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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序良俗原則”在審判實踐中的合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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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某其、章某某、沈某倚、沈某江訴上海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廣東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
    【案例索引】
    審級:一審
    審理法院: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7)滬0105民初9553號
    【關鍵詞】
    公序良俗減損原則包價旅游合同
    【裁判要旨】
    通過網絡預定旅游產品的旅游糾紛案件中,需正確認定各方當事人身份關系,尤其是存在多個旅行社的情況下,正確厘定委托社、受托社、組團社等不同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解決糾紛的前提。另“公序良俗”是民事領域的一項法律原則,“減損規則”的適用應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
    【相關法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四百零二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十條旅游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六十條第一款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游產品并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基本案情】
    原告:沈某其、章某某、沈某倚、沈某江
    被告:上海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某國旅”)、廣東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
    原告沈某其、章某某、沈某倚、沈某江訴稱:2016年12月5日,原告章某某通過手機APP客戶端為四原告訂購了“德國+法國+瑞士+意大利11日跟團游(3鉆)”旅游產品,共支付旅游費用31 996元。2016年12月26日,被告上海某國旅通知原告辦理團隊簽證,定于2017年1月1 1日前往簽證中心錄取指紋。因與原告沈某江考試時間相沖突,原告沈某其、沈某江在被告上海某國旅工作人員的建議下改為個人簽證。但直到行程出發當日,原告沈某其、沈某江的簽證仍未出簽。因臨近春節,為家人團聚,故原告四人均未能如期出行。原、被告就退款及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返還四原告旅游費用31 996元,賠償違約金22 397元,公證費540元,認證費220元,快遞費12元,差旅費1000元,原告沈某其、章某某的誤工費1000元,以上合計57 161元。
    被告上海某國旅辯稱:其對與原告簽訂旅游合同并無異議,但非本次旅游活動的組團社,僅是代為招攬,組團社為被告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相關權利義務應由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承擔。被告上海某國旅在預定網頁、出團通知書上均對組團社信息有披露及公示。原告支付的旅游費用被告代為收取,已經與被告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進行結算。被告上海某國旅在本案中并無過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辯稱:其為本次旅游活動的組團社,收到被告上海某國旅代收的原告旅游費用。但原告沈某其、沈某江未能如期出行,并非其責任。兩人簽證于2017年1月20日,在旅游行程出發之前出簽。被告當日有專員在簽證中心等候,但因使領館與簽證中心之間存在傳遞上的時間差,故未能取得護照,責任不在被告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5日,原告章某某通過某網手機APP為原告四人訂購了“德國+法國+瑞士+意大利11日跟團游(3鉆)”旅游產品,共支付旅游費用31 996元,7999元每人,包含簽證費用568元每人。出行時間為2017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31日。2016年12月26日,被告上海某國旅通知原告辦理團隊簽證,定于2017年1月11日前往簽證中心錄取指紋。因與原告沈某江考試時間相沖突,原告沈某其、沈某江在被告上海某國旅工作人員的建議下改為個人簽證。2017年1月13日,原告沈某其、沈某江前往簽證中心錄取指紋。2017年1月19日16點28分左右,意大利使領館工作人員通知原告沈某其,需要補充提供其與沈某江住宿及交通信息的相關材料,原告沈某其立即通知被告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員。被告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主張其工作人員當天就向使領館補充提供相關材料,但未向本院提供證據。根據護照的簽證記錄,原告章某某、沈某倚于2017年1月18日出簽,并于出行前拿到護照;原告沈某其、沈某江于2017年1月20日出簽,直到2017年1月23日,被告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員才領取到兩人的護照。因臨近春節,為家人團聚,原告四人未參加本次旅游活動。
    另查明,原被告簽署的《出境旅游合同》的重要條款第5條違約條款第(l)項約定:旅行社違約,行程前20日至行程開始當日,退還全額旅游費用,支付旅游費用總額70%的違約金。旅游行程確認單違約條款一項,也有相同的約定。 ’
    【裁判結果】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 2017)滬0105民初9553號民事判決:
    一、被告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沈某其、章某某、沈某倚、沈某江退還旅游費用人民幣31 996元,支付違約金人民幣22 397元;
