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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http://www.atozclicks.com  2012-12-25 8:41:06  來源:人民法院報


    正確適用修改后刑事訴訟法 不斷開創刑事審判工作新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13年1月1日與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同步施行。就《解釋》起草背景、意義、原則和主要內容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

      出臺背景及意義

      記者:請談談《解釋》的起草背景和意義。

      負責人:2012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刑事訴訟法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貫徹落實工作。

      為確保修改后刑事訴訟法正確實施,早在立法修改過程中,即密切跟蹤立法進程,同步開展起草解釋的前期準備工作?!缎薷男淌略V訟法決定》通過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時間啟動了司法解釋的起草制定工作,并確定了在以往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基礎上進行集中梳理、修改、補充、編纂,形成統一的刑事訴訟法解釋的起草思路。其后,經十個月左右的緊張工作,廣泛征求、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反復、深入調研論證,完成了解釋起草工作。2012月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經認真細致討論,通過了本解釋。

      《解釋》分24章,共548條,比《98年解釋》增加了181條,共7萬多字?!督忉尅穼θ嗣穹ㄔ哼m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問題作了全面系統、明確具體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也是內容最為豐富、最為重要的司法解釋之一?!督忉尅返闹贫ê蛯嵤?,對于確保修改后刑事訴訟法準確、統一、嚴格、有效實施,規范審判權的行使,實現程序公正,更加有效地懲罰犯罪,更為有力地保障人權,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具有重要意義。

      起草遵循的原則

      記者:請談談《解釋》的起草原則。

      負責人:為確?!督忉尅泛戏?、準確、科學,能夠切實發揮規范、統一、明確法律具體適用的功能,在起草過程中,我們著重堅持了以下幾項原則:

      一是嚴格依法解釋,反映立法精神。在法律框架內,在把握法律修改的精神實質和價值取向的基礎上,依法、準確解釋法律,是我們起草解釋所堅持的首要原則;確保解釋的每一個條文、每一項規定于法有據,是我們在起草解釋過程中最為注意的問題。盡管有些規定已沿用多年,符合實踐需要,但還不符合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要求,因而也作了修改完善。例如,《98年解釋》規定,因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決定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這一規定有其實踐的合理性,但考慮到刑事訴訟法未作相應規定,由司法解釋規定不計入審理期限不妥,遂刪除了上述規定。又如,《98年解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辯護人可以不出庭,在開庭審理前將書面辯護意見送交人民法院。盡管這一規定有利充分發揮簡易程序的簡易功能,不少法院仍建議保留,盡管有關方面并未提出不同意見,但為充分維護當事人訴訟權益,《解釋》還是作了修改,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通知辯護人出庭。

      二是規范司法行為,保障訴訟權利?!缎薷男淌略V訟法決定》通過后,一度有人擔心,相關部門在制定司法解釋或者規范性文件時,會否扭曲立法精神,為本部門擴權爭利。對此,我們高度關注。在起草解釋過程中,我們始終強調要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從嚴格規范司法行為、充分保障訴訟權利出發解釋法律,確保司法公正,推動法治進步。例如,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新增設了強制醫療程序,但并未明確相關案件的審理方式。為體現程序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解釋》明確規定,對此類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只有被申請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請求不開庭審理,并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不開庭。對有關訴訟權利的規定,如法律已作規定,絕不“打折”;法律未作禁止,則盡量予以擴展。例如,法律并未對訴訟代理人的權利作出相應規定,為有效維護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訴訟代理人履行職責,《解釋》規定經人民法院許可,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的,參照適用辯護律師收集、調取證據的有關規定。

