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法學總論-法學階梯(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第二卷

    [羅馬]查士丁尼 已閱59815次

    查看此書介紹或購買此書


    法學總論-法學階梯(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


    第 二 卷

    第一篇 物的分類

      在前一卷,我們已經闡明了關于人的法律,現在讓我們

    來考察物,即屬于我們財產或者是不屬于我們財產的物。某

    些物依據自然法是眾所共有的,有些是公有的,有些屬于團

    體,有些不屬于任何人,但大部分物是屬于個人的財產,個

    人得以各種不同方式取得之,詳見下文。

    1.依據自然法而為眾所共有的物,有空氣、水流、海洋,

    因而也包括海岸。因此不得禁止任何人走近海岸,只要他不

    侵入住宅、公共建筑物和其他房屋,住宅房屋不象海洋那樣

    只屬于萬民法的范圍。

    2.一切河川港口是公有的,因此大家都有權在河川港口

    捕魚。

    3.海岸延伸到冬季最高潮所達到的極限。

    4.公共使用河岸也屬于萬民法的范圍,如同公共使用河

    川本身一樣;因此任何人得自由靠岸停船,系纜索于河岸的

    樹上,卸載貨物,如同在河上航行一樣。但河岸的所有權屬

    于其土地與河岸相連的人,從而生長在河岸上的樹木亦屬于

    他們所有。

    5.公共使用海岸也屬于萬民法的范圍,如同公共使用海

    洋本身一樣。因此任何人得自由在海岸上建筑小房以供憩

    息,以及在海岸涼曬魚網和從海中曳起魚網。海岸可以說不屬于

    任何人所有,它與海以及海底土地和泥沙屬于同一法律的范

    圍。

    6.屬于團體而不屬于個人的物,例如戲院、競賽場和其

    他城市全體所共有的類似場所。

    7.神圣物、宗教物、神護物都不屬于任何人所有,因為

    屬于神法范圍的東西,不構成任何人的財產。

    8.神圣物指大祭司向神隆重奉獻的東西,例如專供禮拜

    上帝的神圣建筑物以及奉獻物;根據朕的憲令,這些東西禁

    止出售和質押。如果為了贖買俘虜,另當別論。如果憑自己

    的權威而使某物變為對自己是神圣的,則該物不是神圣的而

    是瀆神的。神圣建筑物雖已塌毀,但該建筑物的基地誠如伯

    比尼安所述依然是神圣的。

    9.任何人得按其意愿在自己土地上埋葬死者,使該地變

    為宗教物,但是不得違反共有人的意愿,在原先是干凈的共

    有土地上埋葬。如系共有墓地,共有人即使違反其余共有人

    的意愿,也可以埋葬。如用益權屬于他人,所有人不經用益

    權人的同意,不得將其土地變為宗教物。但如得到所有人的

    允許可以在別人的土地上埋葬,死者;即使在埋葬死者以后

    才得到所有人的許可,該土地仍不失為宗教物。

    10.同樣,神護物如城門和城墻等,在某種程度上亦屬

    于神法的范圍,從而不構成任何人的財產。我們之所以說城

    墻是神護物(sanctos),乃是因為侵犯城墻的人,將受到死刑

    的處分;正因為如此,法律中對于犯法的人處以刑罰的那部

    分規定,叫制裁(san-ctio)。

    11.物成為個人所有可有各種不同方式;我們對有些物

    按照自然法——稱萬民法,已如上述——有些物按照市民法

    而取得物的所有權。從較古的法開始進行闡述,是較適當的

    辦法。顯然,自然法是較古的法,因為它是在人類的原始時

    由自然所規定的。至于市民法則只是在開始建立國家、設置

    長官并制定法律時才出現的。

    12.野獸鳥魚,即生長在陸上、海里和空中的一切動物,

    一旦被人捕獲,根據萬民法,即屬于捕獲者所有,因為自然

    理性要求以無主之物,歸屬最先占有者。野獸和飛鳥,是在

    自己場地或別人場地上捕獲,并無關重要。當然,主人發覺

    有人進入其場地狩獵的,得禁止其入內。你所捕獲的一切動

    物,只要在你看管之中,都應認為屬于你所有。如果動物逃

    逸,恢復了它的天然自由,它即不再屬于你,而重新屬于最

    先占有者所有。所謂恢復天然自由指動物逃逸無蹤,或者即

    使你可以望見,但已難于追捕。

    13.有人提問:如果你使野獸負傷,以致易于捕獲,它

    是否立即成為你的財產?有人主張它一經受傷立即屬于你所

    有,而且在你追捕中,一直是屬于你的;如果你停止追捕,它

    就不再屬于你的了,而重新屬于最先占有者所有。另有一些

    人認為在你未捕獲前,它還不屬于你。朕支持后一種意見,因

    為往往可以發生許多偶然事件,使你無法進行捕獲。

    14.蜜蜂按其本性是野生的。因此,密集于你樹上的蜜

    蜂,在你未把它們收在蜂箱之前,不能認為屬于你所有,正

    如在你樹上巢居的飛鳥一樣。如果別人把它們放在蜂箱里,他

    就是它們的所有人。又蜜蜂制造的蜂窩任何人均可取有。當

    然,在尚未被取走前,如你發覺有人進入你的場地,你有權

    禁止其入內。從你蜂箱里飛出的蜂群,只要你能望見而易于

    追捕,仍認為屬于你所有,否則它們屬于最先占有者所有。

    15.孔雀和鴿子按其本性也是野生的,盡管在習慣上它

    們飛出后又飛回來,因為蜜蜂也是這樣的,然而蜜蜂無疑是

    野生的。同樣,有些人把鹿養得這樣馴服,以致它們到樹林

    里去之后,慣??偸腔貋淼?,但是沒有人否認它們是野性的。

    關于這些在習慣上往往去而復返的動物,經訂定規則如下:只

    要它們具有復返的意思,它們應認為始終屬于你所有;但若

    它們不再具有復返的意思時,它們就不再屬于你,而屬于最

    先占有者所有。喪失復返習慣的動物被假定為不再具有復返

    的意思。

    16.雞和鵝按其本性不是野生的。這可以從另外有我們

    稱之為野生的雞和鵝這一點上看出。因此,如果你的鵝和雞

    由于偶然受驚而飛逸,盡管它們已經越出你的視線,但不問

    它們在什么地方,仍應認為屬于你所有;意圖為自己所有而

    保持這些動物的人即犯有竊盜罪。

    17.根據萬民法,我們從敵人那里取得的東西,立即屬

    于我們所有,甚至自由人也淪為我們的奴隸。但若他們以后

    從我們這里逃走,重返家園,他們就恢復原來的身分。

    18.在海灘上發見的珍寶和其他東西,根據自然法立即

    屬于發現者所有。

    19.同樣根據自然法,你所有的動物所生育的小動物歸

    你所有。

    20.此外,根據萬民法,由河流沖積使你的土地增加的

    部分屬于你所有。沖積是覺察不到的增益。沖積增加進行如

    此之慢,以至于誰也不知道在某一時間增加了多少。

    21.如果河流的激湍把你土地的某一部分沖走,附著于

    鄰地,顯然,它仍然是你的所有物。但若它長期附著于鄰地,

    而被它一起帶走的樹木竟在鄰地上生根,從這時起,它們應

    被認為屬于鄰地所有人所有。

    22.海中長出的島嶼——這是很少見的——屬于先占者

    所有,因為它被占有之前不屬于任何人。河中長出的島嶼,乃

    是常有的事,如果它位于河流中心,則由河流兩岸土地所有

    人,以各自沿岸土地的長度為比例,屬于各人所有。但若島

    的位置較接近于兩岸之中的一邊,它僅屬于占有這一邊沿岸

    土地的人所有。又若河在某一地點分為兩支,在下游又合而

    為一,以至把某人的土地形成島嶼,這塊地依歸屬于原來所

    有人所有。

    23.如果河流完全擯棄它的自然河床,開始流向他方,舊

    河床歸占有沿岸土地的人以各自沿岸土地的長度為比例所

    有。至于新河床則隨同河流本身所具有的地位,即屬于公有。

    如果過了一個時期,河流回到原來河床,新河床重新成為占

    有沿岸土地的人所有。

    24.土地全部被淹沒的情形則全然不同。泛濫不改變土

    地的性質,因此,一旦水勢退去,土地無疑仍屬于原來所有

    人所有。

    25.如果任何人用他人的材料制成另一物,我們通常要

    問,根據自然理性,哪一個人是所有人,是制成新物的人呢,

    還是材料所有人?例如,用他人的葡萄、橄欖或麥穗制成酒、

    油或面粉;用他人的金、銀或銅鑄成器皿;用他人的酒和蜜

    調勻而成蜜酒;用他人的藥材制成膏藥或眼藥;用他人的羊

    毛紡織成為衣服;或者用他人的木料制成船舶、箱柜或板凳。

    在薩賓派和普洛庫爾派之間進行長期的爭論之后,人們決

    定采取一種折衷意見,以下列區分為基礎。即若制成的新物,

    可以恢復到原先材料的狀態,它應認為屬于原來材料所有人

    所有;否則,應認為屬于加工者所有。例如熔鑄而成的器皿,

    可以回復到金、銀或銅的原來條塊;但是酒、油或面粉不能

    回復到葡萄、橄欖或麥穗,而蜜酒也無法分解成為原來的酒

    和蜜。但若有人用一部分他人的材料,又用一部分自己的材

    料制成新物,例如用自己的酒和他人的蜜調勻而成蜜酒,用

    自己和他人的藥材制成膏藥或眼藥,或者用自己和他人的羊

    毛紡織成為衣服,有上述情形,毫無疑問,加工者是物的所

    有人,因為他不僅提供勞動,而且提供一部分材料。

    26.如果把他人的紫絲縫織在自己的衣服上,盡管紫絲

    的價值較貴,仍作為添附之物附屬于衣服;紫絲的所有人得

    對竊取者,無論是縫制衣服者或另一個人,提起竊盜之訴和

    對人的訴訟(con-dictio)。因為即使已消滅之物不可能以返

    還之訴回復,但仍得對盜竊者或其他占有人提出對人的訴訟。

    27.如果兩人自愿將各自的材料混和①,由于混和而產生

    的物,全部屬于他們共有,例如把各自的酒混和,或如金條

    或銀塊熔化混合,即使材料不同,從而合成新物,例如酒和

    蜜合成蜜酒,或金和銀合成金銀合金,法律后果亦同,這種

    情形時,毫無疑問,新物系共同所有。如由于偶然事故而非

    由于所有人的意圖,致使彼此的材料,無論種類是否相同,發

    生混和時,法律后果仍然相同。

    28.如果鐵提和你的小麥,出于你們自愿而混雜時②,混

    雜的小麥屬于你們共同所有,因為原屬于你們各自所有的單

    個物體,即每一粒麥子,由于你們同意而成為共同所有。如

    果由于偶然事故發生混雜,或鐵提不得你的同意而予以混雜,

    混雜物不視為共同所有,因為單個物體仍保持著原來的性質;

