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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Law-lib.com  2023-3-15 13:00:34  交通運輸部網站


    為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加強和規范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家鐵路局研究修訂《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21號),形成《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將意見發送至ysjggkzqyj@nra.gov.cn。

    3.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6號院國家鐵路局科技與法制司法規處。(郵編:100891)

    征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3月15日至4月14日。

    國家鐵路局

    2023年3月15日

    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加強和規范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是指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旅客列車對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托運的物品進行危險物品檢查的活動。

        前款所稱危險物品是指《鐵路旅客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的物品。

        《鐵路旅客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由國家鐵路局會同公安部規定并發布。

    第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企業網站、車站和旅客列車等服務場所內,通過多種方式公告《鐵路旅客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宣傳鐵路禁止、限制攜帶危險物品進站乘車的有關規定,履行告知義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是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組織實施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完善作業程序,落實作業標準,保障旅客運輸安全。

        鐵路運輸企業可以將車站安全檢查業務外包,但不得以勞務外包形式轉移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的主體責任。

    第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障安全檢查工作經費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車站安全管理,為安全檢查提供必要的場地和作業條件,提供臨時存放、專門處置危險物品的場所。

    危險物品臨時存放場所應當遠離候車室等人員密集區域,設置滅火器材等消防設施,保持通風、干燥。

    第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高鐵車站和普速三等及以上車站配備安全檢查儀、通過式金屬探測門、手持式金屬探測器、液體檢測儀、防爆罐、防爆毯等設備;其他車站和具備站場封閉條件的乘降所根據實際配備安全檢查儀或者手持式金屬探測器等設備。

    在不具備站場封閉條件的乘降所辦理乘降作業的旅客列車應當配備手持式金屬探測器。

    第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使用的安全檢查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安全、環保等要求,并加強設備經常性維護、保養,保障其性能穩定,運行安全。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定期對安全檢查儀進行檢測,檢測次數每年不少于一次。未經定期檢測合格的安全檢查儀不得用于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工作。

    第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安裝的視頻監控設備應當覆蓋車站安全檢查區域,并保障設備正常運行。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第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車站配備值機、手檢、處置等安全檢查人員,并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使其具備危險品識別、安全檢查儀操作、危險物品處置、放射性防護等必要的專業知識,熟悉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操作技能,了解應急處理措施。未經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從事安全檢查的人員應當統一著裝,佩戴安全檢查標志,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愛惜被檢查的物品。嚴禁閑雜人員操作安全檢查設備。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為安全檢查人員提供必要的健康保護,值機人員連續值機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再次值機間隔時間不得少于30分鐘。 

    第十一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制定并實施應對客流高峰、惡劣氣象及設備故障等突發情況下的安全檢查應急措施,保證安全檢查通道暢通。

    第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積極推進安全檢查信息化建設,逐步提升安全檢查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十三條 旅客應當接受并配合鐵路運輸企業依法開展的安全檢查工作。旅客隨身攜帶和托運物品應當遵守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運輸的相關規定,不得夾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危險物品。

        旅客不接受或者拒絕配合安全檢查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拒絕運輸。旅客不聽從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勸阻,堅持攜帶或者夾帶禁止隨身攜帶物品,以及超過規格、數量攜帶限制隨身攜帶物品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拒絕運輸。

     

    第三章  安全檢查實施

    第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可以采取多種方式檢查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做到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經安全檢查設備檢查。

    對旅客進行人身檢查時,應當依法保障旅客人身權利不受侵害。對女性旅客進行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安全檢查人員進行。

    第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實際及時調整安全檢查通道的開放數量,確保旅客進站暢通,日常旅客安全檢查等候不超過5分鐘。

    第十六條 旅客列車上的安全檢查由列車長組織實施。列車長應當加強日常安全巡視,對發現的可疑物品及時檢查處置。

    在不具備站場封閉條件的乘降所上車的人員,由旅客列車工作人員對其及其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為老幼病殘孕旅客提供安全檢查重點服務,對不能通過安全檢查儀的嬰兒車、輪椅等實施人工檢查。

    第十八條 隨視力殘疾旅客進站乘車的導盲犬應當接受安全檢查。導盲犬接受安全檢查前,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提醒旅客協助控制好導盲犬,為其佩戴防咬人裝置。

    第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對進入車站安全檢查區域內商鋪的商品應當進行安全檢查,車站安全檢查區域內和旅客列車上不得銷售禁止隨身攜帶的物品和超過規格、數量的限制隨身攜帶物品。

    第二十條 旅客臨時離開經過安全檢查的活動區域,返回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未出站的中轉換乘旅客,鐵路運輸企業可以不再對其及其隨身攜帶物品實施安全檢查。

