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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及業務范圍--《金融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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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及業務范圍
    一、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
    (一)商業銀行經營的一般原則
    商業銀行是金融市場上影響最大,數量最多,涉及面最廣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的經營一般至少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1.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原則。商業銀行作為企業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體現在流動性方面,而流動性則以效益性為物質基礎。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必須有效地在三者之問尋求有效的平衡。
    2.依法獨立自主經營的原則。這是商業銀行作為企業法人的具體體現,也是市場經濟機制運行的必然要求。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有權依法處理其一切經營管理事務,自主參與民事活動,并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保護存款人利益原則。存款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資金來源,存款人是商業銀行的基本客戶。商業銀行作為債務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嚴格履行自己的債務,切實承擔保護存款人利益的責任,直接關系到銀行自身的經營。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護,他們就選擇其他銀行或退出市場。
    4.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原則。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業務往來,應以平等自愿為基礎,公平交易,不得強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條件,雙方均應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我國商業銀行經營的原則
    依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我國的商業銀行從事經營活動除了必須遵守三性原則(第4條);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不受非法干涉的原則(第4條);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5條)和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第6條)外,還應當遵守:
    1.嚴格貸款資信審查,實施擔保,保障貸款按期收回的原則。
    2.守法經營的原則。我國《商業銀行法》第8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3.公平競爭的原則。這是《商業銀行法》第9條的規定公平競爭是提高市場效率的前提。不同的商業銀行之間應當堅持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如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4.依法接受監督管理的原則。依法接受監督管理與依法監督管理相對應。與依法監督管理的四個內容 相對應,依法接受監督管理也包括四個方面內容:(1)接受且只接受有權機關的監管;(2)接受且只接受法律規定范圍內的監管;(3)接受且只接受按法定標準進行的監管;(4)接受且只接受按法定程序進行的監管。
    二、商業銀行的一般業務范圍
    商業銀行發展至今,其業務范圍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從全球來看,一方面,適應經濟生活的要求,其業務種類越來越多;另一方面,隨著競爭的加劇,其業務越來越綜合。商業銀行的業務不但不僅僅集中于吸收存款、發放短期自償性貸款和辦理轉賬結算等傳統業務以及圍繞傳統業務開展,而且也融通長期的固定資金,直接投資于新興企業、包銷企業證券、參與企業決策和進行咨詢服務等,還有諸如保管箱業務等。商業銀行因其業務之多而全被稱為“金融百貨公司”。
    但在傳統與前沿之間,由于各國的經濟、社會、文化,尤其是金融形勢、環境等方面的差異,各國對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的界定也各有不同。
    商業銀行的業務,按資金來源、用途及風險,可以分為三類:
    1.負債業務。通過負債業務,商業銀行獲得資金。其主要方式是吸收存款、發行金融債券、借款(包括同業拆借、向中央銀行借款和在國際貨幣市場借款)、應付款、結算款等。其中最主要的是通過吸收存款獲得資金,具體包括活期、定期、儲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 、委托存款、保證金存款、通知存款、協定存款、協定透支存款等業務。
