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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1. 【頒布時間】2023-7-27
    2. 【標題】天津市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tjrd.gov.cn/flfg/system/2023/07/27/030028663.shtml

    7. 【法規全文】

     

    天津市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天津市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天津市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天津市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2023年7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提升公民法治素養,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推進法治天津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條 法治宣傳教育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服務大局,堅持與法治實踐深度融合,堅持守正創新,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增強法治宣傳教育的時代性、針對性、實效性。

      第四條 法治宣傳教育的主要任務是:

      (一)學習宣傳習近平法治思想,引導全社會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二)宣傳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普及憲法以及法律、法規基本知識;

      (三)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營造和培養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圍和法治習慣;

      (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五)宣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及其成果,推進法治宣傳教育與依法治理相融合,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五條 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等普法責任制要求,組織和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管理、服務過程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六條 本市實行公民終身法治教育制度,落實將法治教育納入干部教育體系、國民教育體系、社會教育體系的工作要求,不斷提升公民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

      第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按照規定將法治宣傳教育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第八條 市和區司法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考核評估本行政區域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有關的培訓考試,總結推廣法治宣傳教育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推動開展法治示范創建、表彰獎勵等工作。

      第九條 市和區法治宣傳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的法治宣傳教育規劃,按照有關規定報請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開。

      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應當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明確法治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和主要內容,提升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的科學化、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法治宣傳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制定年度法治宣傳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自身工作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年度法治宣傳教育計劃和普法責任清單,并對本系統、本領域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進行部署、督促和檢查。

      有關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的要求,組織推動和落實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任務。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負責。

      國家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本級法治宣傳教育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普法責任制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應當保障本單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所需經費,并可以按照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社會力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相關工作。

      鼓勵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進行公益性投入。

      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定、修改過程中,制定機關應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擴大社會參與。

      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公布后,制定機關、實施機關應當采取新聞發布、立法解讀、內容宣講等形式進行宣傳,增進公眾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理解。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融入執法過程,在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不同階段和環節,向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宣傳法律法規、政策依據等,進行充分釋法說理。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考試。

      第十四條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與司法過程有機結合,利用辦理案件各個環節充分釋法說理,運用公開開庭、庭審直播、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等形式宣傳法律法規。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典型案例公開發布和解讀制度,組織開展以案釋法和警示教育活動,發揮典型案例的引導、規范、預防和教育功能。

      律師、公證員、仲裁員、人民調解員、法律援助人員、司法鑒定人員等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在辦理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做好釋法析理工作。

      第十六條 本市落實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考法制度,健全國家工作人員日常學法、領導干部集體學法、重大決策前學法等制度,通過法治培訓、組織年度考法、旁聽案件庭審等方式,增強國家工作人員的法治思維,提升法治素養和依法辦事能力。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應當將習近平法治思想以及憲法、法律法規、黨內法規等內容列為國家工作人員培訓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具有人事任免權的國家機關對擬任命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進行相關法律知識考試。

      錄用公務員應當將法律知識作為錄用考試的內容之一。

      第十八條 教育部門應當貫徹落實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加強對學校法治教育教學活動的指導和監督,推動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建設,強化法治教育師資培養和培訓,推進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加強青少年法治教育,依法落實法治宣傳教育計劃、教材、課時、師資、考核、法治副校長等制度,強化憲法以及民法典等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圍繞安全、禁毒、國防、防災減災救災以及防范校園欺凌、人身侵害等內容組織開展多種形式、與學生認知能力相適應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學生法治觀念和參與法治實踐的能力。

      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承擔經濟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針對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類型和特點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支持和幫助企業加強合規建設、防范法律風險,引導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經營、規范管理、誠實守信。

      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提高經營管理人員依法經營、依法管理能力,增強從業人員法治意識。

      第二十條 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針對流動人口、務工人員、失業人員、老年人、特殊困難人員等的需求和特點,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其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工作特點和工作實際,對職工、青少年、婦女、殘疾人等群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鼓勵和引導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對其成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融入基層治理、鄉村振興戰略,按照規定開展鄉村(社區)“法律明白人”培養、“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創建、農村學法用法示范戶培育等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對所在地的村民、居民開展經常性的法治宣傳教育和面向家庭的普法主題實踐活動,引導村民、居民依法維護權益、化解矛盾糾紛。

      第二十三條 本市加強憲法宣傳教育,普及憲法知識,弘揚憲法精神。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在國家憲法日、憲法宣傳周集中開展以憲法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

      在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日、國家規定的紀念日、主題日等期間,相關部門應當集中組織開展相應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 本市將法治文化建設納入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推動法治文化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紅色文化、津門傳統文化、行業文化、企業文化融合發展。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文化陣地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因地制宜建設法治文化公園、法治文化廣場、法治宣傳教育基地等法治文化陣地。

      本市支持創作和傳播優秀法治文化作品,培育富有天津特色的法治文化精品,廣泛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推動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第二十五條 本市加強法治宣傳教育人才培養,支持法治宣傳教育理論研究,強化普法講師團、志愿者隊伍建設。

      鼓勵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法學專家學者、法學院學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開展普法志愿服務。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公共服務機構以及機場、車站、公園、景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在其管理或者經營區域內,可以運用戶外廣告牌、電子顯示屏、移動電視屏、公示宣傳欄等設備設施,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應當結合各自特點,通過開設法治宣傳教育欄目、刊播法治宣傳教育公益廣告和法治節目等方式,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文化館等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和條件,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八條 本市推進“互聯網+普法”,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手段,加強智慧普法建設,利用網站、新媒體平臺等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九條 本市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其他地區的法治宣傳教育合作,協同開展專項法治宣傳教育和法治實踐活動,促進京津冀區域普法效能和社會治理水平提升。

      第三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法治建設、平安建設、文明創建等考核評價內容,對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法治宣傳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實施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年度法治宣傳教育計劃和普法責任清單的情況進行評估。評估時,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就普法責任制落實情況、法治宣傳教育效果等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改進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和進行考核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二條 本市建立普法責任年度履職報告評議制度,對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普法責任制情況進行社會評議,評議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方式,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進行監督。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項報告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執行情況,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治宣傳教育職責。

      第三十四條 法治宣傳教育主管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落實普法責任制的,法治宣傳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作出法治宣傳教育提示或者整改建議,必要時進行約談。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整改建議書的要求進行整改,并反饋整改情況。逾期未整改的,由有權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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