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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治安案件當場處罰程序--治安案件辦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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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案件當場處罰程序

    @當場處罰程序基本規則
    @當場處罰程序的適用條件
    @當場處罰的辦案步驟

    一、當場處罰程序基本規則
    當場處罰程序,也稱簡易程序,是指公安機關針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因果關系明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場作出決定,并執行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活動。當場處罰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賦予人民警察在維護社會治安中的職權,當場處罰程序是較普通程序而言簡便易行的程序?!冻绦蛞幎ā返诹聻榇俗髁藢iT規定。
    (一)當場處罰程序實施的主要法律依據
    當場處罰程序實施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以下法律和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3條明確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0條明確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3.《程序規定》第30條明確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個人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可以由辦案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違禁品的,可以當場收繳。
    綜合以上規定,當場處罰程序適用的法律依據明確,針對的案情清楚,處罰種類適當,處罰執行方式簡便易行,為公安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提供了行之有效的科學依據。
    (二)當場處罰程序的特點
    當場處罰程序的特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這種程序是處理治安案件的一種獨立程序。與普通程序一樣,當場處罰程序是處理治安案件的一種完整而獨立的程序,只是不需要像普通程序一樣經過受理、調查取證、裁決、執行等必經環節,其適用過程簡便易行。
    2.當場處罰程序只針對特定治安案件?!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100條明確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其他治安案件的處罰采用普通程序。
    《程序規定》第30條規定了兩類案件適用當場處罰:一是違法事實確鑿,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二是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個人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但是針對賣淫、嫖娼,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拉客招嫖和賭博案件,不論情節輕微與否,都不能適用當場處罰程序來處理。
    3.當場處罰程序體現了及時性的特點。當人民警察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符合當場處罰程序處理時,當即實施治安處罰,處理迅速,時間短暫,這種及時性是當場處罰程序與普通程序最顯著的區別。
    4·當場處罰程序由人民警察當場作出治安處罰決定。在當場處罰程序中人民警察有權代表公安機關,在確認治安違法行為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罰決定。而在普通程序中,人民警察只是案件的調查者,處罰決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作出。
    (三)適用當場處罰程序的意義
    適用當場處罰程序處理治安案件的重要現實意義體現在:
    1·提高公安機關的行政效率,體現了權責一致的管理原則,減輕不必要的負擔,節省治安管理成本。公安機關過去在適用治安處罰時,無論何種案件,必須一律經過有關領導批準,現在,執法的人民警察依法擁有了限定性當場處罰權,使職責和權力得到了統一,提高了行政辦案效率。
    2·當場處罰程序能夠迅速解決糾紛,了結治安案件,盡快化解矛盾,當場處罰是便民原則在處罰程序中的具體體現。
    二、當場處罰程序的適用條件
    適用當場處罰程序為辦理治安案件帶來了許多方便,提高了案件辦理效率,節省了執法成本,但因其程序簡化必然存在一定的執法風險,存在較大局限性。為此,《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程序規定》等法律規范都對當場處罰程序的適用條件作出了嚴格規定。
    (一)執法主體具有法定性
    當場處罰程序只能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實施,除此之外的其他機關的人民警察和其他主體都不能適用當場處罰程序處理治安案件,這是法律對于執法主體的限制性規定。
    人民警察查處治安案件的行為是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所謂“依法執行職務”是指人民警察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履行職責,包括直接查處的,群眾指控或扭送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包括人民警察接到報案趕赴現場后.行為人或證人都在場或雙方當事人主動找人民警察要求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如果在非工作時間發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將違法行為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或正在執行職務的具有治安案件辦案權的民警處理,而不能直接適用當場處罰程序處罰。
    (二)違法事實確鑿,情節輕微,因果關系明確
    適用當場處罰程序辦理的治安案件,必須確有治安違法行為,而且案情簡單,情節輕微,因果關系明確,不需進行多方查證。其中違法事實確鑿,一是指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違法事實的存在及性質、程度,二是確有充分證據證明是當事人所為。根據
    《程序規定》,當場處罰程序的適用,必須以情節輕微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為限,對其他案件應裁決其他處罰種類,這是當場處罰程序適用的前提條件。
    (三)符合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適用當場處罰程序處罰的種類是罰款和警告。罰款處罰的幅度是:對公民處200元以下,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這一規定表明:當場處罰程序僅限于數額較小的罰款和警告。除此之外的治安處罰,因為較嚴厲,涉及的案件較為復雜,對當事人的影響較大,故要慎重行事而不適用當場處罰程序。在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下,劃定這一罰款數額標準,是比較恰當的,從經濟能力上說,單位顯然強于公民,不能適用統一標準。對公民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違法行為,通常屬于輕微的違法行為,其影響和社會危害性都不大,所以適用當場處罰程序。
    (四)有法定依據
    對當事人進行治安處罰,不僅要有法定依據,而且法定依據必須明確具體。因此,凡是法定依據不明確不具體的,即使符合其他條件,也不能適用當場處罰程序。
    (五)不適用當場處罰程序的范圍
    《程序規定》第30條第2款,明確了下列四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當場處罰程序裁決:
    1.賣淫、嫖娼行為:
    2.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
    3.拉客招嫖;
    4.賭博案件行為。