    這種情形時,小麥并不比鐵提和你的混雜羊群更具有共同性。

    如果你們任何一人占有全部小麥,另一人即可提起對物的訴

    訟,請求回復他原有的小麥;至于鑒定彼此原有小麥的質量,

    則應由審判員裁量。

    29.如果用他人的材料在自己土地上建筑,建筑物視為

    屬于他所有,因為一切建筑物從屬于土地。材料的原來所有

    人不因而終止為所有人;但在建筑物存在時,他不能提起對

    物的訴訟要求返回材料,也不能提起提出原物之訴,因為十

    二表法規定,不得強使取出在建筑物中原屬于他人的橫梁;但

    是他得提起名為已造橫梁之訴(actiodetignojuncto)而得到

    加倍價金的補償。(tignum橫梁一詞指建筑物用以建造起來

    的一切材料而言。)這種規定,目的在于避免拆屋。但若建筑

    物由于某種原因被毀,材料所有人如未獲得加倍價金,即可

    提起返還材料的對物的訴訟或提出原物之訴。

    30.反之,如用自己的材料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建

    筑物歸屬土地所有人;在這種情況下,材料所有人失去了他

    的所有權,因為如果知道自己在他人土地上營造即被假定為

    自愿讓與其材料。因此,如果房屋毀壞,他也不得就原來材

    料提起對物的訴訟。當然,如果營造者占有土地,而土地所

    有人在請求將建筑物歸屬于他時,不愿支付材料價金和工人

    工資,其請求得因對方提出欺詐抗辯而遭駁回;當然,這應

    以營造者是善意占有人為條件。假使他明知自己不是土地的

    所有者,那么他冒失地在他所知道是別人的土地上營造,就

    因為他自己有過失而喪失權利。

    31.如果鐵提以他人的植物栽種在自己土地上,植物屬

    于鐵提所有。相反的,如果他把自己的植物栽種在梅維的土

    地上,植物屬于梅維所有,上述任何一種情形,植物都必須

    生根。在生根之前,植物仍屬原來所有人。從植物生根時起,

    植物的所有權就改變了。正因為如此,如果鐵提的地迫近鄰

    居的樹木,以致樹木在他的土地上生根,我們就說樹木成為

    鐵提所有。因為理性不容許樹木被認為屬于別人,而不屬于

    樹木所生根的那塊土地的所有人所有。因此,栽種在地界附

    近的樹木,如其根伸展及于鄰地,它就成為共同所有。

    32.根據生根的植物從屬于土地的原理,播種的麥子亦

    應認為從屬于土地。正如上述的那樣,在他人土地上營造的

    人,遇土地所有人請求以建筑物歸屬于他時,得提出欺詐抗

    辯為自己辯護,因此,以自己的費用在他人土地上善意播種

    的人,也可借助于同一抗辯而受到保護。

    33.文字即使是金質的,仍從屬于書寫文字所用的紙張

    或羊皮,如同一切營造或播種的東西從屬于土地一樣。因此,

    如果鐵提在你的紙張或羊皮上書寫了短詩、故事或演說詞,這

    一文書即屬于你,而不屬于鐵提所有。如果你在向鐵提要求

    你的書或羊皮時,拒絕支付書寫的費用,他就可以提出欺詐

    抗辯為自己辯護。當然,這里假定他是善意占有紙張或羊皮的。

    34.如在他人的板上繪畫,有人認為板從屬于畫,另有

    一些人以為不問畫的質量如何,它從屬于板。朕認為板從屬

    于畫的意見比較正確,因為如果將亞貝列士或帕拉西等的繪

    畫作為附屬物而從屬于價值非常低微的板,那是可笑的。不

    過,如果板的所有人占有作品,而繪畫的人在向他要求時,不

    愿支付板的價金,他的請求得因對方提出欺詐抗辯而遭駁回。

    如果繪畫的人占有作品,法律容許板的所有人對他行使準訴

    權①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板的所有人不支付繪畫的費用,他

    的請求得因對方提出欺詐抗辯而遭駁回;當然,這里假定繪

    畫的人是善意占有人。因為如果繪畫的人或另一個人竊取了

    板,板的所有人顯然得向他提起竊盜之訴。

    35.任何人如誤認另一人為所有人而向他善意購買土地,

    或者根據贈與或其他正當理由善意地從他那里取得土地,而

    實際上該另一人并非真正所有人,則按照自然理性要求,他

    所收取的果實應屬于他所有,作為其栽培和勞作的補償。因

    此,如事后真正所有人出現,并請求回復土地,他不得對占

    有人已消費的果實提出請求。至于明知自己是占有他人土地

    的人,他不享有同樣權利,因此他必須連同土地一起返還果

    實,哪怕果實已被消費掉。

    36.有土地用益權的人,就他自己收取的果實,成為果

    實所有人。因此,如果他死亡時果實已成熟,尚未摘取,這

    些果實不屬于他的繼承人,而是屬于土地所有人。佃戶②的

    情形,大致相同。

    37.動物的孳息,包括幼畜以及乳、鬃和毛等一起在內。

    因此,根據自然法,羔羊、小山羊、牛犢、幼駒于出生時,屬

    于用益權人所有。但是女奴的子女不是孳息,從而應歸屬于

    女奴的所有人。因為把人當做孳息是荒謬的,所有孳息都是

    自然界為了人的利益而創造出來的。

    38.對羊群有用益權的人,應以所生羔羊補充已死去的

    羊,猶里安也持這種意見。用益權人同樣應補植已凋謝的葡

    萄枝和樹木。因為他應細心栽培養育,并以善于治家的家長

    的注意來使用。

    39.哈德里安帝,根據自然公平道理,把某人在他自己

    土地上發現的財物,歸發現者所有,他又對于在神圣地或宗

    教地偶然發現的財物,作出同樣的規定。但若某人在他人土

    地上,未致力搜尋而偶然發現財物,他規定把一半歸土地所

    有人,一半歸發現者所有。根據相同原則他又規定在皇帝土

    地上所發現的財物,一半歸皇帝,一半歸發現者所有。又根

    據相同原則,在屬于公家或國庫的地方所發現的財物,一半

    歸發現者,一半歸國庫或城市所有。

    40.根據自然法,轉讓是取得物的另一種方式;所有人

    既然愿意把他的物移轉于他人,這種意愿應予承認,這是最

    符合自然公平的道理的。因此,轉讓得適用于無論那種有形

    物,所有人轉讓后,物即成為另一人的財產。俸地和貢地也

    是用這樣的方式轉讓的。俸地和貢地指在外省的土地,根據

    本皇帝憲令,現在這些土地與意大利土地已無任何區別。

    41.如作為贈與、嫁資或供任何其他用途而交付其物,物

    的所有權無疑移轉于他人。但買受人須支付價金,或用其他

    方法滿足出賣人,例如提供質物或由第三人承擔支付,才能

    取得他人出賣和交付的物。這雖然是十二表法規定的,但也

    可正確地說成是源于萬民法,即自然法。但若出賣人接受買

    受人的信用,物立即就成為買受人所有。

    42.物的交付是由所有人親自為之,或由他人按照所有

    人的意愿為之,并不重要。

    43.根據這個理由,如所有人將其財產信托他人全權管

    理,而后者出賣并交付在其管理中的一部分物時,他即把物

    的所有權轉移給了物的受領人。

    44.有時只要其所有人的意愿不通過轉讓,即足以移轉

    物的所有權,例如某人把物出借或出租給你,或寄存你處,后

    來把它出賣或贈送給你。因為他雖然并未根據出賣或贈與把

    物交付給你,但是單單由于他同意這是你的物這一事實,你

    立即取得物的所有權,如同它已根據移轉所有權的意愿而實

    際上交付給你一樣。

    45.同樣,如某人把寄存倉庫的商品出賣,在他把倉庫

    鑰匙交給買受人時,商品的所有權即移轉于買受人。

    46.不但這樣,有時即使所有人的意思只指向不確定的

    人,但仍發生所有權移轉的效力。例如大法官或執政官把施

    舍的錢,向眾人投擲,他們不知道眾人中每個人會得到多少,

    可是就因為他們愿意將每個人所能獲得的歸于他所有,所以

    他立即成為所有人。

    47.因此,可以正確地說,占取原所有人所拋棄的物的

    人,立即成為物的所有人。所有人丟掉而無意繼續使其成為

    財產一部分的物被認為是拋棄物,因為這樣做時,他立即不

    再是物的所有人。

    48.為了減輕船舶載重而在風暴中拋入海中的物,又當

    別論。這些物依然屬于所有人,因為很顯然,人們所以拋棄

    這些物,并非有意扔掉,而只是想使物的所有人連同船舶一

    起更易于避免海濤的危險。因此,如有人貪圖利益取去被沖

    到海灘上,甚或在海中的物,即構成竊盜罪。車輛行駛時所

    掉下的物,未為所有人覺察的,也屬于這種情況。

    第二篇 無形體物

    再者,有些物是有形體的,有些是沒有形體的。

    1.按其性質能被觸覺到的東西是有形體物,例如土地、

    奴隸、衣服、金銀以及無數其他東西。

    2.不能被觸覺到的東西是無形體物,這些物是由權利組

    成的,例如遺產繼承權、用益權、使用權、用不論何種方式

    締結的債權等。即使遺產中存在著有形體物,亦不相干,因

    為用益權人從土地收取的果實是有形體物而基于某種債權應

    向我們付給的東西也多半是有形體物,例如土地、奴隸、金

    錢等,盡管如此,遺產繼承權、用益權和債權等本身都是無

    形體的。

    3.屬于無形體物之類的,有對于城市和鄉村不動產所主

    張的權利,這些權利也被稱為地役權。

    第三篇 地役權

    鄉村不動產的地役權指iter(通行)、actus(駕驅)、via

    (過道)和aquaeductus(導水)等。Iter是人走過或通行而

    不是驅獸或駕車通行的權利。Actus是驅獸或駕車通行的權

    利。因此,享有通行權利不一定享有駕驅通行權,享有駕驅

    通行權的同時就享有通行權,因為他可以不帶牲畜行使這一

    權利。via是走過、驅獸或駕車通行和步行走過的權利,它包

    括通行權和駕驅通行權在內。Aquaeductus是引導水流經過

    他人土地的權利。

    1.城市不動產的地役權都是附屬于建筑物的權利;它們

    之所以被稱為城市不動產地役權,因為一切建筑物都叫做城

    市不動產,即使實際上是在鄉村建筑的。城市不動產的地役

    權有:鄰人一方承負鄰人他方房屋的負重;鄰人他方有權將

    其房屋的橫梁架在鄰人一方房屋的墻上:某人應承受或不承

    受從鄰屋滴落或流到自己建筑物或庭院的水;或他不得加高

    其建筑物以阻擋鄰屋的光線。

    2.有人認為應把下列權利歸于鄉村不動產的地役權之

    列:汲水權、牲畜飲水權、放牧權、燒制石灰權、采掘泥沙

    權。

    3.這些地役權所以被稱為不動產地役權,因為沒有不動

    產,就不能設定地役權。除非他是不動產所有人,否則他就

    不能取得關于城市或鄉村不動產的地役權,或負擔這種地役。

    4.如某人有意為鄰人的利益設定地役權,他必須以約定

    和要式口約的方式為之。他也可以在遺囑中載明,責成他的

    繼承人不加高他的房屋以免阻擋鄰屋的光線,或允許鄰居將

    其房屋的橫梁架在自己房屋的墻上或允許從鄰屋滴落的雨

    水,或允許鄰居在自己土地上通行、驅獸駕車通行,或導水。

    第四篇 用益權

    用益權是對他人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以不損害

    物的實質為限。因為這種權利設定在有形體物上,如物消滅,

    權利本身即隨同消滅。

    1.用益權可以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這種分離可采取

    各種不同方式。例如某人把用益權遺贈他人,則繼承人只享

    有所有權,而受遺贈人則享有用益權;反之,如以遺產除去

    用益權遺贈他人,受遺贈人只享有所有權,而繼承人則享有

    用益權。又可以把用益權遺贈一人,而以土地除去用益權遺

    贈另一人。如果不用遺囑設定用益權,則應以約定和要式口

    約的方式為之。但是為了不使所有權由于用益權永遠分開而

    完全陷于無用,經規定一定方式使用益權消滅,而重新納入

    所有權之內。

    2.不僅得就土地和建筑物,而且也得就奴隸、馭獸和其

    他物設定用益權,通過使用而消耗的物除外,因為無論根據

    自然法或市民法,這些物都是不適于設定用益權的。這些東

    西中有酒、油、面粉、衣服等,錢幣與此極相類似,因為通

    過在不斷周轉中使用,它也就多少等于消耗了。但是元老院

    作為一種實用的措施,規定在繼承人獲得充分擔保的情況下

    也可以就這些物設定用益權。因此,如以錢幣的用益權遺贈

    66第  二  卷他人,所給予的錢幣成為受遺贈人的所有物,但受遺贈人應

    向繼承人提供擔保,在前者死亡或身分減等時,即將同一數

    量的錢幣歸還。其他類似的東西也可以交付受遺贈人,使他

    成為物的所有人;但經估價后,受遺贈人應提供擔保,在他

    死亡或身分減等時,即以相當于估價數量的錢幣歸還。由此

    可見,嚴格說來元老院并沒有創造對于這些物的用益權,因

    為這是不可能的,元老院而是通過擔保規定了一種準用益權。

    3.用益權因用益權人死亡或遭受兩種身分減等之一,即

    大減等或中減等,或因不依約定方式和規定期間行使而消滅。

    以上都經本皇帝的憲令規定。同樣,用益權因用益權人將其

    權利移轉于所有人(用益權移轉于第三人的并不產生這一效

    果),或相反的情形,因用益權人取得物的所有權——這種情

    形稱合并——而消滅。除些之外,建筑物無論由于火災、地

    震、衰敗而消滅,用益權也消滅,就地基而言,用益權亦不

    存在。

    4.用益權終止時,它重新歸屬所有權,從此原先只有所

    有權的人對物享有全部充分的權力。

    第五篇 使用權與居住權

    單純使用權的設定方式與用益權相同,也依用益權終止

    的各種方式而消滅。

    1.但使用權的內容當然比用益權的自容狹小,因為對于

    土地享有單純使用權的人視為僅有權采取其每日所需的蔬

