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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

    1. 【頒布時間】2023-3-30
    2. 【標題】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cqrd.gov.cn/article?id=401443888402501

    7. 【法規全文】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六屆〕第2號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已于2023年3月30日經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3月30日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3年3月30日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定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健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的議事程序,保障和規范其行使職權,提高會議質量和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br>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常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br>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常委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br>
    (四)將第三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決定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br>
    (五)將第八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常委會舉行會議,一般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主要建議議題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會議文件應當及時送達常委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常委會會議,可以臨時通知?!?br>
    (六)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情況,應當在會議期間通報?!?br>
    (七)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網絡視頻等方式出席會議?!?br>
    (八)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有一名負責人列席會議?!?br>
    第二款修改為:“不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常委會副秘書長、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和駐會的副主任委員、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負責人列席常委會會議?!?br>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調整列席人員的范圍?!?br>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常委會分組會議由常委會組成人員輪流擔任召集人并主持會議。

    “分組會議審議過程中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的,召集人應當及時向秘書長報告。

    “分組名單由常委會辦公廳擬訂,報常委會主任審定,并定期調整?!?br>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常委會舉行聯組會議,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br>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常委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數字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br>
    (十二)將第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成渝金融法院,可以依法向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br>
    (十三)刪除第十八條。

    (十四)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提請常委會審議的議案,提議案人一般在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提出,應當同時提出議案文本和說明?!?br>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會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起草議案草案,并向常委會會議作說明?!?br>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人、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提供相關的資料?!?br>
    (十七)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議案的說明。內容相關聯的議案可以合并說明??陬^說明時間一般不超過十五分鐘。

    “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后,由分組會議、聯組會議進行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報告。

    “提議案人可以在常委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br>
    (十八)刪除第二十五條。

    (十九)將第四章章名修改為“聽取和審議報告”。

    (二十)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常委會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需要聽取專項工作報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等各類報告。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報告先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提出意見;修改后的報告,在常委會舉行會議十日前送交常委會?!?br>
    (二十一)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報告的時候,報告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回答詢問??陬^報告時間一般不超過十五分鐘。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報告?!?br>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常委會會議聽取報告后,可以由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審議;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對履職情況等報告開展滿意度測評。

    “報告未列入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審議的,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報告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br>
    (二十三)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常委會會議審議報告后,可以對報告作出決議或決定。不作決議或決定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整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并報主任會議同意后,由常委會辦公廳送交報告機關研究處理。報告機關應當在六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的,可以將報告機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也可以開展專題詢問、滿意度測評?!?br>
    (二十四)將第五章章名修改為“詢問和質詢”。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常委會分組會議、聯組會議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有關部門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br>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常委會可以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召開聯組會議、分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

    “根據專題詢問的議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在六個月內向常委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可以由主任會議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委會審議,由常委會作出決議?!?br>
    (二十七)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及中級人民法院、成渝金融法院、重慶兩江新區人民法院(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重慶鐵路運輸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重慶市兩江地區人民檢察院(重慶鐵路運輸檢察院)的質詢案?!?br>
    (二十八)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人員,在常委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議題進行。

    “在全體會議和聯組會議上的發言,不超過十分鐘;在分組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長發言時間。

    “在常委會會議上的發言,由工作人員記錄,經發言人核對簽字后,編印會議簡報并存檔。會議簡報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br>
    (二十九)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出席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表決。表決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表決器。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委會組成人員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的,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決?!?br>
    (三十)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1.刪除第六條第二款中的“召集和”;

    2.將第七條第一款中的“會期”修改為“召開日期和日程”,刪除第二款中的“市人大”;

    3.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中的“并”修改為“或者”;

    4.將第二十一條中的“工作部門”修改為“工作機構”;

    5.在第二十三條中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后增加“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

    6.在第三十三條中的“提議案人”前增加“經主任會議同意,”;

    7.將第三十四條中的“立即”修改為“及時”;

    8.在第三十九條中的“地方性法規”后增加“等”,“和《重慶日報》”前增加“、重慶人大網”。

    二、對《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刪除第十條第二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97年7月17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5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根據2023年3月30日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關于修改〈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報告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六章 發言、表決和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的議事程序,保障和規范其行使職權,提高會議質量和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常委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

    第四條 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為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五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決定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聯系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意愿,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參加集體行使職權的活動。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列席會議的人大代表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八條 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九條 常委會會議的召開日期和日程由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定,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決定。