      三是解決分歧爭議,統一法律適用。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幅度大、內容多,對不少新增的或者有實質修改的規定,在具體理解上,都存在一定的爭議或者分歧。解決實際問題,增強解釋的針對性、實效性,統一思想認識、法律適用,是我們起草解釋所堅持的又一重要原則。例如,修改后刑事訴訟法新增了庭前會議制度,對于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但法律規定較為原則,僅有一款。經認真研究,《解釋》對庭前會議的適用情形、參加人員范圍、功能作用等廣大法官希望明確的具體事項作了規定,為充分發揮該項制度的功效奠定了堅實基礎。又如,關于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損失內容,能否延期履行、分期履行,認識分歧也很大。經綜合各方意見,為有效維護被害方合法權益,確保案結事了、效果良好,《解釋》明確規定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內容應當在協議簽署后即時履行。

      四是匯集各方智慧,凝聚社會共識。在起草本解釋過程中,我們高度重視聽取地方法院,尤其是中、基層法院一線辦案法官的意見。解釋稿曾下發地方各級法院征求意見,提交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討論,在修改完善解釋稿過程中,多次邀請地方法院的代表參與研究,可以說,《解釋》集中了全國法院的審判經驗和司法智慧。與此同時,為保障解釋內容科學、正確,我們還特別重視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在起草解釋過程中,曾多次聽取立法機關的意見,分別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等中央政法機關的意見,多次召開專家論證會,邀請眾多知名學者參與解釋內容乃至文字標點的研究推敲。對各方提出的意見,均認真研究、充分吸收。例如,解釋稿在征求各方面意見過程中,律師界曾對有關法律紀律的規定提出意見,我們高度重視,經慎重考慮對相關規定作了必要完善。因此,也可以說,《解釋》凝聚了全社會的法治智慧。

      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記者:請談談《解釋》在保障辯護權方面作了哪些新的規定?

      負責人:人民法院歷來非常重視對被告人辯護權的保障,結合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解釋》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辯護制度的具體實施問題作了進一步完善:

     ?、币幎穗x任的法院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擔任辯護人的回避問題。解釋吸收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發布的《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內容,明確規定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裁鞔_了同一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有“利益沖突”同案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被告人辯護的問題?!?8年解釋》第三十五條“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實踐反映,這一限定范圍過窄。有的共同犯罪案件,可能作了分案處理;還有的案件,盡管不是共同犯罪,但有關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存在關聯,如系毒品犯罪的上下家。對這些案件,如允許一名辯護人同時為兩名以上的被告人辯護,也會形成“利益沖突”,會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影響案件公正審理。鑒此,《解釋》作了上述完善。

      3.明確了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具體情形及相關工作程序。一方面,根據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規定對下列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盲、聾、啞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未成年人;強制醫療程序中的被申請人或被告人??紤]到死刑案件的特殊性,特別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另一方面,根據審判實踐情況,規定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托辯護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為保障被告人及時獲得律師幫助,保障律師有充分時間準備辯護、代理,《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轉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應當將法律援助通知書、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送達法律援助機構;決定開庭審理的,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以外,應當在開庭十五日前將上述材料送達法律援助機構。

      4.明確了復制案卷材料的具體方式。實踐中,對于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能否以拍照、掃描等方式復制案卷材料存在不同認識。經研究,我們認為,隨著科技的發展,復制案卷材料的方式也出現多樣化;拍照、掃描等與復印并無本質不同,且有利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節約辦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鑒此,《解釋》明確規定:復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復印、拍照、掃描等方式。

      5.明確了辯護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相關證據的程序。為保障辯護人履行辯護職責,保障案件公正審理,《解釋》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隨案移送,可以書面形式申請人民法院調取,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調取。人民檢察院移送相關證據材料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辯護人。

      強化證據裁判原則的貫徹實施,規范證據的審查與運用

      記者:請談談《解釋》對證據制度的修改完善思路和主要內容。

      負責人:證據是刑事訴訟的基石,對于準確定罪量刑,實現司法公正,具有關鍵作用?!督忉尅犯鶕尚薷那闆r,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在“1998年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吸收其他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特別是我院會同有關部門于2010年5月聯合出臺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合稱為“兩個證據規定”)的相關內容,大幅擴充和完善了證據部分的規定。修改后的證據一章共分九節,第一節“一般規定”對審查運用證據的基本原則、證明對象、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的使用等共性問題作了規定;第二節至第七節對各類證據的分類審查與認定作了全面規定;第八節專門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相關問題;第九節規定了“證據的綜合審查與運用”問題。修改后證據一章共52條,比《98年解釋》增加了41條,對于進一步強化證據裁判原則的貫徹實施,規范證據的審查與運用,夯實案件的質量基礎,有效防止冤假錯案,具有重要意義。