    第二十二條 安全檢查人員發現可疑物品時可以當場開包檢查。開包檢查時,原則上應由旅客自行開包或者出示攜帶物品,必要時可由安全檢查人員開包檢查,但旅客應當在場。開包檢查應當在視頻監控覆蓋的場所實施。
      安全檢查人員認為不適合當場開包檢查或者旅客申明不宜公開檢查的,可以根據實際,移至適當場合檢查。

    第二十三條 旅客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因尺寸、形狀、重量等原因無法經安全檢查設備檢查的,應當實施人工檢查。人工檢查應當在視頻監控覆蓋的場所實施。

    第二十四條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應予以免檢的物品,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鼓勵鐵路運輸企業與城市軌道交通、民航、道路、水路等交通方式有序銜接,實現安全檢查互認。

    第二十六條 對及時發現旅客攜帶禁止隨身攜帶的物品或者超過規格、數量攜帶限制隨身攜帶的物品,維護鐵路運輸安全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或者有效避免、減少旅客運輸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法給予表彰。

     

    第四章  危險物品處理

    第二十七條 安全檢查中發現旅客攜帶禁止隨身攜帶的物品或者超過規格、數量攜帶限制隨身攜帶的物品時,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向旅客告知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安全檢查中發現旅客托運和隨身攜帶槍支子彈、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蝕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感染性物質等危險物品,或者旅客聲稱本人托運和隨身攜帶上述危險物品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違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鞭炮、發令紙、摔炮、拉炮等易爆物品應當立即浸濕處理。

    旅客自棄物品中發現上述危險物品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同樣處理。

    第二十九條 安全檢查中發現旅客隨身攜帶銳器、鈍器、工具農具等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以托運的物品,或者超過規格、數量攜帶限制隨身攜帶物品的,由旅客選擇交送行人員帶回、辦理托運、交車站保管自棄交車站處理。

    第三十條 對懷疑為危險物品,但受客觀條件限制又無法認定其性質的,旅客又不能提供該物品性質和可以經旅客列車運輸的證明時,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者辦理托運。

    第三十一條 列車上發現旅客攜帶禁止隨身攜帶的物品或者超過規格、數量攜帶限制隨身攜帶的物品時,應當妥善處置,并移交前方停車站。

    第三十二條 對旅客提出需要交車站保管的物品,車站應當為其提供保管服務,免費保管期限不超過3天。鐵路運輸企業與旅客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將查獲的槍支子彈、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蝕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感染性物質等危險物品交由所在?。ㄗ灾螀^、直轄市)指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對旅客自棄、超過保管期限的物品,鐵路運輸企業可以按其規定處理;對旅客辦理托運的物品,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安排隨旅客所乘列車或者就近列車運送。鐵路運輸企業與旅客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擅自調換、變賣、私拿私藏、私自處置安全檢查發現或者旅客自棄的禁止隨身攜帶的物品和超過規格、數量限制隨身攜帶的物品,一經發現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對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并依法處理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七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積極處理有關安全檢查的投訴舉報,對鐵路運輸企業落實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制度、安全檢查人員規范操作安全檢查設備、安全檢查知識培訓,以及識別、發現和處置危險物品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積極配合鐵路監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安全檢查過程中,對毆打、辱罵安全檢查人員,沖闖、堵塞安全檢查通道,破壞、損毀、占用安全檢查設備設施、場地等擾亂安全檢查工作秩序、妨礙安全檢查人員正常工作的行為,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予以制止;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的;

    (二)未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三)未制定安全檢查事故應急處置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第四十一條 鐵路運輸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安全檢查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二)未對安全檢查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三)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安全檢查設備的。

    第四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拒絕、阻礙鐵路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鐵路監管部門對旅客運輸安全檢查依法開展監督管理等安全防范工作。鐵路運輸企業拒不配合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一條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旅客托運時匿報、謊報物品品名、性質、重量的,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兩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旅客托運時夾帶危險物品的,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六條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旅客違法攜帶、夾帶槍支子彈、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蝕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感染性物質等危險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九條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公告《鐵路旅客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的;

        (二)安全檢查人員工作時間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提供安全檢查場地和作業條件,或者未提供臨時存放、專門處置危險物品場所的;

    (四)未為旅客提供保管服務的;

    (五)安全檢查人員工作時未統一著裝,或者未佩戴安全檢查標志的;

        (六)安全檢查人員未嚴格遵守安全檢查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和使用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安全檢查管理規定的,鐵路監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因安全檢查工作損壞旅客物品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旅客違反本辦法,將禁止托運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托運,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鐵路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旅客運輸安全檢查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處理投訴舉報時,應當恪盡職守,廉潔自律,秉公執法。對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第五十一條 在特定區域、特定時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根據需要依法決定加強安全檢查或者提升鐵路旅客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查控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對其他進站人員,應當對其及其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實施安全檢查。

    第五十三條 車站外可為旅客提供售票、候車、行李托運、咨詢等服務的鐵路無軌站的安全檢查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隨旅客列車運輸的包裹(含高鐵快運)的安全檢查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2014年12月8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21號公布的《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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