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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檢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標準(三)答記者問

    http://www.atozclicks.com  2012-5-28 10:02:14  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


      2012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下稱《立案追訴標準(三)》),對公安機關毒品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12種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日前就發布這一文件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立案追訴標準(三)》制定的背景與經過。

      答:1997年刑法確定了12個毒品犯罪罪名。由于刑法規定比較原則,有的毒品犯罪案件沒有明確的立案追訴標準,實踐中對毒品案件罪與非罪界限掌握尺度不一,影響到偵查、批捕和起訴工作。為規范執法,加強刑事立案監督,確保司法公正,有必要制定全國統一的毒品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領導批準,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以下簡稱“高檢院研究室”)會同公安部禁毒局、法制局啟動了毒品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其間,赴云南、四川等地開展了調研,聽取基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意見,并多次召集北京、遼寧、浙江、四川、云南等地公安禁毒部門進行專題研討。在征求了各地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意見的基礎上,2011年9月,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司,最高法院研究室、刑五庭,衛生部政策法規司,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司,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國家郵政局市場監管司等部門的意見,同年12月還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了專家學者的意見。經過多次研討,數易其稿,歷時近兩年時間,于2012年5月完成了《立案追訴標準(三)》的制定工作。

      問:請介紹一下《立案追訴標準(三)》出臺的意義。

      答:《立案追訴標準(三)》的印發施行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結合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職責任務,推動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重要措施,將對進一步依法懲治毒品犯罪、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發揮積極作用。一是有利于打擊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毒品犯罪不僅嚴重危害人的生命和健康,而且大量誘發搶劫、盜竊、殺人等嚴重刑事犯罪,甚至會危及民族、國家的前途和命運,是我國刑法懲治的重點之一。堅決、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是中國政府的一貫決心和政策,也是公安司法機關一貫的態度和立場?!读缸吩V標準(三)》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為適應我國禁毒斗爭實際,在系統總結禁毒司法實踐的基礎上,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為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查辦毒品犯罪案件、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提供了明確依據。二是有利于規范立案追訴活動,提高執法水平和效率,促進公正廉潔執法?!读缸吩V標準(三)》印發施行后,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犯罪案件均應以此為執法依據,公安機關應依照此規定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應依照此規定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這對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辦案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有利于加強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的協調與配合,對于規范執法和提高執法水平、促進公正廉潔執法、提高執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三是有利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和社會管理創新?!读缸吩V標準(三)》主要規定了公安機關毒品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毒品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明確了相關行為的罪與非罪、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對于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鼓勵人民群眾與毒品犯罪作斗爭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對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也具有積極的意義。

      問:請介紹一下《立案追訴標準(三)》與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一)》)和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的關系。

      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6月聯合印發了《立案追訴標準(一)》,規定了99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包括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管轄的97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和公安機關消防部門管轄的兩種案件;2010月5日又聯合印發了《立案追訴標準(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為了保證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制定工作的規范化、體系化,按照制定時間先后順序,本規定的名稱定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專門對毒品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12種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這樣突出強調了“立案追訴”訴訟活動的法定職責,更加明確了立案追訴標準是公安司法機關共同的執法依據。今后,如再制定公安機關其他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名稱將再依次順延。

      問:請介紹一下《立案追訴標準(三)》的制定遵循了哪些原則。

      答: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在制定《立案追訴標準(三)》的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四個原則:第一,合法性原則?!读缸吩V標準(三)》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是將刑法規定中有關罪名的罪與非罪界限的具體化,必須符合刑法規定。在制定過程中,注意研究立法原意,多次征求立法機關的意見,務求體現刑法的立法精神。第二,協調性原則?!读缸吩V標準(三)》是刑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與有關法律規定和規范性文件相協調。一是與現行相關司法解釋相協調,對于現行的司法解釋已明確的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原則上都以該規定的起刑點作為立案追訴標準。二是與有關行政禁毒法律、法規規定相協調?!读缸吩V標準(三)》明確了罪與非罪、行政違法與刑事違法的界限,必須與有關行政禁毒法律、法規規定保持協調,既防止以罰代刑,也避免刑罰擴大化。三是各條文之間的協調。對犯罪性質、行為特征、犯罪結果等方面相近的案件,在立案追訴標準上保持協調。第三,利于操作原則。為適應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具體操作需要,《立案追訴標準(三)》總結近年來辦理毒品犯罪案件實踐中的經驗和做法,切實解決毒品犯罪案件辦理中迫切需要解決的疑難問題,在充分研究、反復論證的基礎上,對每一毒品犯罪案件罪案應予立案追訴的情形,盡可能細化、量化。對于部分條文中的關鍵詞語作了必要解釋,以便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實際掌握和執行。第四,科學性原則?!读缸吩V標準(三)》共規定了12種毒品犯罪案件罪案的立案追訴標準,涉及領域廣泛,在制定過程中,十分注重多方征求意見,就制定中所涉及的原則性問題和具體條文,不僅舉行了專家論證會逐條論證,認真聽取了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意見,還注意吸收相關立法、司法、行政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力爭做到符合實際、科學準確。

