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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導論-《中國法制史》

    趙昆坡 已閱6219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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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法制史》



    導 論

    中國法制史是研究中國歷代法律制度產生、發展、實施、作用、特點、本質及其演變規律的學科,是法學工作者和史學工作者通力研究的專門學問,是全國法學院、系學生必修的基礎課程,亦是立志攻讀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人員的必考課目。為學好中國法制史,我們應當事先明曉以下問題。

    一、中國法制史學科的形成與發展

    中國是個重視歷史的國家,從其產生之時起就十分重視各類歷史的記載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最早記載中國法制內容的是夏、商、周:時期的古籍《尚書》。最先使用“法制”一詞的是春秋時期的史籍《左傳》和《國語》。①而且,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學者對當時法制和法制歷史的研究始終沒有中斷,并編寫出許多關于中國法制的史志和類書。其中,最早最典型的當屬《漢書·刑法志》。從此點而論,中國法制史學科最遲形成于漢朝。
    清朝末年至民國年間,研究中國法制史的學者又用較新的方法發掘并整理了一批中國法制史資料,撰寫出許多中國法制史論著。盡管這些論著,由于時代的影響和學者本身的局限性,而存有許多需要商討之處,但其畢竟為中國法制史學科的創新奠定了基礎。
    新中國建立后,研究中國法制史的學者則運用馬克思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認真探討了中國四千余年的法制,撰寫出許多新型的中國法制史論著,基本上揭示了中國歷代法制的發展規律,為中國法制史學科的進一步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二、中國法制史學科的研究范圍

    中國法制史具有深廣的研究范圍和豐富的研究內容。中國法制史正式開始于公元前21世紀的夏朝,其時間跨度可謂上下四千年。中國法制史立足于中華民族生息、繁衍的中華遼闊國土,其地域跨度可謂方圓千萬里。中國法制史的資料浩如煙海,詳盡細密,其內容可謂博大精深。
    我們應從“縱”、“橫”兩個方面來認識和研究中國法制史。從縱向而言,中國法制史包括四大類型和四小類型的法律制度。所謂四大類型的法律制度是指:從夏代至春秋時期的奴隸制類型的法律制度;從戰國至清朝道光二十年(公元 1840年)的封建制類型的法律制度;從清末經中華民國北京政府至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的半殖民地半封建類型的法律制度;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開始的社會主義類型的法律制度。所謂四小類型的法律制度是指:中國近代與半殖民地半封建類型法律制度并存的太平天國農民革命類型的法律制度;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資產階級革命類型的法律制度;中華民國廣州武漢國民政府國共合作的法律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政權新民主主義類型的法律制度。從橫向而言,中國法制史包括中國歷代法律制度的不同層面,即包括中國歷代的立法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民商事法律制度、經濟法律制度、司法監察制度,以及近現代的憲政制度。
    作為一種專門史學,中國法制史學與其他史學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從通史角度而言,中國法制史是中國通史的一個分支;從專史角度而言,中國法制史是中國法律思想史、外國法制史、外國法律思想史及其他專史的平行學科。各自有著專門的研究范圍。

    三、中國傳統法制的主要特點

    中國傳統法制,是指自夏朝建立時開始,至清末改制前結束的中國奴隸制類型法制和封建制類型法制。其歷時達四千余年,在中國歷史上影響巨大。因此,研究中國法制史不僅要了解清末改制以后的法制特點,而且更應了解改制前中國傳統法制的特點。中國傳統法制的主要特點如下。
    (一)突出成文法典
    中國傳統的法律形式雖然多種多樣,但主要包括成文法典、習慣法和判例三大類別。其中最突出的類別就是成文法典。成文法典在夏、商、西周時期主要稱做“刑”,在春秋時期至戰國初期主要稱做“法”,在戰國中期至清代主要稱做“律”。此外,各時期還有許多其他名目的成文法。例如,西周的“誓”、“誥”、“命”,秦、漢的“令”,唐、宋的“刑統”,明、清的“會典”,等等。突出成文法典是歷史悠久的中華民族重視理性的體現,是幅員遼闊的中國實行法制統一的需要。
    (二)強調刑事內容
    其一,中國歷代王朝視君主(國王或皇帝)為天子,視國家為私器,為維護君權,比較重視國家的鎮壓職能,故刑事立法內容較多。其二,中國長期實行重農抑商的政策,商品經濟不夠發達,民商事立法不僅內容簡單,而且不能獨立,故刑事立法地位顯著。其三,刑事亦是中國古代司法的主要內容。隋朝以后中央司法官署通稱“刑部”。地方司法官署曾稱“提點刑獄司”或“提刑按察使司”。司法官通稱“刑官”。其主要負責審理刑事案件,同時亦用審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去審理民事案件。其四,中國正史中記述立法和司法活動的篇章,通稱《刑法志》或《刑罰志》。
    (三)體現君主意志
    從立法而言,中國歷朝君主始終掌握最高立法大權。其不僅有組織大臣制定、修改法律及審定、頒行法律之權,而且還有將自己的命令上升為法律之權。從司法方面而言,中國歷朝君主始終擁有最高司法大權。其有任命最高司法官之權,有裁決疑難案件、重要案件和死刑案件之權,有變通舊制、法外用刑之權,亦有據情議罪、寬赦罪犯之權。
    (四)貫徹禮教綱常
    其一,中國傳統法律以“家”、“國”為本位,全面貫徹“親親”、“尊尊”的原則和“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精神。其二,中國傳統法律中的許多律條,如“同姓不婚”、“七去”、“三不去”、“八義”、“五服”、“同居相為隱”等規定,原本都是禮的內容。其三,中國古代提倡“無訟”、“息訟”,并曾實行“春秋經義決獄”,允許以禮教的某些原則作為斷案的依據。
    (五)注意天人和諧
    其一,中國歷朝均強調立法須以“天道”、“天理”為依據。其二,中國歷朝法典在內容上均注意順從“天意”。其三,中國歷朝所實行的“秋冬行刑”、“秋審”等司法審判制度,亦注意與“天道”的運行相協調。這些內容雖不乏迷信色彩,但亦包括注意天人和諧、慎重用刑等合理成分。①
    (六)實行法政合一
    在中央,中國歷朝雖都設立單獨的司法機構,但輔佐君主的重臣或某些行政機構的長官亦可參與或干預司法。在地方,中國歷朝均實行司法與行政合一的體制。各級的行政長官就是各級的司法長官。宋、元、明、清各朝雖在路或省設有專門的司法機構,但從總體而言,這些司法機構仍處于地方行政長官的控制之下。

