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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1. 【頒布時間】2023-3-30
    2. 【標題】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cqrd.gov.cn/article?id=401444487278661

    7. 【法規全文】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六屆〕第3號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已于2023年3月30日經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3月30日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2023年3月30日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為更好地履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定監督職責,貫徹落實中央決策和市委部署,進一步加強經濟工作監督,切實增強監督實效,推動高質量發展,全面推進新時代新征程現代化新重慶建設,結合本市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市人民政府經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承擔有關具體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和配合。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推動中央決策和市委部署的貫徹落實,保障和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的下列經濟工作開展監督:

    (一)中央經濟工作方針政策、決策和市委部署的貫徹實施;

    (二)經濟方面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關決議、決定的執行;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編制、執行和調整;

    (四)重要經濟政策、重大決策、重大改革的出臺和執行;

    (五)重大項目的安排和建設;

    (六)地方金融工作;

    (七)其他重要經濟工作。

    四、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進行初步審查,形成初步審查意見,送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財政經濟委員會。初步審查意見以及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印發全體人大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開展初步審查階段,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開展專項審查,提出專項審查意見,送財政經濟委員會研究處理。

    五、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初步審查時,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其中應當報告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目標、工作任務及相應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編制依據和考慮作出說明和解釋;

    (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上一年度市級重大項目建設情況的說明和本年度市級重大項目計劃安排;

    (四)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初步審查的重點是:

    (一)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成情況,特別是主要目標和任務的完成情況;

    (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的指導思想應當符合中央決策和市委部署,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

    (三)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應當符合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特別是資源、財力、環境實際支撐能力,符合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經濟社會長期健康發展;

    (四)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應當符合完善體制機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針對性強且切實可行。

    七、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總體評價,需要關注的主要問題;

    (二)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和計劃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評價,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報告和計劃草案提出建議。

    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對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的監督。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每年七月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年度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市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九、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監督的重點是: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應當貫徹中央決策和市委部署,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要求,符合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各項目標和任務要求;

    (二)主要目標特別是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進展情況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進度安排;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應當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及其原因,對未達到預期進度的指標和任務應當作出說明和解釋,提出具有針對性且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順利完成。

    十、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在每年七月和十二月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分析研究,分析成果送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計劃執行情況分析時,可以邀請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人、人大代表、專家學者等參加。

    十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的初步審查和審查,參照本決定第四條、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前一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聽取市人民政府關于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編制情況的報告,聽取報告前圍繞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編制工作開展專題調研,將調研情況送有關方面研究參考,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做好準備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具體組織工作,擬定調研工作方案,協調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開展專題調研,匯總集成調研成果。

    十二、對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初步審查時,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

    (二)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編制情況的說明,其中應當對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本五年規劃綱要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的編制依據等作出說明和解釋;

    (三)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總結評估報告;

    (四)本五年規劃重大項目的安排;

    (五)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三、對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初步審查的重點是:

    (一)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

    (二)本五年規劃綱要編制的指導思想應當符合中央和市委關于五年規劃的建議精神,能夠發揮未來五年發展藍圖和行動綱領的作用;

    (三)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應當符合本市市情和發展階段,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符合國家和本市中長期發展戰略目標,兼顧必要性與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應當符合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針對性強且切實可行。

    十四、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監督。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有針對性地做好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監督工作,推動五年規劃綱要順利實施。

    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材料送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十五、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中期階段(第三年下半年),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市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開展專題調研,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研報告。

    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中期評估的監督重點是:

    (一)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應當符合中央和市委的建議精神,貫徹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要求;

    (二)主要目標特別是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進展情況應當符合五年規劃綱要進度安排;

    (三)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應當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及其原因,對未達到預期進度的指標和任務應當作出解釋和說明,提出有針對性且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動五年規劃綱要順利完成。

    十六、市人民政府應當對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與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五年規劃綱要草案一并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五年規劃綱要的總結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指標完成情況;

    (二)重點任務落實情況;

    (三)重大項目實施情況;

    (四)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五)相關意見建議。

    十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進行調整:

    (一)因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的主要目標、重點任務等必須作出重大調整的;

    (二)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進入緊急狀態等導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無法正常執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導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無法正常執行或者完成的。

    十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遲于當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規劃綱要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遲于其實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況外,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調整方案報送常務委員會。

    除特殊情況外,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市人民政府的調整方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財政經濟委員會對調整方案初步審查的重點是:

    (一)調整的依據;

    (二)調整的指標和任務及其必要性與可行性;

    (三)完成調整后的指標和任務所采取的措施。

    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的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調整方案草案是否可行的評價;

    (二)對常務委員會批準調整方案草案的建議;

    (三)對調整后的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執行的意見建議。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調整方案,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

    十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圍繞國家和本市經濟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強監督,重點關注下列事關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工作,必要時可以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專題詢問或者作出決議。

    (一)推動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長江經濟帶發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等重大戰略的落實情況;

    (二)打造國家重要先進制造業中心、建設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建設西部金融中心等推進情況;

    (三)優化營商環境、加強科技創新、推進數字化變革、推動區域協調發展、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堅持綠色低碳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共同富裕、維護經濟安全等方面工作落實情況。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做好相關工作,督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更好地推進落實工作。

    二十、市人民政府對事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經濟政策、重大決策、重大改革,依法在出臺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作出說明:

    (一)因經濟形勢或者經濟運行發生重大變化需要對有關調控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調整;

    (二)涉及國計民生、經濟安全、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有關重大改革或者政策方案出臺前;

    (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給國家財產、集體財產、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重大事件發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的重大經濟事項。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依法作出決定決議,也可以將討論中的意見建議轉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二十一、對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投資巨大的市級重大項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議并作出決定。

    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安排,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對前款所述議案進行初步審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

    二十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重大項目的實施情況監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五年規劃實施的第一年,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于五年規劃重大項目推進情況的報告,其他年份聽取市人民政府關于五年規劃重大項目推進情況的報告。

    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前款所述項目的實施情況開展跟蹤監督。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年度計劃市級重大項目的實施情況等有關材料。

    二十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對地方金融工作的監督,重點監督金融支持實體經濟、區域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等情況,適時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于金融工作情況的報告。

    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金融運行數據和相關材料。中央在渝金融監管機構配合支持監督工作。

    二十四、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專題調研等方式,加強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經濟工作的監督。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召開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運用審計監督、財會監督和統計監督成果,聘請研究機構和專家學者,委托第三方評估等,提高經濟工作監督效能。

    二十五、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快推進經濟工作監督數字化改革,構建多部門橫向聯通、市區縣(自治縣)縱向貫通的數字化監督機制和應用場景,為依法開展審查監督工作提供服務保障。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建立數據共享機制。

    二十六、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經濟工作監督中作出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等,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跟蹤監督,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決議、決定,認真研究處理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反饋。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有關情況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跟蹤監督的具體工作。

    對不執行決議、決定或者執行決議、決定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加強監督。

    二十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經濟工作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報告主任會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批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十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應當充分發揮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作用,認真聽取代表意見建議,主動回應代表關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職。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經濟工作監督聯系代表工作機制。確定監督項目、開展監督工作,應當認真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建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圍繞代表議案建議提出的、代表普遍關注的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組織開展專題調研。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五年規劃綱要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本決定所列其他事項的監督工作,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方面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有關材料應當及時發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二十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和情況說明,并派市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和情況說明,并派本部門有關負責人到會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要求,定期提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數據和相關材料。

    三十、各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可以參照本決定執行;也可以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具體辦法。

    三十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情況,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向社會公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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