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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境內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

    2014-4-17 10:44:35

    GF-2014-2411

     

    境內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

    (示范文本)

     

     

     

     

     

     

     

     

     

     

     

    國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  用  說  明

     

    1. 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組團社和地接社就國內旅游接待業務簽訂合同時使用。

    2.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有效期內可反復使用,操作單團接待業務時,與合同雙方達成的具體協議(主要指《接待計劃書》)共同使用。

    3.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組團社”即“組團旅行社”,是指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即“地方接待旅行社”是指接受組團社委托,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4.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履行輔助人”,是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 ,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5.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有關條款留有空白處,供雙方自行約定。對雙方不予約定的空白處,應當劃“”以示沒有特別約定。

    6.簽訂合同后,雙方均應認真保存合同有關資料、相關證明材料及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有關票據資料,以備查用。

    7.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

     

     

     

    境內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

     

    合同編號:           

     

    組團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組團社將其組織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雙方確認的標準和要求,為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務。組團社與地接社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構成

    下列內容作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計劃書》;

    2.雙方業務往來確認;

    3.雙方就未盡事宜達成的補充協議;

    4.財務確認及結算單據;

    5.其他約定:                  。

    第二條  合同當事人

    組團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設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資質,且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資質有效存續。

    雙方均應于簽訂合同前向對方提供營業執照、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責任保險單、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預案等文書復印件并加蓋印章。如上述信息發生變更,變更一方應于變更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條  《接待計劃書》訂立

    組團社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與地接社洽談接待相關事宜,在此過程中雙方最終達成一致的事項,應形成《接待計劃書》,并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接待計劃書》應明確以下內容:

    1.旅游者人數及名單;

    2.接待費用;其中地接導游費用為             ;

    3.抵離時間、航班、車次;

    4.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標準;

    5.游覽行程安排、游覽內容及時間;

    6.自由活動次數及時間;

    7.對導游的要求;

    8.其他:             。

    第四條  《接待計劃書》變更

    《接待計劃書》一經確認,單方不得擅自變更。

    出團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協商一致,就變更后的內容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緊急情況下,雙方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進行協商,但應在緊急情況消失之日起        日內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出團后《接待計劃書》不得變更。

    第五條  接待服務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務應符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以下簡稱《旅游法》)、《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雙方約定的接待服務標準;

    3.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  接待費用結算

    結算方式及期限:                                 。

    地接社應配合組團社關于接待費用結算的要求及時填寫結算單,并加蓋地接社財務專用章,送達組團社財務部門。組團社應在收到地接社結算單據后      日內核對,并按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

    第七條  合同義務

    (一)組團社義務

    1.組團社應按約定的時限、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2.組團社應真實、明確說明接待要求和標準,將與旅游者達成的合同、單團《旅游行程單》的副本提供給地接社;

    3.組團社應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二)地接社義務

    1.地接社應嚴格按照雙方約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點、服務項目等,不得因與組團社團款等糾紛擅自中止旅游服務;

    2.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與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應選擇合格且具有相應接待能力的供應商;

    4.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做好接待服務質量測評工作,按約定通報團隊動態和反饋接待服務質量信息,服務質量測評方式及達標標準雙方約定為:                                ;

    5.要求導游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三)雙方共同義務

    1.雙方約定的接待費用不應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

    2.雙方的約定應遵守《旅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不應損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3.一方違約后,對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4.雙方均應保守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5.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張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八條  風險防范

    1.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按法律、法規規定足額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2.組團社應提示其組織的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3.地接社為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安排的車輛及司機必須具備合法有效資質,地接社選擇的客運經營者應已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且保險金額不低于    萬元;

    4. 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保證旅游者的安全,對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事項,應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

     5.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地接社應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墊付必要費用,及時向組團社反饋信息,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組團社和地接社在責任劃分明確后 

          日內根據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結算,屬于第三方責任的,地接社應協助旅游者索賠。

    第九條  旅游糾紛處理

    1.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提出投訴的,地接社應盡力在當地及時解決,并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組團社,未能在當地解決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處理旅游者投訴、仲裁、訴訟等服務質量糾紛,及時提供所需證據材料。

    2.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根據調查情況,劃分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并于責任劃分明確后    日內進行結算。因組團社原因導致行程延誤、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組團社承擔,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地接社承擔。

    3.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所產生的經濟賠償,組團社依照或者參照如下標準做出賠償后,地接社應在組團社提出追索請求并提供相關證明后    日內對組團社予以全額賠償:

    (1)依照組團社和旅游者約定的賠償標準;

    (2)參照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3)依照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所確定的數額標準。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根據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責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雙方應采取合理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因一方未履行相關義務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導致行程延滯,組團社和地接社應及時與旅游者協商、調整行程,所增加的費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組團社和地接社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費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應以未支付團款為基數,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組團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經濟損失的,應按實際損失向地接社承擔違約責任:

    (1)接待要求、標準等信息說明不明確或者錯誤;

    (2)未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3.地接社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與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4.地接社未按合同約定選擇合格且具有相應接待能力的供應商,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5.因地接社違法違規行為導致組團社受到行政處罰的,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6.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游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在各自責任范圍內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8.組團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違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  合同解除

    1.組團社超出約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費用的,地接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組團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未達到本合同第七條第(二)款第4項約定的達標標準    次(含本數)以上的,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 因地接社原因引發旅游者有責投訴、仲裁或者民事訴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因地接社違約給組團社或者旅游者造成經濟損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絕賠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雙方約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組團社和地接社因單團接待業務引發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雙方約定仲裁委員會為          (標明仲裁委員會所屬地區和名稱);

    2.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約定訴訟管轄地為         (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與期限

    1.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屆滿前     日向另一方書面提出續簽合同。

    3.本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已確認的接待計劃應當繼續履行。

     

       組團社簽章:                地接社簽章: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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