    菜、果實、花卉、飼草、稻草和木材。他可以在土地上居住,

    只要他不妨害土地所有人,也不阻礙在土地上從事耕種的人。

    他不能把他的權利出賣、出租或無償讓與他人,而用益權人

    則可以這樣做。

    2.對于房屋有使用權的人,他對房屋的權利只限于他本

    人在房屋中居??;他不得將他的權利移轉于他人。在經過一

    番猶豫之后,才容許有使用權的人在房屋中招待客人,跟他

    的妻子、子女、被釋自由人和象他的奴隸那樣供他使用的其

    他自由人一起居住。如果使用權屬于婦女,她也可以跟他的

    丈夫一起居住。

    3.同樣,對于奴隸有使用權的人,僅他本人有權使用奴

    隸的勞動力和服務,因為不準他以任何方式把他的權利讓與

    他人。以上所述,亦適用于馭獸。

    4.如果以牛群或羊群的使用權作為遺贈,使用人不能取

    得乳品、羔羊或羊毛,因為這些都是孳息。但他肯定可以利

    用牲畜在他土地上施肥。

    5.但是,如果以居住權遺贈他人,或以其他方式設定居

    住權的,這種權利既不是使用權,也不是用益權,而是一種

    特種權利。鑒于其實用性,并根據馬賽魯②的意見,朕公布

    了決定,不但允許享有居住權的人自己居住,而且允許他向

    他人出租其居住權。

    6.關于地役權、用益權以及使用權和居住權,已經談得

    夠了。至于遺產繼承權和債務,將在有關其目加以探討。我

    們已經簡要地闡述,根據萬民法物是怎樣取得的,現在讓我

    們探討市民法及規定的物的取得方法。

    第六篇 取得時效與長期占有

    市民法規定凡通過購買、贈與或其它合法原因善意地從

    并非所有人而誤信其為所有人的人取得其物的人,應根據其

    使用該物而持有的時間而取得之。如該物系動產,不問其在

    何處,經過一年;如某物系不動產,以在意大利境內的為限,

    經過兩年。這一規定的用意是為了避免物的所有權長期處于

    不確定的狀態。這就是古人所決定的,他們認為,為了讓所

    有人查明自己的所有物,上述規定時間已經夠了。但是朕作

    出了更完善的決定,既不使所有人過早被剝奪其財產,又不

    使這種取得方法的利益局限于任何特定地區。因此,朕公布

    憲令,規定由于使用取得動產,必須經過三年占有期間,至

    于取得不動產,則需要“長期占有”,即在場者為十年,不在

    場者為二十年;而且這種取得所有權的方式,以有正當原因

    占有其物為先決條件,可以不僅限于在意大利,而且適用于

    我們帝國統治下的一切地方。

    1.有時雖然是完全善意地占有其物,但不論經過多少時

    間,并不產生時效,例如所占有的為自由人、神圣物、宗教

    物或逃亡的奴隸。

    2.盜竊物和強占物,即使是善意占有并經過上述規定期

    間,仍不得以時效取得,因為十二表法和亞提尼法禁止以

    時效取得盜竊物,猶里和普勞提法禁止以時效取得強占物。

    3.可是,說法律禁止以時效取得盜竊物或強占物時,意

    思不是說,盜竊者或強占者本人不得以時效取得,因為對他

    們說來,另一種理由禁阻他們以使用取得,這就是他們是惡

    意占有人;我們的意思是說,其他任何人雖然從他們善意購

    買其物,或根據其他原因受讓其物,仍不得以時效取得之。由

    此可見,善意占有動產的人很少能以時效取得的,因為,出

    賣或根據其他原因交付屬于他人的物,就已構成盜竊。

    4.但有時可以發生不同情況,如果繼承人誤將他人出借

    或出租給被繼承人的物,或他人寄存在被繼承人處的物,當

    作遺產,因而出賣、贈與或作為嫁資給予善意領受者,毫無

    疑問,領受者可以時效取得財產權,因為這一物并不具有盜

    竊的瑕疵,繼承人當成自己所有而善意讓與他人,肯定不構

    成盜竊。

    5.同樣,如果對于女奴享有用益權的人,以為女奴所生

    子女屬于自己的財產,而把他們出賣或贈與,他并未犯盜竊

    罪;因為無盜竊意圖者,不構成盜竊。

    6.還可能發生不構成盜竊而移轉屬于他人的物的其他情

    況,在這種情況下,占有人得以時效取得其物。

    7.至于附屬土地的物,就更易于用時效取得。例如,某

    人并非強占場地,而是因為這一場地的所有人不在或懈怠,或

    死后未遺有繼承人,致成為空無主人的土地;雖然他是惡意

    占有者,因為他明知自己占取了他人的土地,但若以之移轉

    于善意受讓人,后者得以長期占有取得其物的所有權,因為

    他所受讓的物,既非盜竊物,亦非強占物。古人認為土地或

    場地可以被盜竊,但是現在已不采納這種意見?;实蹜椓钜?br>
    定,任何不動產占有人不得被剝奪長期的和無疑問的占有物。

    8.有時甚至可以時效取得盜竊物或強占物,例如其物重

    新處于所有人權力之下,此時物的瑕疵已經清除,從而可以

    發生時效取得。

    9.屬于朕國庫的物不能以時效取得。但是伯比尼亞安認

    為,在國庫未獲關于絕產的報告前,善意買受屬于這項財產

    一部分的物的人,可以時效取得其物。庇烏斯帝的批復以及

    塞維爾帝和安多寧帝的批復都以這種意見為根據。

    10.最后必須指出,物的本身必須無任何瑕疵,始得為

    善意買受人或根據其他正當理由而占有其物的人以時效取得

    之。

    11.誤認為有正當理由而錯誤占有時,不發生取得時效,

    例如某人自以為因買受或受贈與而占有其物,實則并未買受

    或受贈與。

    12.死亡者生前已開始計算的長期占有,仍為繼承人或

    遺產占有人的利益繼續計算時效,盡管后二者明知不動產屬

    于他人所有。但若死亡者當初占有時系出于惡意,其占有對

    于即使是不知情的繼承人或遺產占有人,也不計時效。本皇

    帝憲令關于取得時效也作同樣規定,不同占有人的占有期間

    得合并計算。

    13.根據塞維爾帝和安多寧帝的批復,出賣人和買受人

    的各自占有期間,得合并計算。

    14.瑪爾庫帝的詔令規定,向國庫買受屬于他人的物的

    人,在買賣后經過五年,得以抗辯方式排除所有人的請求。但

    是圣明的日諾帝①所頒布的憲令,對于因買受、受贈與或其

    他名義受領國庫的物的人,給予完全保障;它規定他們立即

    就有保障,不論起訴或被訴,都肯定可以勝訴。至于對于被

    轉讓物有所有權或抵押權從而認為自己具有某種訴權的人,

    得在四年內向國庫提起訴訟。朕最近頒布的憲令,規定把日

    諾憲令中有關國庫讓與行為的規定,擴大適用于從皇帝或皇

    后宮廷受領恩賞物的人。

    第七篇 贈與

    贈與是又一種取得所有權的方法。贈與有兩種:死亡原

    因的贈與和非死亡原因的贈與。

    1.死亡原因的贈與以死亡為其條件,例如某人作出贈與

    時,言明如果他因某種災禍而死亡,受贈人即取得其物的所

    有權;但若贈與人免于災禍,或因后悔而撤銷贈與,或受贈

    人先于贈與人死亡,贈與物仍歸贈與人所有?,F在這些贈與

    在任何方面都適用與遺贈相同的規定。這種贈與既同時具有

    贈與和遺贈的某些性質,應否視為贈與或遺贈,法學家的意

    見至為分歧,有的認為應視為贈與,有的認為應視為遺贈。朕

    則在憲令中規定,這些贈與的幾乎各個方面都應被列為遺贈

    的一種,并應采取朕的憲令所規定的形式來設定??傊?,死

    亡原因的贈與是指贈與人一方面寧愿以贈與物屬于自己而不

    屬于受贈人所有,另一方面,寧愿以之屬于受贈人而不屬于

    繼承人所有。這就是在荷馬作品中德勒馬赫向庇雷所作出的

    贈與:

    “喂,庇雷!因為我們不知道事情將怎樣變化,如果這些

    驕傲的求婚者在宮中把我暗殺,并分得我祖先傳下的財產,那

    么我愿意你而不愿意這些人中任何一人取有并享用這些贈與

    物。如果我能致他們于死地,那么請你同我一起高興,把這

    些東西帶到我家里來”。

    2.另一種贈與,根本不考慮到死亡,稱做生者之間的贈

    與。這些贈與完全不能與遺贈相提并論,一旦成立,不得任

    意撤銷。當贈與人表示他的意思時,不問是否采取書面方式,

    贈與即告成立。朕的憲令規定,這些贈與應以買賣為范例,轉

    讓是必要的;但是即使并無轉讓行為,贈與也有完全的效力,

    并使贈與人負有作出轉讓的義務。從前皇帝憲令規定,如果

    贈與超過二百個索立杜斯時,應作成文書加以登記;朕的憲

    令提高到五百個索拉杜斯,因此不超過此數的贈與,無須登

    記,又規定某些贈與,根本不需要登記,其本身完全有效。朕

    還作出擴大贈與效力和它的保障的許多其他新決定,詳見朕

    就這一問題所頒布的憲令。但是必須指出,雖然贈與是絕對

    地給予的,如受贈人忘恩負義,朕的憲令允許贈與人在一定

    情況下撤銷贈與,使那些以自己的財產給予他人的人,不致

    蒙受受贈人所加的、在朕的憲令中所列舉的那些傷害或損

    失。

    3.另有一種生人之間的贈與,完全為古代法學家所不知,

    這是晚近諸皇帝所實施的。我們所指的是婚前贈與(donatio

    antenuptias),這種贈與含有默示條件,即必須以后婚姻成

    立,贈與始生效力。其所以稱婚前者,因為贈與只能發生在

    婚姻以前,而從來不在婚禮舉行之后,但是既然準許在婚后

    增加嫁資,所以先帝查士?、圩钕戎贫☉椓?,規定遇有增加

    嫁資的情形時,亦得在婚姻期間增加婚前贈與。不過仍保持

    婚前贈與這一名詞,這一名詞已經不適當了,因為增加是發

    生在婚后。因此為了改進在這一問題上的法律,并使名實相

    符,朕規定這種贈與不但得在婚姻期間增加,而且得在婚姻

    期間初次成立。朕又把婚前(antenuptias)改稱由于婚姻

    (propternuptias),而且在下列涵義上與嫁資等同,即嫁資不

    僅在婚姻期間可予增加,而且可以初次成立,同樣,婚姻贈

    與(donatiopropternuptias)不但可以發生在婚姻以前,而

    且也可在婚姻后增加或初次成立。

    4.過去,市民法還承認另一種取得財產的方法,即通過

    添加而取得。例如某人和鐵提共有一個奴隸。他單獨釋放了

    奴隸,不問采取法官隆重宣告的方式或遺囑方式。此時他喪

    失了他那部分所有權,而共有人的權利則相應添加。但這是

    很壞的趨向的一個例子,因為一方面,奴隸未享受到自由,較

    人道的主人也蒙受損失,另一方面,較嚴酷的主人則獲得利

    益。所以朕認為有必要通過憲令,對這種十分可惜的現象予

    以仁慈的補救并已制定辦法使釋放者、共有人和被釋放的奴

    隸都得到好處。這一辦法是:奴隸切實獲得自由(古時立法

    者往往為了促進其自由,顯然違反普通的法律規則而作出規

    定),給予這種自由的人欣然看到自由得到維護,至于共有人

    則得到本皇帝憲令所規定的,相當于他對奴隸的權益部分的

    價金,作為補償。

    第八篇 哪些人能讓與和哪些人不能讓與

    有時發生這種情形,即所有人不得讓與其物,反之,不

    是所有人都有權讓與某物。根據猶里法,丈夫不得違反妻子

    意愿,讓與屬于嫁資一部分的不動產,哪怕這一不動產作為

    嫁資給他之后,已歸他所有。朕修正了猶里法,作了很大的

    改進。猶里法僅適用于意大利境內的不動產,而且規定未經

    妻子同意不得讓與,即使經妻子同意仍不得抵押。朕對于以

    上規定,作了修正:宣布在外省的不動產也禁止讓與或抵押,

    而且即使得到妻子同意,仍不得讓與或抵押,以免女性的柔

    弱會被人利用,造成她們財產上的損失。

    1.另一方面,債權人根據約定得出讓質押物,雖然這一

    質押物并非他的財產??墒?,這種讓與也許可以認為是出于

    債務人的意思,因為當初訂立約定時,他同意債權人如果債

    務不清償,則可出賣質押物。但是為了使債權人行使權利不

    受阻礙,并使債務人不輕易喪失他對物的所有權,朕以憲令

    規定了出賣質押物的固定方式,借以充分保證債權人和債務

    人雙方的利益。

    2.下面必須指出,男女受監護人,如未經監護人核準,

    不能讓與任何東西。因此,受監護人未經監護人核準,借錢

    給別人的,他未締結任何契約,因為他從未使受領人取得金

    錢的所有權,因此金錢如果還存在的話,可以通過訴訟把它

    追回。但若出借的金錢已被受領人花費,應分別情形而定:如

    受領人是善意的,得對他提起對人的訴訟請求返還,如系惡

    意的,得對他提起原物提出之訴。相反的,男女受監護人得

    不經監護人核準,接受給予他們的一切物。因此,債務人向

    受監護人清償時,必須得到監護人的核準,否則債務人不能

    免除債務。關于這一點,朕已經根據很明顯的理由在憲令中

    作出了規定,這一憲令是在我們宮廷財務官杰出人物、特里

    波尼亞的建議下制定,并向愷撒里亞城的辯護士們公布的。憲

    令規定受監護人的債務人得向監護人或保佐人作出清償,但

    是債務人事先必須申請審判員作出裁決,予以核準,其裁決

    不收費用。如一切依照規定辦理,即根據審判員的裁決,債

    務人清償了債務,這種清償即給予他最充分的保障。如未按

    照朕所規定的清償,應分別情形而論:受監護人如仍保有債

    務人所支付的金錢,或從中獲得利益,而再一次要求同一債

    務金額的,他的請求將因對方提出欺詐抗辯而遭駁回;但如

    果受監護人已把錢胡亂花費,或遭失竊,債務人不得再提出

    欺詐抗辯,他將被判重新清償,這是由于他未依照規定,不

    得到監護人的核準而冒失地作出清償之故。反過來說,男女

    受監護人,如未經監護人核準,不得清償。因為在這種情形

    下他們為了清償的目的所交付的物,不成為受領人所有,他

    們未經監護人核準,根本不得讓與任何東西。

    第九篇 通過哪些人取得

    我們不僅通過自身,而且通過在我們權力下的人取得,又

    通過我們對于他們有用益權的奴隸,以及通過我們善意占有

    的自由人和屬于他人的奴隸而取得。分述如次:

