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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產債權中的若干問題-《正確理解〈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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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理解〈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九、破產債權中的若干問題

    1.[破產債權的范圍]

    第五十五條 下列債權屬于破產債權:
    (一)破產宣告前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二)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
    (三)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
    (四)票據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兌所產生的債權;
    (五)清算組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約定產生的對債務人可以用貨幣計算的債權;
    (六)債務人的受托人在債務人破產后,為債務人的利益處理委托事務所發生的債權;
    (七)債務人發行債券形成的債權;
    (八)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依法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債權;
    (九)債務人的保證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預先行使追償權而申報的債權;
    (十)債務人為保證人的,在破產宣告前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承擔的保證責任;
    (十一)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因侵權、違約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而產生的賠償責任;
    (十二)人民法院認可的其他債權。以上第(五)項債權以實際損失為計算原則。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定金不再適用定金罰則。
    [條旨]
    本條是關于破產債權范圍與確認原則的規定。
    [釋義]
    破產債權的范圍與破產債權的確認屬于破產實體法的內容,不涉及破產程序規定,但該部分內容對債權人以及其他權利人影響極大,涉及的內容也不是破產法可以單獨調整的,需要民法的調整,因此,破產債權及其認定屬于破產案件審理中比較難以把握的部分。為此,司法解釋單獨設專條,大體列舉了常見的破產債權的種類和確認方法,以便于審判實踐把握。結合司法實踐和破產法理論,我們對破產債權中比較集中的問題闡述如下。
    (1)破產債權的成立條件。
    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破產債權是指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了優先受償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由是,破產債權的成立條件應當具備:①具有債權請求權性質;②可以強制執行;③債權成立時間在破產宣告前;④無財產擔?;蛘叻艞壺敭a擔保。按照上述條件,不具有債權請求權性質的別除權、取回權、股權等不屬于破產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賭債、高額利息等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成立于破產宣告后的債權,如利息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法定優先權擔保的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但有的國家破產法律制度將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納入破產債權,如美國,準許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
    破產宣告后的債權并非絕對排除在破產債權之外,也有特殊情況。首先是共益債權,不僅得到法律承認從破產財產中滑償,而且優先于破產債權清償。共益債權是指為了債權人整體利益而產生的債權和債權人整體受益的債權,比如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后對債務人的周轉性貸款、為保全破產財產以及為破產財產的保值增值而進行的營業產生的債權等。共益債權在清償破產費用之后優先于破產債權予以清償。其次,破產宣告后清算組解除合同產生的對合同相對人的賠償,屬于相對人享有的破產債權。雖然成立時間在破產宣告后,因該債權發生原因即破產宣告,所以在邏輯上將其列入破產債權,但僅屬于普通債權。
    (2)普通破產債權的類型。
    普通破產債權包括無財產擔?;蛘叻ǘ▋炏葯鄵5膫鶛?,放棄了財產擔保的債權,放棄了法定優先權擔保的債權,財產擔保以及法定優先權擔保不足部分的債權。本條第(四)、(五)、 (六)、(七)、(八)、(九)、(十一)各項規定的票據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兌所產生的債權;清算組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約定產生的對債務人可以用貨幣計算的債權;債務人的受托人在債務人破產后,為債務人的利益處理委托事務所發生的債權;債務人發行債券形成的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依法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預先行使追償權而申報的債權;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因侵權、違約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而產生的賠償責任等。