    常委會會議期間,需要臨時調整會議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會議決定。

    第十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一般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主要建議議題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會議文件應當及時送達常委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常委會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十一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會前以書面形式通過常委會辦公廳向會議召集人請假。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情況,應當在會議期間通報。

    第十二條 常委會會議須有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網絡視頻等方式出席會議。

    第十三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有一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不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常委會副秘書長、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和駐會的副主任委員、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負責人列席常委會會議。

    根據需要,可以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和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列席會議;可以通知有關部門或單位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調整列席人員的范圍。

    列席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本市公民及有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旁聽常委會全體會議。

    第十五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先通過會議議程,然后按議程逐項進行。

    第十六條 常委會會議以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形式進行,根據需要,可以舉行聯組會議。

    第十七條 常委會分組會議由常委會組成人員輪流擔任召集人并主持會議。

    分組會議審議過程中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的,召集人應當及時向秘書長報告。

    分組名單由常委會辦公廳擬訂,報常委會主任審定,并定期調整。

    第十八條 常委會舉行聯組會議,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十九條 常委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數字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條 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的下列事項,可以作為議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的有關事項;

    (二)《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確定的有關事項;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市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審議、決定的事項和常委會認為需要審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成渝金融法院,可以依法向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議案,主任會議應當向常委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議案人說明。

    第二十三條 提請常委會審議的議案,提議案人一般在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提出,應當同時提出議案文本和說明。

    第二十四條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會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起草議案草案,并向常委會會議作說明。

    第二十五條 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人、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提供相關的資料。

    第二十六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議案的說明。內容相關聯的議案可以合并說明??陬^說明時間一般不超過十五分鐘。

    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后,由分組會議、聯組會議進行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報告。

    提議案人可以在常委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七條 向常委會提出對本市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個別代表的罷免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調查并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被提出罷免的代表,可以到會申訴或者書面提出申訴意見。

    第二十八條 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人在表決前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即終止對該議案的審議。

    第二十九條 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交付表決,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進一步審查或審議,提出報告。

    第三十條 常委會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并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

    與被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能作為該特定調查委員會的成員。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報告

    第三十一條 常委會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需要聽取專項工作報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等各類報告。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報告先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提出意見;修改后的報告,在常委會舉行會議十日前送交常委會。

    第三十二條 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報告的時候,報告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回答詢問??陬^報告時間一般不超過十五分鐘。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 常委會會議聽取報告后,可以由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審議;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對履職情況等報告開展滿意度測評。

    報告未列入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審議的,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報告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

    第三十四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報告后,可以對報告作出決議或決定。不作決議或決定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整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并報主任會議同意后,由常委會辦公廳送交報告機關研究處理。報告機關應當在六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的,可以將報告機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也可以開展專題詢問、滿意度測評。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五條 常委會分組會議、聯組會議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有關部門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六條 常委會可以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召開聯組會議、分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

    根據專題詢問的議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在六個月內向常委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可以由主任會議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委會審議,由常委會作出決議。

    第三十七條 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及中級人民法院、成渝金融法院、重慶兩江新區人民法院(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重慶鐵路運輸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重慶市兩江地區人民檢察院(重慶鐵路運輸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三十八條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質詢內容應當是受質詢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 質詢案經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復,或者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再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復。

    第四十條 質詢案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委會會議上或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

    質詢案在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的,該委員會應當向常委會或主任會議匯報;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并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

    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質詢案和聽取受質詢機關的答復時,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四十一條 質詢案在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復前,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質詢即行終止。

    第四十二條 質詢案辦理結束,應當及時公布結果。

    第六章 發言、表決和公布

    第四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人員,在常委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議題進行。

    在全體會議和聯組會議上的發言,不超過十分鐘;在分組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長發言時間。

    在常委會會議上的發言,由工作人員記錄,經發言人核對簽字后,編印會議簡報并存檔。會議簡報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第四十四條 出席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表決。表決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表決器。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委會組成人員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的,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決。

    第四十五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四十六條 表決議案,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四十七條 常委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地方性法規等,應當及時在《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重慶人大網和《重慶日報》上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常委會會議記錄,由常委會辦公廳歸檔備查。

    常委會會議情況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秘書長簽發。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

    (1997年10月17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3年11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5月28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8年7月26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23年3月30日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關于修改〈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水資源規劃與利用

    第三章 水資源監測與保護

    第四章 水資源配置與取用水管理

    第五章 節約用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水資源,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增加財政投入,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用水總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

