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趙某碩與尹某珊、袁小某等合伙協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10-14)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滬02民終763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碩,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青島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駱彥劼,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鴻,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尹某珊,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華軼琳,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清,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袁小某,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青島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華軼琳,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清,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朝鮮族,住廣東省深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華軼琳,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清,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上訴人趙某碩因與被上訴人尹某珊、袁小某、張某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6民初179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趙某碩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依法駁回三被上訴人的訴請,如法院認為不應駁回訴請,上訴人請求依法根據二審重新核定的“重要某某”微信公眾號資產價值金額及補償比例予以改判;二、撤銷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依法駁回三被上訴人的訴請;三、改判一審判決主文第三項中的支付袁小某好物筆記導流費人民幣46,386.51元(以下幣種除特別說明外均為人民幣)部分為支付袁小某好物筆記導流費13,288元;四、撤銷一審判決主文第四項,依法駁回三被上訴人的訴請,如法院認為不應駁回訴請,請求改判向袁小某、張某支付平臺收入各1,438.51元;五、撤銷一審判決主文第五項,依法駁回三被上訴人的訴請,如法院認為不應駁回訴請,請求改判向尹某珊支付分紅款67,060元,向袁小某支付分紅款102,451元、12,589港幣、750英鎊,向張某支付分紅款102,451元、12,589港幣、750英鎊;六、撤銷一審判決主文第六項,依法駁回三被上訴人的訴請;七、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保全費、資產評估費由三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無合伙關系,被上訴人僅僅是向上訴人所有的涉案公眾號提供稿件的撰稿人。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未簽訂書面協議,微信公眾號中的聯合署名文章或對外宣傳所稱的四人合作的表述,系推廣所需,不能據此認定各方成立合伙關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50條規定,未簽訂書面合伙協議且未經工商登記,但具備合伙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應認定合伙關系成立。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未證明各方符合合伙其他條件,也未有證人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口頭合伙協議。其次,微信公眾號的使用權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主體,且禁止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故不可能成為合伙經營的客體。