這些債權均屬于普通債權?!?br> 其中第(四)項規定的“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知其事實”中的“不知其事實”不能解釋為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享有破產債權的條件,“不知其事實”僅為付款人、承兌人付款時事實狀態的描述,即付款人、承兌人在出票人破產時的付款狀況通常是不知出票人破產的“事實”。如果將“不知其事實”解釋為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享有破產債權的條件,那么就限制了付款人或者承兌人申報破產債權的權利。從鼓勵交易的角度看,如果要求付款人或者承兌人在付款時有查明出票人是否破產的義務,將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安全,不利于票據的流轉關系。而且,依照我國票據法的規定,承兌人一旦承兌除有法律規定的抗辯權外,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出票人破產不成為承兌人拒絕付款的抗辯理由,因此,既然承兌人必須付款,也就必須允許承兌人申報債權,否則對承兌人至為不公。
    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因侵權、違約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而產生的賠償責任,對相對人來說屬于破產債權,但我們并不能夠得出結論認為,在破產宣告后債務人侵權、違約就不需要承擔責任。結合本條第(五)項和本司法解釋第七十二條關于特別取回權的規定,破產宣告后清算組解除合同構成違約的,對合同相對人的賠償責任當然產生破產債權,這在上面已有論述;而破產宣告后對他人侵權形成的賠償責任也沒有理由不屬于破產債權,并在符合本司法解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時,權利人可以得到優先受償。因此在適用本條第(十一)項時應當注意與其他相關條款的協調。
    (3)或然債權。
    破產債權可以是或然債權,最典型的或然債權是擔保債權,本條第(十)項規定的“債務人為保證人的,在破產宣告前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承擔的保證責任”即屬于或然債權的情形。在其他國家的破產法律制度中,法院被賦予估算或然債權額的權力,法院權力比較大。我國破產法對或然債權未作規定,也未涉及對或然債權的估算問題,因此司法解釋從慎重的角度出發僅承認已經得到債權額確認的或然債權屬于破產債權,也就是將或然債權變為現實債權后,才屬于破產債權?;蛉粋鶛啻_定為現實債權的方法,即司法解釋所規定的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據此,如果擔保人破產,債權人要申報債權的話,需要先行確定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范圍,即通過訴訟方式確定擔保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或然債權也包括附條件的債權,其債權數額可以由破產法院估算。涉及到長期租約的,如果承租人破產導致長期租約提前終止,出租人可能在短期內難以找到新承租人,出租人租金的損失也屬于或然債權,需要法院根據租賃物、租賃市場的狀況估算損失額。一般來說,損失額有上限的限制,否則對其他債權人不公。比如美國破產法規定租金損失以一年的租金或者剩余租期租金的15%為限,兩者以高者為準。假設,十年期租約在第四年時承租人破產,未來七年的租金損失不能全部計算為破產債權,應當首先確定租賃物再次出租的收入,從七年租金損失中核減,然后確定出租人的破產債權額。必要時,應當聘請專家對租金損失進行評估。
    (4)未來債權。
    指未到期債權,比如未到期的貸款。未來債權在債務人破產時視為到期,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破產法所謂“未到期”指所有不能立即要求債務人清償的債權,可能是因為期限未到期,也可能是因為付款條件未具備,也可能是因為數額未確定而不能要求債務人立即清償。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但是應當減去到期的利息”。那么如何減息是值得研究的問題。結合本司法解釋第七十條的內容,我們認為減息的方法應當是:如果是一次性還本付息的債權,計算實際使用款項的利息的公式是:實際使用天數乘以日利率??紤]到企業破產是導致債權加速到期的事由,屬于債務人方面的原因,因此,利率應當維持原約定的利率標準。比如五年期貸款因為破產事由變為三年到期的,仍然應當按照五年期間確定利率。如果債務是分期償還的,每期還款已經包含部分本金和利息,則債務利息計算到破產之日即可,破產事由出現后不再計算利息。比如十年期的按揭貸款,在貸款后五年時借款人破產,則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貸款加速到期,借款人需要全部償還剩余貸款。由于借款人已經按期支付了本金與利息,借款人此時只需要償還剩余本金,借款人破產后的利息不再計算。對于期間縮短是否導致利率標準的變化,應當按照以上一次性還本付息的利率不變的原則來確定。
    (5)爭議債權。
    破產債權可以是有爭議的債權,一般由破產法院來審查債權爭議并進行裁判。比如銀行提出債務人欠貸款100萬,債務人抗辯認為已經償還,破產法院應當對此進行審查。我國司法實踐以及本司法解釋也承認由破產法院裁決有爭議的債權,而不采用普通訴訟程序來裁判,因為后者拖延破產程序,增加了破產成本,不利于對破產債權的保護。
    [應當注意的問題]
    在破產宣告后,清算組認為債務人訂立的合同如果履行對債務人有利的,清算組可以決定履行合同。履行合同需要的給付必須全額,可以歸人上面提到的共益債務(相對于共益債權而言)占如果履行合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履行合同的,清算組可以解除合同,但合同解除也會受到合同相對人權利的限制,比如本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的買方抗辯權的限制。清算組解除合同構成違約賠償,賠償計算標準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實際損失標準,“以實際損失為計算原則。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定金不再適用定金罰則”。其中不作為破產債權的違約金是指懲罰性違約金和未發生實際損失的違約金,如果是補償性違約金而且相對人有實際損失的,該違約金可以作為損失計算方法而成為破產債權的組成部分。
    破產債權范圍的確定屬于實體法范疇,這需要審理破產案件的法官必須有扎實的民法功底,僅熟悉破產法不能解決問題。司法解釋僅對常見的破產債權設專門條款進行歸納、列舉,但不能窮盡所有的破產債權類型,比如共益債權、稅收債權、合同債權等,均需要根據民事實體法進行認定。因此,我們應當注意到破產法官作為專業法官的必要性。