      問:請介紹一下《立案追訴標準(三)》制定的基本情況。

      答:《立案追訴標準(三)》共包括公安機關毒品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12種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共十七個條文。其中,第一條至第十二條是核心部分,將每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具體規定?!读缸吩V標準(三)》排列順序按照刑法分則條文的順序,采取“第xx條”的方式,對于每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的體例,為便于實際操作和具體運用,《立案追訴標準(三)》在每個犯罪案件名稱后面逐一標明了相應的刑法條款,并在具體應予立案追訴的情形前簡單重復了刑法規定的行為表現。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主要規定了毒品定義、毒品折算、單位犯罪、時間效力等問題。

      按照制定的情況,大體上分為幾類:一是刑法規定的內容相對原則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等予以制定。包括第一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條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五條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六條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等。二是刑法僅有原則性規定,且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需要進一步細化的,立足于司法實踐,在廣泛征求國家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辦案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確定了立案追訴標準。包括:第七條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八條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第十一條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十二條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等。三是刑法規定是行為犯的,根據工作實踐需要,對于一些不好量化、也不宜量化的犯罪,本規定中沒有量化數額標準,只重申刑法條文的規定。包括第四條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九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十條強迫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等。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立案追訴標準(三)》第十一條容留他人吸毒案時主要考慮了哪些因素?

      答: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在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各地執法實踐和提出的建議而制定的。這是一個難點和重點。根據刑法規定,只要實施了容留吸毒行為即可定罪。但刑法同時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可以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此外同時,禁毒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睆姆芍g的協調關系出發,因此,對于容留他人吸毒行為是否定罪,應區分行為情節、后果,不宜一律作犯罪處理,否則行政執法沒有空間,禁毒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就失去了意義。本條將“容留他人吸毒”的具體情形作了區分,吸收、借鑒了《立案追訴標準(一)》第七十八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規定的相關內容,列舉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追訴的具體情形。第一項從容留行為的次數上作出做了規定,主要是為治安管理處罰留出了空間,且從實際案例來看,很多地區對容留吸毒兩次以上的才予以刑事處罰;第二項從“聚眾”吸毒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作出規定,即對一次容留多人(三人以上、包括三人)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直接追究刑事責任;第三項規定了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予立案追訴;第四項主要是從容留吸食、注射毒品的對象為“未成年人”的角度作出了規定,體現了對特殊群體利益的保護;第五項從容留者的主觀惡性方面考慮,規定行為人具有牟利目的的應予立案追訴;第六項是兜底條款。

      問:請介紹一下規定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可以累計相加、折算的原因是什么?

      答: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各地多次反映,目前對非法持有兩種以上不同類型的毒品,且每種毒品的數量均沒有達到定罪標準,是否能認定毒品犯罪、能否累計相加及如何累計相加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無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一定程度上放縱了毒品犯罪分子。為有效解決這一問題,在征求各地、有關部門及相關法學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立案追訴標準(三)》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雖然每種毒品數量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至十項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標準,但按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計相加達到十克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谕瑯拥目紤],《立案追訴標準(三)》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了同時非法運輸、攜帶兩種以上制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每種制毒物品數量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但按其立案追訴標準比例折算成一種制毒物品后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

      問:對于未明確立案追訴標準的毒品如何進行折算?

      答:針對基層普遍反映的未明確立案追訴標準的毒品如何進行折算問題,《立案追訴標準(三)》第十四條作出了規定。2007年10月1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衛生部公布的《麻醉藥品品種目錄(2007年版)》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07年版)》(以下簡稱《2007年目錄》),共列管了255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2010年,新增列管了4-甲基甲卡西酮。目前我國共列管256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現行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只明確規定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類毒品、大麻、可卡因、嗎啡、杜冷丁等10余種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因此《立案追訴標準(三)》第二條參照相關應定罪量刑標準,規定了上述毒品的立案追訴標準。但是對于其他沒有明確定罪量刑標準的毒品,則尚無明確數量的立案追訴標準。

      司法實踐中,涉及其他種類毒品的犯罪,司法機關主要是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全監管司2004年10月起草的《非法藥物折算表》(目前尚未正式公布),但該折算表只規定了156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與海洛因的折算標準,對我國國內生產并已出現濫用的其他種類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則沒有相應的折算標準。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出現了曲馬多、丁丙諾啡、甲卡西酮等10余種新類型毒品犯罪。由于無相應的折算標準和定罪量刑標準,缺乏統一的參考依據,導致各地辦案結果參差不齊,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打擊犯罪的效果和質量。為有效解決這一問題,近期,國家禁毒辦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正在抓緊研究制定相應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折算標準和新類型毒品定罪量刑標準。為與目前司法實踐工作相銜接,并為今后出臺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折算標準及定罪量刑標準、下一步開展立法工作留有空間,《立案追訴標準(三)》第十四條規定:本規定中未明確立案追訴標準的毒品,有條件折算為海洛因的,參照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折算標準進行折算。

    日期:2012-5-28 10:02:14 | 關閉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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