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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審計條例

    1. 【頒布時間】2023-7-28
    2. 【標題】浙江省審計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zjrd.gov.cn/dflf/fggg/202307/t20230728_95740.html

    7. 【法規全文】

     

    浙江省審計條例

    浙江省審計條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浙江省審計條例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4 號


      《浙江省審計條例》已于2023年7月28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7月28日


      浙江省審計條例

     ?。?015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審計事項和內容

      第三章  審計權限和程序

      第四章審計整改和運用

      第五章 審計數字化建設

      第六章 內部審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審計監督,規范審計行為,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服務省域治理現代化,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審計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立足經濟監督定位,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和國有資源、國有資產以及其他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所屬的審計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審計監督的具體工作。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 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長依法直接領導本級審計機關,及時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第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和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報告、監督檢查、審計質量控制等制度,提高審計監督質量和效率。

      第六條 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需經費,應當列入預算予以保證。

      第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以審計精神立身,以創新規范立業,以自身建設立信,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業務精通、作風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審計隊伍。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審計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執行職務情況的監督,督促審計人員依法履職盡責。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紀律,依法接受監督。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及其績效的審計情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對國有資源、國有資產的審計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二章 審計事項和內容

      第九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ㄒ唬┍炯壢嗣裾斦块T具體組織的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草案,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預算收入的情況,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未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管理的開發區(園區)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ǘ﹪液褪≈卮蠼洕鐣叽胧┴瀼芈鋵嵡闆r;

     ?。ㄈ﹪凶匀毁Y源資產的管理、配置、使用情況和生態環境保護情況;

     ?。ㄋ模﹪业氖聵I組織以及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情況;

     ?。ㄎ澹﹪衅髽I、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參照國有企業管理的集體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以及其他財務收支情況;

     ?。┱顿Y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

     ?。ㄆ撸┱块T管理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住房公積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其他公共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

     ?。ò耍﹪H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

     ?。ň牛┓?、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審計機關可以對被審計單位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事項進行全面審計,也可以對其中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

      審計機關可以依法對預算管理,國有資源、國有資產管理、配置、使用,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话愎差A算執行情況;

     ?。ǘ┱曰痤A算執行情況;

     ?。ㄈ﹪匈Y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

     ?。ㄋ模┥鐣kU基金預算執行情況;

     ?。ㄎ澹┑胤秸畟鶆占{入預算及其管理使用情況。

      審計機關對一般公共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應當包括預備費、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算周轉金和經批準設立的特定專用資金管理使用情況,以及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等內容。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國家和省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的審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ㄒ唬┫嚓P配套措施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ǘ┫嚓P重大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情況;

     ?。ㄈ┲攸c資金的籌措、分配和使用情況;

     ?。ㄋ模┲卮蠼洕鐣叽胧┑膱绦行Ч?。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的管理、配置、使用情況和生態環境保護情況的審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ㄒ唬┵Y源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計劃的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ǘ┵Y源環境保護相關資金的征收、分配、使用情況;

     ?。ㄈ┵Y源環境保護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情況;

     ?。ㄋ模┩恋?、礦藏、水域、森林、灘涂、海域、海島、濕地等的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治理情況;

     ?。ㄎ澹┐髿?、水、土壤、固體廢物等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情況;

     ?。┨卦S經營權、排污權、用水權、碳排放權、用能權等的管理、使用情況;

     ?。ㄆ撸┳匀毁Y源資產負債情況。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參照國有企業管理的金融機構的審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ㄒ唬┓ㄈ酥卫斫Y構和股東權益情況;

     ?。ǘ┵Y產、負債、損益情況;

     ?。ㄈ┙鹑谡邎绦星闆r;

     ?。ㄋ模┖弦幗洜I和風險管控情況;

     ?。ㄎ澹﹨^域性金融風險情況。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ㄒ唬┯嘘P政策執行和規劃實施情況;

     ?。ǘ┩顿Y決策、項目審批、招標投標、竣工驗收等建設程序履行情況;

     ?。ㄈ╉椖拷ㄔO資金籌集和管理使用情況;

