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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案件提級管轄和再審提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理解與適用

    Law-lib.com  2023-8-2 12:13:01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加強和規范案件提級管轄和再審提審工作的指導意見》(法發〔2023〕1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細化明確了案件提級管轄、再審提審的適用領域、具體情形、判斷標準、操作程序、保障機制,配發了相關訴訟文書樣式?!吨笇б庖姟穼τ诩訌妼徏壉O督體系建設、做深做實新時代能動司法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促進訴源治理、統一法律適用、維護群眾權益。為便于各級法院正確理解適用,現就《指導意見》的起草背景、基本思路和重點內容解讀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辦2019年印發的《關于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實施意見》提出要“健全完善案件移送管轄和提級審理機制,探索將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關乎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較高層級法院審理”。2021年5月,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的《關于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的改革方案》進一步要求“完善案件管轄權轉移和提級審理機制”。2021年10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并印發《關于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重點就提級管轄、再審提審的案件類型、程序規則作出規定。試點啟動以來,各級法院通過建章立制、細化規則、強化配套,落實落細相關工作要求。試點期間,全國各中級、高級法院累積提級管轄案件1700余件,其中90件轉化為典型案例、3件轉化為參考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提審案件近800件,梳理提煉各審判領域裁判要旨2000余個。通過試點,提級審理的制度功能充分彰顯,較高層級法院裁判的示范引領作用逐步顯現。
      與此同時,試點也暴露出提級管轄、再審提審機制運行過程中存在的部分問題:一是相關案件的判斷標準過于原則,難以精準識別,存在“該提不提”“為提而提”和“相互推諉”現象。二是報請提級管轄的程序繁瑣冗長、審批要求過于嚴格,靈活性和可操作性較弱,加之缺乏相應的考核激勵機制,上級法院法官認為“提級審理”不如“答復請示”方便,辦“提”上來的案件與辦其他案件區別不大,所以“能不提就不提”,更不會依職權主動提審。三是各審判業務條線指導跟進不足,上級法院相關審判庭缺乏靠前指導、主動發現、統籌把控的意識,對提級管轄積極性不大、參與度不高,實踐中經常是研究室、審管辦等綜合業務部門在協調相關工作。四是特殊類型案件的發現渠道不夠充分。除下級法院主動報請、當事人提出申請外,上級法院缺乏常態化發現、監測、甄別渠道。五是裁判成果轉化力度不夠,上級法院提審案件往往是“一判了之”,對其規則意義、示范價值缺乏深入挖掘,既沒有轉化成規范性文件或典型案例,也沒有在轄區法院內發揮指導效應。六是訴訟文書樣式不明。因上級法院依職權提級管轄、高級法院報請最高法院再審提審不屬于常用程序,相關訴訟文書樣式欠缺,影響各地法院適用的積極性。
      針對上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將“案件提級管轄、再審提審工作機制不夠健全完善”作為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檢視整改的重要問題之一,經深入調研,并廣泛征求意見,研究制定了《指導意見》,經院黨組審議通過后印發實施。
      二、基本思路
      《指導意見》主要遵循以下起草思路:
      第一,充分體現訴源治理和統一法律適用的價值導向。完善提級管轄、再審提審工作機制,是在審判重心“下沉”的大背景下,解決哪些案件“向上走”以及如何“向上走”的問題?!疤峒墶北旧聿皇悄康?,而是要推動下級法院“解決不了,解決不好”的案件進入上級法院,充分發揮較高層級法院政治站位高、政策把握準、協調力度大、抗干預能力強、指導效力廣的優勢。通過提級審理特殊類型的案件,彰顯示范引領效應,促進訴源治理,解決法律分歧,實現“提級一件,指導一片”,最大限度減少衍生案件和涉訴信訪,并為研究制定新興領域的司法解釋、司法指導性文件夯實實踐基礎?!吨笇б庖姟返膬热莩浞煮w現了上述價值導向,既避免下級法院因標準不明、程序繁瑣而“上交矛盾”或“消極應對”,又防止上級法院因發現渠道不足、缺乏激勵機制而“敷衍推諉”或“該提不提”。