      進一步明確了“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進一步明確了申請排除證據的程序,明確了對取證合法性的審查、調查程序

      記者:請談談《解釋》對非法證據排除的有關規定。

      負責人: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較為全面地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為切實維護司法公正,維護訴訟參與人合法權利,遏制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解釋》設專節對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具體適用作出了明確。

      1.進一步明確了“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督忉尅芬幎?,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愿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應當綜合考慮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等情況作出認定。

      2.進一步明確了申請排除證據的程序。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依法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并規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其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在開庭審理前提出,但在庭審期間才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3.明確了對取證合法性的審查、調查程序?!督忉尅芬幎ǎ海?)開庭審理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召開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意見。(2)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法庭經審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進行調查;沒有疑問的,應當當庭說明情況和理由,繼續法庭審理。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調查,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在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后進行,也可以在法庭調查結束前一并進行。開庭前已掌握非法取證的線索或者材料,開庭前不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申請,庭審中才提出申請的,應當在法庭調查結束前一并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進行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調查。需要說明的是,《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曾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后,應當先行當庭調查?!睂嵺`普遍反映,對取證合法性一律當庭先行調查,不適應具體案件復雜情況,不利于提高庭審質效,同時也易致庭審功能異化。鑒此,綜合各方面意見,《解釋》對上述規定作了修改完善。(4)經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排除。人民法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后,應當將調查結論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明確了庭前會議的適用案件范圍、參加主體及功能

      記者:請談談《解釋》關于庭前會議的有關規定。

      負責人: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對庭前程序作了重大改革,亮點之一就是設立了庭前會議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解釋》對庭前會議的相關問題作了明確。

      1.明確了庭前會議的適用案件范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2)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3)社會影響重大的;(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2.明確了庭前會議的參加主體。對于召集庭前會議,是否要通知被告人參加,存在不同認識。經研究認為,庭前會議只是庭審的準備程序,并非正式的審判程序,被告人不參加,并不影響其訴訟權利的行使;庭前會議是否通知被告人參加,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以及庭前會議所要解決的問題而定,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定。鑒此,《解釋》規定召開庭前會議,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

      3.明確了庭前會議的功能。召開庭前會議,審判人員可以就下列問題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意見:(1)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2)是否申請有關人員回避;(3)是否申請調取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4)是否提供新的證據;(5)是否對出庭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有異議;(6)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7)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8)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問題。在召開庭前會議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重點調查;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可以在庭前會議中開展調解和矛盾化解工作。

      明確了證人、鑒定人出庭的范圍及拒絕出庭的處理,明確了證人保護和作證補助的相關問題,明確了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有關問題

      記者:請談談《解釋》關于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有關規定。

      負責人:為落實修改后刑事訴訟法有關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規定,保障當事人的質證權,提高庭審質量,《解釋》對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相關問題作了詳細規定。

      1.明確了證人出庭的范圍及拒絕出庭的處理。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證人出庭。證人因身患嚴重疾病、行動不便等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在庭審期間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其不出庭,但可以通過視頻等方式聽取其證言。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符合條件的證人,經院長簽發強制證人出庭令,可以強制其出庭。

      2.明確了鑒定人出庭的范圍及拒絕出庭的處理。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鑒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延期審理或者重新鑒定。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

      3.明確了證人保護和作證補助的相關問題。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應當采取不公開其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審判期間,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提出保護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審查;認為確有保護必要的,應當及時決定采取相應保護措施。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補助。

      4.明確了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有關問題。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不得超過兩人。有多種類鑒定意見的,可以相應增加人數。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出庭的有關規定。