最后,從公眾號的實際運營情況看,公眾號的客戶接洽、費用收取、稿件審核發布等均由上訴人決定,足以證實公眾號系上訴人所有。二、即便成立合伙關系,被上訴人主張也不應得到支持。首先,收益分配及折價補償比例應當按照各方對公眾號的貢獻度進行合理分配,不能簡單地平均分配。上訴人負擔了涉案公眾號大量日常運營工作,且為唯一脫產運營者,應當至少分得70%的比例。其次,依照《微信公眾號平臺服務協議》6.1.2.4條的規定,公眾號本身不得發布廣告信息,故涉案公眾號所得廣告收入均為違法收入,其本身并無合法商業價值。最后,即便法院認定涉案公眾號具有商業價值,也應當以2018年6月作為基準日重新評估公眾號價值。在2017年7月之后,因被上訴人實施損害上訴人名譽行為等因素,涉案公眾號粉絲數量下降,價值也相應下降,且該評估報告所采的收益法的評估方法存在錯誤。一審法院以2017年7月的評估報告作為折價補償的基數,不具有客觀性,有失公允。另外,每季度47,500元的款項系季度稿件獎金,而非分紅。上訴人因公支出的部分也應當在收益分配前進行扣減。一審判決就各項費用的計算方式不明,存在錯誤。綜上,請求判如所請。
    被上訴人尹某珊、袁小某、張某共同辯稱,不同意趙某碩的上訴請求。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存在合伙關系。訂立書面合伙協議并非合伙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口頭約定合伙事宜,后以實際行為對合伙項目予以共同勞動出資、共同經營、共同管理、共同分配,已符合合伙關系構成要件,故成立實質合伙關系?!睹裢ㄒ庖姟返?0條相關規定雖提到“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議”,但此項規定也不是法律認定合伙關系成立的前提條件。二、涉案公眾號折價補償及收益分配問題。首先,《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議》規定不得發布干擾公眾號平臺正常運營及侵犯第三方權益的廣告消息,而非廣義的廣告消息,相反,微信公眾號平臺界面設置充分反映了發布廣告是微信平臺提供的主要商業模式,故涉案公眾號具有合法商業價值。其次,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雖未就合伙財產分配作特別約定,但通過日常溝通、實際分配慣例,已明確了扣除撰稿費、招商費及其他成本后,四人按照平均原則進行季度分配,而且,各方對公眾號的貢獻度也相當,故按照平均原則進行分配,公平合理。最后,一審中,評估機構以2017年7月為評估基準日,充分參考公眾號廣告收益,采取收益法對涉案公眾號商業價值進行綜合評估,一審法院最終以雙方認可的合伙關系解除之日2018年6月13日為分割日,酌情認定公眾號價值為340萬元,合理客觀。三、關于三被上訴人的分紅金額和導流費調整問題。合伙關系存續期間項目收入由上訴人掌控,上訴人對一審判決的款項提出異議,應由其將合伙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進行公布,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就具體的款項分配,被上訴人雖未提出上訴,但對一審判決認定的英鎊及好物筆記部分存有異議,其中,三被上訴人應就英鎊部分每人分得3,500英鎊;上訴人應得的好物筆記部分導流費為109,490.59元,一審判定為141,541.83元有誤。另外,每季度47,500元的款項系由上訴人制作分配表,包含分配明細及編輯獎金工資,經被上訴人確認后進行分配,屬于季度分紅。若如上訴人所述,該筆款項系稿件獎金,則無需經由被上訴人確認后進行發放,也不會包含其他支出內容。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尹某珊、袁小某、張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對“重要某某”微信公眾號(微信號zhongyao**)的經營所得進行分配,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方支付應得款1,700,000元;二、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方損失(以評估金額為準);三、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方繼續運營公眾號,即上訴人將公眾號、微博、郵箱、銀行卡的密碼提供給被上訴人方,并配合被上訴人方修改公眾號、郵箱的相關資料。