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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社會學意義上的疑罪從無

    姚顯森 已閱232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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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罪從無具有社會現象的基本特征,屬于社會現象的范疇,具有社會行動者、社會行動及社會關系三大構成要素。①具體而言,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疑罪從無也具有其他社會象的基本特征,并由三大要素構成,即在司法活動過程中作為社會行動者的涉訴人員、作為社會行動的司法活動以及形成的社會關系。疑罪從無的構成要素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形成疑罪從無社會現象。
    (l)涉訴人員是社會主體
    首先,涉訴人員既是社會主體,又是生物體,具有社會屬性和自然屬性。生物學理論認為,人具有生物體與生俱來的自然屬性,作為生物個體,人是有生命的動物,是動物進化的高級階段。人的自然屬性主要表現為人具有滿足其內在需要的能力和本能。作為生物個體的人,具有自我調節進而維持體內平衡的能力,也具有獲取食物維持機體需要的能力。英國心理學家麥獨(W.McDougall)認為,人的自我調節和維持機體需要的能力是先天遺傳的,是人的本能,也是固定的行為模式和行為傾向的外化。作為社會生物體的人,為達到某種目的做出適當的行為,既要依賴于本能,又要依賴對環境的不斷感知。麥獨孤對人的本能的種類進行了深入研究,認為人的本能既包括懼怕、愛情、笑、體態,還包括支配、群居、食欲,等等。在疑罪案件處理過程中,作為生物體的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當然地具有趨利避害的本能。同時,作為社會的構成要素,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又是以角色規定為基礎生活在一定社會結構中的社會行動者。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的這種社會性決定其是以行為規范指導其活動的,有意識、有文化的社會生物體,而絕不只是普通生物體??梢?,作為涉訴人,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不僅具有自然屬性,更重要的是還具有社會屬性。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的社會屬性是指其作為社會個體,在遵照社會規范參與群體和社會生活過程中接受群體和社會文化而表現出的群體和社會成員的特征。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的社會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具有能動性。也就是說,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并不是被動地接受外界壓力以適應之,而是具有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行動的能力,并在適應環境的同時也在不斷地改造疑罪從無原則實施的外部環境。第二,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具有制造工具和使用工具的能力。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所具有的這種能力是其與動物相區別的根本依據。第三,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在疑罪案件辦理過程中形成復雜的互動模式。該模式是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司法行為的內容,又指導著這些涉訴人員的行為。從社會生物體意義上看,無論是安司法人員,還是被追訴人、被害人,都具有認識和創造自然的主觀能動性,也具有社會性,主要表現為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能夠根據現行法律規范,依據實踐需要和自身的特點和能力,結合社會環境,處理疑罪案件。在疑罪從無過程中,作為涉訴人員,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是現實的、社會的人,其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是辯證統一的。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的自然屬性是其作為人而存在和活動的自然基礎,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的社會性是其區別于動物的最本質的特征。需要指出的是,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哪種屬性占據優勢是因人而異且隨著社會環境差異而存在很大區別。公安司法人員作為疑罪從無的實施主體,在實施疑罪從無的司法實踐中,既具有趨利避害的自然屬性,又具有適應環境并不斷地改造疑罪從無的實施環境的社會屬性。疑罪從無實施主體作為社會的構成要素,處于一定社會結構中,發揮主觀能動性認識社會環境并通過疑罪處理實踐形成互動模式,進而實現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的辯證統一。