    2.[勞動者的補償金]

    第五十六條 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或者依據勞動合同對企業享有的補償金請求權,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
    [條旨]
    本條是關于勞動者補償金優先受償的規定。
    [釋義]
    勞動者的保護是破產法的一般原則,現代各國破產法律制度概莫能外。破產法對企業欠職工的工資和報酬的保護,屬于對職工已付出勞動的取酬權的保護;對勞動者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的保護,屬于對勞動者未來損失的保護。我國企業破產法對前者的保護規定在第三十七條,將職工工資作為第一順序清償的債權,但對勞動者未來損失的保護未作規定。司法解釋考慮到勞動者屬于弱勢群體,企業破產法也有保護勞動者權利的基本規定,所以采取擴大解釋的方法,將對勞動者未來損失的補償解釋為第一順序清償的債權,給予和職工工資相同的法律地位。對勞動者的補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補償金,也可以在沒有約定時依據勞動法以及相關規范勞動關系的規章制度,基本裁判方法就是有約定時從約定,沒有約定時按照法律規定。
    [應當注意的問題]
    由于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或者依據勞動合同對企業享有的補償金請求權屬于勞動者未來的損失,非勞動者的勞動對價,所以,在勞動合同屬于任意合同時,勞動者不能獲得補償。比如不確定雇傭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約定雇傭期的勞動合同等。臨時雇傭合同一般不存在補償問題。再者,因為補償金屬于損失性質,所以勞動者再就業的機會需要在確定補償金時予以考慮,勞動者有良好就業條件,就業形勢較好的,補償金則相應降低。
    另外,企業高級經理人員的勞動補償雖然也屬于優先受償的債權,但一般應當予以限制。一是因為高級經理人員工資高,作為未來損失性質的勞動補償也相應較高,如不加限制就會對破產債權人的受償機會產生重大影響;二是因為這些人一般具備優越的就業條件,就業機會多,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后的損失不會很大。我國法律對高級經理人員的補償沒有規定,參考國外的做法,可以不超過一年的工資額為高級經理人員勞動補償的標準。

    3.[非正式職工勞動報酬]