一審審理中,被上訴人方變更訴訟請求為:一、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合伙關系于2018年6月13日解除;二、上訴人折價補償三被上訴人各1,000,000元,“重要某某”微信公眾號由上訴人繼續運營;三、上訴人向袁小某、張某支付2017年第一季度分紅款各47,500元;四、上訴人向尹某珊支付2016年7月-2017年6月撰稿費24,000元、7,500元例外購物券或等額現金;向袁小某支付2016年7月-2017年6月撰稿費52,500元、導流費46,386.51元、招商費11,000元、7,500元例外購物券或等額現金;向張某支付2016年7月-2017年6月撰稿費105,000元、導流費9,000元、招商費6,000元、7,500元例外購物券或等額現金;五、上訴人向袁小某、張某支付“重要某某”微信公眾號在多麥、rewardStyle兩個平臺20**年7月至2018年6月13日的收入各35,247.93元;六、依法分割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13日期間“重要某某”微信公眾號除上述兩平臺之外的所有經營所得;七、上訴人支付公證費2,000元;八、本案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由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方于一審中稱,鑒于上訴人表示如果法院確認各方之間成立合伙關系,則同意合伙關系于2018年6月13日解除,故撤回第一項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關于涉案微信公眾號的籌備和運營情況
    本案所涉微信公眾號名稱為“重要某某”(微信號“zhongyao**”),系以上訴人個人名義注冊。
    在“重要某某”微信公眾號籌備期間,被上訴人、上訴人主要通過微信群聊的方式溝通。2016年1月3日,上訴人在微信群中發布了會議小結。2016年1月11日-2016年2月3日,上訴人和設計師就“重要某某”微信公眾號的logo設計進行溝通。期間,被上訴人、上訴人在微信群中就微信公眾號的logo事宜進行了討論。
    2016年1月31日,涉案微信公眾號發布第一篇文章,名為《開篇的話》,撰稿人為尹某珊。文中寫道“這個公眾號不是我一個人的,至少是四個人的……我們四個人就是趙總裁、袁美麗、天才張和我”。文末留有公眾號的二維碼、qq郵箱以及四人的微博。一審審理中,各方確認趙總裁、袁美麗、天才張分別是上訴人、袁小某、張某。
    2016年2月1日,上訴人在“重要某某”公共郵箱中發送了交稿示例文章《寫在二十幾歲的最后一天》。
    在“重要某某”微信公眾號運營期間,上訴人通過微信、重要某某公共郵箱和IWC、NET-A-PORTER、造作、北鼎、魅力惠、HEYJUICE、THG、衣二三、IPANEMA、YINGPEISTUDIO、軒尼詩等品牌的工作人員就涉案微信公眾號和相關品牌的合作、合同簽署、費用支付等內容進行了溝通。最終上訴人以個人名義與部分品牌商簽訂合同。
    2016年7月8日,張某在微信群中告知各方洗發水業務已談妥(40%提成),另外在和奔馳談試駕,報價90,000元。
    當日,上訴人在微信群聊中說道“平臺是大家的……四個不一樣的人,在一個平臺”。在TEDxSuzhou上,上訴人的個人簡介中亦有如下介紹“業余與朋友們創辦公眾號重要某某,上線三個月實現五萬以上的用戶增長”。
    2016年9月29日,涉案微信公眾號上發表署名為重要某某的合體文《誰是你心中勇敢而美麗的女性》,文章由五段組成,并注明每段的作者分別為三被上訴人、上訴人和“停停?!?。
    2017年1月6日,上訴人在微信群中發布了重要某某簡介,其中介紹了被上訴人、上訴人四人,部分軟文和好物筆記案例,以及各平臺發布文章的價格。
    2017年1月31日在微信公眾號設立一周年之際,被上訴人、上訴人四人在涉案微信公眾號中發布合體文《因為歷歷在目,每個刻度都雋永》。尹某珊在文中寫道“我們四個人來自各行各業,如果我沒記錯還是四種類型的星座,火、水、風、土全齊。這一年來,能夠和她們一起做這個公眾號,我感覺非常高興……新的一年里,我們四個人將繼續為大家搜羅有趣可買的家伙事兒,吃點不一樣的……”。袁小某寫道“跟各位學習到了很多。珊珊是重要某某的飛毛腿……老張是一個熱愛做實驗,喜歡發掘新鮮好用東西的人……老趙也不知道怎么成長起來的……”。張某寫道“當初趙前后用了幾個月的時間,連哄帶騙把我拉進團伙,使得說辭是,你要是不想寫,就堆圖片。然而我沒有……趙一直說我們這個號創立的故事,是一個被迫成為創造者的故事,老套而經典:找不到我們想看的有關消費和生活方式的公眾號,于是就卷起袖子做了一個……”。上訴人寫道“過去這一年里我寫過的最喜歡的文章沒有,大家寫的倒是有好多喜歡的,最喜歡天才的千年蜈蚣精的Geek鑒鞋實錄,米粒的如何買一只永不后悔的vintage包,珊珊的圍觀AngelinaJolie夫婦離婚,gossip之后漲姿勢”。文末“這里的開始,是因為好朋友。如果沒有朋友,這一切也就不再有意義……365天,161篇長文,65篇好物筆記,希望大家能幫我們把這篇目錄分享給更多的人……”。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涉案微信公眾號發生爭議的相關情況
    2017年7月8日,上訴人在微信群中問張某“你需要多少錢離開”。張某回答“不用談這個,我沒打算走啊”。尹某珊問“老張開1,000萬的話,誰給?我關心這個,我沒那么多錢”。上訴人回答“合理范圍”。
