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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 【頒布時間】2023-5-31
    2. 【標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fjrd.gov.cn/ct/16-183095

    7. 【法規全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六號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23年5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5月3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報告

    第五章 詢問、質詢和特定問題調查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七章 議定事項的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序,保障和規范其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總結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議程和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單月下旬召開。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

    第八條 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日期,擬訂會議議程草案,并對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報告等進行研究。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七日前,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同時將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等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列席人員。

    臨時召集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條 主任會議提出的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需要調整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

    會議日程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

    (二)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各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工作機構的負責人,有關部門的負責人;

    (三)各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作委員會的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

    (四)受邀的在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五)主任會議確定的其他人員。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調整列席人員的范圍。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可以邀請公民旁聽。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召開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根據需要召開聯組會議。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由主任會議確定若干名召集人,輪流主持會議。

    分組會議審議過程中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的,召集人應當及時向秘書長報告。

    分組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擬訂,報秘書長審定,并定期調整。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聯組會議,由主任或者一位副主任主持。

    聯組會議可以由各組聯合召開,也可以分別由兩個以上的組聯合召開。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會議紀律,認真負責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會議;因健康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應當提前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書面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請假。

    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人員,參照前款的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會期、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公開有關議程。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及時提出下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建議議題和日期,并通知有關機關或者部門做好準備。

    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應當組織開展調研、檢查、論證等工作,為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召開做好準備。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九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議案,屬于法規案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規定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其他議案在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時送交大會秘書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提交常務委員會。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臨時召集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應當同時提出議案文本和說明。

    第二十二條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起草議案草案,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二十三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議案的說明。內容相關聯的議案可以合并說明。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后,可以在全體會議、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進行審議,并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可以聽取和審議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審議意見的匯報,對會議議題進行討論。

    第二十六條 提議案的機關的負責人可以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撤銷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命令案,應當通知被提出撤銷決議、決定和命令的機關,其負責人可以到會或者書面陳述意見。

    第二十八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九條 議案經過審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交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

    議案在審議中存在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或者有較大意見分歧的,由主任會議決定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或者提案人進一步調查研究,或者召開聯組會議進行審議;必要時,可以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和公布草案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交付表決。

    第三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辦理。

    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和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的辦理情況報告后形成綜合報告,印發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批準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審議人事任免案,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報告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需要聽取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定期聽取或者審議下列報告:

    (一)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

    (二)決算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三)省人民政府關于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四)省人民政府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五)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提出的執法檢查報告;

    (六)關于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七)關于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八)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九)其他報告。

    第三十三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報告,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提交常務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

    臨時召集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報告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織開展的執法檢查、視察、調查等工作報告,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向會議作報告。

    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的工作報告,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受委托的其他負責人向會議作報告。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涉及綜合性或者重大事項的,由省長或者受省長委托的副省長向會議作報告;涉及專題性工作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向會議作報告;涉及部門性工作的,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向會議作報告。

    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分別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受委托的其他負責人向會議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各項報告的報告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會時,有關機關或者部門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報告,經同意后可以由相關負責人向會議作報告。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報告后,可以由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對有關報告不滿意并要求補充報告或者重新報告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經表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的,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報告機關在本次或者下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上補充報告或者重新報告。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各項報告后,可以形成審議意見或者作出決議、決定。

    第五章 詢問、質詢和特定問題調查

    第四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對議案或者有關的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應當通知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召開全體會議、聯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

    根據專題詢問的議題,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可以由主任會議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

    第四十二條 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會議委托,專門委員會可以就有關問題開展調研詢問,并提出開展調研詢問情況的報告。

    第四十三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四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被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并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

    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任會議決定受質詢機關重新作出答復。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決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執行。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對屬于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產生和工作程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安排對有關議題進行審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求發言的,由會議主持人安排,按順序發言。在全體會議和聯組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始得發言。在分組會議上要求發言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作發言。

    第四十八條 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發言應當征得會議主持人同意。

    第四十九條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五十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五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采用舉手方式或者由主任會議決定的其他方式。

    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對議案的表決,及時審慎按鍵表決,杜絕不按表決器,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的,采用舉手方式或者由主任會議決定的其他方式表決。

    法律對表決議案的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議定事項的辦理

    第五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中提出的意見,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整理,經主任會議研究形成審議意見后,由常務委員會行文有關機關或者部門辦理。

    有關機關或者部門應當自收到審議意見之日起九十日內,將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辦理。

    第五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不滿意并要求重新辦理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經表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的,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報告機關重新辦理,重新辦理的報告應當印發下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五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及其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福建人大網、福建日報等刊載。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和人事任免事項等,應當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福建人大網、福建日報等刊載。

    常務委員會公報刊登的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五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批準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議事規則(修訂草案)》的說明

    ——2023年5月30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 廖世銖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托,我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常委會議事規則),于1988年制定,并于2005年重新制定。法規實施以來,在規范常委會議事程序,保障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會議議事效率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人大工作,全面加強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對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健全人大議事制度、提高議事質量效率提出了明確要求。2021年10月,黨中央召開人大工作會議,就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和改進人大工作作出部署。2022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對地方組織法進行修正,進一步完善了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組織和職權等。同時,隨著立法法、監督法、監察法、預算法和我省立法條例、任免條例、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等與常委會履職密切相關的上位法及我省地方性法規相繼制定出臺或修改完善,現行的常委會議事規則存在許多與上位法不相銜接、與實際工作不相適應的地方,有必要對其進行修改完善。

