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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

    http://www.atozclicks.com  2012-9-17 8:49:38  來源:人民法院報


    充分發揮軍事法院職能作用 切實保障國防及相關方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答記者問 
      

      近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了解《規定》發布的背景和主要內容,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

      《規定》出臺背景

      記者: 請問最高人民法院為什么要出臺這部司法解釋?

      負責人:《規定》的出臺,是充分發揮軍事法院處理涉軍民事案件,依法保障國防利益、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和地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職能作用,切實維護軍隊穩定和社會和諧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加強涉軍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重要舉措。

      上世紀八十年代中后期,軍內經濟糾紛案件持續增多。1992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于軍事法院審理軍內經濟糾紛案件的復函》,指定軍事法院可以試辦雙方當事人都是軍隊內部單位的經濟糾紛案件。隨著軍人婚姻家庭、宣告軍人失蹤或死亡、武器裝備訂貨、軍隊財產轉讓、軍人間借貸、國防專利等軍內民事案件大幅度增長,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于軍事法院試行審理軍內民事案件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2001年《復函》),將軍事法院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擴大到雙方當事人都是現役軍人、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干部、軍隊在編職工或者軍內法人的民事案件等。對于申請宣告軍人失蹤、申請宣告軍人死亡的案件,申請人向軍事法院提出的,軍事法院也可以受理。軍事法院開展民事審判工作近二十年以來,在及時化解涉軍民事矛盾糾紛,維護部隊官兵合法權益,促進部隊全面建設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涉軍案件審判的深入開展,影響涉軍維權工作發展的問題日益突出。

      一是軍事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據不足。由于軍事法院組織法尚未發布實施,僅有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條對軍事法院作為專門人民法院原則規定,未對其組織機構與審判職權進一步明確。由于2001年《復函》不屬于司法解釋,只是司法解釋性文件,效力不夠。軍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轄問題屬于涉軍類民事案件受理如何應用法律的問題,應當采用“解釋”的形式予以明確。

      二是地方法院審理涉軍案件往往存在主體資格認定難、訴訟文書送達難、財產保全難、調查取證難、審理周期長以及裁判執行難等問題,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涉軍民事案件的審理工作。為此,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制定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專門就完善軍地協調機制,建立健全軍地聯席會議、涉軍案件信息通報等制度提出要求,以推動解決涉軍案件審判的突出問題。但對于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或者軍隊單位,地方當事人申請宣告軍人失蹤、死亡,以及請求軍人或者軍隊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等民事案件,地方法院審理執行過程中仍然存在調查取證難、送達難、執行難等困難。

      三是軍事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圍過窄。根據2001年《復函》規定,軍事法院只能審理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這使一些由軍事法院解決更為便利、矛盾糾紛化解更為徹底的案件無法進入軍事法院,審判資源未得到合理配置。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等多次提出相關建議,要求加強立法,加強軍事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職能,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啟動《規定》起草工作,歷時三年,中間反復修改并多次征求意見。在綜合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又經多次討論修改和研究論證,出臺了《規定》。

      管轄范圍新規定

      記者:在軍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轄范圍方面,《規定》有哪些新內容?

      負責人:對于軍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轄范圍的確定,《規定》作了三個方面的新規定。

      一是在2001年《復函》規定軍事法院對于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案件管轄的基礎上,將專門管轄的范圍擴大到涉及機密級以上軍事秘密案件,以及適用特別程序審理案件。

      二是明確地方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由軍事法院管轄的案件。包括:軍人或者軍隊單位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當事人一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侵權行為發生在營區內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當事人一方為軍人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申請宣告軍人失蹤或者死亡等案件。

      三是遵從民事訴訟法協議管轄的規定,明確當事人一方是軍人或者軍隊單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標的物所在地在營區內的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書面約定由軍事法院管轄,不違反法律關于級別管轄、專屬管轄和專門管轄規定的,可以由軍事法院管轄。

      立法基本思路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規定》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負責人:《規定》立足于對軍事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和條件進行規范,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依法維護軍地雙方合法權益。

      第一,堅持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范圍適當性原則。軍事法院是專門法院,其管轄民事案件范圍應有限度,以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為原則,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適當擴大到一方當事人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

      第二,堅持兩便原則。認真貫徹民事訴訟法方便當事人訴訟、方便人民法院審判的原則,對于交通不便和當地未設軍事法院的,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訴,由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

      第三,堅持程序公正原則。管轄問題是當前民事訴訟中引發爭議較多的方面,對當事人實體權益影響較大?!兑幎ā窂娬{對當事人程序權利的保障,專門就管轄爭議的解決及管轄異議救濟進行明確。

      第四,兼顧國防利益、軍人權益和地方當事人權益保護的原則。對于一方當事人為地方的民事案件,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堅持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

      管轄權爭議解決途徑

      記者:《規定》如何協調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權爭議問題?

      負責人: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為解決管轄爭議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據此,《規定》第五條對軍事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之間相互移送管轄作出規定。該條第一款規定,受理法院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應當受理。與一般案件移送管轄不同的是,當受移送的地方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案件不屬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地方人民法院協調處理,而不是由其指定管轄。這是由于軍事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分屬兩個系統,上級地方人民法院無權指定軍事法院管轄。同理,地方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民事案件屬于軍事法院管轄的,參照前述規定辦理。

      此外,雖然軍事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建制不同,但都分為三級,且最高人民法院是其共同的上級法院。因此,《規定》明確軍事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之間發生管轄權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各自的上級法院協商解決;仍然協商不成的,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地方當事人訴訟權利

      記者:在保障地方當事人訴訟權利方面,《規定》有何具體規定?

      負責人:《規定》除了在軍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轄范圍方面,明確地方當事人的選擇管轄、協議管轄以外,還在以下方面加強對地方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

      一是規定了軍事法院專門管轄的案件,如果當事人住所地省級行政區劃內沒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審軍事法院,或者處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轄。

      二是明確了當事人的管轄異議救濟權,規定軍事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軍事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

    日期:2012-9-17 8:49:38 | 關閉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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