    1.從前,在家長權力下的子女所得到的一切東西(軍功

    財產除外),一律為他們的家長的利益而取得;因此,家長

    可以把這些通過子女取得的東西贈與、出賣或以任何其他方

    式轉移于其他子女或家外人。朕認為這是不公道的。因而朕

    頒布了一般憲令,既照顧到子女,又保持了家長所應得的。朕

    宣布,子女基于父親的財產而有所獲得的,應依古法,一律

    為父親的利益而取得,因為從父親那里得來的回到他那里去,

    又有什么不合呢?但是家子根據其他原因所取得的東西,其

    用益權由父親取得,所有權則由家子保留,這樣,他便不致

    看到自己勞動和幸運的成果,變成他人的財產而怨恨。

    2.朕又對下列情況作了規定,依照從前的憲令,父親對

    子女解除家長權時,有權在子女不為他的利益所取得的財產

    中,扣留三分之一,似乎是作為解除家長權的代價。兒子由

    于解除家長權的結果,被剝奪了財產的三分之一;他從解除

    家長權中所獲得的,成為自權者的光榮,卻因財產的減少而

    遭貶損。因此朕規定,父親可以保留一半財產,但僅具有其

    用益權而非所有權,以代替三分之一財產的所有權。這樣,財

    產的所有權原封不動,仍歸兒子,而父親所享用的財產,則

    在數量上增多了,因為他享用的不是三分之一而是一半。

    3.同樣,你們的奴隸因接受物的轉讓,或根據要式口約

    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取得的,都是為你們的利益而取得的,哪

    怕你們不知情和不愿意。因為奴隸本身是處于他人權力之下,

    所以不能有自己的財產。如果他被指定為繼承人,他不奉到

    你們的命令,不得承受遺產;而且既經奉命而承受了遺產,他

    也是為你們的利益而取得的,如同你們自身被指定為繼承人

    一樣。奴隸又為你們的利益而取得遺贈物。通過在你們權力

    下的人,你們不但取得所有權,而且占有。他們所占有的任

    何物,都視為你們占有的,因此,取得時效或長期占有都可

    以通過他們而為你們的利益發生效力。

    4.至于你們只享有用益權的奴隸,根據決定,利用你們

    所有的物或以他們的勞動所取得的物,屬于你們所有,但是

    他們根據其他不屬于上列兩種原因所取得的,其所有權歸屬

    主人。因此,如果奴隸被指定為繼承人或以贈與或遺贈給他

    的物,他不是為用益權人而是為所有人的利益而取得的。關

    于你們善意所占有的人,不論是自由人或是他人的奴隸,情

    形亦同,因為對于用益權人的規定亦適用于善意占有人。因

    此,根據上列兩種以外的原因所取得的,被占有的人如系自

    由人,則一律屬于他自己所有,如系奴隸,則屬于主人所有。

    如善意占有人以時效取得對奴隸的所有權,從而成為所有人

    時,奴隸根據一切原因所取得的,都是為他取得的。但是用

    益權人不得以時效而取得對奴隸的所有權,首先因為他只有

    使用收益的權利而不占有奴隸,其次,因為他明知奴隸是屬

    于他人的。通過你們享有用益權的奴隸,通過你們善意占有

    的奴隸,或通過你們善意把他們當作奴隸使用的自由人,你

    們不但通過他們取得所有權,而且通過他們占有。但無論是

    自由人或奴隸,必須仍依照我們已指出的區別,即限于他們

    利用你們所有的物或以他們的勞動所實現的占有。

    5.由此可見,你們不能通過不在你們權力下,或不在你

    們善意占有中的自由人取得,也不能通過你們不具有用益權

    或合法占有的、屬于他人的奴隸取得,這就是人們所說的,不

    能通過第三人取得。唯一例外是你們可以根據塞維爾帝憲

    令通過自由人,例如事務經管人,而占有,不論你們是否知

    情。如果物的交付者是所有人,你們通過這種占有而取得所

    有權,如果交付者不是所有人,則通過取得時效或長期占有

    而取得所有權。

    6.以上所述有關特定物的取得,到此告一段落。關于遺

    贈的法律,這也是你們取得特定物的所有權的依據,以及關

    于信托遺給的法律,它規定以特定物遺給你們,都可以更適

    當地放在下面再談?,F在考察一下概括取得的方式。如果你

    們成為某人的繼承人,或者你們要求占有某人的財產,或者

    你們對某人進行自權者收養,或者為維持奴隸的自由而把某

    人的遺產判給你們,在上述情況下,某人的全部財產移轉給

    你們。首先,讓我們考察遺產。它分兩類,以是否根據遺囑

    歸于你們所有而定。以下先從根據遺囑這一類開始,為此有

    必要先說明訂立遺囑所需的手續。

    第十七 訂立遺囑

    遺囑一詞,由testatiomentis而來,指確定意思的證明

    而言。

    1.為了不完全埋沒古代的事物,必須指出,從前曾經有

    過兩種遺囑,一種是在和平時期應用的,稱特別民會遺囑,

    另一種是在準備作戰時應用的,稱武裝中遺囑。后來又加上

    第三種遺囑,銅衡遺囑,因為它采用所有權要式轉移的方法,

    即在五個證人,一個司秤者——都是羅馬成熟年齡的公民

    ——以及叫做遺產買主的人之前,進行虛擬買賣。前兩種遺

    囑早在古時已經廢止,至于銅衡遺囑,雖然沿用較久,但其

    某些部分也終于廢止了。

    2.上列各種遺囑都屬于市民法范圍。以后經大法官告示,

    還實施另一種遺囑的方式。長官法不要求進行所有權要式轉

    移,有七個證人蓋章就行了,而證人蓋章的這種形式在市民

    法上并非必要。

    3.但社會的進步和憲令逐漸形成民法和長官法的統一

    體,從而規定遺囑須當著七個證人的面一次作成(這多少是

    市民法的要求),并須經證人在場簽字(這是憲令所規定的形

    式)和蓋章(這是大法官告示所規定的)。因此,現行規定似

    乎源出于三個方面。必須有證人,作為遺囑的必要程序證人

    必須始終在場,這來源于市民法;遺囑人和證人的簽字,來

    源于皇帝的憲令;至于證人的人數和蓋章,則來源于大法官

    告示。

    4.為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以免發生欺詐,除了上列這

    些程序外,朕又以憲令補充規定,繼承人的姓名須由遺囑人

    或證人親筆書寫,一切都應依照憲令的明文辦理。

    5.根據龐波尼①的意見,全體證人可以使用同一印章蓋

    印,如果七個印章上的刻印都相同,又何嘗不可呢?此外也

    可使用他人的印章蓋印。

    6.有遺囑能力的人,始得為證人。婦女、未成熟者、奴

    隸、聾啞人、精神病患者、禁治產人以及法律宣布為不誠實

    或無資格作證的人,不得為證人。

    7.關于證人中一人在訂立遺囑時被認為自由人,而以后

    發現他為奴隸的情況,哈德里安帝在對加多尼·維爾的批復

    中,以及塞維爾帝和安多寧帝在批復中都宣稱,他們愿意補

    救遺囑中的這一缺陷,因此這種遺囑應認為與按正規程序訂

    立的遺囑有同樣的效力;因為在遺囑正式蓋章成立時,這一

    證人被公認為自由人,而且并無一人對他的身分提出爭議。

    8.家長和在他權力下的兒子,或處于同一家長權下的兄

    弟兩人,得為同一遺囑的證人;因為有關家外人的事務,同

    一家庭中的幾個人充當證人,并不違反規定。

    9.在遺囑人權力下的人,不得為證人。家子在退役后就

    其軍功財產為遺囑時,家長以及處于同一家長權力下的其他

    人,不得為證人,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不容許同一家庭

    的成員充當證人。

    10.同樣,被指定為繼承人的人,處于他的權力下的人

    或其家長,以及跟他在同一家長權力下的兄弟,都不得為證

    人,因為有關訂立遺囑的全部行為,在今天看來,應認為是

    繼承人和遺囑人之間的行為。過去,這一法律問題是極其混

    亂的。雖然古人從不允許遺產買主和通過家長權紐帶而同他

    有聯系的人為證人,但容許繼承人和通過家長權紐帶而同他

    有聯系的人為證人;不過在容許他們為證人的同時,勸告他

    們不得濫用自己的權利。朕對此作了修改,把古人勸告防止

    的事項變成不合法的行為。朕比照古代法關于遺產買主的精

    神,合適地禁止現在取代舊時遺產買主地位的繼承人,或通

    過家長權紐帶而同他有聯系的其他人,作為自己的證人。因

    此,朕不把在這一問題上的舊時憲令編入我們的《憲令匯

    纂》。

    11.但是朕不拒絕受遺贈人、信托遺給受益人以及跟他

    們有聯系的人為證人,因為他們不繼承死亡者的權利。相反

    的,朕頒布了一個憲令,特別賦予他們擔任證人的能力;朕

    更愿意給予在他們權力下的人和對他們有支配權的人擔任證

    人的能力。

    12.在板上、紙上、羊皮上或其他物質上書寫遺囑,均

    無不可。

    13.任何人得制作一式多少份的遺囑,但每一份都必須

    具備規定程式。制作一式幾份的遺囑,有時是必要的,例如

    出門遠行,需要隨身攜帶一份,同時留在家里一份;也可以

    由于在人類生活中發生的許多其他情況而有此必要。

    14.以上所述是關于用書面訂立的遺囑。若不用書面訂

    立在市民法上有效的遺囑,他該知道,他必須有七個證人,并

    當他們的面口頭表示他的愿望;這將是在市民法上完全有效

    而穩固確立的遺囑。

    第十一篇 軍人遺囑

    由于軍人在這些事情上很不熟悉,皇帝憲令免除他們在

    訂立遺囑時遵守上述這些程序的義務。雖然他們沒有法定人

    數的證人,也未遵守其他必要程序,仍可訂立有效的遺囑,但

    以在服役期間訂立者為限;這一但書,是本皇帝憲令所加的,

    是有正當理由的。因此,不問軍人采用什么方式表示他們的

    最后意愿,用書面或不用書面,僅僅本于他們的意愿,就可

    訂立有效的遺囑。但當他們不在服役期間,或家居或在別處,

    他們就不能要求享受這種特權。一個軍人即使他是家子,因

    服軍役就有立遺囑的能力,但是必須根據普通法律規定,遵

    守上述關于平民訂立遺囑時所應遵守的程序。

    1.圖拉真帝關于軍人遺囑明確批復斯塔提里·塞維魯

    如下:“給予軍人可以不拘任何方式訂立有效遺囑的特權,應

    理解為首先必須明確已訂立遺囑(非現役軍人也可不用書面

    訂立遺囑),因此,有關一個軍人的財產發生爭訟時,如當初

    該軍人確曾專門召集一些證人,當著他們的面宣布,他愿意

    某人成為他的繼承人,某些奴隸獲得自由,他這樣做,就應

    認為不用書面訂立遺囑,對他的意愿應給予法律效力。但若

    在談話中常發生的那樣,他對別人說,‘我指定你為繼承人’,

    或‘我把我的財產遺留給你’,這些話就不應認為是遺囑。此

    例不可開,在這一點上,沒有比享有這種特權的軍人更有利

    害關系的了。否則某一軍人死后,人們不難找到一些證人,證

    實曾經聽他說過,要把財產遺留給那些證人隨便指出來的人;

    這樣就會背離軍人真正的意愿?!?br>
    2.聾啞軍人亦得為遺囑。

    3.這一特權是由皇帝憲令所賦予的,僅以軍人在服役期

    間并居住于軍營中者為限。因此退役軍人,或現役軍人而不

    住在軍營內,都應根據適用于全體羅馬公民的規定訂立遺囑。

    其在軍營中不根據法律所規定的程序訂立的遺囑,在退役后

    一年內有效。但若立遺囑人一年內死亡,而他加于繼承人的

    條件一年后才完成,這一遺囑應否作為軍人遺囑發生效力?