      第二,在法律框架內和試點基礎上優化完善工作機制。關于提級管轄和再審提審程序,三大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相對原則,相關工作機制主要規定于《試點實施辦法》第4條至第10條、第14條至第15條。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將于2023年8月結束,《試點實施辦法》屆時也將失效。因此,有必要在總結試點工作基礎上,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內容上升為制度,并優化調整操作不順、效果不佳的舉措。
      《指導意見》在堅持于法有據的前提下,優化調整了《試點實施辦法》的相關舉措。例如,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7條,下級法院報請提級管轄的案件,應當“經本院院長批準”,“涉及法律統一適用問題的,應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調研過程中,下級法院普遍提出,審判組織報請提級管轄的積極性本就不高,如果再設置繁瑣的審批程序,既可能增加當事人程序負擔,也會進一步壓縮提級管轄適用空間。因此,《指導意見》將提級管轄批準主體放寬至“院長或者分管院領導”,即院長、分管副院長和審委會專職委員,不再要求經審委會討論決定。另外,《試點實施辦法》原本區分“基層法院報請中級法院”和“中級法院報請高級法院”兩種情況,分別規定了提級管轄情形。從調研情況看,各地普遍認為沒有區分必要,《指導意見》采納了上述意見,一并規定了應當提級管轄的6種情形,適用于任一層級的法院。
      第三,強化績效激勵和條線指導的協同配套系統集成?!吨笇б庖姟菲鸩葸^程中,各級法院普遍反映,提級管轄、再審提審的適用力度、裁判效果、制度效能之所以有待提升,很大程度是因為配套機制不到位、條線指導未跟進。為此,《指導意見》就配套保障機制作出專門規定,壓緊壓實了上級法院審判業務條線的指導責任,強調了提級管轄、再審提審案件的考核評價重點,進一步明確了裁判成果的轉化方式和價值導向,推動形成制度合力,最大程度發揮提級管轄、再審提審的制度效能。
      三、《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
      《指導意見》包括5個部分26個條文。第1條至第3條是一般規定,提出了總體工作要求,明確了提級管轄、再審提審的具體內涵、法律依據、適用類型。第4條至第14條是關于完善提級管轄機制的規定,包括提級管轄的6類情形、判斷標準、報請程序、提級程序、文書內容、備案要求、審限計算等。第15條至第20條是關于規范民事、行政再審提審機制的規定,包括再審提審的一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提審的6類特殊情形,并重點明確了高級法院報請再審提審的情形、形式、程序、審限等。第21條至第24條規定了提級管轄、再審提審的保障機制,明確了上級法院案件發現提級審理案件的8種渠道,并對激勵考核機制、審判條線指導、裁判成果轉化提出了具體要求。第25條至第26條為附則,明確了《指導意見》的解釋權限、備案要求和施行時間。附件是為了配合《指導意見》施行而制定的22種訴訟文書樣式。實踐中,有以下九個方面的內容需要重點把握:
     ?。ㄒ唬╆P于《指導意見》適用的審判領域。按照《指導意見》第2條、第3條,提級管轄內容適用于刑事、民事、行政領域,但再審提審內容僅適用于民事、行政領域。主要考慮是:第一,按照中央改革工作部署,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主要圍繞民事、行政再審機制展開,不涉及刑事申訴制度改革。第二,在審判監督程序上,刑事領域與民事、行政領域有較大差異。刑事領域為申訴程序,主要由終審法院審查處理,還涉及與檢察機關的銜接程序,相關規則具有較強的刑事辦案特點;民事、行政領域為申請再審程序,主要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審查主體和處理程序更為相近,指令再審、駁回再審申請必須以裁定形式作出,程序規則較為一致,適宜一并作出規定。第三,《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刑事申訴的規定相對完備,實踐運行情況良好。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均有權提審?!缎淌略V訟法》司法解釋第461條第1款也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案件疑難、復雜、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審法院審理情形的,可以提審。鑒于刑事案件的提審規定已較為明確,對于確有必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的刑事案件,也可以參照《指導意見》第16條規定的情形,按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直接提審。因此,《指導意見》僅細化明確了民事、行政再審提審的程序性規定。