      進一步完善法庭紀律

      記者:請談談《解釋》關于法庭紀律的修改完善情況。

      負責人: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審判案件的專門場所,訴訟參與人、社會公眾進入法庭,參與或者旁聽案件審理,應當遵守法庭紀律,這是尊重法治權威、保障審判活動正常開展的當然要求,也是維護當事人參與訴訟權利的當然要求。長期以來,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一直為社會各界大力支持,絕大部分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能自覺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但近年來,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在有的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訴訟參與人私自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沖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等情形有愈演愈烈的趨勢;甚至有極個別辯護律師嚴重違反法庭紀律,經多次提醒、訓誡仍不服從法庭指揮,以致被依法強行帶離法庭,引發了輿論關注。

      面對新情況、新問題,《解釋》在“1998年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以下簡稱《法庭規則》)基礎上,對有關法庭紀律的相關規定作了修改、完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紀律:(1)服從法庭指揮,遵守法庭禮儀;(2)不得鼓掌、喧嘩、哄鬧、隨意走動;(3)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4)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提問;(5)不得實施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之所以規定未經許可不得傳播庭審情況,主要考慮:實踐中,個別訴訟參與人當庭利用電腦、手機等“直播”庭審情況,試圖引發輿論關注、炒作,制造“輿論壓力”,這顯然干擾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訴訟參與人不專注庭審,無疑也有違職業道德,有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對未經許可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的,審判長可以決定暫扣存儲介質或者相關設備。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律師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被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并可以建議依法給予相應處罰。辯護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被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辯護的,庭審繼續進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宣布休庭。

      需要說明的是,在就解釋稿征求全國法院意見過程中,有關法庭紀律的規定曾引發爭議,對此,我院高度重視。經綜合考慮各方意見,進一步深入研究,正式公布的解釋對其中容易引發爭議的內容作了修改或者刪除。

      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記者:請談談《解釋》對簡易程序作了哪些規定?

      負責人: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進一步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規定對所有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被告人認罪且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案件,均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保障簡單案件盡快審結,進而將有限的審判資源更多用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審理中,對于構建科學的簡繁分流審判機制,提高刑事審判的整體質效具有重要意義。根據立法規定,《解釋》對簡易程序的具體適用問題作了明確和細化。相關規定主要把握了兩點原則:一是既鼓勵依法充分適用,同時也嚴格把握適用條件;二是審理程序可以適當簡化,但訴訟權利必須充分保障。

      1.進一步明確了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和開庭時均應當詢問被告人是否認罪、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并告知其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只有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渤浞直U媳桓嫒说霓q護權。實踐中,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是否有必要通知辯護人出庭,存在不同認識。有一種觀點認為,此類案件均是被告人認罪的案件,辯護人出庭并無實際意義;通知辯護人出庭,恐會導致簡易程序的簡易性無法充分落實。經研究,我們認為,辯護權是被告人最重要的訴訟權利,適用簡易程序也必須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鑒此,《解釋》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辯護人出庭。

     ?、趁鞔_了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具體情形。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會影響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5)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6)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7)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

      進一步明確二審開庭的范圍

      記者:請談談《解釋》對二審開庭作了哪些規定?

      負責人: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完善了二審開庭的有關規定。為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二審監督、糾錯功能充分發揮,《解釋》根據法律情況,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對二審開庭的范圍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對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以及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二審應當依法開庭審理。同時,特別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二審應當開庭審理;對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上訴案件,即使被告人并未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有條件的,也應當開庭審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進一步完善死刑復核程序

      記者:請談談《解釋》對死刑復核程序規定了哪些新內容?

      負責人:為確保死刑案件質量,《解釋》規定,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辦公場所聽取其意見,并制作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并將采納情況及理由反饋最高人民檢察院。

      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審查處理程序的規定更加具體明確

      記者:請談談《解釋》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審查處理程序作了哪些完善?