    2.資產業務。是商業銀行運用其集中的貨幣資金從事放款、投資(證券投資、現金資產投資、固定資產投資)、租賃、買賣外匯、票據貼現等的業務。其中最主要的是貸款業務和投資業務。貸款業務包括短期、中期、長期信貸業務和消費貸款業務等。
    3.中間業務。是商業銀行利用自身的設備設施和人員,為客戶代理支付和辦理其他委托事項并從中收取手續費的業務。其中主要包括辦理國內外結算,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代理買賣外匯,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代理保險、提供保管箱等業務。依據傳統來看,中間業務一般都具有不動用商業銀行資產,不增加商業銀行資產運營風險的特點,即不會影響資產負債表,因此,亦稱表外業務 。但隨著中問業務的發展,有許多新的中間業務也在許多情形下給商業銀行形成或有負債,從而給商業銀行的資產安全帶來潛在的風險。因此,許多人認為應當對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加強監管。
    按金融機構能否兼營各類金融業務,世界各國的金融體制大體可以劃分為兩類,即分業體制和混業體制。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也會因此而有所不同。在分業體制的國家,銀行、保險、證券等各業分離,法律禁止或限制各類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交叉。這種體制下,商業銀行被禁止或嚴格限制從事保險、證券等分離業務。從分業體制的創立來看,分業的一個理由在于,金融業務的風險、業務特點、專業性等各有不同,尤其是風險不同。分業經營可以使金融業各業之間建立起一個風險隔離的安全墻或防火墻,可以有效防止風險不同的行業及金融業內部不同行業之間的風險傳遞。同時,也使金融業內部實現有效的分工與協作,促進金融業內部從管理、人員素質、經營方式、金融工具等各方面更加專業化的發展,緩和內部競爭。而在混業體制下,商業銀行可以經營全部金融業務,即這種體制下的商業銀行是全能銀行。全能銀行論者則認為,混業經營雖然使風險不同的業務混于一體,但它可以有效實現不同業務的交叉與組合,有效獲得利潤保證和風險的不同搭配組合,更具競爭力。其實就“全能”而言,也有程度之不同。比如,一般所言“全能”,是金融業各業之混業經營;而在德國,商業銀行不僅是金融業務的全能化經營,而且商業銀行還可以投資于非金融企業。
    三、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
    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按資金來源、用途及風險等,也可分為負債業務、資產業務和中間業務三大類。 就分業、混業而言,我國自改革開放后,曾有一個時期實行混業體制。但由于實踐證明,我國金融市場尚不成熟、金融法制尚不完備。在金融監管還不健全、金融機構自我約束機構尚未建立的情況下,混業經營利多弊少。我國金融業的分業經營體制最終經過我國《商業銀行法》等立法確立下來。
    我國的《商業銀行法》通過對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的業務和商業銀行不得經營的業務兩方面的規定,確定了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
    (一)我國商業銀行的法定業務
    按我國《商業銀行法》第3條的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的業務具體可包括14類。也稱為法定業務。商業銀行應當將具體業務寫入章程,并報經銀監會批準。我國《商業銀行法》第3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1·吸收公眾存款。公眾存款與財政性存款相對應。商業銀行只能按規定吸收財政性存款,而且財政性存款應按規定劃轉中國人民銀行。公眾存款則是非財政性的單位和個人存款。公眾存款構成商業銀行主要的資金來源,商業銀行可以依法吸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各類存款。
    2·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貸款是商業銀行資金運用的主要形式。其中,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長期貸款是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3·辦理國內外結算。結算是指單位或個人基于商品交易、勞務供應以及其他合法原因進行的貨幣收付活動。辦理國內外結算,是指商業銀行基于客戶的結算存款賬戶,接受客戶的委托,通過轉賬劃撥代為辦理貨幣的收付的業務。
    4·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貼現是商業銀行收購未到期的商業票據的業務。其實質是票據(債權)抵押(或稱為權利質押)貸款或票據(債權)折現買賣。從業務性質上來講,它是商業銀行的有擔保的放款業務。
    5·發行金融債券。金融債券是金融機構為了籌集中期、長期信貸資金而發行的,證明認購人或持有人對發行人債權的一種有價證券。我國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經批淮。
    6·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即商業銀行接受政府或財政部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向規定的對象銷售政府債券,或者向政府債券的持有人支付到期的本息,而商業銀行獲得代理傭金或報酬。
    7·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即商業銀行用信貸資金,以自己的名義,自擔風險,買入或者賣出政府債券。商業銀行既可以通過持有政府債券,獲取利息收入,亦可以通過低進高出獲得差價收益;同時,買賣政府債券還是商業銀行調整資產結構,保持資產流動性的重要手段。