     ?。ǘ╆P于提級管轄的適用層級。按照《指導意見》第2條,提級管轄包括上級法院依下級法院報請提級管轄、上級法院依職權提級管轄兩種類型。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第一,依報請提級管轄方面。下級法院報請應當按照審級逐級層報。中級法院收到基層法院報請提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后,如果認為更適宜由高級法院一審的,可以繼續向上報請。第二,依職權提級管轄方面。上級法院對轄區任一層級法院已受理的第一審案件,認為有必要由自己審理的,可以直接提級管轄,不局限于“下一級”法院受理的案件。例如,江蘇高院可以依職權主動提級管轄轄區基層法院已受理的第一審案件,不必要求相關中級法院先行提級。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提級管轄方面。三大訴訟法并未限制提級管轄的法院層級,最高審判機關根據相關案件的影響力、特殊性,也可以依職權或依報請提級管轄第一審案件,但必須十分慎重。第四,提級管轄案件的程序階段方面。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39條、《行政訴訟法》第24條,提級管轄僅限于第一審案件。對于第二審案件、發回重審案件、執行案件等,均不適用提級管轄。
     ?。ㄈ╆P于提級管轄具體情形和判斷標準?!吨笇б庖姟返?條規定了提級管轄的6類情形:(一)涉及重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二)在轄區內屬于新類型,且案情疑難復雜的;(三)具有訴源治理效應,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動同類糾紛統一、高效、妥善化解的;(四)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五)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其轄區內人民法院之間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類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適用分歧的;(六)由上一級人民法院一審更有利于公正審理的?!吨笇б庖姟返?條根據試點運行情況,細化了幾類具體情形的判斷標準。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案件是否應當提級管轄、提到什么層級的法院審理,需要統籌考慮案件所涉利益、規則意義、繁簡程度、示范作用、關聯群體等多重因素,不宜一概而論。有的案件涉及群體因素,必須緊密依靠地方黨委政府開展工作,推動爭議實質性化解,不宜輕易將矛盾上交。例如,涉及大型項目的征地拆遷等行政糾紛,極易引發群體事件,更適宜由受訴法院在上級法院指導下,在地方黨委政府配合支持下推動糾紛實質化解。有的案件雖然涉及疑難復雜問題,但上級法院之前已通過提級管轄作出示范性裁判,不再具備首案效應,可以由下級法院繼續審理。例如,四川高院經審委會討論,將綿陽中院提級管轄的一起民事案件轉化為參考性案例,明確了居委會是否具備用人主體資格,對于涉及同一問題的糾紛,四川其他中院無需再行提級管轄,由相關基層法院參照高院參考性案例辦理即可。
      第二,對于“在轄區內屬于新類型,且案情疑難復雜的”案件,“新類型”和“疑難復雜”兩個條件應同時滿足。這主要是考慮到,有的案件雖不常見,但案情相對簡單、審理難度不大、示范效應不強,沒有提級管轄必要。實踐中,也有一些案件,數量雖然不多,但社會影響惡劣、定性差異較大,應當通過對典型案件的提級管轄,由較高層級法院確立裁判規則、明確價值導向,為轄區法院處理相關類似案件提供規范指引。例如,近年各地屢現的民航“機鬧”類案件、通過對同居者施以精神暴力致其自殺等新型虐待類案件。之所以強調提級管轄情形僅限“本轄區”,是因為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程度存在差異,糾紛類型結構也有所不同,不宜也不可能都從全國范圍內判斷每起案件是否屬于新類型。例如,一些涉及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金融創新產品爭議的案件,在沿海和經濟發達地區的基層法院較為常見,但在部分中西部地區卻屬于新類型。因此,各地法院需要結合轄區審判實際、法律適用情況、基層審判能力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案件是否適宜提級管轄。
      第三,對于“具有訴源治理效應,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動同類糾紛統一、高效、妥善化解的”案件,上級法院提級管轄的主要是典型個案,據此明確裁判規則和處理方式,而不是將關聯案件、批量類案一律上提。對于糾紛成因相似、人員數量較多、所涉規則一致,并由轄區不同法院受理的案件,上級法院提級審理作出示范性裁判后,應及時通報轄區法院,引導當事人作出理性選擇,促進關聯糾紛系統化解。例如,浙江麗水中院提級管轄的一起民事案件,因涉及轄區多家商店、超市,中級法院通過邀請企業代表旁聽開庭、發布涉訴風險預警、促成行業協會組織簽訂誠信經營自律宣言等方式,擴大案件的示范引領意義。案件由中級法院裁判后,同類案件當事人紛紛主動尋求調解、達成和解,實現了糾紛的源頭治理。