    其次,作為社會行動者,涉訴人員在疑罪從無處理過程中具有主體性和客體性。無論是公安司法人員,還是被害人、被追訴人,在疑罪從無處理過程中都是有目的、有意識的動者,其行動受到生物性和社會性的雙重影響。當然,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受到的雙重影響存在領域和程度的差異。由于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的社會性不能由其生物性自然形成,因此,他們以文化和行為規范作為共同活動的中介,遵照文化和社會規范的要求,通過社會行動實現其社會性。同時,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在疑罪從無處理過程中具有主體性。也就是說,在疑罪案件處理過程中,這些主體能夠發揮能動作用,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在文化、價值觀念的影響下,進行有差別的行為選擇。根據社會學理論,人類社會存在以個人為中心和以集體為中心的差別。在以個人為中心的社會里,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會從個人的文化和價值觀出發,在處理疑罪案件時,選擇適用社會所認可的價值觀準則。然而,在以集體為中心的社會里,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辦理疑罪案件時常常會更多地根據內化為個人價值的集體利益和集體價值作出選擇。不過,由于人類社會的文化、價值觀、行為規范都是復雜系統,公安司法人員、被追訴人以及被害人在具體情境下處理疑罪案件的行為是復雜多樣的。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要依據外部環境和自己的內在需要作出選擇,即認定所辦理的案件是否是疑罪案件以及如何處理這些案件。在疑罪從無處理過程中,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是社會行動者( social actor),作為從事社會行動的人,具有客體性和主體性,能夠以文化和價值為基礎進行有目的、有意識活動?;谥黧w性,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作為有意志、有選擇性和創造性的社會實踐的主體,在疑罪從無處理過程中,不是缺乏主動性、創造性的被動地適應外界刺激的反映,而是能夠主動地采取自己認為合適的行為。同時,在疑罪從無處理過程中,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具有客體性。這是因為,這些主體生活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以生物屬性基礎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其他主體的行為并做出自己的反應。顯然,公安司法人員、被害人以及被追訴人的這種具有被動意義的客體性受客觀條件的制約。然而,這種客體性并不是絕對的被動。這是因為,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在疑罪從無處理過程中的活動不只是固守已有的模式,而是具有一定的能動性和創造性,雖然不能隨心所欲但是卻能夠在眾多可能的活動中進行選擇。當然,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處理疑罪案件的創造性在程度上會存在差異。
    最后,社會行動者的需要是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在疑罪從無處理過程中的客體性和主體性的直接表現。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人類行動的基礎和積極性來源在于生存和發展的生理需要和隨之產生的社會需要。人類的這種需要以社會為背景和尺度,具右社會性,與動物的本能需要存在質的區別。由此不難看出,在疑罪從無處理過程中,社因素影響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的需要。著名社會學家馬斯洛提出“需要層次理論”,他以人本主義為基礎,認為人們的需要存在差別且能夠從不同角度激勵人的行為,諸如生理的、安全的、自尊的以及自我實現的需要等。馬斯洛還認為,人的這些需要是按照一定層次排列的,由低到高形成一種階梯狀關系。其中,最基本的是生理的需要,其他四種是高層次的。一般而言,在基本的、低層次的需要得到滿足的情況下,人們才去追求較高層次的。否則,即使人們較高層次的需要得到某種意義上的滿足,這種較高層次的滿足對社會主體的激勵作用也不會持續長久,人們就此會轉而追求基本的、低層次需要的滿足??梢?,在疑罪處理過程中,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的這些需要,分層次地影響甚至決定這些人的選擇。同時,在疑罪案件處理過程中,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的需要受到社會因素的影響。其中,生理需要和社會需要具有基礎作用,是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參與疑罪案件處理的基礎和積極性來源。公安司法人員、被害人以及被追訴人在疑罪案件處理過程中的選擇,在不同程度地受到社會需要的影響甚至決定。需要指出的是,因社會環境不同,公安司法人員和被害人、被追訴人的生理需要和社會需要會存在很大差異,而且這種差異也會因人而異。