    8·從事同業拆借。同業拆借是金融機構之間的短期融資業務。通過同業拆借,商業銀,亍得以調劑資金頭寸余缺。
    9·買賣、代理買賣外匯。買賣外匯是指商業銀行在外匯市場上,以人民幣買人外匯.或者賣出外匯,獲得人民幣的業務。通過外匯買賣業務,商業銀行既可以賺取利潤、規避匯率風險,亦可實現調整資產結構的目的。代理買賣外匯,則是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托,在外匯市場上買賣外匯。商業銀行通過代理獲取手續費,是商業銀行的一種中間業務(經紀性質)業務。
    10.從事銀行卡業務。
    11.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信用證是銀行根據客戶的申請開具的,承諾在滿足信用證規定的條件時,由銀行向受益人承擔付款責任的信用函件。其實質是以銀行信用補充客戶(開證申請人)信用之不足。商業銀行的信用證服務包括以開證行、通知行、議付行、保兌行的身份提供與信用證相關的服務。除作為通知行以外,其他業務都會對商業銀行的資產帶來一定風險。商業銀行按規定獲得相應利息和傭金收入。擔保,是指商業銀行應客戶的請求,向客戶的債權人承諾,當客戶(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商業銀行提供擔保,按規定向客戶收取擔保費。
    12.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利用自身的結算便利,接受客戶的委托,代為辦理指定款項的收付的業務。包括如代收電費、水費、電話費等各種費用和代發工資等。代理保險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保險公司的委托,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的業務。商業銀行通過代理業務獲得代理傭金或報酬。
    13.提供保管箱服務。保管箱是一種商業銀行專門設置向客戶出租以保管儲蓄存單(折)、有價證券、貴重金屬、珠寶首飾、古玩文物、法律文書等貴重物品的保險箱柜。商業銀行提供給客戶安全的存放空間,向客戶收取租金。
    14.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另外,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二)我國商業銀行的禁止性業務
    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經營下列業務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不得從事信托投資業務?!靶磐型顿Y業務”具體是什么內容,我國《商業銀行法》并沒有做具體解釋。中國人民銀行于2000年4月發布《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從此可以看出,我國的商業銀行可以開展委托貸款這樣的信托投資業務。因此,姑且可以認為,此處不能進行的“信托投資業務”,應當解釋為商業銀行不得接受放款資金以外的信托資產,并以投資方式對其進行管理和運用。
    2.不得從事股票業務。對于股票業務的范圍,《商業銀行法》同樣沒有具體解釋,但由于商業銀行依法可以采取股份制,也可以對銀行性金融機構投資,因此,此處不得進行的“股票業務”,不包括股份制商業銀行為籌集資本而依法發行股票的行為、為向其他商業銀行投資而依法進行的購買股票的行為以及為出讓投資而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制商業銀行股票的行為。
    3.不得投資于非自用的不動產。但可投資于自用的不動產。
    4.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只能向銀行類金融機構投資。
    5.不得向普通企業投資。
    其實,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的規定,主要原因可以歸結以下幾個方面:
    1.在我國目前的金融發展條件下,保證分業經營。因為就目前和未來一段時間內,我國的金融監管還有待加強,監管水平有限,不分業很難實施有效監管;同時,我國金融各業發展極不平衡,不分業,各業很難平衡發展;金融人才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不分業,很難培養出優秀的專業人才,也不利于行業隊伍素質的提高;金融業競爭秩序極不規范,不分業,不利于實現有效競爭和經營規范化。
    2.隔離風險。我國銀行整體資產質量不高,隱含著極大的金融風險,而證券業市場容量有限,證券市場的公司基礎水平不高,證券從業人員及證券監管水平、監管力量有限,如不分業,極易誘發金融危機。
    3.防止泡沫。股票市場容量有限,資金供給過多,必然形成泡沫;人多地少,房子更少,使需求過分集中于房地產,因此,大量資金對房地產業趨之若鶩,亦極易形成泡沫。如果允許商業銀行資金介入,更是火上澆油。
    4.保證流動性。我國銀行業資產質量水平使我國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成為保證銀行穩健的一個關鍵的因素,而房地產、普通企業的投資,都具有流動性差的特點,加上房地產業的易泡沫化傾向,以及股票業同樣具有的易泡沫化傾向和價格波動性大的特點,如果允許商業銀行介入,除了泡沫問題帶來的風險外,還直接會導致商業銀行的流動性不足,從而引起銀行業乃至金融業的危機甚至崩潰。
    5.只限于在中國境內。我國采取分業體制,根本上是基于我國金融業的基本國情的,是為了保證我國金融業整體的穩健發展。但對于我國一些優秀的金融企業來講,如果到國外去發展,而我們自縛手腳,自然不利于中國金融企業在國外的競爭。同時,就我國的商業銀行而言,也可能是由外國投資或外國投資的商業銀行及其分行,我國的規定如果強行要求外資銀行的總行或其母行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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