      實踐中,有的糾紛涉及廣大群眾利益,社會廣泛關注,也可以考慮提級管轄。例如,四川成都、山東菏澤、湖北武漢等地中級法院提級審理的幾起民生類案件,涉及居民小區安裝新能源車充電樁、老舊居民樓加裝電梯、住宅樓內電梯噪聲污染等問題,這些糾紛都屬于人民群眾的“身邊小事”,由于下級法院裁判尺度不一,“小案”提級后可以辦出“大道理”,具有重要的教育示范意義,也有利于培育全社會的法治意識、規范意識,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對于“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包括兩種情形:1.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司法指導性文件等沒有明確規定,需要通過典型案件裁判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的。從目前各地提級管轄情況看,不少取得良好效果的案件均屬于這一類型。例如,上海二中院提級管轄的一起關于業主大會表決票送達和計票規則的案件,涉及《民法典》第278條第2款關于業主“參與表決”規定的理解與適用,有利于指導解決上海1.3萬個居民小區業委會可能出現的相關糾紛。重慶二中院、安徽蕪湖中院提級管轄的幾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均系國家“雙減”政策背景下因終止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提級審理后,明確了培訓機構“機構停業、人員失聯、一關了之”情況下教育合同的責任認定問題,有效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了“雙減”政策平穩落地實施,也為同類糾紛通過調解等方式化解提供了規則參照。實踐中,涉及“職業索賠、知假買假”相關問題的糾紛、網絡直播打賞行為的效力及返還糾紛、人工智能“換臉”后產生的肖像權糾紛、數據權益糾紛、算法歧視或算法操縱類糾紛等,都屬于需要通過典型案件裁判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開展相關治理的。
      2. 司法解釋、司法指導性文件、指導性案例發布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繼續適用有關規則審理明顯有違公平正義的。上述兩類情形,綜合參考了《試點實施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律適用問題請示答復的規定》(法〔2023〕88號)相關條文,實踐中主要由上級法院把握。需要強調的是,上級法院在提級審理符合上述情形的案件時,不得在裁判文書中對司法解釋、司法指導性文件、指導性案例作出否定性評價,但可以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立、改、廢”的工作建議。
     ?。ㄋ模╆P于提級管轄程序規則?!吨笇б庖姟返?條至第10條明確了提級管轄的報批程序、審查主體、時限要求、處理方式等。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按照《指導意見》第7條第1款的規定,對于民事、行政一審案件,下級法院應當于當事人答辯期滿后才能報請提級管轄,避免因出現當事人管轄權異議、指定管轄、移送管轄等情形,在一審管轄權尚未確定時就啟動提級管轄程序,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開展。事實上,從司法實踐看,審判組織一般在答辯期滿后,才能初步了解案件基本事實和主要爭議點,進而更客觀、精準的判斷是否適宜提級管轄?!吨笇б庖姟返?條第2款還對刑事一審案件的提級管轄期限作了特別規定,主要是基于《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7條第2款關于“至遲于案件審理期限屆滿15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的要求。
      第二,按照《指導意見》第8條的規定,上級法院應當在編立案號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審查時限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主要指:1.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7條,即對基層法院報請的關于行政一審案件提級管轄的請示,中級法院應當在7日內審核完畢;2.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7條第2款,即基層法院報請的關于刑事一審案件提級管轄的請示,中級法院應當在接到提級管轄請示后10日內作出決定。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司法解釋關于審查時限的規定,均僅適用于基層法院報請中級法院提級管轄的情況,涉及中級以上法院報請提級管轄的,上級法院的審查期限應當適用《指導意見》第8條的時限規定。
      第三,對于依職權提級管轄的案件,上級法院應當加強與下級法院的溝通協調,結合本轄區審判實踐,靈活建立依職權提級管轄案件的審查核實機制,認為案件應當提級管轄的,應當告知立案庭編立“轄”字號,直接作出決定提級管轄的法律文書后,按照《指導意見》第11條規定的步驟開展相應工作。
      第四,按照《指導意見》第8條至第10條的規定,上級法院決定提級管轄的案件,不論是依報請還是依職權,均應經本院院長或者分管院領導批準。上級法院不同意提級管轄的,應當在相關法律文書中載明理由和分析意見。