    當日,被上訴人、上訴人在微信群中就上訴人自行更改密碼事宜進行溝通。被上訴人方認為上訴人沒有擅自修改密碼的權利,不同意上訴人修改密碼。而上訴人則認為之所以這樣做,是沒有辦法預計任何一個人會做什么,這只是基本的保護。后上訴人將新的密碼單獨告知袁小某,袁小某得知后將新的密碼發在微信群中。2017年7月10日,袁小某在微信群中問為何獨立密碼登錄不了郵箱,認為上訴人兩次改密碼超出了底線,要求上訴人將大家的錢和郵箱賬號還給大家。上訴人回復稱,要錢找她算就好,并要求給她時間找中間人來協商各方之間的事宜。之后上訴人退出群聊。2017年7月10日,上訴人和袁小某的微信記錄顯示,袁小某問上訴人是不是又改了密碼,上訴人稱讓婉婉每天把每一封收到的郵件轉發給袁小某。袁小某問她憑什么有密碼,四個創始人卻不可以;并告知上訴人沒有資格改密碼,這個改密碼的性質就是擊碎了所有的信任。
    2017年7月11日,上訴人加入群聊。尹某珊告知上訴人應該將銀行賬號余額和流水截屏發給所有人。上訴人回復尹某珊稱你隨時通過手機銀行可以看的。上訴人又稱已找好中間人,并讓其加微信。
    2017年7月13日,被上訴人方在各自微博上發布了同樣的內容,“重要某某的讀者們,你們好。這一周來重要某某公號遭到嚴重惡意攻擊,郵箱密碼和賬號都被盜用,我們正在緊急處理相關問題,今天以及在正式發布恢復公號運營之前的時間內,所有發布信息都與重要某某公號無關。我們希望相關人員積極配合解決問題,重要某某保留一切對該侵權行為的訴訟權利”。
    2017年7月13日,涉案微信公眾號發布好物長圖片后,直至2017年12月24日才有更新。據統計,涉案微信公眾號上尹某珊共發文44篇、袁小某共發文23篇、張某共發文22篇,上訴人截止2018年4月22日共發文51篇,與“覺覺張”合發文1篇。三被上訴人、上訴人四人合體文章共33篇。涉案微信公眾號除了三被上訴人、上訴人四人撰寫文章外,還有向其他作者約稿,或者轉載文章。
    涉案微信公眾號截止2017年7月13日的粉絲數量為94,700,截止2018年6月13日的粉絲數量為83,790。
    2017年12月14日,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公證處出具(2017)青嶗山證經字第1337號公證書,載明2017年11月16日進入涉案微信公眾號,公眾號內文章分為五個部分,分別為合體文、尹某珊、天才張、袁美麗、趙總裁。在搜索欄里輸入“合體文”、“尹某珊”、“袁美麗”、“天才張”、“趙總裁”等關鍵字,并將搜索結果附在公證書中。為此,被上訴人方支付了2,000元公證費。
    一審審理中,被上訴人、上訴人認為,如構成合伙關系,則合伙結束時間為2018年6月13日。
    三、關于涉案微信公眾號的收入和分配情況
    1.收入情況
    “重要某某”微信公眾號主要通過撰寫軟文或好物筆記的方式與廣告商合作,以獲取廣告收入。其中軟文由廣告商支付協商一致的定額廣告收入;好物筆記由廣告商前期支付一定金額的基礎廣告費,后期根據商品導流所產生的交易金額,支付一定比例的二期廣告費。
    2016年6月12日,被上訴人、上訴人在微信群聊中就“重要某某”微信公眾號收入是否全部進入公賬進行討論。一開始袁小某認為所有的錢進入公賬不合適,提議一年之內作為公費,年底花不了再分。尹某珊稱其不懂,讓其他三人決定。上訴人說寫的人在共有權益的那部分進了公賬,支出的現金算是稿費;都進公賬,階段性結賬,并詢問大家意見?張某回復好。袁小某回復沒有意見。
    在被上訴人、上訴人發生爭議即2017年7月13日之前,“重要某某”微信公眾號取得的收入進入上訴人的招商銀行賬戶。該賬戶系2016年8月8日上訴人開立,將其作為涉案微信公眾號收入的專用賬戶,并將該銀行卡照片和賬號、開戶行、密碼和查詢密碼發在被上訴人、上訴人的微信群中。涉訟后上訴人招商銀行賬戶被凍結,后續有部分收入進入上訴人工商銀行賬戶。除上述兩個賬戶外,“重要某某”微信公眾號在rewardStyle和多麥平臺上均有注冊,平臺收入均為好物筆記收入。
    目前招商銀行賬戶內余額為1,488,832.22元(含rewardStyle多麥平臺提現96,153.72元)、83,932.06港幣、10,005.29英鎊。
    對于自2017年5月21日起上訴人從該賬戶中轉出的十三筆款項合計132,335.08元,被上訴人方提出異議。其中2017年9月8日轉出的11,364.83元上訴人確認系誤操作。一審審理中,上訴人提供相應轉賬憑證后,被上訴人方對2017年5月21日轉賬給全婉瑩的4,000元,2017年6月5日、2017年7月2日支付的編輯工資各3,000元,2017年7月17日返還客戶誤操作款項7,875元,2017年6月21日進賬的50,000元與2017年6月17日和2017年6月22日轉出的21,000元和29,000元相抵消均表示認可;對2017年8月1日支付編輯的工資3,000元,被上訴人方僅認可上半個月的編輯工資;對2017年6月2日轉出的20,000元,被上訴人方認可上訴人應取得的撰稿費12,000元。對于其他費用:2017年5月21日轉賬給上訴人的420元,上訴人未舉證證明該款項系其所稱的開具發票的費用。2017年6月2日轉出的20,000元中的招商費8,000元,上訴人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wework項目系上訴人招商。2017年6月16日轉給全婉瑩的2,000元系轉載《非實用性公路旅行指南》的稿費。2017年7月17日轉賬給裴穎的26,767.25元,上訴人稱該款項系YingpeiStudio項目賠款,并未就此提供證據證明該款項與賠款項目的關聯性以及賠款的合理性。對2017年7月28日轉賬給張夢琪的908元,無法體現款項支出與涉案微信公眾號的關聯性。2017年8月1日轉賬的3,000元系支付編輯的工資。