    二 、駁回原告沈某其、章某某、沈某倚、沈某江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原告主張上海某國旅并未披露組團社為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一直認為該旅游產品由上海某國旅組團,出于對上海某國旅的信任才購買了該產品,上海某國旅未盡披露及告知義務。但根據原告提供的旅游度假產品確認單、出團通知書及原、被告的當庭演示,相關產品頁面中均對組團社為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進行了事先披露、事后提醒。因此,對于原告的主張,本院難以采納。被告上海某國旅作為規定國旅的受托人,代為招攬客戶,在網頁及訂單上均明確提示組團社為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應認定其代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與原告簽訂旅游合同。因此,本案中,原告為旅游者,被告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為委托人及組團社,被告上海某國旅為受托人。該旅游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相關權利義務由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承擔。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原告沈某其、沈某江未能于出行前領取護照,以致四人均未參團,被告是否構成違約。原告購買的旅游產品,包含送簽服務。被告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當庭表示送簽及領取護照的義務由其承擔。根據兩原告的護照簽證記錄,其出簽日期均為2017年1月20日,在出行前一天,因此,被告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應該能夠在出行前取得護照以保證兩原告順利出行。因被告未領取護照導致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承擔。
    被告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表示,其之所以未能于出簽當日領取護照,是因為從使領館出簽到簽證中心下發護照,有時間差,并非被告的過錯,但被告并未就此提供證據。另外,使領館曾于2017年1月19日16點28分,通知原告沈某其補充提供其與沈某江的住宿及交通信息,可見其提供的材料存在不足之處。雖然被告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補充提供了相關材料,并且沈某其、沈某江的護照也于出行前一天出簽,但客觀上延誤了出簽的時間。被告提供的《個人旅游簽證申請審核表》第5項規定:“住宿證明,復印件。說明:文件需涵蓋申根整個行程區域。例如:酒店訂單、租賃合同等”;第6項規定:“旅行計劃(行程單),復印件。說明:提供清晰詳細意大利和其他申根地區的旅行計劃。行程需顯示城市和日期??商峁┙煌A定”,均反映意大利使領館要求原告補充提供的住宿及交通信息均系申請審核表中明確要求提供的材料,應當于第一時間提交,且相關信息材料均由被告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掌握,因此,由此導致出簽延誤的責任應當由被告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承擔。綜上,對于原告沈某其、沈某江因未能于出行前領取護照導致的損失,應當由被告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承擔。
    原告章某某、沈某倚順利出簽并于出行前領取護照,滿足出行條件,但考慮到臨近春節,一家人應當團聚,故未出行。春節是中國人最為重視的傳統節日,是一家人團聚的重要假期。原告四人之所以選擇春節出游,就是為了一家人能在一起享受假期,享受旅游活動,但是因為被告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的過錯,導致原告沈某其、沈某江無法出行。原告四人預定旅游產品的目的難以實現,且臨近春節假期家人無法團聚,實有違常情。被告廣東某國旅上海分公司認為原告章某某、沈某倚已經出簽,應當正常出行,于理不合,本院難以認同。另外,原告章某某、沈某倚均為女性,且原告沈某倚尚未成年,僅此倆人隨團出游,沒有成年男性隨行,也確實存在一定風險。
    觀點一,《合同法》第119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即所謂的“減損規則”。章某某、沈某倚順利出簽,兩人具備出行條件,如拒絕參加,系對違約損失的不當擴大,應由其承擔擴大損失。
    觀點二,章某某、沈某倚之所以拒絕出行,并非惡意擴大損失,而是為求春節期間家人團聚,因被告在先的違約行為導致沈某其、沈某江無法一同出行,其旅游合同的主要目的已經難以實現。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的違約責任。
    上述觀點各有法律依據和法理基礎,但判決結果卻截然相反。主審法官在審判實踐中運用了“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則,探求法律的實質正義。所謂“公序良俗”原則可以分為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部分,前者即“法律本身的價值體系”,后者即“法律外的倫理秩序”。本案中所涉系違反“善良風俗”。所謂“善良風俗”是指由全體社會成員所普遍認可、遵循的道德準則、社會公共道德。德國法對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更予以了明確解釋,即“行為方式違反善良風俗的固有觀念和所有具有公平正義之人的禮俗觀念”。其中不僅包括社會道德,更包含被絕大多數所接受的風俗習慣、固有觀念。
    與本案類似的案情在出境游糾紛中并不少見,諸多判例也認為具備出行條件的旅游者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以減少損失。然而,“在許多情形中,法律行為并不直接因其內容違反善良風俗,內容相同的法律行為可能因實施時的事實情形有所不同而違反善良風俗”?!肮蛄妓住弊鳛槊穹ǖ幕驹瓌t,應是“減損規則”適用的前提,如“減損規則”的適用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則應當排除“減損規則”的適用。
    本案的特別之處在于出行四人系一家四口,出行的時間點系春節期間。春節是中國人最重視、最隆重的傳統節日。每到春節,天涯各方的中國人總會趕回家,吃餃子放鞭炮,共度佳節。原告一家人購買旅游產品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夠一起在國外度過一個有意義的春節,而因為被告的違約行為,這一愿望落空。如按照觀點一,要求章某某、沈某倚參加旅游活動,則原告一家人面臨春節分居兩地的尷尬,兩人也沒有心情體會旅游的精神愉悅。法律應對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予以充分尊重,也要針對案件的不同情況個案分析,讓當事人在每個個案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撰寫人:朱浩然)
    摘自:《互聯網糾紛裁判精要》p145-152頁,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11月出版。內容簡介:《互聯網糾紛裁判精要》一書由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組織編寫,全書圍繞互聯網常用糾紛裁判案例,選取了相關優秀論文和經典案例,內容豐富、角度新穎。全書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為理論研討,精選了與互聯網糾紛密切相關的理論文章,對互聯網案例裁判方法進行論述;第二部分為經典案例,分為民商事類和刑事類案例,其中民商事類案例細分為合同糾紛、名譽權糾紛、肖像權糾紛等案例,內容全面豐富;第三部分為附錄部分,集中收錄了與互聯網相關的法律文件。該書呈現出以下突出特點:一是具有較強的參考價值。本書相關案例均系精心挑選而成,其所確立的裁判規則和審理機制,對互聯網案件審判具有較強的參考性。二是具有較高的理論實踐價值。本書將理論研究和實證分析有機結合,體例清晰、觀點突出、論證充分、通俗易懂,既是一本審判教科書,也是一本審判實踐指引。三是具有較好的法治引領作用。本書內容來源于法院審判實踐,鮮活性、可讀性較強,有助于發揮司法規范、指導、評價、引領社會價值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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