級進行虛假宣傳。
      第七十條 國家5A、4A級旅游景區和省級以上旅游度假區、生態旅游示范區等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管理機制,對景區規劃范圍內的服務事項、經營主體等實行統一管理。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加強在線旅游經營監督管理,規范在線旅游經營秩序,構建在線旅游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與旅游者之間的良性產業生態,引導在線旅游平臺經營者與旅行社、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相關經營者協同發展。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管、消防等部門,根據簡化程序、便民利民、確保安全的原則,按照各自職責對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從事旅游經營進行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三條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運輸服務等另行收費項目,按照四川省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合理確定價格并嚴格控制價格上漲。
      制定或者調整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運輸服務等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時,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召開價格聽證會,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鼓勵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逐步減免門票費用,通過免費開放景區和設施、提高旅游服務品質等方式體現公益性。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殘疾人、老年人、現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等實行門票及相關服務費用減免,對未成年人實行免收門票費用等多種方式優惠。
      鼓勵其他景區對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現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等實行門票及相關服務費用減免。
      旅游經營者應當明示享受優惠的條件和其他相關信息。
      第七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規范經營,為旅游者提供真實、全面的旅游服務信息,采取相應措施保護旅游資源,營造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平等交換、文明健康的旅游市場環境。
      第七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未依法取得相關許可及證照,不得在特定的場所或者區域開展旅游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七條 俱樂部、車友會、教育機構、培訓中介機構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第七十八條 從事旅游客運服務,應當具有旅游客運資質并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旅游、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審定并公布具有旅游客運資質的經營者和車輛的名錄。
      第七十九條 旅游購物場所應當向旅游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明碼標價,公平交易,誠信經營,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不得欺騙、誘導、強制旅游者消費。鼓勵旅游購物場所結合實際為旅游者提供旅游商品無理由退貨服務。
      旅游購物場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者出具購物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第八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開展旅游統計報送工作,定期開展旅游產業監測。旅游經營者應當對旅游統計工作予以配合。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旅游經營者報送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和社會公德,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等義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按照有關規定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 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旅游者違反旅游、生態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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