    各方當事人確認,上述招商銀行賬戶余額扣除平臺收入96,153.72元加上2017年9月8日上訴人誤操作轉出的11,364.83元合計1,404,043.33元、83,932.06港幣、10,005.29英鎊,其中950,000元為軟文收入,剩余款項均為好物筆記收入。此外,轉出款項中給編輯的工資、2017年5月21日的420元、2017年7月28日的908元以及wework項目收入均為軟文收入,2017年7月17日的26,767.25元屬于好物筆記收入。
    上訴人工商銀行賬戶中與涉案微信公眾號相關聯的款項為2018年5月18日收入15,000元、2018年7月17日收入5,000英鎊和2018年5月21日多麥網提現7,987.62元。前兩筆收入系2017年7月13日之后至2018年6月13日期間公眾號發表好物筆記所取得的收入。
    涉案微信公眾號在rewardStyle平臺收入為1,602.46元,多麥平臺收入為104,141.34元。其中,多麥平臺收入已經通過兩次提現進入招商銀行賬戶(96,153.72元)和工商銀行賬戶(7,987.62元)中。此外,2016年11月例外服飾商將30,000元例外購物券交給上訴人,上訴人同意給付三被上訴人各7,500元例外購物券,但目前尚未給付。
    關于涉案微信公眾號的債務,各方認為除尚未支付給被上訴人、上訴人的款項外,沒有其他的對外欠債。
    2.收入分配情況
    各方當事人確認,以往的收入分配方式為:軟文收入按照廣告收入的20%作為招商費給項目合作推薦人或對接人,廣告收入的30%作為撰稿費給軟文撰稿人,其余廣告收入扣除編輯費后由三被上訴人、上訴人四人平均分配。好物筆記收入按照廣告收入的20%作為招商費給項目合作推薦人或對接人,廣告收入的60%作為導流費給好物筆記撰稿人,其余廣告收入扣除編輯費后由袁小某、張某和上訴人三人平均分配。公眾號創立之初因尚未有收入,編輯“覺”免費參與編輯工作。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不找圖按500元/篇、找圖按1,000元/篇的標準向“覺”支付編輯費。2017年1月起聘請新的編輯“婉婉”,按3,000元/月支付編輯費。
    被上訴人、上訴人已經對部分收入進行了分配。2016年10月24日,上訴人在微信群中說道,連卡佛和IWC的賬未清,我的報銷也沒做過,因為之前有用過我另外一個賬戶,我先把公賬賬戶拉到應有余額。然后,我先拿200,000元出來分一分吧,獎勵編輯“覺”10,000元,剩下每人47,500元,然后張某因為欠一個月的稿件,暫留獎金的1/3,也就是15,800元,交兩篇稿件后拿余款。隨之上訴人將《重要某某廣告收入201607-201609》發在群中,并告知各方如果賬有不對的地方指出下,可以調整?!吨匾衬硰V告收入201607-201609》中列明了軟文和導流收入,三被上訴人、上訴人四人各自的收入以及42,500元的季度分紅。2017年2月上訴人將《重要某某廣告收入XXXXXXXX》發在群中,表格中列明了軟文和好物收入,被上訴人、上訴人四人各自的收入以及42,500元的季度分紅。一審審理中,各方均確認上述兩份表格中季度分紅處42,500元系筆誤,實際應為47,500元。上訴人已按照上述表格列明的收入分配方式向被上訴人、上訴人進行了部分款項的轉賬。
    一審另查明,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議》載明:一、協議的范圍。1.1本協議是你與騰訊之間關于你使用微信公眾平臺服務所訂立的協議。騰訊是指騰訊公司及其相關服務可能存在的運營關聯單位。用戶是指注冊、登錄、使用微信公眾賬號的個人或組織,在本協議中更多地稱為你。其他用戶是指包括其他微信公眾賬號用戶和微信用戶等除用戶本人外與微信公眾平臺服務相關的用戶……6.1.2你理解并同意,微信公眾平臺一直致力于為用戶提供文明健康、規范有序的網絡環境,你不得利用微信公眾賬號或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如下干擾微信公眾平臺正常運營,以及侵犯其他用戶或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內容:……6.1.2.4發表、傳送、傳播騷擾信息、廣告信息及垃圾信息……7.1微信公眾賬號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用戶完成申請注冊手續后,獲得微信公眾賬號的使用權,該使用權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主體。若進行公眾平臺認證時,該公眾賬號在賬號資質審核階段提交的用戶信息與初始申請注冊主體不一致的,賬號資質審核成功之后使用權屬于通過資質審核的用戶。賬號使用權禁止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
