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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Law-lib.com  2022-12-29 10:48:30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促進商業銀行托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加強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監督管理,銀保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cxb_yhtg@cbirc.gov.cn。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5號中國銀保監會創新部(10003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月29日。

      中國銀保監會

      2022年12月29日

    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商業銀行托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加強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托管,是指商業銀行作為獨立第三方,接受財產所有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下合稱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托管合同約定,為所托管產品提供財產保管及相關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商業銀行所托管的產品,包括各類金融產品、各類專項資金形成的投資組合等。上述金融產品包括各類資產管理產品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金融產品;專項資金包括來源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保險公司的資金以及商業銀行依法托管的其他資金。
    第四條商業銀行所托管產品持有的財產(以下簡稱托管產品財產),包括各類銀行存款等資金款項、股票、債券、未上市企業股權、其他債權、商品、金融衍生品等。
    第五條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應當堅持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獨立審慎、風險隔離原則,確保自身管理水平與所托管資產的規模、業務復雜程度和承擔托管職責相匹配,切實防范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
    第六條商業銀行所托管的產品財產與商業銀行自有財產相互獨立,與其所托管的其他產品財產相互獨立。商業銀行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所托管的產品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第七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商業銀行托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條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應當持續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經營穩健審慎,風險指標符合銀保監會有關規定;
    (二)具有完善的內部治理架構,制定完備的托管業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
    (三)設有托管業務專營部門;
    (四)配備充足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核算、監督等核心業務崗位人員應當具備相應托管業務從業經驗;
        (五)具備保管資產的條件,能夠保障托管資產的完整性與獨立性;
        (六)具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配備安全監控系統及安全防范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國銀行分行開展托管業務,除應具備上述基本要求外,其境外總行還應當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當局與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有良好監管合作。
    第九條 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應當具有健全的托管業務系統,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夠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與托管合同約定,執行劃款指令,及時辦理清算、核算、交割事宜;
    (二)具有健全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能夠抵御網絡攻擊,防止托管業務系統被入侵、篡改,實現托管業務數據的安全保密;
    (三)具有完備的業務連續性計劃和應急預案,保障托管業務系統安全、穩定、持續運行;
    (四)能夠及時從委托人、對托管產品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產品管理人)等相關方安全接收托管業務相關數據;
    (五)從事投資于公開市場證券的產品托管的,應與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的系統安全對接;
    (六)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業務范圍與托管職責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是否能夠實際控制,將托管產品財產分為可托管資產和其他資產。實際控制的情形包括:
    (一)商業銀行為托管產品開立資金賬戶,保管托管產品所持有的各類銀行存款等資金款項;
    (二)商業銀行參與控制托管產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證券賬戶,掌握證券賬戶內股票、債券等證券資產種類變動和數量增減信息;
    (三)商業銀行根據市場規則和托管合同安排,能夠控制托管產品項下的資產的交易過程、資金劃轉、資產流轉;
    (四)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實際控制的情形。
    第十一條 對于不屬于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范圍內的其他資產,商業銀行不得承擔財產保管、資產估值、投資監督等職責,可根據自身能力和服務水平,按照托管合同約定提供事務管理類服務。本辦法所稱的事務管理類服務可以包括:
    (一)按照托管合同約定要素核對產品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并進行資金劃轉;
    (二)按照托管合同約定的方式,提供資產所有權的驗證服務;
    (三)投資協議、權利證明等相關材料的保管及相關信息記錄服務;
    (四)托管合同約定的其他事務管理類服務。
    商業銀行提供事務管理類服務的,應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在托管合同中明確約定具體服務事項、服務內容和服務形式。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與委托人、產品管理人簽訂托管合同,提供賬戶開立、財產保管、清算交割、會計核算、資產估值、信息披露、投資監督以及托管合同約定的事務管理類服務,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
    同一托管產品同時投資于可托管資產和可托管資產范圍以外的其他資產的,商業銀行應當在托管合同中明確區分相應的托管職責和事務管理類服務。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應當簽署托管合同。托管合同應當至少包含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托管職責、履職方式、責任邊界;合同的生效、變更和終止;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與托管合同約定,為托管產品開立專門用于托管資金存放和使用的專用存款賬戶,協助委托人、產品管理人開立證券賬戶等其他賬戶。托管賬戶名稱原則上應當為產品名稱,開戶主體原則上應當為委托人或管理人。
    商業銀行應當結合托管業務特點,依法對托管賬戶開戶意愿核實、開銷戶資料審查、反洗錢、預留印鑒管理、銀企對賬、撤銷戶及轉久懸等方面進行規范管理。
    商業銀行應當在本機構業務系統中對所托管產品的資金賬戶進行明確標識,與其他類型資金賬戶明顯區分,實現賬戶名稱與所托管的產品名稱相對應。
    商業銀行不得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單獨以自身名義為托管產品開立證券賬戶,不得為不同的托管產品開立混同賬戶。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核對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內的資金頭寸、證券明細、凈值等財產信息,及時核查資金到賬、支付情況,確保托管產品財產獨立完整。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托管合同約定,執行資金劃撥指令,參與資金清算和證券交收。未獲明確指令和授權的,商業銀行不得擅自進行資金劃撥或資產處置操作。商業銀行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為其托管的證券資產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為所托管的每只產品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對托管產品的資產、負債等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產品管理人為會計責任方的,商業銀行應當復核產品管理人提供的托管產品財務數據。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復核、對賬、數據備份等業務運作機制,妥善保存托管產品財產的賬冊、交易記錄等資料。對依賴產品管理人所提供數據進行會計核算的,商業銀行應當在托管合同中明確約定數據來源和免責情形。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托管合同約定的內容、頻率和渠道進行信息披露。