    朕批復應作為軍人遺囑發生效力。

    4.如果某人在成為軍人前,訂立不合規定的遺囑,在成

    為軍人后并在服役期間把遺囑開封,有所增刪,或用其他方

    式表示其意愿這一遺囑應該有效,則必須宣告該遺囑為有效,

    因為事實上這是以軍人的身份訂立的新遺囑。

    5.再者,如果軍人由他人進行自權者收養,或系家子而

    被解除家長權,他的遺囑應視同根據軍人的新意愿而發生效

    力,而不應該由于身分減等而失效。

    6.同時必須指出,古法和皇帝憲令比照軍功財產,允許

    某些人擁有準軍功財產,并且其中一些人,雖然處于他人權

    力之下,仍被允許以遺囑處分這部分財產。本皇帝憲令將這

    種許可推廣適用于一切擁有這種準軍功財產的人,但是他們

    必須根據一般規定的程序訂立遺囑。關于上述特權的詳細情

    況,可參閱有關憲令本文。

    第十二篇 哪些人不許可訂立遺囑

    不是每一個人都有訂立遺囑權的。首先在他人權力下的

    人沒有訂立遺囑的權利,即使他們得到家長的許可,仍不得

    訂立有效的遺囑。但有例外,上面已經提到,其中特別是在

    家長權力下的軍人,皇帝憲令允許他們以遺囑處分他們在服

    役時期取得的財物。這種權利,最初是由奧古斯都帝、奈爾

    瓦帝和杰出的圖拉真帝僅僅賦予現役軍人的。隨后哈德里亞

    安帝把這種權利同時賦予退役軍人,也就是退伍軍人。因此,

    如果家子以遺囑處分軍功財產,這種軍功財產將屬于他們所

    指定的繼承人所有。如果他們未立遺囑而死亡,又未遺有子

    女或兄弟,根據一般法律,這種財產屬于家長所有。由此可

    以推論,處于家長權下的軍人在服役時期取得的財產,他的

    父親既不得剝奪,父親的債權人也不得出賣或以其他方式阻

    撓其占有。父死之后,這些財物也不成為他與兄弟所共有,而

    專屬于他所有;雖然根據市民法,在家長權力下的人的一切

    私有財產都被計算在家長的財產之內,如同奴隸的私有財

    產①被列入主人的財產一樣;根據皇帝憲令,尤其是本皇帝

    的憲令,由于各種不同理由而規定不由家長取得的東西,不

    在此限。因此,除了擁有軍功財產或準軍功財產的那些人以

    外,其他家子所立的遺囑,哪怕在死亡前已成為自權者,一

    律無效。

    1.此外,未成熟者,因為他們沒有必需的判斷能力,精

    神病患者,因為缺乏理智,都不得訂立遺囑。即使在死亡前,

    未成熟者已經成熟,精神病患者重新恢復理智,仍不發生任

    何影響??墒蔷癫』颊咴陂g歇的清醒期間所立的遺囑,是

    有效的;在精神錯亂前所立的遺囑當然是有效的。因為依法

    訂立的遺囑以及依法成立的任何其他行為,不因事后精神錯

    亂而喪失其效力。

    2.同樣,揮霍無度而被禁止管理自己事務的人,不得訂

    立遺囑;但在禁止之前所立的遺囑,是有效的。

    3.聾啞人不總是能訂立遺囑的。聾子指完全喪失聽覺而

    不是聽覺有困難的人,啞巴指根本不能說話而不是說話有困

    難的人。其實,學識淵博的人,由于各種偶然事故,往往也

    會喪失聽說能力。因此本皇帝憲令對于這些人予以救助,允

    許他們按照憲令的規定,在一定場合和采用一定方式,訂立

    遺囑,并成立其他行為。但任何人在訂立遺囑后,因病或由

    于其他事故,成為聾啞的,其遺囑仍然有效。

    4.失明的人,除了遵照先帝查士丁的法律所規定的方式

    以外,不得訂立遺囑。

    5.被敵人俘虜的人,在被俘期間所訂立的遺囑即使以后

    返回,也不生效。但當初他在國內所立的遺囑,在他以后返

    回時,根據回國權,依然有效;如何他在被俘中死亡,根據

    考爾乃里法,該遺囑仍屬有效。

    第十三篇 剝奪子女的繼承權

    遵守上述種種規則還不足以使遺囑發生效力。凡有兒子

    在其權力下的,必須注意用記名式指定其兒子為繼承人或取

    消其繼承人資格②。如疏漏未注明,遺囑無效。因此即使兒子

    先于父親死亡,任何人仍不得根據這一遺囑成為繼承人,因

    為遺囑自始無效。但是關于女兒和男系的卑親屬(不同性

    別),古人有不同的規則。因為雖然這些人未被指定為繼承人

    或取消資格,遺囑不因而喪失效力,這些人有權會同被指定

    的繼承人取得一定部分的遺產。家長沒有必要用記名式取消

    這些人作為繼承人的資格,而可以籠統地用“其余的人”一

    詞把這些人包括在內。

    1.用記名式取消子女作為繼承人的說法如下:“我的兒

    子鐵提被取消繼承人資格”,如遺囑人沒有其他兒子,也可以

    只說“我的兒子被取消繼承人資格”,而不指出其名字。死后

    出生的子女也應被指定為繼承人或被取消資格,他們的情況

    在下列一點上是相同的,即死后出生者,無論是兒子或不拘

    性別的其他卑親屬,如被遺漏而未注明,遺囑仍然有效,不

    過隨后如死后出生者——不問性別——成為宗親,則遺囑完

    全喪失效力。因此,如懷有死后出生子女的婦女流產,將不

    存在任何障礙,以阻止被指定的繼承人繼承遺產。關于取消

    死后出生的女性繼承人,慣常用記名式或用“其余的人”一

    詞,不過如用“其余的人”一詞,必須對她們有所遺贈,以

    表示并未出于遺忘而把她們漏掉。至于死后出生的男性,即

    兒子和其他卑親屬,則只能用記名式取消其繼承人資格,說

    法如下:“以后可能出生的任何兒子,一律取消繼承人資

    格”。

    2.凡繼承自權繼承人地位,從而通過這種準宗親關系

    而成為家長的自權繼承人者,其被指定為繼承人或取消資格,

    與死后出生的兒孫相同。例如,某人有兒子和兒子所出的孫

    子女處于其權力之下,由于兒子在親等上較近,所以只有他

    才享有自權繼承人的權利,雖然孫子女和他處于同一家長權

    力之下。但如兒子在父親在世時死亡,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脫

    離家長權,孫子或孫女就繼承他的地位,他們通過準宗親關

    系而取得自權繼承人的權利①。因此,為了使遺囑不致失效,

    遺囑人在指定或用記名式取消其兒子作為繼承人而訂立有效

    遺囑的同時,必須指定或取消孫子或孫女作為繼承人;否則,

    如果兒子在他在世時死亡,由于孫子或孫女繼承兒子的地位,

    遺囑將因準宗親關系而失效。在這一點上,猶尼·維萊伊法

    有規定,遺囑人可以取消死后出生的兒孫繼承資格的同樣方

    式取消其繼承資格。

    3.根據市民法,被解除家長權的子女沒有必要在遺囑中

    被指定為繼承人或取消繼承資格,因為他們不是自權繼承人。

    但大法官命令,如他們——不問性別——不被指定時,應被

    取消繼承人資格,被取消者系男性則用記名式,女性得籠統

    包括在“其余的人”一詞內。但若他們既未被指定,又未按

    上述方式被取消繼承人資格,大法官將賦予他們違背遺囑內

    容所規定的遺產占有。

    4.被收養的子女,當其在養父權力下時,視為具有與合

    法婚姻關系中出生的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對于他們,亦

    應依上述關于親生子女的規定,指定其為繼承人或取消繼承

    人資格。但他們如已被養父解除家長權,則無論根據市民法

    或大法官告示所形成的法律,他們均不在親生子女之列。按

    照這個原則,當養子女仍在養父家中時,從另一方面,即從

    他們生父的角度來說,他們被視為家外人,沒有必要被指定

    為繼承人或取消資格;但他們如被養父解除家長權,其所處

    地位,同他們被生父解除家長權后所處的地位一樣。

    5.古法就是這樣的。但是在我們看來,在這一點上區分

    男女性別是不合理的,因為男女同樣參與生殖的自然職能,又

    考慮到古代十二表法將子女一律列為法定繼承人,而此后大

    法官看來也照此辦理,所以朕公布憲令,對于兒子、女兒和

    男系其他卑親屬,不問已生或死后出生,一律適用同樣的法

    律;這樣,所有子女無論是自權繼承人或已被解除家長權的

    人,都必須用記名式被指定為繼承人或取消繼承人資格;如

    未加注明,關于遺囑的失效以及被指定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

    的被取消,與遺囑人未注明自權繼承人或被解除了家長權的

    兒子的情況相同,無論他們已經出生,或是胎兒而在后來出

    生。至于養子,我們在他們中作了區分,規定在上述關于收

    養的憲令中。

    6.如果軍人在現役期間訂立遺囑,他明知有子女而未用

    記名式取消其已生的或死后出生的子女的繼承人資格,根據

    皇帝憲令規定,他的緘默與用記名式取消繼承人資格有同一

    效力。

    7.母親或外祖父沒有必要指定其兒女或外孫為繼承人或

    取消其繼承人資格,因此可以不予注明,因為母親或外祖父

    和母系其他尊親屬的緘默,與父親的取消行為發生同樣的效

    力。因為無論適用市民法或大法官告示——根據告示大法官

    賦予被漏注子女違背遺囑內容的遺產占有——如母親不指定

    其子女或外祖父不指定其外孫為繼承人時,都沒有必要取消

    其繼承人資格。在此情況下,兒孫等有其他補救方法,容后

    闡述。

    第十四篇 指定繼承人

    自由人和奴隸——無論自己的或他人的——都可以被指

    定為繼承人。關于自己的奴隸,過去多數人的意見認為,如

    果指定他們為繼承人,必須同時給予自由,始為適法。但是

    今天,根據本皇帝憲令,遺囑人得不明示給予自由而指定他

    們為繼承人。朕實施這一規則,非在標新立異,而是因為這

    樣才公平;保羅②在所著論麥蘇里·薩賓③和論普勞提④的

    著作中告訴我們,這同樣是亞提里欽⑤的意見。遺囑人只享

    有所有權而他人享有用益權的奴隸,亦被認為自己的奴隸。但

    是根據塞維爾帝和安多寧帝的憲令,有一種情況,雖然女主

    人指定奴隸為繼承人而給予自由,其指定行為仍屬無效,憲

    令規定的措詞如下:“理性要求,女主人在被控與奴隸有奸情

    的案件尚未判決前,不能有效地以遺囑釋放她的奴隸。由此

    得出結論,如女主人指定該奴隸為繼承人時,其指定行為無

    效”。遺囑人享有用益權的奴隸視為他人的奴隸。

    1.被主人指定為繼承人的奴隸,如一直保持同一狀態,

    于遺囑生效時成為自由人和必然繼承人。但若主人在生前

    把他釋放,他得自行決定是否承受遺產,因為他既不是由于

    主人的遺囑同時獲得自由和遺產,所以不是必然繼承人。但

    如果他被出讓,他必須奉新主人之命承受遺產,因此新主人

    通過他而成為繼承人。主人雖已指定奴隸為繼承人,并給予

    自由,但奴隸一經出讓,就不可能成為自由人或根據出讓他

    的主人的遺囑而成為繼承人,因為主人既經把他出讓,就應

    認為放棄了給予他自由的意圖。同樣,他人的奴隸被指定為

    繼承人的,如一直保持奴隸狀態,他必須奉主人之命承受遺

    產。如果他在遺囑人生前或死后而在他承受遺產前被主人出

    讓,他必須奉新主人之命承受遺產;如果他在遺囑人生前或

    死后而在他承受遺產前已獲釋放,他得自行決定是否承受遺

    產。

    2.他人的奴隸,在主人死亡后,仍得被指定為繼承人,

    因為屬于遺產的奴隸具有遺囑能力①;在遺產未被承受前遺

    產所代表的,不是未來繼承人,而是已死亡的被繼承人。同

    樣,胎兒的奴隸亦得被有效地指定為繼承人。

    3.具有遺囑能力的數人共有一個奴隸,而其奴隸被第三

    者指定為繼承人者,應奉每一主人之命,按照每人對他的所

    有部分,承受遺產。

    4.遺囑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為繼承人,人數并無限制。

    5.遺產一般被分成十二部分,總起來稱整數。從每一部

    分到整數都有它自己的名稱:uncia(一部分,即1/12),sexA

    tans(六分之一,即2/12),quadrans(四分之一,即3/12),

    triens(三分之一,即4/12),quincunx(五部分,即5/12),

    semis(一半,即6/12),septunx(七部分,即7/12),bes

    (兩個三分之一,即8/12),dodrans(減去四分之一,即9/

    12),dextans(減去六分之一,即10/12),deunx(十一部分,

    即11/12),as(整數)??墒?,遺產并非總是必然分為十二部

    分的。因為遺囑人要分為多少部分,便可分多少,因此如果

    他指定單獨一個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六部分,這六部分就構

    成整數,因為無論何人不能在死亡時一部分遺產由遺囑支配,

    另一部分則不由遺囑支配,除非他是軍人,對于軍人我們只

    考慮他在遺囑中所表示的意思。反過來說,遺囑人可以隨意

    把他的遺產分成十二部分以上的部分。

    6.如果幾個人被指定為繼承人時,遺囑人無須指明每人

    的份額,除非他不愿他們平均分得遺產。不指明份額,幾個

    繼承人就應平均分得。但如某些人的份額業經指明,而另一

    人雖被指定為繼承人,但其份額未經指明,他即承受整數中

    多余部分的遺產?;蛘邘讉人被指定為繼承人,而其份額未

    經分別指明,則多余部分由他們平分繼承之。但若整數業已

    分配給份額經指明的繼承人,而無多余時,則份額未經指明

    者分得遺產的半數,其份額已經指明者,無論一人或多人,取

    得其余半數①。至于份額未經指明的繼承人,不論在指定的名

    次上是名列第一,或在中間,或最后,都不相干,因為應始

    終認為未經明白地分配的部分是屬于他的。

    7.現在且看,如果有剩余部分未指明,同時被指定的繼

    承人中沒有一人的份額未指明的,上述情形應如何決定?例

    如被指定為繼承人的三人,經指明每人取得四分之一。在這

    里未指明部分顯然應由各繼承人按其份額的比例分得之,于

    是他們視為各被指定繼承三分之一。反之,如果所指定的繼

    承人的份額分起來超過整數,則各人的份額必須按比例扣減,

    例如指定繼承人四人,各得三分之一,在這種情況下,應視

    為各被指定繼承四分之一。

    8.如遺產部分數超過十二部分,被指定為繼承人而其份

    額未指明者,將取得補足第二個整數的余額。如第二整數已

    分配完畢,他將取得補足第三個整數的余額。但是所有這些

    部分,雖然超過十二之數,最后仍都歸原為一個整數。

    9.指定繼承人可以是不附條件的,也可以是有條件的,

    但不得附有始期或終期,例如“從我死亡時起五年后”、“從

    某日起”或“到某日止”成為繼承人。這樣附加的期日應視

    為多余的,從而繼承人的指定應視為是無條件的。

    10.在指定繼承人、遺贈、信托遺給和釋放奴隸時附有

    不可能完成的條件的,視為未附條件。

    11.如在指定時附有多種條件,而其條件是聯合條件,例

    如,“如果這件事和那些事完成了”,那么所有條件都必須符

    合;如其條件是任擇條件,例如,“如果這件事或那件事完成

    了”,那么只須符合其中一種條件即可。

    12.遺囑人得指定從未見過的人為繼承人,例如其兄弟

    在外地所生而為他所不認識的兒子,因為遺囑人不認識自己

    所指定的繼承人,并不使指定行為無效。

    第十五篇 一般的替補指定

    任何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若干不同順序的繼承人,例

    如,“如果某某將不成為我的繼承人的話,讓某某成為我的繼

    承人”,如此等等,遺囑人愿意指定多少替補人便可指定多少;

    他甚至可以作為最后替補手段指定他的奴隸為必然繼承

    人。

    1.遺囑人可以幾個人替補一人,或以一人替補幾個

    人,或一人替補一人,也可以在被指定的繼承人中間相互替

    補。

    2.如果遺囑人指定份額不相等的幾個繼承人相互替補,

    而他們所替補的份額未經指明,應認為遺囑人所給予替補的

    份額與原先指定給予的份額相等。庇烏斯帝就是這樣批復的。

    3.如以共同繼承人替補任何一個被指定的繼承人,而以

    第三人替補共同繼承人,塞維爾帝和安多寧帝批復,應不加

    區分,由第三人替補而取得上述兩人的部分①。

    4.如果誤認他人的奴隸為家長而指定其為繼承人,并載

    明如果他不成為繼承人時,由梅維替補他,則當奴隸以后奉

    主人之命承受遺產時,被指定替補者梅維可取得某一部分。因

    為這種措詞:“如果他不成為繼承人”,當遺囑人明知其在他

    人權力下時,應解釋為:“如果他本人不成為繼承人,亦不使

    他人成為繼承人”;但當遺囑人誤信其為家長時,應解釋為:

    “如果他不為自己或不為以后對他行使權力的人取得”①。這

    就是提貝里帝就有關他自己的奴隸巴推尼一案所作出的決

    定。

    第十六篇 為未成熟者替補指定

    立遺囑人以別的繼承人取代在其權力下的未成熟子女作

    為繼承人時,不但可以用上述方法作出替補指定,這就是說,

    如他的子女不成為繼承人時,以他人為繼承人,而且如其子

    女成為他的繼承人,但未成熟而死亡時,可以他人為其繼承

    人,例如這樣的說法:“我的兒子鐵提是我的繼承人,如果我

    的兒子不成為我的繼任人,或成為繼承人而在未達到自主

    (即成熟)以前死亡,即以塞伊為繼承人”。在這種情況下,如

    果兒子不成為繼承人,被指定替補者即成為父親的繼承人;但

    如果兒子成為繼承人而在未成熟前死亡,被指定替補者即成

    為兒子的繼承人。因為在習慣上,兒子在未達到自己得訂立

    遺囑的年齡時,家長可以替他訂立遺囑①。

    1.根據同樣原則,朕在《法典》中加進一個憲令,規定

    遺囑人對于兒孫輩或曾孫輩,不問性別親等,如系精神失常,

    即使已經成熟,仍得比照為未成熟者指定的辦法,指定某些

    人來替補。如果他們精神恢復正常,替補指定即喪失效力,這

    也是比照為未成熟者替補指定的辦法,因為未成熟者一旦成

    熟,替補指定即喪失效力。

    2.因此,依照上述辦法為未成熟者指定替補,可以說有

    兩個遺囑,一個是父親的,一個是兒子的,好比兒子為自己

    指定了繼承人;或者至少可以這樣說:一個遺囑涉及兩件事

    情,即兩宗遺產。

    3.但若遺囑人心懷疑慮,生怕自己死時兒子尚未成熟,

    公開指定一個替補者,會使兒子有遭受暗算之虞,他可以在

    遺囑的前部分公開地只作一般的替補指定;至于成為他的繼

    承人的兒子如在未成熟時死亡即由替補者繼承其遺產的這種

    替補指定,可以單獨寫明在遺囑的后部分,另外封好,加蓋

    印章。此外,并應在遺囑前部分注明,在兒子在世而未成熟

    時,不得啟視后部分。顯然,這種為未成熟兒子作的替補指

    定,如寫在指定兒子為繼承人的同一部分遺囑中,也具有充

    分效力,縱使這對未成熟者可能有危險。

    4.家長不但可以對于被指定為繼承人的未成熟子女作出

    替補指定,從而他們如果成為他的繼承人于未成熟時死亡,可

    以自己中意的任何人替補,而且可以對于被取消繼承人資格

    的子女為替補指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被取消繼承人資

    格的兒女,在未成熟期間,從親友處基于繼承、遺贈或贈與

    可能取得的東西,將一律歸被指定為替補的繼承人所有。上

    述關于為未成熟子女——無論被指定為繼承人或取消繼承人

    資格——的替補指定,應認為同樣適用于死后出生的子女。

    5.任何人不同時訂立自己的遺囑,就不得為其子女訂立

    遺囑,因為未成熟者的遺囑是父親遺囑的一部分和附屬部分。

    如果父親的遺囑無效,為兒子訂立的遺囑也隨之無效。

    6.遺囑人可以對于每個子女分別地作替補指定,或對于

    在未成熟年齡最后死亡者為替補指定。如果他不愿意每個子

    女未留遺囑而死亡,他可以對于他們分別地為替補指定:如

    果他為了完整地保持他們之間的法定繼承順序,他得對于最

    后死亡者為替補指定。

    7.為未成熟者作替補指定可以用記名式,例如指明“讓

    鐵提繼承”,或用一般方式注明,例如“凡成為我繼承人的

    人”。根據后面一種措詞,在未成熟子女死亡時根據替補指定

    而繼承者,乃是所有被指定成為繼承人并已接受為繼承人的

    人,各按其原經指明的份額繼承。

    8.因此,可以對于男性直到14歲為止,女性直到12歲

    為止,指定替補繼承人。一旦超過年齡,替補指定即失去其效力。

    9.但是遺囑人不得對于已被指定為繼承人的家外人或成

    熟兒子作如下的替補指定:即若他在一定期間死亡,指定他

    人為其繼承人。遺囑人只能通過信托遺給,使指定的繼承人

    負有義務移交遺產全部或一部給第三者。關于這一點的法律,

    詳見下面有關篇目。

    第十七篇 遺囑在哪種情況下失效

    依法訂立的遺囑在它被撤銷或喪失效力前一直有效。

    1.遺囑被撤銷指在遺囑人保持身分不變的情況下,遺囑

    本身在法律上失去效力而言。例如某人在訂立遺囑后,經皇

    帝批準收養自權者為自己的兒子,或根據本皇帝憲令在大法

    官前收養在家長權力下的人為兒子;在上述情況下,遺囑由

    于自權繼承人的準宗親關系而被撤銷。

    2.前一遺囑因事后依法訂立另一遺囑而被撤銷,不問根

    據后一遺囑是否有人成為繼承人;唯一應考慮的是:這種情

    形是否可能有繼承人。因此,如果被指定的繼承人放棄繼承,

    或在遺囑人在世時死亡,或在遺囑人死后而在他承受遺產前

    死亡,或者他是附條件被指定為繼承人,因條件未完成而喪

    失繼承權,在上述情況下,應認為遺囑人未留遺囑而死亡。因

    為前一遺囑被后一遺囑所撤銷而失效,后一遺囑又因無人成

    為繼承人而失效。

    3.在合法有效地訂立前一遺囑后,又同樣合法有效地訂

    立后一遺囑的,縱使在后一遺囑中僅就某些特定物指定繼承

    人,塞維爾帝和安多寧帝批復,前一遺囑仍被撤銷。我們將

    該憲令的詞句摘錄于此,因為它還含有其他內容:“塞維爾帝

    與安多寧帝批復考采伊·康潘:第二次訂立的遺囑,雖僅就

    某些特定物指定繼承人,其效力如同未載明這些特定物一樣,

    但是毫無疑問,其中被指定的繼承人或者應限于取得載明的

    東西,或者應限于取得按發爾企第法①所規定的四分之一,而

    將遺產的其余部分移交給在前一遺囑中被指定的繼承人,因

    為遺囑人在后一遺囑中載明,他在前一遺囑中明白表示的依

    然有效”。因此,這也是撤銷遺囑的一種方式②。

    4.依法訂立的遺囑又通過另一種方式而失效,這就是遺

    囑人的身分減等。朕已在第一卷中指出在何種情況下可以發

    生身分減等。

    5.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說遺囑已失效,雖然被撤銷的遺

    囑和一開始就不依法訂立的遺囑也都可以說是失效的遺囑。

    又依法訂立的遺囑,事后因發生身分減等而失效者,我們還

    同樣可以說它是被撤銷的。但是對于由于各種原由所導致的

    遺囑的無效給予不同的名稱,當然更為適宜,因此對一些稱

    為不依法訂立的,另一些依法訂立的稱為被撤銷的或失效的。

    6.最初依法訂立的遺囑,由于身分減等而失效時,它不

    是完全無效。如遺囑曾經七個證人蓋章,被指定的繼承人得

    依照遺囑內容取得遺產占有①,但以遺囑人在死亡時是羅馬

    公民和自權者為限。若遺囑之失效,是由于遺囑人喪失公民

    權或自由所致,或由于他受人收養而在死亡時仍在養父權力

    之下,則被指定的繼承人不得依照遺囑內容要求取得遺產占

    有。

    7.遺囑不能單因遺囑人事后不欲其生效而成為無效;因

    此,如果遺囑人在前一遺囑訂立后,開始訂立后一遺囑,但

    因死亡受阻,或因改變想法致未能完成的,貝提克斯帝②致

    元老院的咨文中指出,依法訂立的前一遺囑,必須在后一遺

    囑系依法訂立而經完成的情況下才失效,因為未完成的遺囑

    無疑是無效的。

    8.貝提克斯帝在同一咨文中宣稱,遺囑人為了訴訟的緣

    故而指定皇帝為繼承人的,他不會接受其遺產;為了彌補不

    依法訂立的遺囑其見而指定皇帝為繼承人者,他不會批準其

    遺囑;他不會單憑口頭指定而接受繼承人的名義;他也決不

    根據無任何法律效力的文書而取得任何物。塞維爾帝和安多

    寧帝也經常作出同樣的批復,他們說:“雖然朕不受法律束縛,

    可是朕是遵照法律而生活的”。

    第十八篇 不合人情的遺囑

    由于家長往往毫無理由地取消其子女的繼承人資格,或

    在遺囑中把他們遺漏,所以規定允許子女在認為自己被不

    公正地取消資格或遺漏時得提起不合人情的遺囑之訴,主張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精神不正常。但這并不是說遺囑人確系

