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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加強均衡結案的意見》答記者問

    http://www.atozclicks.com  2012-10-31 8:44:00  來源:人民法院報


    優化配置審判資源合理分配審判時間
    確保審判執行工作科學高效穩定運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答記者問


      本報記者 張先明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發《關于加強均衡結案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同時發布“均衡結案評估參考指標體系”,用以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加強均衡結案工作。為全面了解上述制度措施的具體內容,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

      以均衡結案促進司法公正高效

      記者:請問,最高人民法院為什么要出臺《意見》?

      負責人:近年來,一些法院為了片面追求結案率等辦案指標,年底人為控制收案、突擊結案的情況比較突出,影響了審判質量、效率和效果,損害了司法公信和司法權威。為抓好執法辦案第一要務,解決突擊結案等突出問題,不斷提高審判質效,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和王勝俊院長提出了以均衡結案促進司法公正高效的審判理念。在2011年1月召開的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會上,王勝俊院長強調,要繼續狠抓執法辦案第一要務,特別是要以均衡結案促進司法公正高效,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將“均衡結案問題實證研究”列為年度司法統計分析重點課題,組織天津、山西、湖北、廣東、四川、甘肅6個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人員進行深入研究,取得了豐碩的調研成果。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6省市法院調研的基礎上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均衡結案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構建了“均衡結案評估參考指標體系”。2012年3月,《意見》在全國部分高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征求了意見。2012年4月至7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反饋意見,對《意見》進行了多次修改。2012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意見》。

      均衡結案是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工作的重大創新

      記者:請問,均衡結案的概念、意義和效果分別是什么?

      負責人:均衡結案是人民法院通過優化配置審判資源,合理分配審判時間,依法公正及時審理和執行案件,實現收、結案動態平衡、未結案相對穩定的良性循環狀態。均衡結案是在審判執行工作和審判管理工作發展到較高階段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科學發展和審判管理工作的重大創新,是一種既關乎公正,又關乎效率的科學審判理念。

      均衡結案有助于解決長期以來形成的“人為控制收案、突擊結案”等突出問題,有效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證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司法資源,有利于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實現司法利民、便民;均衡結案有助于避免因突擊結案造成的案件質量隱患,從源頭上解決一部分申訴、涉訴信訪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有利于創新和加強社會管理。均衡結案有助于促進人民法院更新觀念,加快工作方式轉變,消除不合理的考評方法產生的弊端,避免因突擊結案給法官帶來的巨大工作和心理壓力,實現審判執行工作科學、高效、穩定運行,實現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學發展;均衡結案有助于避免因“辦案前松后緊、年底突擊辦案”而影響審判效率和人民群眾對法院的信任,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樹立司法權威,有利于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近幾年來,在相關部門的有力監督和有效指導下,全國法院的均衡結案有明顯提高,結案均衡度從2009年的0.59提高到2011年的0.66。隨著結案均衡度的提高,年底突擊結案、人為控制收案和年初收案集中、結案少等不正常情況有明顯改觀。2011年,調解率同比上升2.15個百分點,一審服判息訴率同比上升0.88個百分點,申訴率下降0.18個百分點。

      均衡結案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

      記者:請問,實踐中影響均衡結案的因素有哪些?

      負責人:影響均衡結案的主客觀因素有很多,如存案情況(存案數量和難易程度)、收案情況(收案總量、各月收案變化、各類案件比例)、法官情況(法官數量、辦案能力、工作習慣、辦案節奏)、工作安排(審判工作安排、審判管理水平、信息化程度、人員配置)、法定節假日、重要活動、集中學習等。

      收案均衡對均衡結案的影響是客觀的,但統計數據顯示,不論地方法院還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各月收案是基本均衡的,收案均衡度遠遠高于結案均衡度。2010年,地方法院收案均衡度為0.87,超過同期結案均衡度40.32%;最高人民法院收案均衡度為0.80,超過同期結案均衡度35.59%。收案是否均衡難以人為控制,也不宜人為控制。相對于收案均衡的不可控,結案均衡是可以通過加強審判管理、調整審判力量、改進工作方法等途徑來提升的,收案因素不應成為結案不均衡的理由和借口。

      法定節假日必然會對均衡結案有所影響,但也不是影響均衡結案的主要因素。統計數據顯示,全年各月收、結案年初與全年平均值失衡,有法定節假日的月份收、結案反而相對平穩。2010年有法定長假的月份5月和10月收、結案量與各月收、結案平均值相對接近,且與前后月份相比未有明顯變化。

      均衡結案意識和審判管理對結案均衡度有明顯影響。2006年到2009年,全國法院結案均衡度連續四年為0.59,2010年以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監督和有效指導下,全國各級法院加強了審判管理,重視均衡結案,2011年結案均衡度提高到0.66。從地方法院實踐看,一些重視審判管理的法院,如上海、江蘇等,均衡結案情況都居于全國前列。

      均衡結案評估參考指標體系由8項指標構成

      記者:請問,《意見》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負責人:《意見》共三部分18條。

      第一部分是深刻認識均衡結案的功能和意義,明確了均衡結案的概念,闡述了均衡結案的重要意義和均衡結案節點控制及指標體系的功能作用。

      第二部分是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均衡結案工作機制,明確提出要建立均衡結案組織管理機制、態勢分析通報機制、協調指導機制、監督檢查機制、責任追究機制等。

      第三部分是努力夯實均衡結案的保障措施,內容包括加強立案管理工作,優化審判資源配置,完善審判流程管理,統籌安排辦案計劃等。

      記者:請問,均衡結案參考指標體系由哪些指標構成?