     ?。ㄎ澹╆P于案件提級管轄的后續處理?!吨笇б庖姟返?1條至第14條,對案件提級管轄后的工作程序進行了規定。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按照《指導意見》第11條的規定,上級法院作出的決定提級管轄的法律文書,原則上應發至原受訴法院,由其代為完成相關的送達、通知等工作。下級法院在移交相關訴訟材料時,應一并移送當事人已經交納的訴訟費,也可以將訴訟費退回并告知當事人向上級法院重新交納。
      第二,按照《指導意見》第12條的規定,上級法院決定提級管轄的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合議庭成員原則上由審查報請提級管轄請示或者決定依職權提級管轄的合議庭成員構成,即“誰提誰審”,這樣有利于提升辦案效率,防止程序空轉。如果案件確有重大影響力,提級管轄后,原則上應由院庭長擔任審判長。案件提級管轄后,原受訴法院已經依法完成的送達、保全、鑒定等程序性工作,上級法院可以不再重復開展。這里的“程序性工作”,是指原受訴法院已經開展的不涉及案件實體審理的輔助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條規定的內容。但是,因為案件審理客觀需要等原因,為了更精準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級法院也可以重新開展上述工作。
      第三,按照《指導意見》第13條的規定,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決定提級管轄的案件,應當報上一級法院立案庭備案??紤]到案件提級至中級或高級法院一審后,后續將由高級或最高法院二審,《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曾規定提級管轄應當經上一級法院批準,但各地法院普遍反映這樣效率過低、于法無據,所以《指導意見》將“批準”改為“備案”。實踐中,相關法院事前可以工作層面與上一級法院對應審判條線溝通,確保提級管轄的精準性、指導性。這里的“備案”是事后的,具體形式是:中級法院應當每月將本院提級管轄案件的基本案情、審理情況、規則意義、裁判效果,以報告形式報送高級法院;高級法院應當每月將本院和轄區中院提級管轄情況報送最高法院;以上報告均應附裁判文書。高級、最高法院立案庭收到報告和文書后,分送相關審判庭,以便進一步了解情況、開展指導。需要強調的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5月印發的《關于規范對下審判業務指導和民事、行政申請再審案件辦理機制的通知》(法〔2023〕83號),各高級法院提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后,由本部相關審判庭審理,而不是相應的巡回法庭辦理,這樣有利于加強條線業務指導、統一法律適用。
      第四,按照《指導意見》第14條的規定,在報請提級管轄的情況下,相應報請和審查處理期間應作扣除處理。這里的報請期間,是指自下級法院作出報請提級管轄請示的時間至上級法院編立“轄”字號的時間;上級法院審查處理期間,是指自上級法院編立“轄”字號時間至上級法院將是否提級管轄的法律文書送達下級法院的時間。依職權提級管轄的情況下,在上級法院審查期間,原受訴法院不得停止案件審限計算和案件審理。
     ?。╆P于民事、行政再審提審案件的一般要求?!吨笇б庖姟返?5條規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認為符合再審條件的,一般應當提審,并明確了指令再審和指定再審的一般情形,即:(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二)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法院調查收集,法院未調查收集的;(三)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四)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均為公民的民事案件;(六)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并非《指導意見》重新創設,而是整合了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印發的《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7號,以下簡稱《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規定》)第2條、《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4號,2020年修正,以下簡稱《審判監督解釋》)第18條的規定,適當兼顧了行政訴訟的案件特點。
