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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法制局負責人就修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答記者問

    http://www.atozclicks.com  2012-12-26 20:45:55  來源:公安部


    全面貫徹落實修改后《刑事訴訟法》  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公安部法制局負責人就修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及貫徹實施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答記者問


      
      為全面貫徹實施修改后《刑事訴訟法》,近日,公安部發布了修訂后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為幫助公眾更好地了解《程序規定》的出臺背景、有關內容,以及公安機關貫徹實施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有關情況,記者采訪了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

      問:公安部修訂《程序規定》,主要出于哪些考慮?

      答:為保證公安機關正確貫徹執行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公安部對1998年發布的原程序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冻绦蛞幎ā肥枪矙C關貫徹《刑事訴訟法》的基本規則,是《刑事訴訟法》在公安偵查工作中的具體化,因其廣泛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方面的核心權利,是公安部最重要的部門規章。在貫徹實施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工作中,修訂《程序規定》是重中之重。

      修訂后的《程序規定》的頒布實施,對于確保公安機關正確貫徹執行修改后《刑事訴訟法》,規范公安刑事執法活動具有重要意義。一是落實黨的十八大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強調要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修訂后的《程序規定》進一步強化了保障人權、規范執法的相關規定,以確保公安機關在憲法和法律規定范圍內開展刑事執法活動,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的尊嚴和權威。二是公安機關貫徹執行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必然要求。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訴訟制度作了大范圍的修改、完善,涉及到辯護、證據、偵查、強制措施、刑罰執行等各個環節,對偵查工作影響重大而深遠。相應地,《程序規定》必須進行全面修改,使之與法律保持一致。三是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重要成果。近年來,為落實中央部署,公安部組織全國公安機關開展了執法規范化建設,持續改進和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管理機制,通過修訂《程序規定》,可以進一步鞏固和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成果。四是完善公安機關刑事辦案制度的現實需要?,F行《程序規定》于1998年發布,十多年來,公安機關面臨的犯罪形勢、執法環境都發生了巨大變化,而原有的部分規定相對滯后,亟需修改、完善,使之適應新形勢下保障公民權益、打擊犯罪的需要。

      問:此次修改《刑事訴訟法》在強調人權保障的同時,強化了打擊犯罪的措施和手段。修訂后的《程序規定》如何處理兩者之間的關系?

      答:在修訂過程中,我們堅持保障人權與打擊犯罪并重,努力實現公正與效率的平衡。一方面,全面落實“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憲法基本原則,在嚴格貫徹修改后《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各項規定基礎上,提出了進一步明確要求。例如,規定傳喚、拘傳、訊問犯罪嫌疑人,都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明確了訊問應當錄音錄像的案件范圍,對 “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進行嚴格解釋,要求“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制,不得剪接、刪改”;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內進行訊問。另一方面,注重結合偵查工作實際對有關完善偵查權的規定作出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將法律規定切實轉化為打擊犯罪的戰斗力。例如,完善了立撤案有關規定,增加了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的規定,明確了信息采集的相關要求等。

      問: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訴訟權利。修訂后的《程序規定》在辯護制度方面作了哪些修改和完善?

      答: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對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具有重要意義?!冻绦蛞幎ā吩趪栏裰覍嵱诜梢幎ǖ幕A上,明確了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核實辯護律師收集的證據以及告知辯護律師移送起訴情況等程序,修改了法律援助規定,取消了涉密案件委托辯護律師需要經過批準的規定。為保障律師會見權,強調“看守所應當在48小時以內安排律師會見到在押犯罪嫌疑人”,保證律師能夠在法定期限內確實會見到在押犯罪嫌疑人。在修改后《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監聽”的基礎上,進一步要求公安機關不得派員在場,保證會見權的充分實現;對于辯護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轄,規定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報請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其他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一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要求不得指定原承辦案件公安機關的下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保證案件辦理的公正性。

      問:證據制度是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對證據制度進行了重大調整,修訂后的《程序規定》在這方面有什么變化?

      答:根據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對證據制度所作的重大修改,《程序規定》對證據的收集、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等程序均作了進一步嚴格規定,力求通過嚴密辦案程序提高民警的證據意識。為避免發生冤假錯案,明確規定:“在偵查階段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并明確了非法證據被排除后的法律效果,即“不得作為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據”。為解決一些辦案民警片面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不注重收集其無罪、罪輕的申辯的問題,增加全面審查、記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規定,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無罪或者罪輕的事實、申辯和反證,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證據,公安機關應當認真核查并附卷。此外,根據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明確了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程序,對于人民法院認為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的,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出庭。

      問: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完善了有關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和程序。修訂后的《程序規定》做了哪些修改?

