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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規定

    1. 【頒布時間】2023-2-20
    2. 【標題】上海市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規定
    3. 【發文號】令2023年第2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30320/98b41d21dc1d4fe6874a28c801ec2266.html

    7. 【法規全文】

     

    上海市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規定

    上海市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規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規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

      《上海市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規定》已經2023年2月13日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龔正

      2023年2月20日

    上海市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規定

    (2023年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社會消防組織的建設和管理,提高預防、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能力,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社會消防組織,是指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以外的其他承擔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組織,包括基層消防安全組織、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

      基層消防安全組織是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的具體承擔轄區內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消防工作隊伍。

      專職消防隊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單位專職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的主要承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組織。單位專職消防隊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主要承擔本單位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組織。

      志愿消防隊包括微型消防站和其他志愿消防組織。微型消防站是指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居(村)民委員會建立的承擔火災預防、初起火災撲救等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組織。其他志愿消防組織是指為社會和他人無償提供消防志愿服務的組織。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消防組織的組織建設、訓練與執勤、管理與保障等,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基本原則)

      本市社會消防組織的建設和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聯勤聯防、自防自救的原則。

      第五條(規劃與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消防組織建設納入消防工作專項規劃,明確建設目標任務,加強社會消防組織的人員隊伍、基礎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

      第六條(部門職責)

      市、區消防救援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消防組織的建設和管理實施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財政、應急管理、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消防組織建設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經費保障)

      基層消防安全組織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由財政部門結合具體情況統籌安排。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保障。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社會消防組織建設。

    第二章 組織建設

      第八條(基層消防安全組織建設要求)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基層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工作機構和專門人員具體承擔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并配備辦公場所和消防安全檢查、宣傳所需裝備。

      第九條(基層消防安全組織工作職責)

      基層消防安全組織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領導和區消防救援機構的專業指導下,開展下列工作: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部署推進消防安全專項治理;

      (二)指導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導居(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四)組織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巡查,納入網格化管理,督促火災隱患的整改;

      (五)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演練;

      (六)協助開展火災現場保護和善后處理;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立)

      市、區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消防規劃,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鎮,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萬人以上,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或者市、區政府專職消防隊到達轄區邊緣距離較遠的;

      (二)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

      (三)屬于全國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的。

      第十一條(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建立)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火力發電廠、民用機場、港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裝卸專業碼頭、大型修造船廠、城市軌道交通綜合維修基地;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且與最近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或者市、區政府專職消防隊相距超過5公里的物流企業(占地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生產企業(占地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上)、城市綜合體和展覽建筑(建筑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上)等大型企業。

      前款規定單位的具體范圍,由市消防救援機構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專職消防隊的建設要求)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將隊站的布局選址和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等籌建方案報市消防救援機構,接受其技術指導后實施。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標準,建造消防業務用房,配備人員、消防車輛、器材裝備等。

      專職消防隊投入執勤前,組建單位應當報市消防救援機構對業務用房、車輛裝備、人員配備、執勤管理制度等進行驗收。

      第十三條(專職消防隊的變更和撤銷)

      專職消防隊業務用房、消防車輛、人員配備的變更,以及專職消防隊隊長的任免,應當報市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未經市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不得撤銷專職消防隊。

      第十四條(專職消防隊工作職責)

      專職消防隊承擔下列工作職責:

      (一)熟悉掌握責任區域道路、水源、重點部位和固定消防設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承擔滅火與應急救援工作;

      (二)制定完善責任區域滅火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業務訓練和消防演練;

      (三)接受消防救援機構調派,開展滅火與應急救援;

      (四)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專職消防隊的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由同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管理。

      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和單位專職消防隊,由組建單位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單位微型消防站的設立)

      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單位范圍以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立單位微型消防站。

      鼓勵其他單位根據消防工作需要,設立單位微型消防站。

      第十七條(社區微型消防站的設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推動在行政村、住宅小區內設立社區微型消防站,并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位置相近、規模較小、常住人口1000人以下的行政村,或者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多個住宅小區,可以合并建立社區微型消防站。

      第十八條(微型消防站設立要求)

      設立微型消防站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落實業務用房,配備工作人員、專用車輛和器材裝備等。

      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可以依托物業服務企業落實社區微型消防站的建設和管理。

      第十九條(微型消防站的備案)

      微型消防站的設立或者撤銷,以及微型消防站站長的任免,應當報所在地的區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微型消防站的工作任務)

      微型消防站應當承擔下列工作任務:

      (一)熟悉建筑、場所平面布局、重點部位和固定消防設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二)參與制定滅火救援和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業務培訓和消防演練;

      (三)開展防火巡查,發現和報告火災隱患,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四)接受消防救援機構指揮調度;

      (五)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疏散人員和控制火勢蔓延,協助保護火災現場;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二十一條(消防志愿者隊伍的建立)

      本市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建立消防志愿者隊伍,開展火災預防、公益宣傳、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務活動。

    第三章 訓練與執勤

      第二十二條(人員培訓)

      市、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社會消防組織的人員培訓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基層消防安全組織的工作人員在接受培訓后,方可從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專職消防隊隊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消防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參加執勤。