    第五十七條 債務人所欠非正式職工(含短期勞動工)的勞動報酬,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
    [條旨]
    本條是關于非正式職工勞動報酬優先受償的規定。
    [釋義]
    保護勞動者是現代破產法的一般原則,當今各國破產法都沒有例外。由于我國破產法僅規定職工工資屬于優先受償的債權,沒有進一步進行分類,因此對于近似于職工工資的請求權是否優先受償存在疑問。有的法院在破產案件審理中,對于破產企業拖欠企業非正式職工的工資,尤其是拖欠農民工的勞動報酬如何處理沒有把握,原因是法律沒有規定,處理起來沒有法律依據。本條規定的債務人所欠非正式職工(含短期勞動工)的勞動報酬,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是考慮到破產法規定的優先清償的職工工資依其性質屬于勞動報酬,法律沒有區分勞動者的身份,因此只要是屬于勞動報酬性質的債權,勞動者均應享有破產法規定的優先受償的權利。比如建筑工程施工企業拖欠建筑工人的報酬,尤其是短期雇傭的農民工人的勞動報酬,在建筑工程施工企業破產時屬于第一順序優先受償的債權。司法解釋規定非正式職工的勞動報酬,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即按照第一順序清償,運用的是文義性解釋方法,即認為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職工工資”,在文義上未對“職工'’一詞加以限制,所以“職工工資”指正式職工的工資,也指非正式職工的工資。將非正式職工工資解釋為法律規定的“職工工資”,屬于破產法“題中應有之義”。
    [應當注意的問題]
    無論是正式職工還是非正式職工,均屬于破產企業雇傭的內部工作人員,只有這些人的工資在企業破產時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破產企業委托受托人從事某項事務未支付報酬的,該報酬不具有職工工資的性質,不能解釋為職工工資。在企業破產時對該報酬可以確認為受托人對破產企業的普通債權,但不享有優先受償權。比如企業委托律師拖欠的律師費、委托評估拖欠的評估費等。

    4.[職工集資款]

    第五十八條 債務人所欠企業職工集資款,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但對違反法律規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予保護。
    職工向企業的投資,不屬于破產債權。
    [條旨]
    本條是關于職工集資款優先受償的規定。
    [釋義]
    企業向職工集資的現象雖然不能斷定為我國特有的現象,但至少在我國比較常見。集資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在企業破產時這種不穩定因素尤其突出。企業向職工集資形成企業對職工的負債,在企業破產時,職工當然對企業享有破產債權。司法解釋考慮到對職工這種弱勢群體的保護,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對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進行了擴大解釋,即將企業欠職工的集資款解釋為與企業欠職工工資具有相同地位的破產債權,職工享有按照第一順序清償的優先受償權。但對職工集資款的保護僅限于合法權益,企業許諾給職工的高額利息不受法律保護,不僅高額利息不能優先受償,而且不屬于破產債權,法院不予確認。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利息部分,可以確認為破產債權,但根據司法解釋的本意不能獲得優先受償,屬于普通債權。因為即便是職工工資,法律也不承認工資利息優先受償,甚至根據我國破產法的規定,僅工資本身屬于破產債權,并不承認工資利息可以參加破產分配。職工集資款畢竟具有借貸性質,所以可以計息,但所計利息不能優先受償。由于企業向職工承諾的利息可能五花八門,我們認為參照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息較為合理,因為企業已經破產,債權清償率不會很高,以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不至于對其他破產債權人過于不公。
    本條規定第二款規定.“職工向企業的投資,不屬于破產債權”,指的是職工持股的情況。在企業股份制改造過程中,職工持有企業股份的情況比較常見,一般有職工持有股權證,職工大會行使股東權等形式。股權性質的權利不屬于破產債權,在企業破產時不能獲得清償,這是所有國家破產法律制度的共識,所以司法解釋也規定對職工持有的股份不作為破產債權,更不能優先受償。
    [應當注意的問題]
    職工集資款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結合司法實踐我們認為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正確區分職工集資款與非法集資。所謂非法集資,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指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的集資,這種集資行為屬于應予取締的非法金融行為。非法集資不屬于本條規定的優先受償的債權,在企業破產時只能作為普通債權,按比例清償。集資中既有職工集資又有社會集資的,則應當區別對待,職工集資款按照本條處理,社會集資款按照普通債權處理。
    (2)正確區分集資行為與投資行為。根據以上規定,職工集資款與職工投資款有天壤之別,一個優先受償,一個不能受償,所以應當正確區分。首先應當尊重事實,以公認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其次,在產生爭議時,一般以企業對職工的承諾采區分。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的,一般是集資性質;承諾到期分紅,共擔風險的,一般屬于投資性質。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的職工持股,原則上屬于職工投資行為。企業強迫職工人股,法院確認該人股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的,人股金可以參照本條規定優先受償。