      《指導意見》第15條第2款在明確指令再審、指定再審的同時,強調“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的“司法解釋另有規定”,主要指《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規定》第3條和《審判監督司法解釋》第20條中關于不得指令再審和應當提審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原判決、裁定系經原審法院再審審理后作出的;(二)原判決、裁定系經原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的;(三)原審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四)原審法院對該案無再審管轄權的;(五)需要統一法律適用或裁量權行使標準的;(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審法院再審的情形。
     ?。ㄆ撸╆P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提審的特殊情形?!吨笇б庖姟返?6條第1款綜合《試點實施辦法》第14條和《關于辦理行政申請再審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1〕6號)第2條的規定,明確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應當提審的情形外,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提審的6類情形:(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二)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三)所涉法律適用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內部存在重大分歧的;(四)所涉法律適用問題在不同高級人民法院之間裁判生效的同類案件存在重大分歧的;(五)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更有利于案件公正審理的;(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審的其他情形?!吨笇б庖姟返?6條第2款進一步明確,最高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發現地方各級法院和專門法院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并且符合前述6類特殊情形之一的,都應當提審,兼顧了依當事人申請提審和依職權主動提審的需要。
      實踐中,同一個案件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可能同時符合前述第(二)(三)(四)項情形,屆時根據具體案情,確定最為接近的一項情形作為依據即可,但在請示中可充分說明理由。需要注意的是,第(二)項中的“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是在《指導意見》第4條規定的“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標準上增加了“普遍”二字,強調案件所涉法律適用問題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指導意義,而不僅僅局限于一省一市一縣,實踐中應當通過類案檢索等方式全面準確把握。
     ?。ò耍╆P于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提審。實踐中,一些案件的特殊性、復雜性、影響力在一審階段沒有顯現,但經過兩審終審后,到再審階段才充分凸顯,高級法院認為有必要報請最高法院提審?!对圏c實施辦法》考慮到這一需要,在第15條規定了高級法院報請最高法院再審提審的情形和程序?!吨笇б庖姟犯鶕圏c實踐,將依高級法院報請提審作為再審提審的一種特殊類型。按照《指導意見》第17條的規定,高級法院對于本院和轄區內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認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屬于第16條第1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經本院審委會討論決定后,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高級法院報請再審提審,不受原審法院層級和再審案件來源的限制。按照訴訟法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最高審判機關,如果發現生效裁判確有錯誤,有權提審任一層級法院的相關案件。高級法院報請再審提審,只是最高法院依職權提審案件的一個重要發現渠道。因此,相關生效裁判可以是中級法院作出的,也可以是高級法院本院作出的;可以是高級法院依申請再審的案件,也可以是依職權再審的案件;還可以是依檢察機關抗訴或依檢察建議再審的案件。