    一審再查明,經被上訴人方申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通過電腦配對確定由上海立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信公司)對涉案微信公眾號的價值進行評估。立信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出具《資產價值分析報告》,認為經價值分析,“zhongyao**”微信公眾號使用權在價值分析基準日2017年7月13日的市場價值為4,00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借助互聯網共享化、智能化的特點,微信公眾號從發布信息的傳統自媒體形式,發展至如今成為一種新型電子商務模式,利用粉絲流量,為品牌發表軟文或撰寫好物筆記宣傳商品,集廣告收入、導流收入等多種盈利模式于一體。本案中,被上訴人、上訴人以“重要某某”微信公眾號作為上述新型盈利模式的載體,其合作方式是否構成合伙關系,涉案微信公眾號的屬性和價值怎樣認定,涉案微信公眾號取得的收入應如何分配,是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
    一、被上訴人、上訴人之間是否構成合伙關系
    被上訴人方認為涉案微信公眾號由被上訴人方與上訴人共同經營,是雙方合伙的載體;上訴人則認為,涉案微信公眾號由上訴人申請,應歸屬上訴人,被上訴人方僅是撰寫投稿文章。
    一審法院認為,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其特點是共同商定、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微信公眾號作為一種新型的電子商務運營模式,雖在出資種類、經營方式、收入結構等方面均存在特殊性,但究其實質,被上訴人方與上訴人仍符合個人合伙的基本特征,具體理由如下:
    1.共同商定。通常情況下,書面合伙協議是各合伙人共同商定權利義務的載體。雖然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并未就合伙事項訂立一份書面協議,但在涉案微信公眾號籌備期間,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共同商定公眾號的重要事項,比如公眾號的logo設計、收入分配方式等,同時也以文字形式對外宣稱公眾號的歸屬,如涉案微信公眾號發布第一篇文章提到“這個公眾號不是我一個人的,至少是四個人的……我們四個人就是趙總裁、袁美麗、天才張和我”。上述均表明,無論是對內還是對外,被上訴人、上訴人已經共同確定合伙的意思表示。
    2.共同出資。個人合伙以共同出資作為合伙組織的價值形態表現。出資種類既可以是資金、房屋、設備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勞務、技術等無形資產。在本案中,因微信公眾號的特殊經營模式,無須以資金等實物出資作為物質前提,而是以公眾號為平臺,通過撰寫軟文、發表好物筆記等勞務方式出資,不斷為公眾號積攢人氣、吸引粉絲,以獲取商機。從涉案微信公眾號的排版內容來看,分別以被上訴人、上訴人各自名字命名專欄,被上訴人、上訴人獨自或者以合體文的方式發表軟文、好物筆記。從合作過程來看,被上訴人、上訴人的發文數量相當,帶來的廣告收入相當,被上訴人、上訴人均對涉案微信公眾號進行了勞務出資。
    3.共同管理。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涉案微信公眾號從設立之初,被上訴人、上訴人四人就公眾號的logo事宜進行了詳細的討論和溝通。在公眾號上發表的首篇合體文《開篇的話》、上訴人的個人簡介,以及公眾號一周年之際發表的合體文《因為歷歷在目,每個刻度都雋永》中,都提到涉案微信公眾號是被上訴人、上訴人四個人共同運營。在發生爭議之前,涉案微信公眾號的收入均進入招商銀行的專用賬戶,被上訴人、上訴人四人均知曉銀行賬號、開戶行、密碼和查詢密碼等,對公眾號的收入有查看、監督的權利。涉案微信公眾號的文章發布審核、廣告業務洽談等主要通過公共郵箱,郵箱密碼由被上訴人、上訴人共同掌握??梢?,涉案微信公眾號的經營活動由各方共同參與、決定。
