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書評檢索:     發表書評


    《條約法概論》書評 —— 查看此書介紹

    劉素榮 2007-1-9 8:55:17

      《條約法概論》是著名國際法學家、國際私法家李浩培的一部力作。李浩培生于上海,1928年畢業于東吳大學法律系。后在倫敦經濟政治學院從事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比較民法的研究。曾歷任武漢大學法律系主任、浙江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局外事法規委員會專門委員、國際關系研究所研究員、外交學院教授等,現任外交部法律顧問,同時兼任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教授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編委會委員兼國際私法分支主編等。其他主要著作有:《國際私法總論》、《國籍問題的比較研究》。主要譯著有:A·韋德羅斯著《國際法》、《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刑法典》、《美國刑法的反動本質》、《法國民
    法典》(與他人合譯)等。此外還發表有大量論文。

    本書分為 3編:緒論、形式的條約法和實質的條約法。共22章,
    83節。

    作者認為,條約是自古以來即已存在的,是用以規定相互間行為
    規則的必不可少的法律工具,對當事國來說條約即是它們之間的法律;“而規定條約的締結程序及其在實施和終止中所發生的種種問題的法律,即是條約法”。(《條約法概論》,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序)

    作者提出,條約的定義應該表述為:“條約是至少兩個國際法主
    體意在原則上按照國際法產生、改變或廢止相互間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的一致”。(第1頁)據此,構成條約的要素為:1、條約的主體必須是國際法主體;2、當事者必須至少有兩個;3、當事者必須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4、一致的意思表示必須意在產生、改變或廢止在原則上按照國際法的相互權利義務。

    作者將條約法的淵源分為形式淵源和實質淵源兩類。形式淵源指
    條約法規則由以產生或出現的一些外部形式,如條約、國際習慣和一般法律原則等;實質淵源指在條約法規則產生程序中影響這種規則的內容的一些因素,如法的意識、正義觀念、連帶關系、國際互賴、社會輿論等。國際法研究的主要是條約法的形式淵源。

    作者提出,條約法可以分為形式的條約法和實質的條約法。形式
    的條約法指規定書面條約締結程序的條約法;實質的條約法指規定條約的實質問題,如條約的效力、解釋、適用、修訂、無效、終止等的條約法。在此基礎上,李浩培詳細論述了形式條約法中雙邊條約的締結程序、多邊條約的締結程序、保留、條約的生效和暫時適用、條約的登記和公布等問題。

    對于實質的條約法,作者認為,其主要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部
    分規定條約的實質有效要件以及不具備其中任何一個而導致其有效性受到影響的問題,如因締約權的欠缺、同意的瑕疵、強行法的違反而影響條約有效性的問題;第二部分規定條約在有效期間內的作用問題,如條約對當事國和第三國的效力、務約解釋和修訂等問題;第三部分規定終止、退出或暫停施行條約的種種原因,如締約后由于履行不能、情事基本變更、一方違約等原因而導致上述結果的情況。

    作者指出,一個形式上有效的條約,如果不具備實質有效要件的
    要求,仍然可能無效或者可以撤銷。首先,為使一個條約在實質上有效,締約能力的具備是必要的。締約能力的欠缺可以分為 3種情況:其一,締約方逾越其締約權的限制而訂立條約。這類條約是無效的。其二,締約機關逾越其國內法關于締約權的限制而訂立條約。對這類條約的國際效力問題,國際法學者提出兩種解決方法:憲法主義和國際法主義。其三,受權締約的代表逾越其權限而訂立條約。對這類條約的效力,應分別情況予以解決。如果所締結的條約需要批準才能生效,而其本國批準了該條約,則應認為批準是對具有缺點的締約行為的事后確認,從而該條約完全有效;如果其本國拒絕批準條約,那么除非附有特定限制的代表在其表示同意前已將此項限制通知其他談判國,該國不得以此為理由主張該代表所表示的同意無效。其次,條約的成立必須以締約各方自由的意思表示的一致為要件,因此,錯誤、詐欺和賄賂、強迫等同意的瑕疵,有可能導致條約在實質上無效。再次,訂立條約還必須不與一般國際法的強行規則相抵觸,否則條約將
    是無效的。

    作者認為,一個條約經合法締結后,在其有效期間內,當事國負
    有善意履行條約的義務,這在國際法上稱為條約必須信守原則或條約神圣原則。但這一原則不是絕對的,還必須受一定限制。首先,信守一個條約的前提,必須是這個條約是法律上有效的條約。其次,締約后如果情況有重要的變更,從而按原訂條款的文字履行將對當事國一方有失公平時,按照情事不變條款,該國也有權終止或退出條約。最后,該原則也受國家自保權的限制。一個條約原則上只對締約國有拘束力,對第三國是它國之間的行為,既不有損,也不有利,這是條約相對效力的原則。這一原則已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成為一條國際法原則。但該原則也有例外,主要包括: 1、規定客觀制度的條約可以無須第三國同意而為它設置權利或義務。對這些規定客觀制度的條約,李浩培認為,須按每個條約的具體情況予以評價,不能一概而論。 2、聯合國作為一個擔負重大任務的世界性組織,其本身的客觀國際人格,第三國有予以承認的義務。

    作者在論述了條約的效力之后提出,條約可以終止和暫停施行。
    條約的終止是指一個有效的條約,由于一個法定的原因,其所發生的一些效果終止的那種法律情況。條約的暫停施行,指的是條約由于一個法定的原因而其所發生的一些法律效果暫時停止的那種法律情況。條約的終止或暫停施行不同于條約的無效。引起條約終止和暫停施行的原因主要分為兩類:法律事實和單方行為。前者包括: 1、條約當事國喪失國際人格;2、條約嗣后履行不能;3、條約長期不適用;4、嗣后發生與條約不相容的強行法規則;5、條約履行完畢。后者包括:1、權利國的單方放棄;2、情事根本變更;3、一方違約;4、基于條約性質的單方解約或退出條約;5、戰爭。

    李浩培的《條約法概論》一書是新中國建立后一部較全面和系統
    論述條約法制專著,學術價值很高。該書以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為重點,詳細介紹、分析和評價了有關的學說、國際實際和國際裁判,并提出了自己的觀點。觀點。書中引用大量案例,有重要學術價值。

    ========================================= 本欄書評僅代表撰寫者個人觀點========================================





    国产一级在线观看福利大全,国产99视频精品免费观看9,国产麻豆三级在线观看,午夜一区二区福利视频,国产精品特级露脸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