     ?。ㄋ模┓课?、土地等征收及相關補償、安置情況;

     ?。ㄎ澹┰O備、物資和材料采購管理情況;

     ?。┖贤炗?、履行情況;

     ?。ㄆ撸┕こ探Y算、竣工財務決算情況;

     ?。ò耍┩顿Y績效和環境保護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審計等部門,建立健全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注冊造價工程師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信用考核機制,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結算審核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財政資金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并對利用受聘人員的工作成果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

      前款規定的受聘人員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審計準則,遵守審計工作紀律,并按照規定與審計機關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章 審計權限和程序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遇有下列特殊情況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ㄒ唬┯凶C據或者跡象表明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轉移、隱匿資產或者串通提供偽證等行為的;

     ?。ǘ┺k理舉報等緊急事項以及協助有關部門查證的;

     ?。ㄈ┍粚徲媶挝簧嫦訃乐剡`法、違規的;

     ?。ㄋ模┯衅渌厥馇闆r的。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以及有關要求,提供審計所需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包括電子數據和有關文檔。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涉及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被審計單位以及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常態化審計數據報送機制,按照審計機關要求,及時、真實、完整提供與本單位、本系統履行職責相關的電子數據和有關文檔。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對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經濟性進行檢查,但應當避免對被審計單位的信息系統及其數據造成損害。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項目可以分階段組織實施審計,對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重大投資項目、重點專項資金和重大突發事件等可以開展全過程跟蹤審計。

      審計機關在分階段審計和全過程跟蹤審計過程中,可以出具階段性審計報告。發現問題的,審計機關應當在階段性審計報告中要求被審計單位限期整改,并在最終的審計報告中反映已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咨詢、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開展調查。對有關單位已取得的不符合真實性、合法性要求的建設項目資金,建設單位應當依法予以追回。

      政府投資項目列入審計項目計劃的,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并與承接項目的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將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最終核減或者核增的依據;約定將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最終核減或者核增的依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方式及時支付工程價款,不得以審計結果未出具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交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向審計機關提請工程結算或者竣工決算審計。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整的送審材料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建設單位和承接項目的單位出具審計報告;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與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以及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和工作協調機制。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時,可以提請有關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檢察機關予以協助。有關單位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業務分級質量控制和審計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審計組成員、審計組主審、審計組組長、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審理機構、總審計師和審計機關負責人責任,加強對審計業務質量的全流程控制。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審計事項,審計機關可以聘請有關專家提供技術支持、專業咨詢和專業鑒定。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對內部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或者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依法屬于被審計單位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并利用經核查的審計結果。

      第二十七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審計組應當進行核實,并根據核實情況對其審計報告進行必要修改,連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分級質量控制的要求,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復核、審理、審議,并對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書面意見一并研究后,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并報上一級審計機關。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并報上一級審計機關。

      審計決定需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協助執行的,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并自收到協助執行審計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協助執行情況書面回復審計機關。

      第二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應當出具移送處理書并及時移送相關材料。接受審計移送事項的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將處理、處罰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發現重大案件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

      第四章 審計整改和運用

      第三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對本級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審計報告,并同時報告上一級審計機關。

      第三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承擔落實審計整改的主體責任,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的第一責任人。

      被審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整改責任制,及時組織研究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審計建議,并落實整改,對整改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

      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審計文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將審計整改情況、審計建議采納情況和審計決定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審計整改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對本行業、本系統的審計整改工作加強監督指導,及時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

      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整改跟蹤檢查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分類進行整改;必要時,可以提請有關部門協助落實整改意見。

      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分析原因,明確責任,依法處理;對涉及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制度建設方面的問題以及經濟社會運行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通報,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上級審計機關組織或者實施的涉及本行政區域的審計整改工作,以及本級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整改督促檢查機制,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責令被審計單位及時研究整改,并將其整改情況納入督查督辦事項。

