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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

    Law-lib.com  2022-12-3 10:04:48  國資委網站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進一步推動中央企業加強案件管理,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國務院國資委研究起草了《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意見建議,并于2022年12月28日前反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1.通過電子郵件將有關意見建議發送至:zcfg3@sasac.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案件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建議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26號政策法規局,郵編100053,信封請注明“案件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附件:

    1.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doc

    2.關于《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doc 

     

    國務院國資委

    2022年11月29日


    附件1

    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深化法治央企建設,加強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依法維護合法權益,有力保障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中央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企業。
    第三條【管理原則】中央企業案件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服務中心、助力發展。聚焦改革發展中心任務,充分發揮法治工作價值創造功能,通過加強案件管理維護合法權益,發現管理問題,堵塞管理漏洞,保障企業提質增效、穩健發展。
    (二)強化管理、分級負責。加強對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明確管理要求,強化激勵約束,加強督促檢查。發案單位承擔案件管理主體責任,完善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妥善處理案件。
    (三)依法合規、主動維權。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依法依規處理案件,規范參與訴訟仲裁等活動,對于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運用法律手段積極維權。
    (四)協同聯動、務實高效。建立健全法務管理部門、業務和職能部門權責清晰、協同配合的案件管理工作機制,加強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大數據等手段,切實提高案件管理效能。
    第四條【案件定義】本辦法所稱案件是指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單位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境內外訴訟和仲裁等法律糾紛案件。
    本辦法所稱重大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案金額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以上;
    (二)涉案金額達到中央企業上一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絕對值10%以上;
    (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群體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四)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涉及出資人和中央企業重大權益或者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五條【國資委職責】 國資委負責指導、監督中央企業案件管理工作,對案件處理、備案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重大案件的指導協調和督辦,推動企業加強案件管理,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
    第二章組織和職責
    第六條【總體要求】中央企業應當建立由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領導,總法律顧問牽頭,法務管理部門歸口,業務及職能部門協同配合的案件管理體系。
    第七條【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切實履行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加強對案件管理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報告,強化機構、人員、經費等保障。
    第八條【總法律顧問職責】中央企業總法律顧問全面負責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領導法務管理部門完善工作機制,指導所屬單位加強案件管理。
    第九條【法務管理部門職責】中央企業法務管理部門歸口負責案件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案件管理制度;
    (二)組織處理本企業案件;
    (三)負責法律服務中介機構選聘和管理;
    (四)推動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對案件進行統計、分析和報告。
    第十條【業務和職能部門職責】中央企業業務和職能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及時溝通可能引發案件有關情況;
    (二)配合開展證據材料收集等工作;
    (三)參與案情分析、法律論證、案件執行等工作;
    (四)完善管理制度,改進工作機制,推動以案促管。
    第十一條【隊伍建設】中央企業應當加大案件管理人才選拔培養力度,鼓勵法務人員參與或者代理案件,培養高素質案件管理人才隊伍。