    4.共享收益。個人合伙在合伙經營期間積累的財產屬于全體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按照約定的份額或出資比例對合伙財產分別享有所有權,共享收益。涉案微信公眾號主要通過撰寫軟文或好物筆記的方式與廣告商合作,以獲取廣告收入。被上訴人、上訴人在微信群中就涉案微信公眾號收入是否全部進入公賬、如何分配進行了討論,且已經對2016年7月-2016年9月的廣告收入和截至2017年2月3日的廣告收入進行了匯總和部分分配。一審審理中,被上訴人、上訴人就既往收入的分配方式和標準已確認一致,并明確涉案微信公眾號對外沒有債務。因此,在被上訴人、上訴人合作期間,各方已經按照約定的方式對涉案微信公眾號的部分盈余進行了分配。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上訴人以勞務形式出資,合伙經營涉案微信公眾號,對經營活動共同商定、執行和監督,對合伙財產按約分配,共負盈虧,已具備個人合伙的實質要件,因此被上訴人、上訴人之間構成合伙關系?,F被上訴人、上訴人均表示合伙關系于2018年6月13日終止,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二、涉案微信公眾號的屬性如何認定
    被上訴人認為涉案微信公眾號有眾多粉絲,是有較大價值的財產,上訴人則認為涉案微信公眾號是免費申請的,其本身依托于微信平臺,不具有商業屬性。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微信公眾號是個人或企業在微信公眾平臺上申請的應用賬號。設立之初,微信公眾號僅是一數據代號,后因設置微信號名稱,確立賬號主體,其具有區別于其他網絡資源或現實財產的獨立性。本案中“重要某某”微信公眾號有自己的標識,有自己的欄目架構以及運營理念、文化,既區別于網絡運營商提供的運行環境、微信公眾平臺提供的運營平臺,也與其他網絡用戶的資源相區別,具有獨立性。
    其次,微信公眾號雖然存在于網絡空間中,具有虛擬性,但可通過對賬號設置密碼來控制微信公眾號的運營,防止他人對公眾號上的資料進行修改、增刪。本案中的微信公眾號也是如此,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通過密碼進入公眾號后臺,發表文章,回復評論,對公眾號進行管理,具有支配性。
    第三,微信公眾號作為一種新型的電子商務模式,已不再是簡單的通過流量渠道直接提供產品或服務獲取費用,而是作為與用戶溝通互動的橋梁,為品牌與用戶之間構建深度聯系的平臺,具有較大價值性。從微信公眾號的運營來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在涉案微信公眾號運營中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有一定的勞動價值。從微信公眾號的經營方式來看,通過發布引人關注的內容,吸引了一定數量的粉絲關注而具有了傳播力、影響力,進而為廣告商帶來購買力和宣傳力,有廣告投放價值。從微信公眾號的盈利模式來看,隨著微信公眾平臺功能的深入開發,微信公眾號不再局限于單一承載、發布信息的傳統自媒體形式,其功能得以不斷拓展,逐步發展成為一種新型的電子商務模式,即通過發表軟文或撰寫好物筆記宣傳商品,獲取廣告收入、導流收入,或通過小程序商店直接提供產品或服務獲取費用,集多種盈利模式于一體,有商業盈利價值。
    因此,微信公眾號是具有獨立性、支配性、價值性的網絡虛擬財產。
    三、涉案微信公眾號的價值如何確認
    涉案微信公眾號系被上訴人、上訴人合伙運營的對象,各方在合伙期間通過撰寫軟文、好物筆記、宣傳推廣等方式,共同為涉案微信公眾號吸引了數萬粉絲,帶來了諸多廣告商機。自2016年7月盈利以來公眾號的年收入達300余萬元。涉案微信公眾號的價值是各方合伙經營期間累計的資產,屬于合伙財產的范疇?,F被上訴人、上訴人之間的合伙關系于2018年6月13日終止,涉案微信公眾號的價值作為合伙財產應在被上訴人、上訴人之間予以分割。
    微信公眾號的價值確認需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一方面,從涉案微信公眾號的概況和發展歷程來看,自2016年1月起由被上訴人、上訴人四人共同運營,2016年7月左右開始盈利至2017年7月期間收入300余萬元。2017年7月被上訴人、上訴人之間發生爭議,2017年7月12日左右上訴人自行修改了銀行賬號、公共郵箱等密碼,自此被上訴人未再參與涉案微信公眾號的運營。2017年11月6日涉訟,后經被上訴人申請,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裁定上訴人停止對涉案微信公眾號的全部修改、刪除、發布信息、遷移等使用權限。2018年6月29日,騰訊公司對涉案微信公眾號進行了封號。2018年7月5日,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對上訴人有關微信公眾號的保全措施,騰訊公司收到裁定書后將涉案微信公眾號解封。涉案微信公眾號自2017年7月13日發布好物長圖片后停止更新,直至2017年12月24日恢復。另一方面,從涉案微信公眾號的影響力和傳播力來看,截止2017年7月13日涉案微信公眾號的粉絲數量為94,700,截止2018年6月13日涉案微信公眾號的粉絲數量為83,790。再者,從涉案微信公眾號的預期收益來看,立信公司采用收益法,即通過估測微信公眾號未來預期收益的現值來判斷資產價值的方法,對涉案微信公眾號進行價值分析,認為在2017年7月13日的市場價值為4,000,000元。此外,需注意微信公眾號與一般資產不同,其價值除取決于客觀因素外,一定程度上還依賴于運營方投入的智力和勞動成本。