    四、學習中國法制史的目的

    學習中國法制史是為了啟迪我們全面地認識現行的中國法制,并積極地為現行的中國法制建設服務。即所謂“溫故而知新”,“鑒往以知來”,“古為今用”。其具體目的如下。
    (一)認清中國法制發展的大勢
    中國法制經歷了漫長而又復雜的發展歷程。通過學習中國法制史,我們可以了解中國法制從未萌到形成,從簡單到完備,從殘酷到文明,從專制到民主的發展歷程,從而認清中國法制發展的大勢。
    (二)總結、借鑒中國法制的歷史經驗
    總結中國法制的歷史經驗,來為現實的中國法制服務,是我們學習中國法制史的重要目的。以中國古代法制為例,其立法方面的“德主刑輔”、“因時制宜”的方針,其法律方面的加強吏治、嚴法懲貪的規定,其司法方面的區別對待、慎重處刑的原則,以及各司法機關互相配合并互相制約的制度,在如今仍具有積極意義。以中國近代法制為例,其立法方面的“參酌世界立法趨勢”的方針,其法律方面的以憲法為根本法諸法分立的體系,其司法方面的司法獨立、公開審判等原則和制度,在當今亦具有可資借鑒的意義。
    (三)加深對中國當代法學的理解
    歷史上的中國法制是現實中國法制的背景?,F實中國的法制是對歷史上中國法制的改造和發展?,F實和歷史不能截然分開。了解歷史上的中國法制,不僅有助于了解現實中國的法制,而且可以加深對當代法學的理解。將中國法制史中具體的法律事例,應用到對當代法學基礎理論的研究,可以更生動地印證其中的學理。將中國歷代刑事、民事等法律同當代相應的法律詳加比較,可以認清這些法律發展的脈絡和趨勢。五、學習中國法制史的方法
    中國法制史因其歷時久長、內容廣博、資料繁多、文字艱深,而成為法學中難度較大的一門學科。若想學好中國法制史,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一)堅持歷史唯物主義觀點
    以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來研究中國法制史,可以正確分析中國法制史的具體史實,可以認清中國法制發展的一般規律,可以區分中國法制史的精華和糟粕,可以總結中國法制史的經驗和教訓。
    (二)認清各種類型法律制度的特點
    學習中國法制史還必須認清中國歷史上各種類型法律制度的特點。主要認清各種類型的法律制度分別建立于何種經濟基礎之上,分別代表哪些階級和集團的利益,分別具有何種不同于前代的建樹。
    (三)探討各種類型法律制度的沿襲和變化
    學習中國法制史必須注意探討各種類型法律制度的沿襲和變化,特別是變化。歷史告訴我們,某種類型的法律制度在產生以后,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在沿襲中有發展,在發展中有變化。當變化達到一定程度時,較低類型的法律制度便轉化成較高類型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發生變化或轉化的主要原因,一是經濟基礎的發展或變化;二是階級斗爭(包括民族斗爭)的激化或緩和;三是統治階級內部斗爭的尖銳或平息;四是統治階級立法和司法經驗的積累和提高;五是外來思想文化的進人和影響。
    (四)樹立勤奮、嚴謹、求實、創新的治學精神
    面對浩如煙海的史料、眾說紛紜的史題和推陳出新的史學目標,學習中國法制史更須樹立勤奮、嚴謹、求實、創新的治學精神。治學是一種艱苦的勞動,它需要我們具備勤奮的態度。治學是一種科學的工作,它需要我們養成嚴謹的作風。治學務在探求根底,它需要我們下定求實的決心。治學志在攀登高峰,它需要我們激發創新的勇氣。我們應該以勤奮的態度,嚴謹的作風,求實的決心,創新的勇氣,認真學好中國法制史。


    ① 《左傳·文公六年》:“予之法制,告之訓典?!薄秶Z·周語中》:“民罷于逸樂,是棄先王之法制也?!?br>① 《慨書·董仲舒傳》:“春者天之所以生也,仁者君之所以愛也;夏者天之所以長也,德者君之所以養也;霜者天之所以殺也,刑者君之所以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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