    5 [聯營企業債務]

    第五十九條 債務人退出聯營應當對該聯營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的,聯營企業的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屬于破產債權。
    [條旨]
    本條是關于聯營企業債務的規定。
    [釋義]
    債務人與他人聯營開辦的企業,在現代公司法上屬于子公司性質,債務人可以是控股股東,也可以是參股股東。債務人破產必然導致債務人退出聯營關系,但并不一定導致聯營企業清算,聯營各方決定解散聯營企業的,才需要對聯營企業進行清算。在聯營企業不清算時,債務人的股份可以轉讓給其他聯營方,也可以在不損害其他聯營方的優先購買權的前提下轉讓給其他人。清算組對債務人對外投資權益的清收一般采取這種轉讓的方法。因為聯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債務人作為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所以一般不會發生本條規定的“債務人退出聯營應當對該聯營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的情況,但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債務人可能要對聯營企業的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比如債務人投資不足的情況下,對聯營企業債權人在投資不足范圍內承擔的法律責任;構成“揭開公司面紗”或者“直索”責任(大陸法關于股東責任的規定,相當于英美法的“揭開公司面紗”)時,債務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由于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屬于間接的法律責任,原則上聯營企業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需要先得到確認,如果因債權確認發生債權人與清算組之間的爭議,由破產法院專屬管轄,進行裁決。這也需要破產法官熟悉公司法以及民法關于股東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
    [應當注意的問題]
    聯營企業屬于獨立法人,債務人作為聯營方承擔有限責任,如上所述聯營企業的債權人不能無條件地向債務人“直索”。當聯營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或者聯營企業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但聯營企業的破產與債務人的破產相互獨立,各自應當按照法律關于管轄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債務人破產并不必然導致聯營企業破產,聯營企業破產也并不必然導致債務人的破產,如果債務人和聯營企業一起破產,也應當各自申請,各自清算,債權人憑享有的債權向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進行申報。

    6.[抵銷權]

