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暫時停止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暫時停止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
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暫時停止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七十四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暫時停止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22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29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暫時停止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有關規定作如下決定:
暫時停止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暫時停止適用上述有關規定的期限為三年。暫時停止適用期間,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法規有關規定;實踐證明不宜停止的,恢復施行法規有關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暫時停止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的相關規定
附件
暫時停止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 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房地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四)房地產開發商和金融機構已簽訂預售款監管協議;……
第三十六條 預售款應當由房地產開發商委托金融機構代收。
代收預售款的金融機構應當為預售款的監管機構。
第三十七條 預售款應當??顚S?,由工程監理機構根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進度計劃和工程實際進度,書面通知預售款監管機構向轉讓人劃款。非經工程監理機構書面通知,預售款監管機構不得直接向轉讓人劃款。
工程監理機構和預售款監管機構監管不當,造成受讓人損失的,應當與房地產開發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