    精神失常,而是指他所立遺囑,雖然合法,但不合倫常人情。

    其實,如果遺囑人確系精神失常的話,遺囑是無效的。

    1.不僅子女可以攻擊尊親屬的遺囑不合人情,反過來,

    尊親屬也可以攻擊子女的遺囑不合人情。遺囑人的兄弟姐妹,

    根據皇帝憲令,在聲名狼藉的人被指定為繼承人時,也應處

    于優先地位。因此,他們不是對任何繼承人都可以起訴的。兄

    弟姐妹以外的任何血親都不能提起這種訴訟或勝訴。

    2.親生子女和養子女(如系養子女則應遵照本皇帝憲令

    所作的區分),只有在不能依其他法律途徑得到被繼承人的遺

    產時,才可以提起不合人情的遺囑之訴。如果他們能依其他

    法律途徑得到全部或一部遺產的,便不得起訴。同樣,死后

    出生的子女不能依其他法律途徑得到遺產的,也可以提起這

    種訴訟。

    3.以上種種只有在遺囑人未在遺囑中遺給他們絲毫財產

    時,始能適用;本皇帝憲令是為了尊重天然權利才作這種規

    定的。因此,凡有任何一小部分遺產或任何一物遺給他們時,

    他們即不能提起不合人情的遺囑之訴,不過他們有權要求補

    充不足之數,以達到他們在遺囑人不留遺囑而死亡時應得的

    遺產份額四分之一,即使遺囑人并未在遺贈上指示須依公

    正人士的估計以補足四分之一。

    4.如果監護人以在其監護下的受監護人名義,接受監護

    人的父親在遺囑中所作的遺贈,而監護人的父親并未遺給監

    護人本人絲毫財產,他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他的父親的遺

    囑提起不合人情的遺囑之訴。

    5.反之,如果監護人因受監護人未從被監護人父親的遺

    囑中獲得絲毫遺產,用受監護人名義提起不合人情的遺囑之

    訴,結果敗訴,監護人并不因而喪失在同一遺囑中對他本人

    所作的任何遺贈。

    6.因此,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不得提起不合人情的遺囑

    之訴,即已經取得其應得部分的四分之一,而不論應得部分

    是通過繼承權、遺贈、信托遺給、死因贈與、本皇帝憲令中

    載明各種情形下的生前贈與或憲令規定的任何其他方法所應

    得。

    7.上述四分之一應理解為,不論有權提起不合人情的遺

    囑之訴的是一人或幾個人,總之,只給予他們四分之一,由

    他們按比例分配,即每人得到其應得部分的四分之一。

    第十九篇 繼承人的性質和差別

    繼承人或是必然的,或是自權而必然的,或是家外人。

    1.奴隸被指定為繼承人的是必然繼承人;其所以稱為必

    然,是因為不問本人愿意與否,在遺囑人死亡時,他立即成

    為自由人和必然的繼承人。因此,凡對于自己的支付能力有

    懷疑的,往往指定自己的奴隸為第一位、第二位或順序較后

    的繼承人,在遺產不能滿足債權人時,就由債權人對繼承人

    而不是遺囑人的財產進行占有、出賣或分割。為了補償這一

    不利,奴隸在他的保護人死后所取得的財產,留歸他自己所

    有,因為即使被繼承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人也不得出

    賣奴隸根據這種情況為自己所取得的財產。

    2.自權而必然的繼承人指子女,兒子所生的孫子女,以

    及其他卑親屬,但以他們在死者死亡時處于死者權力之下的

    為限。孫子女之成為自權繼承人,不僅需要在祖父死亡時處

    于其權力之下,他們的父親還需在祖父生前已終止為自權繼

    承人——或因死亡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而脫離了家長權,在

    這種情況下孫子女才取得他們父親的地位。他們被稱為自權

    繼承人,因為他們是家內繼承人;即使在家長在世時,他們

    也被認為多少是遺產所有人。因此,如某人未留遺囑而死亡,

    首先應由其子女繼承。他們又稱為必然繼承人,因為不問他

    們是否愿意,也不問根據法定繼承或根據遺囑,在任何情形

    下,他們均成為繼承人。但若他們愿意放棄遺產①的話,大

    法官應予準許,從而使債權人占有的財產是被繼承人的財產

    而不是繼承人的財產。

    3.凡不處于遺囑人權力下的人都稱為家外繼承人。因此,

    我們自己的子女,如不在我們權力下而被指定為我們繼承人

    的,是家外繼承人。出于同樣原因,母親指定的繼承人,也

    是家外繼承人,因為婦女對于子女不具有家長權。又奴隸被

    主人指定為繼承人,而在遺囑訂立后被釋放者,也是家外繼

    承人。

    4.關于家外繼承人的規則是:不問他們本人或在他們權

    力下的人被指定為繼承人,都應具有遺囑能力。這應在兩個

    不同時間來考察:首先,在遺囑訂立時,以便確定指定行為

    能否成立;其次,在遺囑人死亡時,以便認定遺囑是否發生

    效力。此外在承受遺產時,繼承人也應具有遺囑能力,不問

    他是無條件地或附條件地被指定為繼承人;因為其作為繼承

    人的能力主要應在承受遺產時來考察。但在遺囑的訂立和遺

    囑人的死亡或指定條件的完成之間的一段期間,如繼承人身

    分改變,不應發生影響,因為我們說過,所應考察的只是上

    述三個時間。具有遺囑能力者,不僅指可以訂立遺囑的人而

    言,而且指得根據他人的遺囑為自己或為他人而取得的人,盡

    管他自己不得訂立遺囑。因此,精神病患者、啞巴、死后出

    生的子女、家子和他人的奴隸都具有遺囑能力;他們雖然不

    能訂立遺囑,但是他們得根據遺囑為自己或他人而取得。

    5.家外繼承人有權考慮是否承受遺產②。但是如果有拒

    不承受遺產自由的人過問了遺產中的財產,或有權考慮是否

    承受遺產的家外繼承人承受了遺產,以后就不得再放棄繼承;