      被審計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約談或者交由審計機關約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時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審計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制度建設方面的問題以及經濟社會運行中存在的風險隱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研究,完善制度。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審計工作報告提出審議意見或者作出決議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落實整改,開展重點督查,并報告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審計整改情況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采取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開展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與審計機關建立健全審計整改監督檢查協同機制,共同開展審計整改督促檢查工作。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結果通報和公布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結果,并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新聞發布會等途徑和方式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審計工作報告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向社會公布。其他審計結果按照規定程序向社會公布。

      審計結果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公開的,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行政決策、預算編制、績效管理、監督檢查等的重要參考。

      第五章 審計數字化建設

      第三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完善審計常態化經濟體檢機制,通過審計數據獲取標準化、分析預警常態化、問題發現智能化、整改共治協同化,推動構建數據共享、業務協同、智能應用的審計數字化工作體系,推進審計監督全過程數字化、智能化。

      第四十條 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通過接口調用、批量數據使用等方式向審計機關提供數據。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要求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協同做好數據歸集和整理。

      審計機關通過公共數據平臺取得的電子數據等資料能夠滿足需要的,不得要求被審計單位重復提供。

      第四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的信息系統應當配置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數據接口,按照規定要求開放審計所需系統訪問權限,配合審計機關進行電子數據采集和分析。

      未配置符合標準的數據接口的,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將數據轉換成符合標準的數據輸出格式。

      第四十二條 審計機關采集被審計單位電子數據作為審計證據的,可以通過電子簽名、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固定電子數據。

      審計人員采集或者加工生成電子數據,應當制作書面記錄,由兩名以上審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審計人員將電子數據分析結果作為違法、違規問題審計證據的,應當經過抽查核實,連同抽查核實結果一并作為作出審計結論的審計證據;作為審計處理、處罰證據的,應當進行全面核實。

      第四十三條 審計機關與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利用數字化手段,協同建立問題發現預警和處理反饋機制,提高經濟社會風險識別和分析能力。

      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督促被審計單位及時處理審計機關推送的預警信息,真實、完整反饋處理結果。

      第四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完善審計整改一體化智能管理系統,實施審計整改在線辦理工作機制,加強與其他整體智治應用系統互聯互通,實現審計整改數字化閉環管控。

      第四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依托審計整改一體化智能管理系統,按照審計機關要求在線報送審計整改方案、審計整改情況、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及其證明材料。

      第四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審計整改數據的綜合查詢、分析利用,構建多跨協同、多維評價、數據共享的在線應用場景,及時跟蹤整改進度、實時了解整改成效、適時推送風險預警,發揮數據在審計整改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 審計機關收集和處理相關數據應當遵守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加強對審計數據的分類、分級管理,建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章 內部審計

      第四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明確承擔內部審計職責的機構和人員,開展內部審計工作。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內部審計工作以及落實內部審計整改的第一責任人。

      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和考核,推動內部審計與審計機關審計的協同。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被審計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內部審計質量。

      省教育、公安、民政、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制定完善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通過組織開展日常監督、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業、本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十條 國有企業根據需要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內部審計的規定,建立和實施總審計師制度,完善與內部審計全覆蓋、常態化審計監督相適應的內部審計工作體系。

      第五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內部審計的實施程序,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內部審計的規定、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和本單位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通過招標投標等方式,委托符合規定條件的社會審計機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被審計單位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審計目標與要求,對審計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等進行審核,加強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并對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單位依法給予處理:

     ?。ㄒ唬┎慌浜蠈徲嫏C關對其信息系統進行檢查的;

     ?。ǘ┪磁渲梅蠂覙藴驶蛘咝袠I標準的數據接口,且未按照審計機關要求轉換成符合標準的數據輸出格式的;

     ?。ㄈ┎慌浜蠈徲嫏C關進行電子數據采集、分析的。

      第五十五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ㄒ唬┎话凑找幎氊?、權限、程序進行審計的;

     ?。ǘ┬孤痘蛘叻欠ㄌ峁⿲徲嫻ぷ髦兄さ膰颐孛?、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

     ?。ㄈ┻`反規定行使處理、處罰權的;

     ?。ㄋ模┦帐?、索取賄賂的;

     ?。ㄎ澹┯衅渌麨E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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