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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宋燕妮 已閱463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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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司轉投資的規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這是因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能夠自行承擔責任。運用自己的財產進行投資是公司發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許的。按照這一條規定,公司不僅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投資。一般來說,公司對外投資只能承擔有限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公司對外投資有營利的機會,同時也有風險:對外投資失敗,如果允許投資的公司承擔無限責任,有可能直接導致公司的破產或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進而損害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直接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在我國現階段部分公司信譽不佳、公司經營情況不透明、信息不暢通的情況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維護市場秩序,不宜允許公司對所投資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同時,考慮到將來可能會有需進一步研究的特殊情況,在這一條中作出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的規定。比如在合伙企業法中就作出了公司可以作為合伙人的例外規定。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提供擔保的規定。
    一、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要求
    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可以為他人提供擔保。擔保是指以保證、抵押、質押、留置以及定金的方式確保債務履行的一種法律制度。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證、抵押、質押。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就會對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產生影響。因此,有必要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嚴格的限制,本條第一款規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擔??傤~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根據這一規定:
    1.公司提供擔保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在實踐中,公司因擔保問題出現了許多糾紛,為促使公司正確行使擔保,本條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問題進行了規范:首先,應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其次,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2.公司提供擔保不得突破規定的限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還必須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公司章程對擔??傤~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在作出擔保決議時,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二、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要求
    根據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公司轉投資直接會影響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影響股東的利益。因此,本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也必須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同時,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三、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要求
    為了防止少數股東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本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所謂實際控制人,是指雖然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根據這一規定:
    1.公司可以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2.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法律沒有禁止公司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但是公司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否則無效。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公司章程可以根據實際經營的需要,將決策權授予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股份有限公可)或者董事會;而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是法律特別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不得對此作出相反的規定。
    3.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要求。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在決議表決時,該股東或者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維護股東大會決議的公正性,避免表決事項所涉及的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濫用資本多數決的原則,以公司決議的方式謀求與公司利益不符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自己的利益,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違反這一規定,強行表決的,股東可以根據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決議無效之訴。同時,在排除上述股東的表決權后,決議的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釋義(最新修正版)》p24-27頁,法律出版社,2019年1月出版。內容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釋義(*新修正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的立法專家組織編寫,對新修正的《公司法》撰寫釋義。除對主體法條的詳細解讀外,后附法律草案、歷次審議報告等立法資料,是國家立法機關法律釋義的標準、權*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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