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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財產關系-《新婚姻法疑難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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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姻法疑難釋解》


    二、夫妻財產關系

    ●什么是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是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財產制有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之分。法定財產制,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當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約定財產制,是指婚姻當事人以約定的方式,選擇決定夫妻財產制形式的制度。
    根據夫妻財產制的內容和特點,又可以將夫妻財產制分為統一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和聯合財產制等。
    統一財產制,是指妻將婚前財產的產權交夫統一享有,妻僅保留返還請求權。在婚姻關系終止時,夫應將妻之婚前財產或其折價金額返還給妻或妻的繼承人。
    共同財產制,是指除特有財產外,夫妻的全部財產或部分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婚姻關系終止時加以分割。
    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婚前和婚后所得的財產仍歸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同時也不排除雙方擁有一部分共同財產或一方以合同形式將其財產的管理權交于另一方。
    聯合財產制,是指夫妻各享有屬于其個人的財產所有權,但將雙方財產聯合在一起,由夫管理。當夫妻關系終止時,妻的原有財產才由本人收回或由其繼承人繼承。

    ●什么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我國的法定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我國習慣上稱為夫妻共同財產制。它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除特有財產和雙方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財產制度。

    ●什么是夫妻共同所有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特有財產和雙方另有約定之外所得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無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男女不能作為其主體。
    第二,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時間,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合法婚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從同居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戀愛或訂婚期間,不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期間,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第三,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包括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但特有財產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所得”,是指對財產所有權的取得,而非對財產必須實際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財產所有權(如繼承已開始),即使該財產在婚后才實際占有 (如婚后遺產才分割),該財產仍不屬夫妻共同財產。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財產權利,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未實際占有,該財產也屬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三個特征同時具備,才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包括哪些?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我國實行的夫妻法定財產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方的特定收人和以此收入所購置的財產,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所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時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時為止。在夫妻分居期間或離婚判決尚未生效期間,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所有權的取得時間與財產實際取得的時間不一致時,應以所有權的取得時間作為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的分界限。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工資、獎金。工資、獎金,是公民在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學校等從事體力勞動或腦力勞動所取得的收入。
    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的收益,是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實物或金錢收入,如公民從事承攬、保管、運輸、居間、設計、安裝、繪制、技術服務、咨詢、法律服務、醫療護理、講學、謄寫文稿、輔導、翻譯、導游、表演、拍照、家務勞動等勞務所取得的收入。
    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指公民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和發明權所得到的收入。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職工的買斷工齡款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出現了職工買斷(也有稱賣斷)工齡的現象,這種做法沒有國家政策和法律依據,并且情形不盡一致,尚有待商榷。在有些地區,職工買斷工齡款是指讓尚未到退休年齡的職工提前退休;企業對該職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給付一筆錢,以后發生的任何事情與企業無關,類似于養老保險金,是對今后若干年生活的一種保障。買斷工齡款與特定人身密不可分,是一種個人財產。對職工買斷工齡款是否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我們認為,職工買斷工齡款應作為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共同財產予以抵債,也不得在離婚時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夫妻財產權利如何行使?