      第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提審,應當以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為前提。高級法院首先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審查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或可能存在錯誤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認為確有錯誤,應當裁定再審的,才能作為報請再審提審的對象。換言之,高級法院首先應確定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是否確有錯誤,再判斷是否符合《指導意見》第16條第1款所列的前5種情形,經本院審委會討論決定后,才能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提審。這樣可以有效避免高級法院怠于行使再審審查義務,隨意將案件“上交”,防止不當提升當事人再審司法預期,造成不必要的程序空轉。
      第三,高級法院報請再審提審,應當制作書面請示。請示應當說明案件情況、報請理由、合議庭評議意見和審委會討論意見等。案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提審的,原申請再審審查案件不得“終結”,但案件報請期間和審查處理期間可以從案件辦理期限中扣除,期間起止時間計算規則與前文提級管轄審限扣除規則相同。
      第四,對高級法院報請再審提審的請示,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相關審判庭審查。之所以強調“本部相關審判庭”,是因為按照前述《關于規范對下審判業務指導和民事、行政申請再審案件辦理機制的通知》,為加強對下統一指導,最高法院各巡回法庭不再辦理民事、行政案件再審提審請示事項。案件提審后,也統一由本部相應條線的審判庭審理。
     ?。ň牛╆P于提級管轄、再審提審的保障機制?!吨笇б庖姟返?1條至第24條針對試點運行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強化了提級管轄、再審提審的配套保障機制。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按照《指導意見》第21條的規定,上級法院可以通過以下8種渠道,主動發現需要提級管轄、再審提審的案件,即:(一)辦理下級法院關于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二)開展審務督察、司法巡查、案件評查;(三)辦理檢察監督意見;(四)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注的事項或者問題;(五)辦理涉及具體案件的群眾來信來訪;(六)處理當事人提出的提級管轄或者再審提審請求;(七)開展案件輿情監測;(八)辦理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移送的其他事項。需要說明的是,現行法律暫未規定當事人對案件提級管轄的申請權,相關工作機制還有待繼續探索完善,《指導意見》預留了探索空間,僅將之作為上級法院依職權主動發現和啟動提級管轄的渠道之一。當事人直接向原受訴法院提出提級管轄申請的,相關法院應當認真研究、妥善處理。
      第二,從試點運行情況看,做好案件提級管轄、再審提審工作,需要上下級法院加強溝通、密切協同、良性互動,但歸根結底還是要靠較高層級法院審判業務條線主動擔當、統籌謀劃,決不能把相關工作僅視為綜合業務部門或下級法院的職責。一是激勵考核方面,上級法院應當把提級管轄、再審提審案件的規則示范意義、對下指導效果、訴源治理成效、成果轉化情況、社會各界反映等作為重要評價內容,統一納入對各審判條線的績效考核工作。二是監督指導方面,最高、高級法院可以重點依托各條線開展溝通交流、問題反饋和業務指導,高級法院應當結合轄區審判工作實際,細化明確提級管轄、再審提審案件的范圍、情形和程序。例如,北京高院以問題清單形式,每季度向轄區法院發布有必要提級管轄的案件類型,并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動態更新,起到良好指導效果,有效避免了無序提級和程序空轉。三是成果轉化方面,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一些糾紛類型新穎、涉及面廣、敏感性強,暫時不宜以司法解釋、司法指導性文件形式推動全領域治理,通過提級管轄、再審提審典型案件,可以采取“小切口”方式,逐案、逐項、分領域、分情形明確治理規則,依托個案裁判完善司法建議、調解指引,進而將具有規則確立意義、示范引領作用的裁判規則轉化為司法解釋、司法指導性文件、指導性案例。
      第三,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2023年8月將修改《民事訴訟法》,修正后的條文序號會做相應調整??紤]到《指導意見》將在《民事訴訟法》修改前印發,新法通過并實施后,《指導意見》及所附訴訟文書樣式中引用的條文序號,應當統一對應修正后的《民事訴訟法》,不再以重新公布的方式調整。訴訟文書樣式未涉及的文書類型,如案件提級管轄后對檢察院、當事人的通知書等,各級法院可在現行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文書樣本中查詢并適用。(作者:何帆  李承運  陳琨

    日期:2023-8-2 12:13:0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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