    除非他不滿25歲,因為這種年齡的人,如果冒失地承受負擔

    沉重的遺產,大法官將免除他們的責任如同大法官在他們受

    到欺詐的其他情形下所做的一樣。

    6.但是必須指出,哈德里安帝曾對于一個年滿25歲的

    人,允許其放棄遺產,因為承受遺產后,發現巨額債務,是

    在承受當時所不知者。但這是哈德里安帝對特定人所作的特

    殊恩賜。以后高爾第安帝加以推廣,但也只限于軍人。朕

    心懷仁慈,特將此利益一律賜予帝國所有臣民,并頒布公正

    而卓越的憲令,凡遵守其規定而承受遺產的,僅在遺產價值

    限度內承擔債務,因此可以不必多事考慮;除非他們不遵守

    此憲令的規定,而寧愿考慮,依照舊時法律,隨著承受遺產

    而承擔債務。

    7.在遺囑中被指定為繼承人或依法定繼承而合法繼承遺

    產的家外人,得因從事繼承人的行為,或單憑接受遺產的意

    愿,而成為繼承人。從事繼承人的行為,指如同所有人那樣

    處理屬于遺產中的物,例如出賣其物,耕種或出租其土地,或

    采用任何其他方法,無論以行為或言詞,宣布其承受遺產的

    意圖,但他必須明知其繼承人行為所涉及的物的所有人已經

    死亡,無論留有遺囑與否,而他是繼承人。因為從事繼承人

    的行為,等于從事所有人的行為,古人就常用繼承人來稱所

    有人。家外人既可以只根據意圖而成為繼承人,因此,也可

    以由于相反的意圖而立即被排除繼承資格。天生或后天聾啞

    的人,并不妨礙其從事繼承人的行為,并取得遺產,但以他

    知道自己所做的是什么為限。

    第二十七 遺贈

    現在論述遺贈。這一部分的法律看來并不在我們現在論

    述的主題范圍之內,因為這里所述的是關于物的概括取得的

    各種方法。但關于遺囑和在遺囑中指定繼承人等問題,既經

    詳加敘明,接下去探討遺贈的問題,似乎并非不恰當的。

    1.遺贈是死亡者遺下的某種贈與。

    2.從前有過四種遺贈:對物遺贈,宣告遺贈,容忍遺贈

    和先取遺贈。每一種都有特定的言詞公式,以亦有別于其他

    各種。但是過去的皇帝憲令已把這些莊嚴的言詞公式全部廢

    除了。朕為了尊重死亡者的意愿,主要依據死亡者的意向,而

    不是依據其用語,經苦心研究,遂公布憲令,規定所有遺贈

    具有同一性質,不論遺囑人采取何種用語,受遺贈人為了起訴

    要求遺贈物,不僅可以提起對人之訴,而且可以提起對物

    之訴和抵押之訴。這一憲令是經過深思熟慮而成的,只要閱

    讀其規定就可以認識到。

    3.但朕以為還不宜局限在這一憲令的范圍內。古人對于

    遺贈定下了嚴格的準則,而對于信托遺給,由于它更直接地

    出于死亡者的本意,則容許有較大的自由。因此朕以為必須

    把一切遺贈與信托遺給等同起來,不加絲毫區別。遺贈方面

    的規定所短少的,可用信托遺給來補充;并把遺贈方面的規

    定的長處推廣適用于信托遺給。但是在法學入門階段,就把

    這兩件事合起來解釋,會使青年學生在學習上感到困難。為

    了避免這種困難,朕認為分別處理較為可取。首先探討遺贈,

    然后探討信托遺給。學生在認識了它們各自的性質后,遇到

    兩者混合應用時,他們就有了準備,能有更深刻的理解。

    4.遺囑人不但可以用他自己的或繼承人的財產,而且可

    以用他人的財產作出遺贈。如以他人的財產遺贈,繼承人必

    須購買此物以交付受遺贈人,如不能購買,則給予物的價值。

    但若遺贈物不具有商品性質,無法購買,如以練兵場、大寺

    院、廟宇或公用物遺贈,則繼承人無給予物的價值的義務,因

    為這種遺贈是無效的。上述遺囑人可用他人的物遺贈,應指

    遺囑人明知其物屬于他人所有;而不是說他是不知情的,因

    為如明知屬于他人所有,他可能不會把它遺贈的。安多寧帝

    就是這樣批復的。又原告即受遺贈人應證明遺囑人明知其物

    屬于他人所有,而不是由繼承人證明遺囑人對此并不知道,這

    也是比較正確的見解,因為原告應負舉證之責。

    5.遺囑人如以質押于債權人的物遺贈,繼承人負贖回其

    物的義務。這種情形與以他人之物遺贈相同,亦須遺囑人明

    知其物已質押于債權人,而后繼承人才負贖回其物的義務。塞

    維爾帝和安多寧帝就是這樣批復的。如遺囑人有意使受遺贈

    人贖回,并明白表示其意愿,繼承人即不負贖回義務。

    6.如果以他人之物遺贈,而在遺囑人在世時其物已成為

    受遺贈人所有,在受遺贈人購買而取得該物的情況下,他可

    以提起遺囑之訴,要求償還價金。但如受遺贈人以純粹得利

    方式,例如接受贈與或其他相似方式而取得,他不能提起這

    種訴訟;因為公認的規則是,兩種純粹得利的取得方式不得

    就同一物在同一人身上發生。因此,如果兩個遺囑以同一物

    遺贈同一人,應視其第一次所取得的是物,還是物的價值;如

    果是物,他不能起訴,因為他已按純粹得利方式而取有該物,

    如果是物的價值,他可以起訴。

    7.遺囑人可以把尚未存在而將存在的物,例如某園生產

    的果實或某女奴將生育的嬰孩作為有效的遺贈物。

    8.如以同一物共同地或分別地遺贈兩人,而兩人都接受

    遺贈時,其物由兩人分得之。如其中一人由于拒不接受遺贈,

    或由于在遺囑人在世時死亡,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而不領受,

    全部遺贈物歸屬于共同受遺贈人。所謂共同地遺贈,例如遺

    囑人說:“我把我的奴隸斯提赫遺贈給鐵提和塞伊”。所謂分

    別地遺贈,例如遺囑人說:“我把我的奴隸斯提赫遺贈給鐵提,

    我把我的奴隸斯提赫遺贈給塞伊”。即使遺囑人說他遺贈的是

    同一奴隸斯提赫,仍應視為分別地遺贈。

    9.如遺囑人以他人的土地遺贈,而受遺贈人買受除去用

    益權的該土地所有權,隨后用益權又歸屬于他,受遺贈人根

    據遺囑起訴,猶里安說,要求土地之訴是有理由的,因為在

    這一請求中,用益權應被視為地役權。有上述情況下,審判

    員應命令支付扣除用益權后的土地價值。

    10.如以已屬于受遺贈人之物向受遺贈人遺贈時,其遺

    贈無效,因為已是自己之物,不能更成為自己之物??v然他

    以后出讓其物,他也無權取得該物或物的價值。

    11.如此為屬于自己之物為他人所有而遺贈,遺贈是有

    效的,因為遺贈有效與否取決于實際情況而不是他所想象的

    情況。如果遺囑人以為他所遺贈的物已屬于受遺贈人所有,而

    實際上并非如此,遺贈也是有效的,因為遺囑人的意愿仍然

    可以實現。

    12.遺囑人如以自己的物遺贈,以后又將該物出讓,柴

    爾蘇斯認為,如遺囑人出賣其物時并無撤銷遺贈的意圖,受

    遺贈人仍有權要求取得遺贈。塞維爾帝和安多寧帝就是這樣

    批復的。他們又批復決定,遺贈不動產,而在立遺囑后又將

    不動產抵押者,不得視為撤銷遺贈,受遺贈人得對繼承人起

    訴,要求向債權人贖回土地。又如以遺贈物的一部分出讓,其

    未經出讓的部分當然應給予受遺贈人,關于出讓部分,則

    限于遺贈人在出讓時并無撤銷遺贈的意圖的情況才有權取

    得。

    13.遺囑人如以免除債務向債務人遺贈,遺贈是有效的,

    繼承人既不得對債務人本人,也不得對他的繼承人或處于繼

    承人地位的任何人請求清償。債務人并且得對繼承人起訴,要

    求其免除債務。又遺囑人可以禁止繼承人在一定期間要求清

    償債務。

    14.反之,如債務人以對于債權人所負債款向債權人遺

    贈,而在遺贈中所包含的不比債務中所包含的多,其遺贈無

    效,因為債權人并不因遺贈得到任何利益。但若以附有期日

    或條件的債務作為單純債務而遺贈,遺贈是有效的,因為債

    務的清償期提前了。但若在遺囑人在世時期日到期或條件成

    就者,依據伯比尼安的意見,遺贈仍為有效,因為它一度是

    成立的。這種意見是正確的。另一種意見以為一度成立的遺

    贈后來消滅了,因為發生了當初本可能阻止成立有效遺贈的

    情況,但這種意見未被采納。

    15.如丈夫以妻子的嫁資遺贈其妻子,遺贈是有效的,因

    為它給予比嫁資返還之訴更多的東西。但如果他實際上未

    受有妻子的嫁資而以嫁資為遺贈,在這種情況下,塞維爾帝

    和安多寧帝批復,如其所作遺贈的嫁資不特加說明,其遺贈

    無效;如在遺贈中指明嫁資的一定金額或某一特定物,或載

    明在嫁資設定證書中的一定金額,在可接受為嫁資前接受為

    遺贈,其遺贈有效。

    16.如遺贈物非由于繼承人的行為而丟失,由受遺贈

    人負擔其損失。如以他人的奴隸遺贈,而奴隸非由于

    繼承人的行為被釋放者,繼承人不負責任。但遺囑人如以繼

    承人的奴隸遺贈,而繼承人隨后將其釋放,根據猶里安的

    意見,繼承人應負責,不論他是否知道該奴隸已被遺贈于

    人。又如果繼承人把被遺贈的奴隸贈與他人,而受贈人將

    奴隸釋放,則即使繼承人不知其奴隸已被遺贈,仍應負

    責。

    17.如果遺囑人以女奴連同她之所出一并遺贈,縱然女

    奴死亡,妻子女仍不失為遺贈物。同樣,如以普通奴隸連同

    附屬奴隸②一并遺贈時,縱然普通奴隸死亡,附屬奴隸仍不

    失為遺贈物,但若以奴隸連同他的特有財產一并遺贈,隨后

    奴隸死亡或被出讓或被釋放,特有財產的遺贈因而消滅。同

    樣,如遺囑人以備有使用物或裝飾物的土地或以土地連同耕

    具一并遺贈,而其土地被出讓,則附屬物和工具的遺贈也因

    而消滅。

    18.如以羊群遺贈,隨后羊群減少至僅存一頭時,受遺

    贈人得提起對物之訴,請求剩余的一頭。

    19.根據猶里安的意見,羊群的遺贈,包括在遺囑訂立

    后增添的羊在內。因為羊群是各頭羊所組成的單一體,正如

    建筑物是結合起來的石塊所構成的單一體一樣。因此,以建

    筑物遺贈的,在遺囑訂立后增添的柱子和大理石一并包括在

    遺贈物之內。

    20.如以奴隸的特有財產遺贈,特有財產在遺囑人在世

    時的一切增減,無疑地都歸受遺贈人取得或負擔。如在遺囑

    人死后和繼承人承受遺產前奴隸有所取得時,猶里安作出下

    列區別:如以特有財產遺贈奴隸本人,同時一并給予自由,受

    遺贈人在繼承人承受遺產前所取得的一切,也屬于受遺贈人

    所有:因為關于這種遺贈,受遺贈人的權利,于繼承人承受

    遺產時期才固定;如以特有財產向第三者遺贈,上述奴隸之

    所得不包括在遺贈物之內,除非所得是利用特有財產中的財

    物所得來。特有財產未經訂明遺贈奴隸者,不因遺囑給予奴

    隸自由而屬于奴隸。至于遺囑人生前釋放奴隸的,只要他不

    明示把特有財產從奴隸手中取去,特有財產即屬于奴隸所有。

    塞維爾帝和安多寧帝就是這樣批復的。他們又批復決定,以

    特有財產遺贈奴隸,不得視為給予奴隸請求返還他們為主人

    所支出費用的權利。又批復,如遺囑人命令在奴隸結清帳目,

    并從其特有財產中補足差額后即獲得自由,應認為是以特有

    財產遺贈奴隸。

    21.無論有形體物或無形體物都可以遺贈,因此遺囑人

    得以他的債權遺贈,繼承人因此就必須為受遺贈人的利益使

    用起訴權,除非遺囑人已在生前提出了給付的要求,在此情

    況下遺贈消滅。又下列遺贈亦屬有效:“我的繼承人應修繕某

    人的房屋”?;颉懊獬橙说膫鶆铡?。

    22.如遺囑人不指名地以奴隸或任何其他物遺贈,且無

    相反的表示時,其選擇特定奴隸或物的權屬于受遺贈人。

    23.選擇遺贈物,即遺囑人指示受遺贈人從其奴隸或其

    他物中加以選擇時,以前附有這一條件,即如受贈人生前不

    作出選擇,他不得將遺贈物轉給他的繼承人。本皇帝的憲令

    改進了這一點,縱然受遺贈人生前未作出選擇,他的繼承人

    仍有權選擇。為作進一步規定起見,本皇帝憲令又規定,如

    果有幾個受遺贈人,均有權選擇,而在物的選擇上存在著意

    見上的分歧,或者受遺贈人有幾個繼承人,而在物的選擇上

    相互之間意見不一致,其中一人選擇此物,他人選擇他物,為

    免遺贈失效(多數古時法學家如此主張,其實是不公平的)應

    由命運決定其選擇,在抽簽中任何人中簽,他的選擇便占優

    勢。

    24.僅得對具有遺囑能力的人遺贈。

    25.過去,對不確定的人不得遺贈或信托遺給,甚至軍

    人也不能對不確定的人遺贈,這是哈德里安帝所批復的。不

    確定的人指在遺囑人心目中不明確的人而言,好比說:“誰愿

    意把他的女兒嫁給我的兒子,就讓我的繼承人給他某塊土

    地”。同樣,對在遺囑訂立后第一個擔任執政官的人遺贈,也

    視為對不確定的人遺贈,其他類似例子尚多。此外,也不得

    以自由給予不確定的人,因為釋放奴隸,規定應用記名式①。

    指定監護人,也必須有確定的人。但遺贈若載明確定的說明,

    即對于確定的人中間的某個不確定的人遺贈,其遺贈有效。例

    如,“在我現存血親中,有誰愿意跟我女兒結婚的,就讓我的

    繼承人給他某物?!钡趯Σ淮_定的人遺贈或信托遺給的情況

    下,出于錯誤而給付的,依照皇帝憲令規定,不得請求返還。

    26.過去,對家外死后出生子女作出遺贈的,其遺贈無

    效。家外死后出生子女指出生后不列為遺囑人的自權繼承人

    的任何人。對祖父來說,被解除家長權的兒子所生的,即他

    的死后出生的孫子,是家外死后出生的人。

    27.但是這一部分并不是沒有經過適當修正的,因為朕

    在《法典》中列入的一個憲令,不但修改了關于繼承遺產部

    分的法律,而且修改了關于遺贈和信托遺給部分的法律。這

    種修改可從閱讀憲令本文得知。但是指定不確定的人為監護

    人,即使根據本皇帝的憲令,依然是被禁止的,因為任何父

    親應該注意指定確定的監護人來關懷他的后代。

    28.無論過去和現在,都可以指定家外死后出生的子女

    為繼承人,除非懷胎的婦女,依法不得成為未出生子女的父

    親的妻子。

    29.如遺囑人對受遺贈人的姓名別號發生錯誤,只要其

    人可以確定,遺囑仍屬有效。這也適用于繼承人,而這是正

    確的。指出姓名只是為了指出具體的人,如能用其他方法加

    以識別,實際上是一樣的。

    30.下列法律規則與上述極相近似,即遺贈不因在說明

    上有錯誤而無效。例如遺囑人說:“我以在我家出生的奴隸斯

    提赫作為遺贈”,雖然奴隸并非在他家出生而是買來的,只要

    能確定其人,其遺贈是有效的。下列說明亦同:“我從塞伊那

    里買來的奴隸斯提赫”,而其實該奴隸是從別處買來的;只要

    能確定要給的是哪一個奴隸,仍不失為有效的遺贈。

    31.作出遺贈所舉的錯誤原因更不影響遺贈。例如遺囑

    人這樣說:“我把我的奴隸斯提前赫贈給鐵提,因為他在我不

    在時照料我的事務”,或者“我把斯提赫遺贈給鐵提,因為他

    為我辯護,使我免于重大罪嫌”;縱然鐵提從來沒有管理遺囑

    人的事務,也沒有為他辯護,遺贈仍然有效。但若注明原因

    是以附有條件的形式,則又當別論,例如這樣說:“如果鈔提

    照料我的事務,我把某塊土地遺贈于他”。

    32.有人問遺囑人可否對繼承人的奴隸作出遺贈。如果

    無條件地遺贈,其遺贈顯然無效;即使奴隸在遺囑人在世時

    已從繼承人權力下釋放出來,亦屬無效;因為假使遺囑人于

    訂立遺囑后立即死亡,遺贈是無效的,那就不能單因為遺囑

    人壽命較長,而其遺贈便成為有效的了。但若遺囑人附有條

    件對奴隸遺贈,那就應該考察,在確定遺贈物權利時奴隸是

    否已不再在繼承人的權力之下。

    33.另一方面,對被指定為繼承人的奴隸的主人,遺囑

    人可以不附條件而作出有效的遺贈,這是毫無疑問的。因為

    遺囑人于作成遺囑后立即死亡,并不因而使受遺贈人的權利

    便固定于將是繼承人的那個人身上;因為遺產繼承和遺贈是

    分立的。很可能他人通過這一奴隸而成為繼承人,例如在奉

    主人即受遺贈人之命承受遺產前,奴隸被出讓而改處于新主

    人的權力之下;也很可能他被釋放,于是他自身成為繼承人。

    在上述無論哪種情況下,遺贈將是有效的。但若奴隸始終處

    在同一情況下,并奉受遺贈人之命承受遺產,遺贈即歸消滅。

    34.舊時,遺囑上遺贈寫于指定繼承人之前時,其遺贈

    無效,因為遺囑是在指定繼承人的行為的基礎上發生效力的,

    正因為如此,指定繼承人行為被視為全部遺囑的主腦和基礎。

    根據同一理由,給予自由不得寫在指定繼承人之前。但朕以

    為拘泥于書寫的次序(看來古人自己也不以為然)而抹煞遺

    囑人的意圖是不合理的,因此,公布憲令予以修正,準許把

    遺贈寫在指定繼承人之前,或在指定幾個繼承人之中,至于

    給予自由,總是特別重視的,更應該如此。

    35.過去,遺囑上載明遺贈在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死亡后

    發生實效的,這一遺贈無效,例如遺囑人說:“當我的繼承人

    死亡時,我作為遺贈給予”,或“在我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死

    亡前夕,我作為遺贈給予”。朕也在這一點上修正過去的規則;