    對于產品管理人或其他相關方披露信息中需要商業銀行復核的內容,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能夠獲取的數據和信息進行復核,并與產品管理人或其他相關方明確約定,在其信息披露時說明商業銀行復核所依據的數據和信息。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提供資產估值服務的,應當在托管合同中明確約定估值對象、估值原則、估值方法、估值時間以及差錯處理等內容。商業銀行估值結果與產品管理人無法達成一致的,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提示產品管理人對不一致事項進行信息披露。產品管理人不配合的,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產品管理人的監管部門或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對托管產品投資運作進行監督的,商業銀行應當能夠充分獲取開展投資監督所必需的數據信息,并在托管合同中明確約定監督事項、監督內容和監督方式等。
    商業銀行在監督托管產品投資運作時,發現托管產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合同約定進行投資的,應當拒絕執行,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及時報告有關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不得承擔以下職責:
    (一)承擔托管產品財產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
    (二)為托管產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包括墊付資金、承諾本金或收益保障等;
    (三)代替產品管理人進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四)保證投資項目及交易信息真實性;
        (五)保證托管產品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
    (六)對已劃出托管賬戶以及處于商業銀行實際控制之外的資產承擔保管責任;
    (七)參與產品管理人對托管產品的投資決策;
        (八)負責未兌付產品的后續管理,包括資金追償、財產保全、訴訟仲裁、債務重組和破產程序等;
        (九)產品管理人未接受商業銀行的復核意見進行信息披露產生的相應責任;
        (十)因不可抗力,以及非本機構錯誤或過失造成的托管資產損失;
    (十一)國務院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不屬于商業銀行托管業務范圍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混同管理托管產品財產與自有財產;
    (二)混同管理不同托管產品持有的財產;
    (三)侵占、挪用托管產品財產;
    (四)非法利用內部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托管業務進行利益輸送或利益交換;
    (六)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產品管理人存在拒不履行托管合同、被依法取消業務資格、被依法解散撤銷等情形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終止托管服務,采取有關措施保護財產安全,告知委托人并向相關監管部門或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委托人變更托管銀行的,原托管銀行應妥善保管產品財產和業務資料,配合繼任托管銀行或其他托管機構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信托公司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戰略定位和專業優勢,通過本機構或附屬機構主要從事托管及相關業務。非銀行金融機構應當為其托管的產品選定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資金存管銀行。
    主要從事托管及相關業務的機構,應當堅持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原則,建立健全風險隔離機制。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托管業務治理架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對托管業務承擔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托管業務風險進行識別和評估,建立與其托管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實現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風險控制、內控合規、信息系統、數據安全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托管業務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機構管理、托管產品準入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人員管理、產品估值、會計核算、信息披露以及托管資金來源的合規性審查等,有效控制托管業務合規風險、道德風險、操作風險以及聲譽風險等。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確保托管業務與其他業務在人員崗位、物理場所、賬戶資金、業務數據和信息管理系統上有效隔離,防范利益沖突。商業銀行托管其關聯方所發行產品的,應當強化信息披露和風險隔離,防范不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統一管理原則,將托管業務授權納入統一授權管理,并建立崗位制衡與流程約束機制。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并實施客戶資質、產品類別、資產類型的準入標準,實行名單制管理,定期評估風險情況并動態調整。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遵循會計準則和監管規定,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和穿透原則,從托管業務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主要用于彌補因違法違規、違反協議、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造成的損失,并根據資本管理的相關規定審慎計算操作風險加權資產,計提資本。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本機構托管業務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管理,禁止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禁止產品管理人、從事產品銷售業務活動的機構等,借助托管銀行的品牌、聲譽開展營銷宣傳。商業銀行發現不當營銷宣傳的,應當督促相關機構及時糾正。相關機構未采取有效糾正措施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托管合同約定中止業務合作。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妥善保管托管業務數據和客戶信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托管合同約定收集、存儲、使用托管業務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托管業務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機制,定期審計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情況。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應當滿足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要求。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與托管合同約定妥善保管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等相關資料,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的持續監管,將托管業務的合規性和審慎性作為監管評級的重要依據。對于不符合托管業務資質、不滿足托管業務能力要求、托管業務開展不審慎的商業銀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暫停相關業務。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整改。對于在規定的時限內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穩健運行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采取監督管理措施。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違反法律法規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年4月底前根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要求,報送上一年度托管業務情況報告,內容包括托管業務基本情況和發展規劃、主要風險分析和風險管理情況、合規管理和內部控制情況、風險事件處理情況、系統運行情況以及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一)托管部門的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二)托管部門組織架構發生重大變更;
    (三)托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或受到刑事、行政處罰,以及被監管機構、司法機關調查;
    (四)取得或被取消其他管理部門認可的托管業務資格;
    (五)與托管業務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法報送托管業務相關數據和信息。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自律組織依法實施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的自律管理,維護托管業務的市場秩序、規范托管業務行為,可以采取警示、暫?;蛉∠嚓P成員單位會員資格等措施,并將相關情況報送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信托公司、外國銀行分行等從事托管業務的銀行保險機構,以及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對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存量業務,應在自本辦法施行起一年內整改完成。整改過渡期間,商業銀行通過墊付資金等形式,實質承擔托管產品財產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的,應當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有關要求計提相應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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