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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 已閱6750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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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四條 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財產的種類、數量以及要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

    【說明】
    本條是關于申請認定無主財產的規定。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依法將某項財產宣布為無主財產,判歸國家或者集體組織所有的案件。一般而言,任何財產都是有主的,財產所有人對財產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在實際生活中,經常會出現財產與財產所有人相分離的情形,財產占有人不知其為他人的財產,或者財產所有人死亡而又無人繼承,這樣就出現了財產無主的事實。此時,法律就有必要對無主財產進行確認,以助于對該財產的管理和保護,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該項財產應有的經濟價值和效益,維護社會生產和生活的穩定。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成立,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需要認定的財產必須是有形財產。無形財產或者精神財富,不能成為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對象。②財產所有人確已消失或者財產所有權人不明,權利。的歸屬問題長期無法確定。③財產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其無主的持續狀態超過一定期限。 財產無主的情況,大致又發生在以下幾種情形:所有人不明的蝴藏物、隱藏物被發現;遺失物(包括源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等)被拾到,經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公告招領滿一年無人認領的財物;無人繼承的財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后沒有繼承人、全部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喪失繼承權情況下的遺產;④財產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如果產所有人不明,??吭诤_叺拇八腥瞬幻?;等等。

    申請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程序: (一)申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人可以是“有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組織或者個人”。有關是指:財產的發現人、財產所在地的層組織或者基層人民政府;該繼承人死亡后的財產管理人;等等??梢哉f能夠提出申請的人的范圍是很寬的。但一般而言,公民申請,大致兩種情況,一是他發現了無主財產,二是他知道原主,但原財產所有人已經死亡而該財產又無繼承人,無人對財產主張權利。、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申請,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在其主管范圍內發現了無主財產,二是財產的原財產所有人是它的成員或者和它有經濟上的聯系,而該原財產所有人無繼承人等。 申請人應寫出申請書。申請書主要寫明財產的種類、數量以及要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 (二)管轄。審理認定財產無主案的管轄權是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這是個特殊規定,與民事訴訟法一般管轄的規定不同,不是由申請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這樣規定便于法院了解無主財產情況,便于尋找財產的原財產所有人,便于法院及時作出裁判。

    【立法理由】
    一切財產,既是所有人的財富,又是社會的財富。是社會的財富,就應當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益,為人民謀福利,為社會作貢獻。財產無主使財產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通過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審理程序,就能夠確定財產關系,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使物盡其用,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 那么,這些財產是不是真的“無主”了?如果是真的無主,財產應當歸誰?認定財產無主案件要解決的就是這兩個問題。解決這兩個問題的權力應當由人民法院行使,由人民法院發出公告,從法律上加以確認和解決。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9條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7條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公告期間有人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應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告知申請人另行起訴,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說明】
    本條是關于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審理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后,應當進行認真的審查核實,如果查明是有主的,即應作出駁回申請人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的判決。通知所有人認領財產。財產所有人確實查不清的,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如果公告期間有人主張權利的,也應作出駁回申請人申請財產的判決。如果公告期滿一年無人認領,即應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根據不同情況,將財產收歸國有或者集體所有。財產被他人占有的,占有人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將財產交給國家或者集體。這種無主財產經確認收歸國有后,由國家授權的機關、單位占有使用或者經營管理。歸集體所有的無主財產,主要是指集體組織的成員死后無人繼承,如五保戶等,因此收歸集體所有。

    【立法理由】
    對于所有人不明或者所有人不存在的財產,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經審查核實后,認定財產的所有人確實不明的,必須要發出財產認領的公告,尋找財產所有人。這是法定程序,在公告后的一定期限,如還是無人認領,法院判決宣布其為無主財產,并將其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規定公告期限,有利于提高案件的辦理效率,同時對于充分發揮這些財產的經濟效益,促進生產發展,將會起到積極作用。

    第一百七十六條 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后,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說明】
    本條是關于撤銷認定財產無主判決的規定。 人民法院作出認定財產無主的判決并將財產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之后,如果原財產所有人或者合法繼承人出現了并在訴訟時效期間對財產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不應以公告期滿為由駁回申請,而應審核其是否屬實。不屬實的,駁回申請;屬實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國家或者集體應將財產歸還,如果已經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充原財產已不復存在的,應按原財產的實際價值折價返還。

    【立法理由】
    現實中,有的財產并非無主財產,而是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因未見到公告等原因沒能在人民法院公告期內前來認領財產。為了保護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允許他們在一定期限內要求撒銷已生效的宣告財產無主的判決。

    摘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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