    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是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平等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因此,不能根據夫妻雙方收入的有無或高低,來確定其享有共有財產所有權的有無或多少。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中最重要的權能,是所有權的最高表現。我國《婚姻法》第17條特別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17條規定,平等的處理權是指:(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見,夫妻對共同財產的重大處理決定,應當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進行。夫妻一方在處分共有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親自參加處分而否認處分的法律后果。夫妻—方處分共有財產,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對共同財產平等地享有權利,同時平等地承擔義務。夫妻共同生活費用,應以夫妻共同財產負擔,若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由夫妻雙方以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哪些財產為夫妻一方特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依物權法關于所有權取得的原理,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應屬個人財產。如果該財產的取得權利發生于婚前,而財產的實際取得在婚后的,也屬婚前財產,應屆夫妻個人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痹撘幎H值商榷。第一,該項規定創制了物權的取得時效制度,但我國現行民法尚無物權的取得時效制度,因此,該規定沒有立法根據。第二,該項規定沒有區分財產的原物與添附。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作為原物并未包含夫妻雙方的財產投入和勞務投入,若將其轉化為夫妻婚后共有財產則有悖于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則。第三,該項規定不利于人們樹立勞動創造財富的正確觀念,如果適用不當會助長有的婚姻當事人滋生不勞而獲的思想。因此,針對實際中的問題,應該特設規定,明確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不因夫妻關系的存續而發生改變。當然,當事人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修訂案施行(2001年4月28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的上述規定將失去效力。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專門用于夫妻一方的治療費用,應屬夫妻特有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醫療費用的支出在前,醫療費用的賠償在后,而醫療費用提前支出是用夫妻共有財產支付的,則在醫療費賠償獲得后,應扣除預先支付的部分。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方式。遺囑繼承是指按照遺囑人生前所立的遺囑來確定繼承人及遺產處理的一種繼承方式。在遺囑繼承中,遺產的繼承人及其繼承遺產的數額都是由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指定的。國家確立遺囑繼承制度,是為了使公民能夠充分行使對其個人財產的所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處分遺產,選擇自己忠實可靠的遺產繼承人。如果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遺囑繼承的方式繼承所得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規定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實質上是改變了遺囑的內容,是與《民法通則》中的所有權制度、《繼承法》中的遺囑繼承制度相矛盾的,不僅違背遺囑人的意志,而且是對遺囑人對自己所有的財產享有的處分權的無理限制。遺贈也屬如此,因此,本次《婚姻法》修訂將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規定為夫妻特有財產。不過本規定似乎還不夠徹底,因為在法定繼承中,《繼承法》有關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等內容,是立法者根據在一般情況下被繼承人可能具有的意志制定的,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依法定繼承取得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變相擴大了繼承人的范圍,違背了被繼承人的意志,顯有不當。
    夫妻一方受贈的財產,包括受贈人接受他人贈與或接受他人遺贈所得的財產。贈與是一種合同,贈與合同是一方(贈與人)自愿將自己所有的財物無償地給予對方(受贈人)所有,而對方 (受贈人)也表示接受的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受贈,包括接受遺贈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贈與(包括遺贈)的法律特征可以看出,在贈與這一民事法律關系中,贈與人與受贈人都是確定的,是不可替代的。贈與人所以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受贈人,是由贈與人的主觀意志所決定的;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只贈與給受贈人,而不贈與其他人,包括不贈與給受贈人的配偶,都是贈與人對自己所有的財產行使所有權的一種表現形式,都是合法的。如果將夫妻一方受贈所得的財產,作為夫妻共有的財產,實際上就是對贈與人對自己所有的財產行使處分權的一種限制或否定(部分否定亦為否定),是違背贈與人意志的。而這種對贈與人處分權的限制或否定,是沒有理論依據的,也是與民法對財產所有權的有關規定相沖突的,所以,是不恰當的。本項明確規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特有財產,頗值贊同。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嚴格的個人性質,應屬夫妻特有財產,司法實踐中,也一直將之視為夫妻個人財產?!痘橐龇ā繁敬涡抻喼皇菍λ痉▽嵺`的進一步確認。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一個比較靈活的規定,以便《婚姻法》更好地適應變化著的形勢。

    ●什么是夫妻約定財產制?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關于法律允許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適用的制度。
    1980年《婚姻法》適應新時期調整夫妻財產關系的需要,在規定法定財產制為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同時,又規定允許夫妻就財產關系自愿約定,以排除共同財產制的適用。我國《婚姻法》允許夫妻按照雙方的意愿,約定處理雙方的財產關系,可以滿足新形勢下夫妻因各種原因(如個人承包經營、再婚夫妻的財產、涉外婚姻及涉及港、澳、臺同胞的婚姻等)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的需要,體現了夫妻享有平等的財產權利,有利于減少家庭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本次《婚姻法》對約定財產制作了更加具體的規定,該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br>
    ●夫妻財產約定應在何時就何范圍的財產作出?

    《婚姻法》對夫妻財產關系約定的時間無限制。夫妻可以在結婚前、結婚時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約定。約定的范圍,限于夫妻財產,包括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的財產,既可就全部夫妻財產進行約定,也可就部分夫妻財產進行約定;既可以約定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或者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處分權的行使,也可以約定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債務清償責任、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清算及分割等。

    ●在什么情況下夫妻關于夫妻財產關系的約定是有效的?

    夫妻對于財產的約定,屬于雙方民事行為,只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才產生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合法約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當事人訂立,他人不得代理。
    2.約定必須自愿,意思表示真實。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愿等情況下作出的約定無效。
    3.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并且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約定財產制的標的可以是夫妻共同所得的財產,也可以是一方的婚前財產或婚后所得的財產。約定的內容包括財產的所有權的歸屬,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債務的清償責任,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清算及分割等。約定的內容不得超越當事人雙方有權支配的財產范圍,不得規避養老育幼等法律義務,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夫妻財產約定應采用什么形式?