      答:刑事強制措施對公民人身權利影響大,其適用條件、期限、程序等必須嚴格依照法律執行。我們在修訂過程中,堅持嚴格遵照法律規定,確定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和程序,并細化了相應的執行措施,切實維護公民人身自由等相關權利。例如,為規范保證金管理,要求保證金應當存放在指定銀行的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門賬戶,由辦案部門以外的部門管理,并規定“決定沒收五萬元以上保證金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明確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時,指定的居所必須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能夠保證安全,并且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執行監視居住,不得向被監視居住人收取任何費用;為保障強制措施執行后家屬的知情權,明確規定,應當通知家屬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處所,并對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作了界定,同時進一步要求“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嚴格要求拘留、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并在拘留證、逮捕證上注明犯罪嫌疑人到達看守所的時間。

      問:修改后《刑事訴訟法》豐富了偵查措施,修訂后的《程序規定》在規范偵查活動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答: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從打擊犯罪的實際需要出發,進一步完善了偵查權。為落實法律的要求,修訂后的《程序規定》對打擊犯罪的手段作了進一步規范和細化。例如,根據執法實踐需要,結合有關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中管轄的規定,對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的管轄等作了明確解釋,對并案偵查案件范圍和指定管轄的程序作出了規定,確保辦案工作順利開展;為了保障有關當事人合法的財產權益,進一步完善了查封、扣押、凍結程序,對查封規定了較為嚴格的審批程序,要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制作查封決定書;同時對扣押作了更為嚴格的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增加規定了相應的決定程序;規定對于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權申請出售,加強對有關當事人合法財產權益的保障。此外,修訂后的《程序規定》設專節對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作了規范,規定只有在立案后才能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并要求必須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嚴格審批,確保依法規范使用技術偵查措施。

      問:修訂后的《程序規定》如何體現強化偵查權監督的要求?

      答:修訂后的《程序規定》在加強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主動接受檢察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等訴訟參與人監督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例如,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有關當事人就偵查中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提出的申訴、控告,應當及時調查核實,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立即糾正,并加強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的監督,規定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存在違法行為或者對申訴、控告事項不按照規定處理的,應當責令限期糾正,從而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同時規定,對于檢察機關就“羈押必要性”、證據合法性等提出的監督意見和建議,公安機關應當認真調查核實,發現問題的及時糾正處理。此外,為進一步完善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的救濟渠道,統一了復議復核的程序和辦理機構,規定對于不予立案、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等決定不服的,均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復議,以及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復核,并要求有關復議復核請求統一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辦理。

      問: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將于明年1月1日實施,為此,公安機關做了哪些準備工作?

      答:公安機關高度重視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工作。公安部專門下發有關通知,要求全國公安機關充分認識《刑事訴訟法》修改對推進公安刑事執法工作的重要意義,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學習貫徹實施工作。同時,近年來,全國公安機關緊跟國家民主法治建設發展主線,大力開展執法規范化建設,為正確貫徹實施修改后《刑事訴訟法》打下了良好基礎。

      一是規范執法程序。為強化執法指引,我們本著規范與保障并重的原則,大力加強執法制度建設,努力實現執法程序流程化、執法裁量標準化、執法言行精細化。公安部出臺了《公安機關執法細則》、《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等規定,對重要執法環節作出具體規定。二是提高執法主體能力。為全面提高廣大民警的執法能力,近年來各級公安機關開展了大規模的執法培訓。公安部直接培訓1.3萬余名省、市、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和執法骨干。修改后《刑事訴訟法》通過后,公安部即舉辦全國公安機關學習《刑事訴訟法》專題電視電話講座。為固化教育培訓成果,公安部在全國公安機關建立并推行執法資格等級考試制度。目前,已組織170多萬名民警完成了基本級考試,并正在組織開展中級考試,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已被納入考試重要內容,以達到以考促學的目的。三是強化執法管理。近年來,公安機關積極探索建立系統化、實時化、常態化的執法管理體系。推行法制員制度,嚴格執法一線質量監控;建立執法辦案信息系統,要求案件的主要執法環節都要依照法定程序在網上流轉,以保障執法程序的嚴格遵守,執法監督的即時有效;改革執法質量考評制度,健全完善對執法工作的日??荚u、動態考評。四是規范執法辦案場所設置。自2009年以來,強化對執法辦案場所規范化改造,以規范的執法環境引導、督促民警規范執法。將辦案區隔離設置,并安裝了覆蓋全區域的電子監控設備以及訊問錄音錄像系統,將民警的執法行為置于實時監控之下,而這些要求與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謀而合”,為執行好修改后《刑事訴訟法》打下了堅實的硬件基礎。

      問:修改后《刑事訴訟法》修改內容總計超過原內容的80%,《程序規定》也做了全面修訂。為了保證法律和部門規章的貫徹執行,公安機關還有哪些后續措施?

      答: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和《程序規定》實施在即,為切實貫徹執行好法律規定,下一步,我們將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繼續加強學習培訓,切實轉變公安機關和廣大民警的執法觀念和偵查辦案方式。我們將把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和修訂后的《程序規定》作為公安機關各類培訓的重點內容切實抓好,使廣大民警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把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提高效率與實現公正有機統一起來,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同時,進一步轉變偵查辦案方式,堅持以收集證據作為偵查活動的中心,實現由“抓人破案”向“證據定案”的目標轉變。二是對《刑事訴訟法》改動較大,需要對工作機制進行全面調整或者規定的內容,專門制定實施辦法,如,查封、凍結措施的具體實施程序,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的具體辦法等,并及時對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三是以貫徹實施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為契機,進一步深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特別是完善執法管理,強化執法辦案場所規范使用,大力拓展執法信息化系統的規范和監督功能,提高刑事執法水平。

      最后,孫茂利表示,在今后的刑事執法工作中,公安機關將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各項任務和要求,不斷規范偵查活動,提升案件質量,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新期待。

    日期:2012-12-26 20:45:55 | 關閉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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