    第三章管理機制
    第十二條【制度建設】中央企業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完善案件管理相關制度,明確責任主體、職責范圍、管控措施、監督問責等內容。
    第十三條【風險排查】中央企業應當定期開展法律糾紛風險排查,分類制訂防范策略,完善風險應對預案,對重大風險及時預警,有效防控案件風險。
    第十四條【案件應對】中央企業發生案件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案情,做好證據收集和保全,深入分析證據材料,認真準備舉證質證意見,科學設計應對策略,不斷優化處理方案,規范參加庭審活動。
    第十五條【案件執行】中央企業取得生效裁判文書后應當切實做好案件執行工作,積極推動落實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管理提升】中央企業案件處理完畢后應當及時進行總結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經驗,查找經營管理薄弱環節,通過法律意見書、建議函等形式,指導有關部門或者所屬單位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止類似案件再次發生。
    第十七條【類案預警】中央企業應當針對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發案原因,及時進行風險預警,指導所屬單位切實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八條【積案管理】中央企業應當加強歷史遺留案件處理,動態跟蹤進展情況,切實采取有力措施,推動案件加快妥善解決。
    第十九條【年度報告】中央企業應當每年對案件情況進行匯總統計,研究分析總體情況、主要特點、發案原因、應對措施等,并于2月底前向國資委報送上一年度案件綜合分析報告。
    第二十條【納入考核】中央企業應當將案件管理情況作為法治建設重要內容,納入對所屬單位的考核評價。
    第二十一條【信息化建設】中央企業應當建立上下貫通、全面覆蓋、實時監測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統,即時掌握案件情況,健全管理指標體系,加強數據統計分析,提高數據綜合運用能力,深入研究案件趨勢、高發領域、薄弱環節等,增強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
    第二十二條【案件處理】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重大案件管理機制,通過專案研討、專家會診、模擬演練等方式,推動重大案件妥善解決。
    第二十三條【備案要求】中央企業發生重大案件,應當自立案或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國資委備案。
        中央企業應當將所屬單位發生的重大案件當事人、涉案金額、簡要案情等進行匯總,于每月末報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四條【備案內容】中央企業重大案件備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案由、涉案金額、主要事實等基本案情;
    (二)爭議焦點、結果預判等法律分析意見;
    (三)采取的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中央企業重大案件取得生效判決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向國資委報告。
    第二十五條【督辦機制】中央企業應當建立重大案件督辦機制,通過印發督辦函、簽訂責任書或者加強現場指導等方式,督促所屬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妥善處理案件。
    第二十六條【多元化解決機制】中央企業可以通過第三方調解、協商和解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妥善處理案件,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十七條【指導協調】中央企業之間發生的重大案件,鼓勵通過協商解決,難以協商的,可以申請國資委指導協調。
     
    第五章中介機構管理
    第二十八條【一般規定】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法律服務中介機構管理制度,切實發揮主導作用,有效整合內外部資源,實現優勢互補,推動案件妥善解決。
    第二十九條【選聘管理】中央企業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協助開展案件處理工作,明確選聘條件、流程等,確保依法合規、公平公正。案件處理過程中,中央企業應當發揮主導作用,組織法務人員、律師等共同研究處理方案,及時掌握進展情況,加強指導監督,確保工作實效。
    第三十條【動態評價】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法律服務中介機構評價機制,根據專業能力、服務質量、工作效果、信用狀況等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及時調整。
    第三十一條【風險代理】中央企業應當規范使用風險代理,明確審批權限和程序,綜合考慮案件難易程度、涉案金額等,明晰風險責任,合理確定費用。

    第六章獎  懲
    第三十二條【激勵機制】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案件處理激勵機制,明確獎勵條件和標準,對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部門、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追責問責】中央企業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相關部門或者個人在經營管理中存在違規行為,造成資產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嚴肅開展責任追究;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或者機構。
    第三十四條【違規責任】中央企業有關人員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按照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五條【監督責任】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因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損失的,國資委可以約談相關企業并責令整改;因違法違規行為引發重大案件并造成企業重大損失的,國資委根據有關規定開展責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指導地方工作】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參照本辦法,指導所出資企業加強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生效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1號)同時廢止。


    附件2

    關于《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推動中央企業加強案件管理,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央企業實際,國務院國資委研究起草了《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一、制定的必要性
    黨的二十大對深化國資國企改革作出重要戰略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對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損失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落實黨中央部署要求,國務院國資委把指導中央企業加強案件管理作為保障合法權益、維護國有資產安全的重要舉措,2005年印發《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指導企業依法維護權益、助力高質量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暫行辦法》實施已有17年,外部環境和案件管理工作發生了較大變化,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我們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對案件管理機構職責、管理機制等進一步提出明確要求。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三十八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辦法》的適用范圍、管理原則和概念定義等。第二章“組織和職責”,明確規定了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總法律顧問、法務管理部門、業務和職能部門的案件管理責任。第三章“管理機制”,對制度建設、風險排查、案件應對、管理提升、強化考核、信息化建設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要求企業加強重大案件備案管理,健全督辦機制,通過多元化方式妥善解決重大案件。第五章“中介機構管理”,對機構選聘、動態評價、風險代理等作出規定。第六章“獎懲”,明確規定了激勵機制、追責問責、違規責任和監督責任等。第七章“附則”,要求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參照本辦法,指導所出資企業加強案件管理工作。


    日期:2022-12-3 10:04:4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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