    《婚姻法》第19條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庇纱丝梢?,夫妻財產的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免發生爭議。對口頭約定,如雙方承認,或有可靠的證據證明,應承認其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如何辦理公證?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有兩種: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和婚后財產約定協議。一般來講,婚前財產協議是對男女婚姻登記前各自所有物品、存款、債務等做劃分及約定?;楹筘敭a協議是對結婚登記后,夫妻各自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贈與、繼承等有關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承擔做出劃分、約定。雖然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是必須辦理公證,但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進行公證,不僅可以更明確地劃分夫妻財產和債務,還可以對外產生較強的法律效力。公證分兩種:一種是對婚前財產協議做公證,另一種是對婚后財產協議做公證,兩種都既可以在婚前辦理,也可在婚后辦理。辦理公證時,需提交財產約定協議,協議中應寫明以下事項:當事人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現有財產及債務名稱、數量、種類、價值、狀況等;現有財產及債務歸屬(今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及債務的歸屬);另有其他約定,如共同債務清償等。攜帶的有關證明材料有房產證、已婚夫妻結婚證等。
    公證書的效力并不是絕對的,就是說,不是任何公證書一經出具就必然有以上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這樣的規定:“經過法律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項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弊罡呷嗣穹ㄔ旱挠嘘P規定是:“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無效?!边@兩條規定說明,如果夫妻雙方是為了逃避本應承擔的債務、撫養和贍養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做出約定,約定無效,即使這個約定經過公證也不行。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產生什么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財產關系進行約定后,對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約定的效力,可分為對內(指夫妻雙方)效力與對外(指第三人)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于在夫妻之間形成了有關財產管理、使用、處分的原則界限。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錢不還,妻子有權利持借據和財產約定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丈夫歸還借款。當然,這種情況多數只在夫妻感情破裂,進行財產分割時才會發生。
    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并不具有對
    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據合同法和物權法的一般原理,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意思的合致,通過約定來安排夫妻未來財產的分割,對夫妻雙方當然具有約束力。因此,《婚姻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钡?,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時,由于夫妻財產約定沒有公示,就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利益,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夫妻財產約定須為第三人所明知的,才能發生對外效力,對第三人發生法律約束力。因此《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币嗉?,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應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財產和另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約定財產制在什么情況下適用?

    我國實行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者的適用原則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也就是說,對于夫妻財產關系,如夫妻雙方有約定的,應按約定處理;如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約定不明確時,則適用法定財產制。即約定財產制可排斥法定財產制優先適用,前者具有優先于后者適用的效力。
    《婚姻法》第19條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br>
    ●什么是扶養?

    廣義的扶養,是指一定范圍的親屬間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它沒有身份、輩份的區別,是贍養、扶養、撫養的統稱,即包括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和平輩親屬間的扶養。我國繼承法、刑法使用扶養一詞,即采廣義的解釋。狹義的扶養,僅指夫妻之間和兄弟姐妹等平輩親屬之間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我國《婚姻法》立法采狹義說。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間的扶養,專指夫妻間互相供養和相互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定范圍親屬間的扶養關系,是一種民事權利義務法律關系。同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一樣,它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要素組成:
    第一,扶養關系的主體,是根據《婚姻法》規定在扶養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扶養關系的主體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享受扶養權利的人,被稱為扶養權利人;另一種是承擔扶養義務的人,被稱為扶養義務人。
    第二,扶養關系的內容,指扶養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即扶養權利人享有的受扶養的權利及扶養請求權;扶養義務人承擔的扶養義務。也就是說,扶養關系的內容包括扶養權利和扶養義務兩個方面,前者是扶養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后者是扶養義務人承擔的義務。
    第三,扶養關系的客體,是扶養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扶養權利人接受扶養和行使扶養請求權的行為,以及扶養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扶養義務由義務人自覺履行。只有在扶養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需要扶養的權利人才行使扶養請求權,要求義務人履行法定的扶養義務。

    ●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包括哪些內容?

    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狈蚱揲g的扶養義務是基于夫妻雙方婚姻的效力而產生的。夫妻扶養義務即夫妻在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的義務,為生活保障義務。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關系的必然要求。在一般情況下,這種扶養義務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實現的。夫妻間的互相扶養,既是義務也是權利。夫妻都有扶養對方的義務,同時,也都有要求對方扶養的權利。
    夫妻相互扶養義務是法定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當夫妻一方沒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來源,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難,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養,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扶養責任。如果夫妻雙方因扶養問題發生糾紛,可以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扶養糾紛案件時,可首先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依法判決,強制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義務人拒不履行扶養義務,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什么是夫妻間相五繼承遺產的權利?

    我國《婚姻法》第24條第1款明確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繼承法》作為專門調整繼承關系的法律規范,對配偶繼承權的實際運作給予了全面具體的反映;《婦女權益保障法》針對婦女繼承權容易受到侵犯的現實,特別強調“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庇纱丝梢?,對夫妻間繼承權的理解和適用,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婚姻關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現實存續,是夫妻間相互享有繼承權的先決條件。只有在婚姻關系依法有效締結之后,合法有效終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繼承權。
    2.夫妻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同等的繼承權。除了《繼承法》所規定的喪失繼承權和限制遺產分割份額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干涉或妨礙生存配偶對繼承權的享有和行使。
    3.夫妻繼承權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能相混淆。我國以夫妻共同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凡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均為共同財產,因而當夫妻一方死亡,其現有財產狀態多為夫妻生前共有,并非全部是個人遺產。為此,必須進行夫妻共有財產的認定和分割,保障生存一方的共有財產權,同時確定死者個人遺產的價值和范圍,認定和保護生存配偶及其他同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
    4.夫妻繼承權不受婚姻存續時間長短的影響,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礙。在實踐中一定要注意防范和杜絕干涉“寡婦帶產再嫁”或干涉“上門女婿帶產再婚”等侵犯夫妻繼承權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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