    鼓勵社會資本按照水資源規劃參與開發、利用水資源。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水資源的節約和保護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其他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節約、保護的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志愿者開展水資源節約、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節約、保護水資源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水資源節約、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節約、保護水資源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水資源節約、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的宣傳。

    第二章 水資源規劃與利用

    第六條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照流域、區域統一制定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其他有關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應當與已批準的水資源規劃相互銜接。新建項目不得影響已批準的水資源規劃中的水工程建設項目的實施,確需調整水資源規劃的,應當經原批準部門批準。

    第七條 新建、擴建以及改建調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未取得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審查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新建、擴建以及改建調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和區域有關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尚未編制或者批復的,建設單位應當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開發、保護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編制專題論證報告,并申請辦理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第八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符合水資源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正確處理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區之間的關系。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和水土保持、治澇、航運、發電等方面的需要,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并服從防洪抗旱的總體安排。水資源緊缺地區應當限制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項目。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水資源的實際情況,按照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合理開發地下水、鼓勵污水處理再利用的原則,積極組織綜合開發、利用水資源。

    對礦泉水、地熱水的開采、使用,應當依法嚴格管理。

    第十條 建設水力發電站,應當保護生態環境和文物,兼顧防洪、供水、灌溉、航運、竹木流放和漁業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章 水資源監測與保護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保護自然植被和濕地,涵養水源,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態環境,嚴禁破壞和污染水資源。

    第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重要生態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江河源頭區的保護,開展污染治理,推進生態脆弱河流和地區水生態修復工程建設,建立生態修復維護管理長效機制。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維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態用水需求,維護江河、湖泊健康生態。

    第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水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建立水資源、水環境監測體系,健全監測制度,統籌規劃監測站點建設,共享監測信息。

    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水資源監測站點設置情況,并定期公布監測結果。公布的監測結果應當包含與標準數值的對照情況。

    第十四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水口設立醒目標志,安裝檢定合格的取水計量設施,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

    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獲得批準的取水口布局情況,加強取水計量監督管理,根據國家規定開展取水計量設施在線監測,有關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以及流域機構提出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核定水域的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政府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結合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擬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應當暫停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和通報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治理措施。

    在水功能區內從事工程建設或者旅游、養殖、水上運動等開發利用活動的,不得影響本水功能區及相鄰水功能區的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功能區的水質標準。

    第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飲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水利、農業等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提出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核準后向社會公布名錄和管理單位。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應當依法劃定保護區。

    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應當劃定保護范圍。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提出劃定保護范圍的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一)湖庫型水源地取水口半徑不小于兩百米范圍的區域,但不超過集雨范圍;

    (二)河流型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小于一千米,下游不小于一百米,兩岸縱深不小于五十米,但不超過集雨范圍;

    (三)水窖、水井水源周圍,地下水水源取水口周圍不小于三十米范圍。

    第十八條 分散式飲用水源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廁所、化糞池;

    (二)設立糞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轉運站,堆放醫療垃圾,設立有毒有害化學品倉庫、堆棧;

    (三)施用高殘留、高毒農藥;

    (四)從事規模畜禽養殖、網箱網欄養殖;

    (五)排放工業污水;

    (六)其他污染飲用水水體的行為。

    第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地安全評估制度,開展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建設,加強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制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備用飲用水水源。

    飲用水水源地管理單位、取水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組織對飲用水水源地及相關設施進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記錄。對巡查中發現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的行為應當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執法機關報告,由有關執法機關依法處置。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營運。

    工業污水、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做到達標排放。

    第二十一條 開采地下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水資源規劃開采,并加強地下水水位、水質的監測,建立技術檔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在地下水超采地區,禁止開采地下水。

    第二十二條 開采(勘查)煤、石油、天然氣、頁巖氣以及其他礦產資源,修建隧道(洞)等地下工程,建設單位在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對水環境進行科學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相應的工程、非工程防治措施或者搬遷措施。

    因開采(勘查)煤、石油、天然氣、頁巖氣以及其他礦產資源,修建隧道(洞)等地下工程,導致水工程原有功能喪失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恢復原有功能或者修建與原工程效益相當的替代工程,無法恢復原有功能或者修建替代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重置價格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 在城鄉規劃區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且能滿足用水需要的情況下,禁止單位或者個人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禁止在城市、集鎮等建筑物密集區直接取用地下水用于地源熱泵系統。

    鼓勵城市街道地面采用透水建筑材料,維持地下水補給平衡。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的水資源保護工程、取水單位和個人建立監督檢查制度。

    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直屬水資源管理、監測機構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提供虛假數據,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以及監測、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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