      負責人:刑法第六十四條和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對涉案財物的處理作了原則規定,“1998年司法解釋”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審查處理程序也規定得不夠具體,特別是考慮到涉案財物的判決與處理事關當事人及有關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解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對相關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

     ?、币幎丝杉皶r返還被害人的財產范圍。規定對權屬明確,可以確認屬于特定被害人所有的,應當依法及時返還,以使被害人得到及時救濟;如案件涉及多名被害人,涉案財物的權屬又不明確的,則應當在判決生效后,根據判決按比例返還被害人,以公平保障各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矎娬{對涉案財物處置的法庭調查。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調查其權屬情況,對于不能確認系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不得沒收,以保護財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持匾暟竿馊颂岢龅臋鄬佼愖h。規定案外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提出權屬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并依法處理。

     ?、赐晟粕姘肛斘锏奶幚沓绦?。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涉案財物未隨案移送的,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并寫明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負責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屬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應當在賠償被害人損失、執行財產刑后及時返還被告人;財物未隨案移送的,應當通知查封、扣押、凍結機關將賠償被害人損失、執行財產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進一步完善審判監督程序

      記者:請談談《解釋》對審判監督程序主要作了哪些完善?

      負責人:《解釋》對審監程序主要作了如下完善:

     ?、币幎ǹ梢晕新蓭煷鸀樯暝V。申訴權是公民的憲法權利,為充分保障公民行使申訴權,彌補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行使申訴權能力的不足,《解釋》規定申訴可以委托律師代為進行。

     ?、裁鞔_了指令異地法院再審的原則。為切實發揮再審糾錯功能,《解釋》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一般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只有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糾正裁判錯誤的,才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趁鞔_了可中止原判決、裁定執行的具體情形。為減少錯誤判決、裁定對被告人的繼續損害,《解釋》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可能經再審改判無罪,或者可能經再審減輕原判刑罰而致刑期屆滿的,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罪犯積極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的,可以認定有悔改表現

      記者:請談談《解釋》對財產刑和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有哪些完善?

      負責人:罰金、沒收財產是刑法明確規定的刑罰種類,對判處的財產刑,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執行;因犯罪行為而致他人遭受物質損失的,罪犯也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財產刑和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情況并不理想;特別是判決一旦生效、罪犯已入獄服刑,執行就更加困難。為解決這一問題,維護裁判權威,有效懲罰犯罪,保障被害人權益,《解釋》規定,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查財產刑和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情況,以及罪犯退贓、退賠情況。罪犯積極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的,可以認定有悔改表現,在減刑、假釋時從寬掌握;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減刑、假釋時從嚴掌握。

      進一步細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記者:請談談《解釋》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作了哪些細化?

      負責人: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未成年人情況調查制度、前科封存制度等,《解釋》主要進行了如下細化:

      1.細化了情況調查制度?!督忉尅芬幎?,人民法院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移送的調查報告以及辯護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必要時,可以委托或者自行調查。對未成年被告人情況的調查報告,以及辯護人提交的有關未成年被告人情況的書面材料,法庭應當審查并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并可以作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參考。針對實踐中的困惑,《解釋》明確,調查報告并非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不屬于證據;但調查報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和監護幫教條件,對人民法院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庭教育和準確適用刑罰,有重要參考作用。

     ?、布毣饲翱品獯嬷贫?。規定對于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封存。2012年12月31日以前審結的案件符合封存條件的,相關犯罪記錄也應當封存?!督忉尅愤規定了查詢犯罪記錄的具體程序,即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應當提供查詢的理由和依據。對查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規定對于需要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公開審理、宣判時不得組織旁聽,法庭應當告知旁聽人員不得傳播案件信息。

     ?、硰娀藢ξ闯赡瓯缓θ?、證人的權益保障。針對以往對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的權利保護重視不夠的實際,《解釋》規定,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等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為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在庭審中受到“二次傷害”,《解釋》規定,對于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般不得通知其出庭作證。對確有必要出庭的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可以采取不暴露身份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特殊保護措施;條件具備的,還可以采取遠程視頻等方式作證。

      進一步明確對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的訴訟程序

      記者:請談談《解釋》對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作了哪些細化?