    二、修訂的基本原則

    本次修訂工作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通過完善常委會議事制度,確保中央及省委的決策部署貫穿人大工作全過程各方面。二是根據上位法修法情況,特別是地方組織法、立法法、監察法、預算法的立法修法情況,適應監察體制改革、機構改革變化,對與現行法律不相適應的條款作必要修改。三是堅持準確嚴謹、具體明確、簡潔提煉的原則,聚焦現行常委會議事規則實施過程中面臨的新情況,著力解決實際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對一些不符合實際或過時的條款內容作必要修改或刪除。四是總結提煉我省人大常委會履職實踐,特別是完善會議程序做法、嚴肅會議紀律等方面的要求,以地方性法規制度的形式固化下來。五是學習借鑒全國人大和兄弟省市的修法經驗,參考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體例結構、條款表述和語言規范,這次采用修訂的方式對我省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予以修改完善。

    三、修訂工作過程

    省委高度重視加強人大工作,注重完善人大及其常委會運行機制,將常委會議事規則修訂工作列入省委常委會2023年工作要點。今年以來,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周祖翼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和主任會議上,多次強調要加快推進修訂工作,進一步完善常委會議事制度和工作程序。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將其列入2023年立法工作計劃,由辦公廳會同法工委、代表工委成立修改工作專班,啟動修改工作。一是認真學習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省委有關文件精神,收集整理兄弟?。▍^、市)人大的相關資料,梳理總結近年來我省地方人大工作的一些經驗做法;二是赴浙江省、重慶市和我省有關設區的市開展立法調研;三是組織征求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直有關單位、各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和平潭綜合實驗區人大工委的意見,經反復討論修改,形成《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訂草案)》,經常委會第7次主任會議研究后,決定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四、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體例結構。修訂草案參考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共設八章五十六條。同時,為了保持法規實施的延續性,把原法規根據監督法及我省實施辦法設立的“特定問題調查”“議定事項的辦理”等章節予以保留,并根據實際工作予以修改完善。

    (二)總則部分。主要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制定和修改有關法律法規要明確規定黨領導相關工作的法律地位”的重要要求,將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念,在法規中予以體現(修訂草案第二、三條)。同時,在法規中反映常委會會議的新特點新要求,增加提高會議質效的內容(修訂草案第五條)。

    (三)會議的召開。一是總結近年來常委會會議組織的新做法,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等特殊情況下曾采取的“現場+網絡視頻”形式,增加規定: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修訂草案第七條)。二是對會議準備工作作出規范,明確會前的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常委會會議日期,擬訂會議議程草案,研究擬提請會議審議的議案、報告等(修訂草案第八條)。同時,常委會會議結束后,應當及時通知做好下一次會議的準備工作(修訂草案第十七條)。三是完善列席人員范圍,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調整(修訂草案第十條)。四是進一步規范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的召開方式(修訂草案第十三、十四條)。五是進一步嚴格請假手續,對因健康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參照浙江、四川、海南、江蘇、廣西等?。▍^)做法,規定應當提前通過常委會辦公廳書面向常委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請假;列席人員參照執行請假手續(修訂草案第十五條)。六是加強信息化建設,規定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為會議提供支撐和便捷服務(修訂草案第十八條)。

    (四)議案的提出和審議。一是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提議案的主體(修訂草案第十九條)。二是為了給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預留必要的工作時間,對議案的提交時限作出規定,要求應當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提交(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三是總結實踐中由主任會議委托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起草議案草案并向會議作說明的制度,將其固化到法規中(修訂草案第二十二條)。四是為優化相關程序,提高會議效率,規定內容相關聯的議案可以合并說明(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五是為了加強與現行法律法規的銜接,對審議法規案、人事任免、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等,規定轉致條款(修訂草案第三十一條)。

    (五)聽取和審議報告。一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總結實踐做法,對常委會聽取報告的范圍進行完善(修訂草案第三十二條),對報告的提交時限作出規定,要求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提交(修訂草案第三十三條)。二是根據常委會履職實踐,對各類報告的報告人進行明確(修訂草案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條),同時明確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報告不滿意時的處理程序(修訂草案第三十八條)。

    (六)詢問、質詢和特定問題調查。一是完善詢問制度,將實踐中比較成熟的專題詢問制度總結固化到法規中(修訂草案第四十一條)。二是根據地方組織法有關規定,就專門委員會開展調研詢問的制度進行明確(修訂草案第四十二條)。三是保留原法規中的質詢和特定問題調查相關內容,并根據實際重新梳理完善(修訂草案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條)。

    (七)發言和表決。一是規范會議秩序,對出列席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分組會議上的發言程序作出明確規定(修訂草案第四十七、四十八條)。二是嚴肅會議表決,強調組成人員應當參加表決、及時按表決器,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同時,根據特殊情況下的不同出席方式,規定采用舉手方式或者由主任會議決定的其他方式表決(修訂草案第五十一條)。

    (八)議定事項的辦理。一是完善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的處理程序(修訂草案第五十二、五十三條)。二是為進一步增強會議公開性,繼續規定會議通過的各個事項應當及時在常委會公報和媒體上刊載;同時,根據立法法的修改,對地方性法規及其附屬文件的公布進行規范(修訂草案第五十四條)。

    (九)體現機構改革成果。根據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地方組織法、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對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人列席會議、向會議作專項工作報告、到會聽取意見、接受詢問、質詢等內容作出規定(修訂草案第十、三十二、三十五條、第五章)。

    修訂草案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關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3年5月31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翁祖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3年5月30日上午,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體現了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念。議事規則的修訂,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適應常委會工作的新情況、新特點,健全完善常委會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對于提高常委會審議質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后,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法工委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會同辦公廳、代表工委等部門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個別文字修改。5月31日上午,省十四屆人大法制委第四次會議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訂草案修改稿)》。

    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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