      負責人:均衡結案評估參考指標體系由8項指標構成,從均衡結案綜合調控、審判執行效率、未結案管理和積案清理三個方面進行評估考察,各指標之間協調、互補,兼顧均衡、效率和質量,注重系統整體、動態即時,有助于人民法院從總體上把握結案均衡情況,統籌協調審判執行工作,促進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科學發展。

      指標1:【結案數波動指數】是各月結案數量波動情況指標,用以考察各月結案量是否均衡。指標的目的是保證法官各月工作量差別不大,避免忙閑不均,年初不著急、年底搞突擊等問題。

      指標2:【結案率波動指數】是各月結案率波動情況指標,用以考察各月結案、收案、存案的相對穩定性。指標的目的是保證各月的結案量和收案量基本一致,要求法官在收案、存案量多的時候多辦案,保持結案、收案、存案的相對穩定。

      月結案數波動指數和月結案率波動指數從兩個不同的角度來評估均衡結案情況,兩項指標關聯性小,互相補充,沒有沖突之處。

      指標3:【案件結收指數】是各月案件結收比的加權數,用以考察各月結案與收案是否動態均衡。指標目的是保證各月結案量與收案量大致相當。針對當前年初、年尾收、結案存在的突出問題,在指標運用上,采取不同權重的分配原則,即1月和12月指標權重是2-11月各月權重的兩倍。在計算全年的案件結收指數時,1月和12月結收比所占權重是2-11月各月結收比權重的兩倍,2-11月各月結收比權重相同;在計算不滿一年的案件結收指數時,1月份結收比的權重是其他月權重的兩倍,其他月結收比所占權重相同。

      以上第1-3項指標從不同角度、不同時段反映結案均衡狀況,起到總體把握、即時調整的作用。

      指標4:【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是法定(正常)審限內審結的案件數與結案總數的比值,用以考察案件是否在法定(正常)審限內審理完畢,同時反映審判效率。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規定審理期限內結案。正常審限內結案率高,說明案件審理周期符合法律規定。

      指標5:【平均審理時間指數】反映案件審理效率。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規定辦案期限內盡量縮短案件審理時間,以達到訴訟經濟、高效,減輕當事人訴累的目的,同時防止過度壓縮審理時間現象的發生,保障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平均審理時間指數高,說明案件審理周期短,審判效率高。

      指標6:【平均執行時間指數】反映執行效率。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規定執行期限內盡量縮短案件執行時間,減輕當事人訴累。平均執行時間指數高,說明案件執行周期短,執行效率高。

      以上第4-6項指標既能輔助考察均衡結案情況,同時能有效考察審判效率,避免為追求均衡而忽視效率的問題。

      指標7:【超審限未結指數】是超審限未結案件加權計算結果與全部未結案件的比值,用以考察未結案件中超審限的情況。

      指標8:【四類案件未結指數】是未結案件中,批準延長審限、中止審限、扣除審限、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案件這四類案件占全部未結案件的比值,用以避免“隱性”超審限情況的發生。

      保持未結案相對穩定是均衡結案的一項重要目標,設定第7-8項指標既能從未結案相關情況考察均衡情況,同時又能考察審判效率問題。

      本指標體系僅供各級法院評估均衡結案時參考使用

      記者:請問,均衡結案評估參考指標體系如何運用?

      負責人:考慮到各地法院在審判實際、工作重點、工作統籌等方面存在較大差別,加之不少地方法院已有自己運行成熟的均衡結案指標體系,因此本指標體系不強行要求全國法院一體適用,僅供各級人民法院評估均衡結案時參考使用。同時,通過這套指標體系,可以對結案、收案、未結案狀況進行即時性的掌握,從而作出工作調整,使其對事后評估轉變為及時應對,最終達到結收案良性循環。各級法院在充分理解參考指標的設計理念的基礎上,根據本院實際情況豐富、發展、完善指標體系,自行評估本院及下級法院均衡結案情況,但不建議據此進行評比、排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根據指標體系定期對各級法院均衡結案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只為掌握情況,發現不足,有針對性地提出相關建議,不作排名和評比。

      均衡結案評估是案件質量評估的深化和發展,是對均衡結案情況的專項評估。兩者評估的側重點不同,均衡結案評估指標體系更為精細化,是對案件質量評估體系的重要補充。同時,均衡結案評估指標體系具有方法上的優勢,是即時的,可對審判工作作即時調整,操作性和管理性強,是質量評估體系的創新。

    日期:2012-10-31 8:44:00 | 關閉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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