    第六十條 與債務人互負債權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清算組請求行使抵銷權,抵銷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得到確認;
    (二)主張抵銷的債權債務均發生在破產宣告之前。
    經確認的破產債權可以轉讓。受讓人以受讓的債權抵銷其所欠債務人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條旨]
    本條是關于破產抵銷權的規定。
    [釋義]
    抵銷權屬于民法規定的債務消滅方式之一,分為法定抵銷權和約定抵銷權,我國合同法對此作了詳細規定。破產抵銷權與民法抵銷權在性質上相同,但在具體運用上存在區別,從法律適用角度看,兩者區別主要在于對抵銷權限制方面的不同。具體而言,第一,民法抵銷權對于未到期債權不允許抵銷;破產抵銷權允許,未到期債權在企業破產時視為到期。第二,民法抵銷權對于不同種類的債權債務不允許法定抵銷,需要當事人約定抵銷;破產抵銷權允許法定抵銷,由清算組負責評估不同種類債權債務的抵銷值。比如附條件債權、非金錢債權的抵銷。
    (1)破產抵銷權成立條件。破產抵銷權屬于民法抵銷權的特別類型,根據民法關于抵銷權的一般規定和破產法的規定,破產抵銷權成立的條件是:
    ①破產債權必須發生于破產宣告之前,宣告后發生的債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屬于破產債權的外,本身不屬于破產債權,更不允許抵銷。
    ②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企業的債務必須發生于破產宣告之前,發生于破產宣告之后的債務不允許抵銷,債務人必須向破產企業支付。比如承租人在企業破產后仍然承租企業租賃物所欠之租金,不得與承租人對破產企業的債權抵銷。
    (2)破產抵銷權行使的限制
    ①受法律限制。實體法禁止抵銷的,不得抵銷。比如股東出資義務形成的股東對企業的負債,不得與該股東對企業的債權抵。銷;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不得抵銷等。
    ②受特別約定的限制。假如債務人在債權人處的債權與債權人自身債權存在因特別約定產生的性質差異,或者是受約定的拘束,抵銷權不得行使。比如債務人在債權人處的財產屬于法律上信托財產,債權人不得抵銷;債權人向債務人承諾不行使抵銷權或者承諾債務人所交存的財產僅作特別用途使用,比如作保證金使用的,抵銷權不得行使。
    ③受債權強制效力的限制。債權人的債權因時效經過喪失強制效力的,不得抵銷其對債務人的欠債。這在理論上與民法抵銷權存在差別。民法抵銷權不限制喪失強制效力債權人行使抵銷權,因為抵銷權行使屬于民事主體自力救濟行為,不需要經過法院的裁決,不需要強制執行,相對于自然債務可以自行實現。但破產抵銷權經過法院,受法院審判的干涉,所以在破產程序中行使抵銷權需要以債權人、債務人互負之債權債務均有強制效力。
    ④受誠實信用原則的限制。破產抵銷權對債權人的保護僅限于誠實信用的債權人,對于以成立抵銷權為目的設立的債權債務,不得成立抵銷權。比如破產人的債務人與破產人串通故意制造出的債權,不得抵銷該債務人對破產人的欠債;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前接受債務人的財產,構成破產前的優惠性清償的,不得行使抵銷權。我國破產法沒有對上述內容予以規定,根據民法誠實信用原則和破產法保護破產債權人的原則,我們認為違反誠實信用損害其他破產債權人酌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據是民法以及合同法規定的“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行為無效”的法律規定。
    ⑤受讓的破產債權不得抵銷。本條第2款規定“經確認的破產債權可以轉讓。受讓人以受讓的債權抵銷其所欠債務人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有兩層意思,第一層意思是規定破產債權可以轉讓,也就肯定了破產債權的收購行為,但以破產債權被確認為要件。債權人可以按照民法的規定轉讓債權,無需得到清算組和破產法院的認可,但如果受讓來的破產債權要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該債權必須得到法院的認可。這就是司法解釋規定以破產債權被確認為轉讓要件的實質內容。第二層意思是受讓的破產債權不能成立抵銷權,這是考慮到破產債權人公平受償的需要。比如甲欠破產企業100萬,應當償還,在企業破產后甲受讓破產債權人乙的破產債權100萬,這兩個100萬不得抵銷,否則既免除了甲的100萬欠款,又使得乙的100萬破產債權得到全額受償,不利于保護其他破產債權人的權利。
    [應當注意的問題]
    破產抵銷權的行使不受破產分配的影響,抵銷權人可以在破產宣告后向清算組提出抵銷請求,抵銷權的成立與否需要進行審查。債權人對清算組否認抵銷權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破產法院對異議的審理有管轄權。目前海外收購中國破產企業破產債權的現象已經出現,中國法院應當嚴格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審查確認這些破產債權的性質。不同國家的法律對債權性質的認定存在不同規定,在中國破產法院被否認的債權,可能會被海外債權人在別國提起訴訟,我們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堅持破產案件的專屬管轄原則。

    7.[破產債權除外]