    之所以作出上述規定,是因為賣淫、嫖娼行為根據衛生部、公安部《對賣淫、嫖娼人員強制進行性病治療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須對行為人強制進行性病檢查;根據檢查結果才能確定具體的處罰,其調查取證過程較為復雜;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娼行為,須進一步查清是否構成犯罪,查清是否涉及經營單位和經營人員,是否還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拉客招嫖和賭博案件因為涉及人員較多,情節較復雜,證據的收集和固定比較困難,而且調查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要求嚴格,所以不能適用當場處罰程序進行
    三、當場處罰的辦案步驟
    (一)治安案件當場處罰程序適用的基本原則
    1.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所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都要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違反治安管理問題的解決,關鍵靠加強對社會成員的教育,搞好精神文明建設,但只靠教育,沒有必要的處罰手段為后盾,治安管理也就失去了權威性。當場處罰雖然程序簡單,但畢竟是行政執法活動,有其強制性、權威性的一面,也有教育性、警示性的一面。
    2.堅持文明執法,依法辦事原則
    當場處罰是人民警察在維護社會治安管理活動中的職權,因此要求執勤民警依法處罰,文明執法,適用處罰種類、幅度恰當,合理合法地作出處罰。
    (二)治安案件當場處罰程序的實施
    1.人民警察的工作程序
    (1)表明執法身份。根據《行政處罰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和《程序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警察,要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嫌疑人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證件,以表明執法人員的身份。這對于保證行政處罰的公開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義。人民警察是代表所屬公安機關進行執法,執法過程是履行公務的行為過程,因此表明身份是表明處罰主體合法的必要形式與條件,同時執法證件也用以確定執法人員執法的范圍和職權。當事人有義務積極接受檢查和監督,如果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沒有出示合法身份證件,當事人有權拒絕接受。
    (2)口頭傳喚行為人或詢問取證,了解核實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
    (3)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即將對其作出治安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人民警察在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之前,履行告知程序是執法人員的法定義務。當場處罰程序雖然針對的是事實清楚,違法行為尚不嚴重的情形,但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決定仍然是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較輕的當事人不適用告知程序,不符合立法目的。因此,當場處罰程序中執法人員仍應履行告知程序。
    (4)聽取陳述和辯解。執法人員在履行告知以后,還應當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冻绦蛞幎ā返?1條規定,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執法人員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5)填寫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處罰決定書是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最具體的表現形式,是公安機關對治安案件作出的權威性判定的具體表現形式,是當場處罰的主要標志。當場處罰決定書應具備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決定書有預定格式、并預先編有號碼,形式要件既是為了防止假冒,也是為了在治安處罰時表示慎重,更是為了當該處罰決定發生爭議時,可以作為證據提出,以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實質要件是當場處罰決定書中載明的內容,包括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和地點、公安機關的名稱、承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蓋章,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并由被處罰人在備案的決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和蓋章的,由辦案人民警察在備案的決定書上注明。
    (6)執行處罰。當場處罰的執行主要是指罰款的執行。當場處以罰款的一般都是當場收繳罰款,特殊情況下通知被處罰人到銀行去繳納。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不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后,必須向被處罰人交付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如果違法行為中有違反治安管理非法所得,違法行為人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和違禁品,應當予以收繳,并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不另開收據。收繳的財物按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7)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凡是人民警察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于作出決定后的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在旅客列車、民航飛機、水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返回后的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備案的目的有三個:一是讓公安機關了解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情況,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檔案;二是便于對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三是為公安機關在可能因該處罰行為而引起的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中的答辯提供資料。
    (8)凡是適用當場處罰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這是為了簡化處罰程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執法成本,只針對當場處罰程序處罰的案件而規定的。
    2.被處罰人接受當場處罰的程序
    (1)對當場處罰決定書予以核對。凡是被處罰人認可了當場處罰,必須接受,并對法律文書予以核對。
    (2)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應當充分聽取被處罰人的意見,凡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
    (3)有權索取處罰決定書和罰款收據。
    (4)按照法律規定繳納罰款。
    (5)簽名或蓋章。
    (6)對當場處罰不服,可以依法獲得法律救濟。當場作出的治安行政處罰決定雖然是數額較小的罰款或警告處罰,但畢竟屬于治安處罰,在事后的法律救濟上與其他治安處罰是相同的。被處罰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摘自:李香梅著《治安案件辦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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