      負責人:刑事訴訟法增設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但僅有三條原則規定。為充分發揮和解程序功能,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同時規范法律適用,防止出現“花錢買刑”等損害司法公正的問題,《解釋》對和解程序的具體適用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主要有:

      1.明確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協商以達成和解。刑事訴訟法未明確人民法院能否主持協商以達成和解。鑒于當前國情,刑事案件的加害方和被害方往往缺乏有效溝通的渠道,且有些還處于對立狀態,缺乏互信,如沒有審判人員釋法明理,從中調和,雙方當事人很難自行和解。鑒此,《解釋》規定,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以達成和解。這是人民法院踐行能動司法理念的體現,同時也可以解除審判人員的顧慮,鼓勵做好社會矛盾化解工作。

      2.明確已經履行和解協議的不得反悔。和解協議簽署后能否反悔,認識分歧較大。法律、司法解釋應當堅持正確的價值取向,大力鼓勵、倡導誠信,只要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原則上就不得反悔。據此,《解釋》明確規定:一是雙方當事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二是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趁鞔_和解協議應當即時履行。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損失內容,能否延期履行、分期履行,也存在認識分歧。經研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和解是重要的量刑情節,如允許延期履行、分期履行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將會使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的從寬處罰建立在尚不確定的事實基礎上,一旦被告人獲得從寬處罰后,拒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賠償義務,受上訴不加刑原則所限,二審法院不能加重其刑罰,同時,由于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也無法強制執行,這無疑會損害裁判權威,也會使被害方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切實保障。鑒此,《解釋》明確規定,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內容應當在協議簽署后即時履行。

     ?、疵鞔_和解從寬的具體內涵。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對具體如何理解和把握“從寬處罰”,存在不同認識。經認真聽取各方意見,慎重研究,《解釋》規定: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進行了必要的細化

      記者:請談談《解釋》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作了哪些細化?

      負責人:《解釋》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進行了必要的細化,主要有如下內容:

     ?、泵鞔_了受案范圍和條件?!督忉尅芬幎?,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只要依法應當追繳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不限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也不限于重大犯罪案件,均可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裁鞔_了沒收違法所得案件的審理方式?!督忉尅芬幎?,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沒有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并具體規定了沒收違法所得案件的開庭程序。

      3.明確了沒收違法所得案件的證明標準及處理原則。雖然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沒收違法所得案件的證明標準,但從刑事訴訟理論看,沒收違法所得案件也應實行“排除合理懷疑”的刑事證明標準,即應當“證據確實、充分”。據此,《解釋》規定,對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后,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申請沒收的財產確屬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沒收;否則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4.明確了沒收違法所得案件的審理期限。刑事訴訟法未對沒收程序規定審理期限,為了及時審結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解釋》規定,審理申請沒收違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參照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期限執行。但是,公告期間和請求刑事司法協助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明確強制醫療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

      記者:請談談《解釋》對強制醫療程序作了哪些細化?

      負責人:為確保強制醫療程序的規范適用,使精神病人得到應有的關心、照顧和治療,避免未受約束的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被精神病”或者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處罰情況的發生,《解釋》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強制醫療程序的相關問題作了規定,主要有如下內容:

      1.明確強制醫療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并應當會見被申請人。為體現程序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防止“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處罰的情況發生,《解釋》規定,對于強制醫療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只有被申請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請求不開庭審理,并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并規定無論是否開庭審理,都應當會見被申請人,通過與其直接接觸、交談,了解其精神狀況,進而作出正確決定。

      2.明確了強制醫療的復議程序?!督忉尅芬幎?,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強制醫療的決定。對不服強制醫療決定的復議申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

      3.明確了強制醫療的解除程序?!督忉尅芬幎?,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向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解除強制醫療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六個月后再次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并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人民法院應當在作出決定后五日內,將決定書送達強制醫療機構、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和人民檢察院。決定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通知強制醫療機構在收到決定書的當日解除強制醫療。

    日期:2012-12-25 8:41:06 | 關閉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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