    今后這種遺贈將同信托遺給發生同樣效力,使遺贈不致在這

    一點上較信托遺給還不如。

    36.遺囑人具有懲罰用意而作的遺贈、撤銷遺贈或移轉

    遺贈,過去也是一律無效的,具有懲罰用意的遺贈指強制繼

    承人①做或不做某件事而作的遺贈而言,例如遺囑人說:“如

    果我的繼承人把他的女兒嫁給鐵提”(或是相反的情形,“不

    把她嫁給他”),“讓他給塞伊十個金幣”;或“如果我的繼承

    人把奴隸斯提赫出讓”(或是相反的情形,“不把他出讓”),

    “讓他給鐵提十個金幣”。人們這樣嚴格地遵守這一規則,以

    至若干皇帝憲令指明,皇帝自身也不得接受具有懲罰用意的

    遺贈。甚至在軍人遺囑中這種遺贈也是無效的,雖然在其他

    方面軍人在遺囑中所表示的意思總是受到極端尊重的。甚至

    自由也不能具有懲罰用意而給予。依照薩賓的意見,尤其不

    能具有懲罰用意加添繼承人,例如說:“鐵提是我的繼承人,

    如果鐵提把他的女兒嫁給塞伊,就讓塞伊也做我的繼承人”。

    因為用什么方法對鐵提加以約束,不論是通過遺贈還是加添

    繼承人,毫無區別。不過如此挑剔,朕頗不以為然。因此,本

    皇帝憲令一般地規定,具有懲罰用意的遺贈、撤銷或移轉遺

    贈,與其他遺贈同樣對待,除非這是不可能的,受到法律禁

    止的或不道德的,因為我們時代的原則不能容忍這些遺囑處

    分發生效力。

    第二十一篇 遺贈的撤銷和轉移

    撤銷遺贈,無論在同一遺囑中或在遺命書其中載明,都是

    有效的。撤銷可用與遺贈相反的詞句,例如遺囑人載明:“我

    作為遺贈而給予”,后又把遺贈撤銷而載明:“我不作為遺贈

    而給予”;或不用相反的詞句,而用其他任何詞句,亦無不可。

    1.遺囑人可以把遺贈從一人轉移于另一人,例如:“我

    把過去所遺贈鐵提的一名奴隸斯提赫,遺贈塞伊”,這可載明

    在同一遺囑中或遺命書啟中;這種情形似乎對鐵提說來是撤

    銷,同時對塞伊說來是遺贈。

    第二十二篇 發爾企弟法

    尚待闡明的是發爾企弟法①,它對遺贈規定了最后一些

    限制。過去根據十二表法,遺囑人可以通過遺贈處置其全部

    財產,因為法律規定,“個人無論怎樣處置其財產,法律都認

    可”?,F在看來應對這種過分的自由加以限制,這對遺囑人本

    人說來也是有利的,因為往往他們所指定的繼承人因為一無

    所得或所得無幾拒不承受遺產,遂致他們成為不留遺囑的死

    亡者。為此曾經通過弗里法②和伏考尼法③,但由于這兩個法

    都沒有達到預期目的,最后制定了發爾企弟法,規定遺囑人

    全部遺贈不得超過其財產總數的四分之三,這就是說,無論

    被指定的繼承人是一人或數人,必須留給他或他們至少四分

    之一。

    1.現在發生一個問題:在被指定的兩個繼承人中,例如

    鐵提和塞伊,鐵提的部分,被特別指定的遺贈全部扣除了,或

    負擔很重,反之,塞伊的部分并無負擔,或所負擔的只達到

    他繼承部分的半數;在這種情形下,是否因為后者保留了全

    部遺產的四分之一或更多,而使前者不能從其所應負擔的遺

    贈中取得他應得部分的四分之一呢?經決定鐵提可以保留他

    的部分的四分之一,因為發爾企弟法的計算法應對每一個繼

    承人分別地適用。

    2.適用發爾企弟法時,應以遺囑人死亡時的財產價值為

    依據。因此,例如某人死亡時其財產總值100金幣,而他已

    把100金幣全部作為遺贈;即使在承受遺產前,由于屬于遺

    產中的奴隸的勞動,或女奴生育子女,或畜群繁殖,因而遺

    產增長,以致給付遺贈之數100金幣以后,繼承人還能保有

    四分之一,但是這對受遺贈人說來毫不發生影響,遺贈仍須

    被扣除四分之一。反之,如果遺囑人以75金幣遺贈,而在承

    受遺產前,由于火災、船舶遭難或奴隸死亡,遺產價值僅存

    75金幣或不到此數,繼承人仍應給付全部遺贈不得扣除。這

    不一定就對繼承人造成損失,因為他有自由拒不承受遺產。但

    是這樣就使受遺贈人有必要與繼承人妥協,使繼承人獲得遺

    產的一部,以免他放棄遺囑以致受遺贈人反而一無所得。

    3.適用發爾企弟法的計算法時,先扣除債務、喪葬費和

    被釋奴隸的價格,其剩余之數,四分之一由繼承人保留,以

    四分之三按遺贈的比例,分配給各受遺贈人。因此,假定全

    部遺贈是400金幣,而負擔給付遺贈的財產總值等于此數,那

    么每一受遺贈人都應減去四分之一。但如果全部遺贈為350

    金幣,每人應減去八分之一。如果全部遺贈達500金幣,應

    首先減去五分之一,然后再減去四分之一,即應首先減去超

    過財產部分,然后再從財產中減去應由繼承人保留的四分之

    一。

    第二十三篇 信托遺產繼承

    現在論述信托遺給,首先論述信托遺產繼承。

    1.最初信托遺給是沒有多大效力的,因為無法迫使任何

    人違背其意愿地去做只是由他人請求他做的事。當某人欲以

    遺產或遺贈物遺給他所不能直接遺給的人時,他便信托有能

    力根據遺囑取得的人的誠意來實現。這叫做信托遺給,因為

    不能根據法律強制執行,而只能依靠他所委托的人的誠意來

    執行。后來,奧古斯都帝常常由于對某些人的照顧,或者由

    于提出要求據說是為了皇帝的安全,或者由于某些人背信棄

    義情節十分惡劣,于是命令執政官進行干預,行使他們的權

    力。由于他們的干預顯得公正而深得民心,所以逐漸變成執

    政官經常管轄的事;信托逐漸為人們所樂于采用,以致隨后

    設置了一位特別大法官,專門受理信托遺給事件,稱為信托

    遺給大法官。

    2.首先應注意,必須在遺囑中指定某人為繼承人,然后

    信托他把遺產移交另一人。否則遺囑無效,因為沒有指定任

    何人為繼承人。因此如遺囑人寫明:“盧企·鐵提是我的繼承

    人”,他可以加上:“我請求你盧企·鐵提,一旦你承受我的

    遺產,就把它移交蓋伊·塞伊”。遺囑人也可以請求繼承人移

    交遺產的一部分。又信托遺給可以不附條件,也可以附有條

    件或規定開始日期。

    3.遺產既經移交,移交的人仍不失為繼承人。至于接受

    遺產的人過去時而被看成是繼承人,時而被看成是受遺贈人。

    4.在尼祿年間,當特列貝里·馬克西姆和亞耐·塞尼

    卡擔任執政官時期,元老院通過決議規定,基于信托遺給

    已將遺產移交后,根據市民法得由繼承人或對繼承人提起的

    一切訴訟,得向接受遺產的信托遺給受益人提起或由他提起。

    在這一元老院決議以后,大法官又將信托遺給受益人視同繼

    承人,授予對他起訴或由他起訴的準訴權。

    5.但是因為被指定的信托繼承人往往被請求移交全部或

    幾乎全部遺產,而自己則一無所得或所得無幾,所以他可能

    拒不承受遺產,信托遺給因而時常消滅。所以以后在維斯帕

    西安帝年間,當貝加斯和普西奧擔任執政官時期,元老院通

    過決議④規定,繼承人被請求移交遺產時有權保留四分之一

    以為己有,正如在遺贈的情況下,他可以根據發爾企弟法予

    以保留一樣。如系通過信托遺給而為個別物遺贈時,也準許

    其為同樣的保留。在這一元老院決議后一段時期,遺產上的

    一切負擔均由繼承人承擔,至于通過信托遺給接受部分的遺

    產的人,則被認為是分得受遺贈人,作為分得遺產一部分的

    受遺贈人。這種遺贈稱為“分得”,因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共

    同分得遺產。因此,在繼承人和分得受遺贈人間慣用的要式

    口約,也適用于繼承人和信托遺給受益人間,這就是說,以

    要式口約訂定各按比例分受遺產的利益,并分擔其負擔。

    6.因此,如果被指定的繼承人被請求移交的,不超過遺

    產的四分之三,他即把這部分遺產依特列貝里元老院決議移

    交;一切有關遺產的訴訟,都可以對他們按比例提起——對

    繼承人是依市民法的規定,對信托遺給受益人則依特列貝里

    烏斯元老院決議,仿佛他是繼承人。如果他被遺囑人請求移

    交遺產全部或四分之三以上,就應適用貝加斯元老院決議。一

    旦繼承人承受遺產,只要他是自愿的,無論他保留四分之一

    與否,他就承受遺產的全部負擔。不過,假使他保留四分之

    一,他們之間可以成立部分和按部分的要式口約,正如在分

    得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間成立的一樣。假使他移交了全部遺

    產,他們之間便可成立買賣遺產的要式口約。但若被指定的

    繼承人拒不承受遺產,說他擔心承受遺產有遭受損失之虞,則

    按貝加斯元老院決議規定,在信托遺給受益人提出請求時,繼

    承人得奉大法官之命承受遺產并移交之,而且正如特列貝里

    元老院決議所規定的情況,一切訴權都可由接受遺產的人行

    使或對接受遺產的人行使。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任何要式

    口約,因為移交遺產的繼承人已獲得了保障,而有關遺產的

    全部訴權,都已移交由接受遺產的人行使或對他行使;這里,

    兩種元老院決議同時適用。

    7.但是對于在適用貝加斯元老院決議的情況下成立的要

    式口約,甚至古人亦不以為然。一位偉大天才伯比尼安甚至

    認為在某些情形下等于強詞奪理。朕主張,法律寧可簡單,

    不要復雜。因此,在考慮了兩種元老院決議異同之后、朕廢

    止了成立在后的貝加斯元老院決議,而賦予特列貝里元老院

    決議唯一的權威。今后一切信托遺給,根據這一決議,都必

    須移交,不問繼承人按照遺囑人在遺囑中的規定取有遺產的

    四分之一,或超過或不足此數,甚或一無所得;如一無所得,

    或所得少于四分之一,他可以根據朕的規定,保留四分之一,

    或補足短少之數,如其已經給付,可以要求返還;至于訴權,

    可按比例分別對于繼承人和信托遺給受益人行使之,正如特

    列貝里元老院決議所規定的。如果信托繼承人自愿移交全部

    遺產,屬于遺產的全部訴權移轉,由信托遺給受益人行使,或

    對他行使。至于貝加斯元老院決議的主要規定:如果被指定

    的繼承人拒不承受遺產,只要信托遺給受益人提出請求,可

    以強制繼承人移交全部遺產,從而一切訴權,應移轉向信托

    遺給受益人行使或由他行使。這一規定現在移到特列貝里元

    老院決議中,今后,繼承人如拒絕承受遺產,而信托遺給受

    益人愿意接受遺產的移交,則僅根據特列貝里元老院決議,就

    可被強制繼承人移交;他本身既不獲得利益,也不負擔損失。

    8.某人被指定繼承全部遺產而同時被請求移交遺產全部

    或一部,或被指定繼承一部分而同時被請求移交這一部分或

    其中一定的部分,這兩種情形之間,并無任何區別,因為上

    述關于移交全部遺產的規定,也適用于后一種情形。

    9.如果遺囑人指明由某人扣除或先取一物,例如一塊土

    地或其他物件,其價值相當于遺產四分之一,而同時請求他

    移交遺產時,他應根據特列貝里元老院決議移交,如同他被

    請求于保留四分之一以后將其余遺產移交一樣。所不同者,在

    前一種情況下,即繼承人被請求于扣除或先取一物后移交遺

    產,根據這一元老院決議,全部訴權,隨之移轉于信托遺給

    受益人;至于繼承人取得之物,則無任何有關遺產的負擔,完

    全象通過遺贈而取得一樣。反之,在后一種情況下,即繼承

    人被請求于保留四分之一以后移交遺產,則訴權按比例分配,

    關于遺產四分之三的部分移轉于信托遺給受益人,關于四分

    之一的部分仍屬于繼承人。此外在某人被請求于扣除或先取

    某物后移交遺產的情況下,雖然某物構成遺產的極大部分,全

    部訴權仍移轉于信托遺給受益人。因此,后者應該考慮,讓

    繼承人將遺產移交于他,是否得計。以上所述,同樣適用于

    被指定的繼承人所應扣除或先取者是兩宗或兩宗以上的物,

    或是一定金額而其數量相當于遺產四分之一,或竟構成遺產

    的極大部分。以上所述關于被指定繼承全部遺產者,同樣適

    用于被指定繼承遺產之一部的人。

    10.除此以外,未留遺囑而臨終的人,得請求他所知道

    將依市民法或大法官法取得遺產的人,把遺產全部或一部,或

    任何特定物如土地、奴隸、一定金額等移交第三人。至于遺

    贈則非載明在遺囑中者無效。

    11.信托遺給受益人得被遺囑人請求重新將其物的全部

    或一部,甚或另一物移交另一人。

    12.最初,信托遺給全憑繼承人的誠意,這也就是其名

    稱和性質的由來。奧古斯都帝最先賦予它法律上的強制力加

    以補救。朕企圖比奧古斯都帝更進一步,當杰出人物、帝國

    財務官特里波尼亞提請本皇帝注意某一案件時,朕制定憲令

    規定,如遺囑人信托他的繼承人移交遺產或特定物,而其事

    既無文書,又無五個足數的證人(在信托遺贈中規定的法定

    人數)可資證明,只有少數而不足五個證人,或根本沒有一

    個證人在場,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繼承人的父親或他人信

    托繼承人的誠意,請求其移交,如這一繼承人背信棄義,拒

    絕履行信托遺給,并矢口否認其事,信托遺給受益人在宣誓

    表明自己的誠實信用之后,得要求繼承人宣誓,繼承人便受

    到強制,他或者宣誓,否認受到信托,或者——如其拒絕宣

    誓——向信托遺給受益人給付,不論是遺產全部,或是特定

    物。這是可以允許的,以免遺囑人所信托繼承人執行的最后

    意愿不致于被破壞。同一規定也適用于受遺贈人或信托遺給

    受益人而負有同樣移交義務的人。如果負有這種移交義務的

    人,自己承認應該移交,但在法律上?;ㄕ?,圖謀規避,那

    就無論如何應強制他履行其責任。

    第二十四篇 特定物的信托遺給

    遺囑人可以用信托辦法遺給特定物,如土地、奴隸、衣

    服、金銀、錢幣等,他可以請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把物移交于

    另一人,盡管他不能使受遺贈人負遺贈的義務。

    1.遺囑人不但可以把自己的物,而且可以把屬于繼承人、

    受遺贈人、信托遺給受益人或其他任何人的物信托遺給。因

    此,受遺贈人和信托遺給受益人得被請求不但移交遺囑人所

    遺給他們的物,而且移交其他物,不問其物是屬于他們或別

    人所有。但應注意一點:任何人不得被請求移交超過他們根

    據遺囑所得的;超過這部分的信托遺給無效。以他人之物信

    托遺給的,被請求移交的人應買受其物而移交,或支付其物

    的估計價值。

    2.同樣,可以通過信托遺給而給予奴隸自由,即請求繼

    承人、受遺贈人或信托遺給受益人釋放奴隸。至于遺囑人請

    求釋放的是自己的奴隸,或是繼承人、受遺贈人甚或其他人

    的奴隸,則無關重要。如果奴隸不是遺囑人的財產,必須買

    受而釋放之。若奴隸的主人不愿出賣——應假定他從載明遺

    給自由的遺囑中并無所得——遺給自由的信托并不消滅,

    而是推遲,因為可能過了一個時期,會出現購買奴隸的機會,

    從而給予奴隸自由。通過信托遺給而被釋放的奴隸,不視為

    遺囑人的被釋自由人——縱然過去他是遺囑人的奴隸——而

    是實行釋放他的人的被釋自由人。反之,直接根據遺囑獲得

    自由的,是遺囑人的被釋自由人,稱為冥國自由人。直接根

    據遺囑獲得自由的,僅以在遺囑人訂立遺囑時并在死亡時都

    是遺囑人的奴隸者為限。直接給予自由指遺囑人不請求他人

    釋放奴隸,而愿意奴隸直接根據他的遺囑獲得自由。

    3.有關信托遺給最通行的詞句是:我要求,我請求,我

    愿意,我委托,我信托。每個詞句單獨使用或這些詞句一起使用具有相同的效力。

    第二十五篇 遺命書啟

    在奧古斯都帝以前,遺命書啟肯定未得到法律的承認。

    從盧企·倫圖路斯——他是信托遺給的創始人——開始,才

    承認了遺命書啟。當他在非洲臨終時,他書寫了經遺囑證實

    的遺命書啟。在其中他通過信托遺給請求奧古斯都帝完成某

    些事項。由于奧古斯都帝接受了他的請求,他人加以仿效,完

    成了他們受信托的事項,如倫圖路斯的女兒便給付了遺贈,雖

    然嚴格從法律上講,她是沒有這種義務的。傳說奧古斯都帝

    曾為此召集了法律專家,其中有威望很高的特列巴提,詢問

    他們是否可以采用遺命書啟,其采用是否與法律原則相違背。

    特列巴提向奧古斯都帝建議允許用遺命書啟,因為它對于市

    民說來極有用處,而且是必需的,因為當時人們往往長途旅

    行,雖在途中不能訂立遺囑,但至少能書寫遺命書啟。隨后,

    拉別奧自己也寫了遺命書啟,從此不再有人懷疑遺命書啟

    在法律上完全有效。

    1.不僅可以在訂立遺囑后寫遺命書啟,而且可以臨終不

    留遺囑,而采用遺命書啟作出信托遺給。但在訂立遺囑前寫

    遺命書啟的,根據伯比尼安的意見,除非以后在遺囑中特別

    加以證實,否則遺命書啟無效。但是塞維爾帝和安多寧帝批

    復,只須遺囑人在隨后訂立遺囑時看來未放棄他在遺命書啟

    中所表示的意圖,就可以根據那些在遺囑前的作成的遺命書

    篇,要求信托遺給。

    2.但是不能用遺命書起來給予或奪去遺產,否則就會混

    淆有關遺囑和遺命書啟的法律效果。因此,當然也不能用遺

    命書起來剝奪繼承權。不過以上所述,只是限于不得直接用

    遺命書起來給予或奪去遺產,但若用遺命書啟將遺產通過信

    托而遺給他人,這種辦法乃是合法的。此外,也不得用遺命

    書篇對被指定的繼承人附加條件,或直接作出替補繼承人的

    指定。

    3.可以制作多次遺命書啟,并且不需要具備任何儀式。

     

    聲明:該書摘由本站掃描錄入,僅供介紹圖書使用,錯誤在所難免,引用時請與原書核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圖書館

    .

    .

    国产一级在线观看福利大全,国产99视频精品免费观看9,国产麻豆三级在线观看,午夜一区二区福利视频,国产精品特级露脸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