    (2)凝罪案件是一種具體的社會關系
    從社會學意義上講,疑罪案件是人與人之間的具體社會關系。根據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理論,社會的基本元素是由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構成,是由這些關系形成的系。當然,這種關系是處于相同或類似的相對位置上的具有概括和抽象意義上的人們之間的普遍性聯系及其外在表現——共有的行為模式,而不是個別人之間的。根據結構主義原理,社會關系是由占有一定位置的社會角色組成的社會結構。在該結構中.扮演一定角色的人相互之間形成穩定的、合乎社會期望的社會關系及行為模式,反映社會角色相互作用方式的合理性??梢?,社會是由人與人之間的多種社會關系結合而組成的結構體系。人際關系是社會群體中的具體關系,既涵蓋社會角色的心理、情感,還涉及情景。辦案人員、受害人以及被追訴人在疑罪案件處理過程中形成有關心理、情感、情景的具體人際關系。因此,鑒于疑罪的社會關系屬性,辦案人員、受害人以及被迫訴人在疑罪案件處理過程中應當全面考察這些社會因素。同時,為了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有必要根據心理、情感、情景的人際關系原理,吸收被追訴人與被害人參與疑罪案件的處理過程,通過合理方式處理疑罪案件,促進社會關系的穩定并合平社會期望。
    (3)疑罪案件的處理是一種社會行動
    從社會學意義上講,公安司法人員辦理疑罪案件屬于社會行動體系的組成部分。形式社會學認為,具有普遍性的結合關系、分離關系、混合關系是人與人社會交往形成的不同性質與不同種類的社會關系。結合關系,不僅內在地涵蓋和涉及“共同關系、強制關系”,還理應包括“和睦關系、協作關系”。分離關系又稱為對立關系,既涉及“斗爭關系、敵對關系”,又當然地包括“反感關系、競爭關系”?;旌详P系又可稱為統治關系,既包括“忠誠關系、依法關系”,又內在地包含“序列關系、隸屬關系”。①社會關系的性質異,是形式社會學探討社會行動的研究視角。該學說認為社會成員及其行動體系構成社會及社會關系,社會關系存在于依據意向內容相互調節的社會行為之中。公安司法人員辦理疑罪案件行為是社會行動系統的組成部分,并形成形式(框架)和內容相統一的社會關系體系。疑罪案件所形成的社會關系較為復雜,客觀上要求相對復雜的社會行動系統與處理疑罪案件相適應。當然,在法治社會,作為社會行動組成部分的疑罪案件辦理行為是有規律的而不是雜亂無章的,人們認可的疑罪處理行為規范能夠指引涉案人員的行動方向,涉案人員作為不同的社會主體,扮演持定角色,理解行為規范,采取相應的行動。該行動是社會行動的組成部分,反映社會關系,存在于社會之中。同時,英國社會學家吉登斯認為,社會結構不是開始就有的,而是行為者在社會實踐活動中,不斷利用行動情景中的規則和資源逐漸形成與發展起來的。結構的形成與行動者及其行動密切聯系,相互作用。在疑罪案件處理過程中,公安司法人員相互之間及其與當事人之間的行為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密切聯系、相互作用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同程度地利用行動情景、規則以及資源,認識及處理疑罪案件。從廣泛意義上講,處理疑罪的社會行動是社會行動體系的組成部分,是根據行為的意向內容相互調節的過程及其結果。比較而言,疑罪案件的處理系統,在相對較為復雜的社會就容易變得更復雜。然而,疑罪案件處理系統在法治水平較高的社會就會更為有序,主要原因在于疑罪處理規范和有序的社會關系為人們處理疑罪案件提供了方向。
    摘自:《疑罪從無原則及其實施機制研究》p21-25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12月出版。內容簡介:對證據不足的疑罪案件作出從無處理,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應有之義,也是法治中國建設的必然要求。我國明確要求“堅持疑罪從無原則”,現行法也規定了不同訴訟階段疑罪案件從無處理方式。然而,受“疑罪惟輕”“疑罪從掛”等傳統認識與實踐的消極影響,在現有處理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疑罪案件屢屢演化成冤假錯案。有鑒于此,應正確認識疑罪案件,深入理解疑罪從無原則的含義、理論依據與價值基礎,優化疑罪從無處理過程,合理配置公安司法機關疑罪從無權力,依法賦予被追訴人疑罪從無權利,著力構建疑罪難題合力破解機制,系統完善疑罪從無原則實施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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