    第六十一條 下列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
    (一)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
    (三)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
    (四)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
    (五)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
    (六)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后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
    (七)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八)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上述不屬于破產債權的權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也;應當對當事人的申報進行登記。
    [條旨]
    本條是關于破產債權除外的規定。
    [釋義]
    破產債權是破產宣告之前發生的債權請求權,債權效力依其本身性質和法律的不同規定而有區別。我國破產法對于破產中的債權區分為擔保債權、無擔保債權、優先受償的無擔保債權三類。擔保債權指以財產作為擔保物的債權,主要指抵押和質押擔保的債權,不包括保證所擔保的債權。擔保債權在我國破產法中不屬于破產債權,不必受破產財產分配的限制,債權人可以在企業被宣告破產后即向清算組主張行使債權。但擔保債權人仍然是債權人,可以作為破產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擔保債權人放棄財產擔?;蛘哓敭a擔保不足以清償被擔保債權的剩余部分,屬于破產債權,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擔保債權包括法定優先權擔保的債權,比如上面提到的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權。
    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也被稱為普通債權,是破產債權中數額最大的一類債權,各債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不分先后。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有一部分屬于法定優先清償的債權,其優先受償權來自法律直接規定,與是否有財產擔保沒有關系,也不與特定財產發生關系。比如抵押所擔保的債權僅在抵押物的變現價值上有優先受償權,對債務人的其他財產沒有優先受償權;而法定優先清償的債權對債務人全部財產(除擔保物外)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不與特定財產掛鉤。我國法律規定的優先清償的債權有:破產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稅款,對共益債權,尤其是債務人在破產程序中正常營業所發生的債權是否優先受償沒有規定,司法解釋也未涉及。結合國外立法例和共益債權的性質看,對于共益債權中的債務人在破產程序中正常營業所發生的債權,應當給予優先受償的權利,這不僅能夠鼓勵他人與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交易,而且能夠增加債務人財產,對破產債權人全體有利。司法解釋規定的優先清償的債權還有勞動補償金、非正式職工勞動報酬和企業向職工的集資款。
    本條解釋歸納的不屬于破產債權的債權基本上分為四類:
    (1)懲罰性質的債權,即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有的國家的破產法將該種債權規定為劣后債權,即在清償順序上劣后于普通債權的債權,但仍然屬于破產債權,在破產財產清償普通債權后有剩余的,可以清償劣后債權。司法解釋將懲罰性債權解釋為不屬于破產債權的除外債權,顯然是為了減少對有限的破產財產的瓜分但這并不妨礙未來修改我國破產法時將該種債權另外定性。
    (2)破產程序開始后的債權,即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但不包括破產法和本規定作為例外肯定的破產程序開始后的債權,比如解除合同產生的損害賠償、票據付款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后付款。
    (3)股東的投資權益,即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后一種費用源于開辦單位作為投資主體的收益,所以歸入股東的投資權益。股東與債權人屬于完全不同的兩種性質的主體,股東的權益僅在所有破產債權均得到清償后才有機會獲得實現。
    (4)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即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后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原則上未在債權申報期內申報的債權均不屬于破產債權,但本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有法定障礙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申報期后申報債權,法院仍然對該債權予以確認,但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后所有末申報的債權均不再列入破產債權。故本條僅規定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后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屬于除外債權。
    當事人申報的債權是否屬于破產債權需要清算組和破產法院確認,申報人也可以提出異議,債權人會議也有審查權利,所以在債權申報時不能主觀判斷,拒絕當事人申報。故本條進一步規定“不屬于破產債權的權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也應當對當事人的申報進行登記”,以便于清算組和法院進行審查判斷。
    [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項權利是否屬于破產債權以及屬于什么順序的破產債權,均應由法律規定。在我國破產法比較原則沒有具體規定時,司法解釋可以對破產債權的范圍及權利的清償順序,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原則下進行解釋。但我們應當注意到司法解釋的內容主要是來自實踐的,未來我國新破產法將會有什么樣的變化,在破產債權的規定上是否會考慮司法解釋的內容,均需要我們拭目以待。

    8.[無償劃撥的資金]