      微型消防站工作人員在接受培訓后,方可參加執勤;鼓勵其取得與崗位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員、消防設施操作員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消防志愿者應當接受消防安全知識和基本專業技能培訓,提高消防志愿服務能力。

      第二十三條(業務訓練)

      市、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社會消防組織的業務訓練進行指導。

      基層消防安全組織應當有計劃地開展業務培訓,提高開展火災預防工作的能力。

      專職消防隊應當制定業務訓練計劃并組織實施,提高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微型消防站應當開展有針對性的業務訓練,提高火災預防、初起火災撲救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執勤要求)

      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應急響應和處置機制,執行值班備勤制度。

      單位專職消防隊投入執勤后,其組建單位不得隨意改變專職消防隊業務用房和消防車輛的功能、用途,不得隨意降低專職消防隊隊員配備要求。

      第二十五條(應急聯動)

      專職消防隊納入市應急聯動體系,接到火災報警或者消防救援機構的調派指令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開展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裝備器材管理)

      社會消防組織應當定期維護、保養消防裝備器材,確保完好有效,對超過使用年限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第四章 管理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信息化管理)

      市、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托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平臺,建立信息化系統,對本市社會消防組織實施備案、業務培訓、調度處置、考核評價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考核評價)

      市、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基層消防安全組織、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的工作成效、執勤訓練、隊伍管理等情況進行專項考核評價。

      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基層消防安全組織、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社區微型消防站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開展檢查,并納入年度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條(人員招錄和員額管理)

      政府專職消防隊隊員由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組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招錄;單位專職消防隊隊員、微型消防站工作人員由組建單位負責招錄。

      市、區政府專職消防隊隊員的招錄實行員額管理。

      第三十條(人員考核)

      市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建立專職消防隊隊員管理制度和考核機制。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或者管理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對專職消防隊隊員實施考核管理??己私Y果作為調整專職消防隊隊員崗位等級、工資待遇和獎勵、懲戒以及辭退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專職消防隊特殊工時管理)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工時考勤、休息休假等制度,確保隊員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專職消防隊隊員可以實行不定時或者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三十二條(薪酬待遇)

      政府專職消防隊隊員的薪酬標準應當與其專業技術能力和職業風險相適應,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錄用人員情況確定,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單位專職消防隊隊員的工資,由其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享受本單位生產一線職工或者高危行業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條(專職消防隊隊員勞動關系和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專職消防隊隊員簽訂勞動合同,按照規定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并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消防員標準為專職消防隊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落戶和居住證積分政策)

      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隊隊員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居住證積分等,由市消防救援機構統籌負責有關申報工作。

      第三十五條(住房保障)

      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隊隊員納入相應的住房保障范圍,并根據其職業特點,采取整體配租等方式予以重點保障。

      第三十六條(職業健康)

      專職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的組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組織隊員參加崗前職業健康檢查,開展年度職業健康體檢,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第三十七條(政府購買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基層消防安全組織和社區微型消防站開展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十八條(消防車管理)

      社會消防組織的消防車納入特種車輛管理范圍,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辦理牌照和有關證件,配備警報器、標志燈具,統一識別標識。

      社會消防組織的消防車在執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消防應急演練時,免繳往返途中的車輛通行費。

      第三十九條(損耗補償)

      外單位的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參加撲救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由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補償?;馂陌l生單位參加的保險中含有施救費用的,保險公司支付的施救費用應當優先用于補償外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損耗。

      參加應急救援造成的損耗補償,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用地保障)

      區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消防工作專項規劃,對政府專職消防隊隊站、訓練設施場館等設施布局作出安排。

      政府專職消防隊隊站、訓練設施場館等用地按照規定實行行政劃撥。

      第四十一條(優惠政策)

      社會消防組織的業務用房建設、消防車輛購置等稅費,按照國家規定予以減免。

      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消防組織建設管理費用支出,作為企業的管理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稅前扣除。

      第四十二條(傷亡撫恤)

      社會消防組織人員在業務訓練、預防和撲救火災、應急救援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和本市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消防志愿者隊伍的激勵與保障)

      消防志愿者隊伍應當對志愿者在從事消防志愿服務活動中由本人支出的交通、誤餐等費用給予適當的補貼。

      消防志愿者隊伍應當根據自身條件和實際需要,為志愿者辦理相應的人身保險。

      第四十四條(競賽與表彰)

      市、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社會消防組織職業技能競賽,引導社會消防組織人員提高職業技能。

      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消防組織和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可以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消防組織人員,授予相應的榮譽。

      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組織推薦優秀的社會消防組織和人員參加各類國家級、省部級獎項的評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對專職消防隊未落實訓練與執勤要求的處理)

      專職消防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組建或者管理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制定業務訓練計劃并組織實施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應急響應和處置機制的。

      單位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隨意改變專職消防隊業務用房和消防車輛的功能、用途,或者隨意降低專職消防隊隊員配備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對專職消防隊不服從調派指揮的處理)

      專職消防隊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接到火災報警或者消防救援機構的調派指令后,不服從調派指揮的,由其組建或者管理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八條(行政責任)

      市、區消防救援機構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對社會消防組織的指導、監督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并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公布的《上海市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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