    第六十二條 政府無償撥付給債務人的資金不屬于破產債權。但財政、扶貧、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門通過簽訂合同,按有償使用、定期歸還原則發放的款項,可以作為破產債權。
    [條旨]
    本條是關于無償劃撥資金的規定。
    [釋義]
    在我國計劃經濟時代,政府無償劃撥給國有企業的資金屬于正?,F象,此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無償劃撥資金的情況越來越少,甚至過去劃撥的資金也要改為貸款形式,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撥改貸”情況。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的原則,政府無償撥付給債務人(國有企業)的資金近似于政府“贈與”,金錢的所有權隨著交付而發生轉移屬于債務人所有,政府對債務人不享有債權,在債務人破產時當然也就不享有破產債權。本條后半段所規定的資金包含著貸款性質,即通過“簽訂合同,按有償使用、定期歸還原則”交付的資金,因此債務人負有償還義務,發放人享有破產債權。
    [應當注意的問題]
    本條規定僅適用于計劃經濟時代遺留的問題,就問題本身而言屬于我國關于破產債權的特殊內容。作為政府對債務人享有的權利,司法解釋將其部分解釋為除外債權,部分解釋為破產債權,也體現了對歷史的尊重,對其他債權人權利的尊重。

    9.[破產債權確認程序]

    第六十三條 債權人對清算組確認或者否認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清算組提出。債權人對清算組的處理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裁決。
    [條旨]
    本條是關于破產債權確認程序的規定。
    [釋義]
    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債權人按照法院通知或者公告要求申報債權,法院或者清算組(在清算組已經組成的情況下)對于申報的債權均有義務登記于債權登記表,非有法律原因(如申報之債權為法律上禁止的債權或者自然債務)不得拒絕登記。自債權登記后,無需等待債權申報期滿,清算組和法院即可以開始對申報的債權進行確認,本條規定的就是債權確認程序。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規定債權人會議有“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的職權,由于債權人會議是集體組織,如果沒有工作程序就會出現債權人審查債權人的情況,在程序上就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破產法對申報債權的確認程序也無詳細規定,對清算組和人民法院在破產債權確認上的職權也未涉及,這導致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在申報債權的確認上做法不一,有的法院直接審查申報的債權并交債權人會議討論,有的法院將審查的結果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司法解釋針對上述情況,依據破產法,結合司法實踐的常規做法,借鑒國外立法例的規定內容,將債權人申報債權的確認程序規定為:清算組初審——清算組復審——法院裁決——債權人會議審查——法院復查。本條規定的是“清算組初審——清算組復審——法院裁決”這一段程序,即“債權人對清算組確認或者否認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清算組提出。債權人對清算組的處理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裁決”。首先,清算組作為破產財產的管理人和實際的破產代表,對申報債權進行初步確認,并將確認結果通知申報債權人;其次,債權人接受確認結果的,該債權從破產登記表列入破產分配表(除債權被否認外)。不接受確認結果的,債權人可以向清算組提出復審;再次,債權人接受復審結果的,該債權列人破產分配表(除債權被否認外)。不接受復審結果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裁決?!胺ㄔ翰脹Q——債權人會議審查——法院復查”這一階段規定在本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第六項,即“債權人對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登記的債權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并作出裁定”。該條解釋照顧到有的債權沒有經過清算組復審和法院裁決程序,在清算組初審后債權人沒有異議就列入了破產分配表,所以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允許債權人提出異議,但這里的債權人是債權人會議上的其他債權人,不包括申報債權人本人,因為申報債權人的異議在上面第一個階段就已經提出,不能重復異議。其他債權人的異議可以針對清算組確認的債權,也可以針對法院裁決的債權,最終均由破產法院復查并作出裁決。
    [應當注意的問題]
    司法解釋對申報債權確認程序的規定,是在總結了司法實踐的有效做法的基礎上,依據破產法的基本規定作出的,符合公平與效率的法律價值取向。按照該程序,債權爭議最終由破產法院裁決,在制度選擇上采取了現代破產法的通行做法,而沒有選擇普通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爭議,有利于提高破產程序的效率,同時也對破產法官的素質提出了要求。清算組成立之前,登記債權工作由法院承擔,清算組成立之后,登記工作由清算組承擔,清算組可以邊登記邊審查確認債權,這也利于提高債權確認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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