    因此,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后,酌定涉案微信公眾號至各方合伙關系終止時的價值為3,400,000元。鑒于該微信公眾號之后由上訴人繼續運營,上訴人應相應地折價補償三被上訴人各850,000元。
    四、涉案微信公眾號的剩余款項應如何分配
    被上訴人主張按照以往分配方式予以分配,上訴人則認為應考慮貢獻大小,其應按照貢獻大小分得70%。鑒于上訴人就新的分配方式并未提供相應的依據,且其所稱的貢獻度已通過撰稿費、招商費或導流費的形式予以考慮,在各方未協商一致變更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為仍應以之前雙方約定的方式進行分配。涉案微信公眾號的待分配收入包括招商銀行余額、工商銀行余額以及兩個平臺的收入三部分,同時,需加上上訴人自行轉出但缺乏依據或不應由被上訴人方承擔的款項。一審法院按照經審查確定的分配方式,并結合審理中各方認可的事實,確認尹某珊應分得軟文撰稿費24,000元,袁小某應分得軟文撰稿費51,900元、軟文招商費11,000元、好物筆記導流費46,386.51元(含多麥網導流費33,098.51元);張某應分得軟文撰稿費104,400元、好物筆記導流費9,000元、好物筆記招商費6,000元;三被上訴人各取得7,500元例外購物券。上訴人應分得軟文撰稿費82,500元,好物筆記導流費141,541.83元、6,000英鎊,好物筆記招商費16,327.26元。
    對于2017年第一季度分紅款,尹某珊和上訴人均已取得,現上訴人以袁小某和張某撰寫稿件數量不足為由拒絕支付,而各方之前對于應撰寫稿件數量并無明確約定,且撰稿人的勞動成果在前述單獨提取的撰稿費中已有體現,故對于上訴人的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袁小某和張某應取得2017年第一季度分紅款各47,500元。對于其他分紅款,在扣除被上訴人、上訴人應各自分得的撰稿費、導流費、招商費以及編輯費后,軟文收入在被上訴人、上訴人四人之間平均分配,各自應取得171,382元,好物筆記收入在袁小某、張某和上訴人三人之間平均分配,各自應取得88,569.57元、27,977.35港幣、1,668.43英鎊。
    另有兩個平臺的收入,扣除已計算在招商銀行余額中的平臺提現,剩余款項在袁小某、張某和上訴人三人之間平均分配,各自應取得3,196.69元。
    鑒于涉案微信公眾號未分配款項均在上訴人處,因此被上訴人應取得的上述款項均應由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
    此外,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的公證費系為證明涉案微信公眾號排版布局及各方發布文章情況所發生的合理必要支出,應由上訴人承擔。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上訴人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折價補償尹某珊、袁小某、張某各850,000元;二、上訴人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袁小某、張某2017年第一季度分紅款各47,500元;三、上訴人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尹某珊軟文撰稿費24,000元、7,500元例外購物券,支付袁小某軟文撰稿費51,900元、軟文招商費11,000元、好物筆記導流費46,386.51元、7,500元例外購物券,支付張某軟文撰稿費104,400元、好物筆記導流費9,000元、好物筆記招商費6,000元、7,500元例外購物券;屆時,若例外購物券不能足額履行或無法使用,則上訴人應按照不能履行或無法使用部分的購物券面值向尹某珊、袁小某、張某支付等額現金;四、上訴人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袁小某、張某平臺收入各3,196.69元;五、上訴人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尹某珊分紅款171,382元,支付袁小某分紅款259,951.57元、27,977.35港幣、1,668.43英鎊,支付張某分紅款259,951.57元、27,977.35港幣、1,668.43英鎊;六、上訴人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尹某珊、袁小某、張某公證費2,000元。上訴人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45,862.34元、保全費5,000元(三被上訴人均已預繳),由三被上訴人共同負擔9,510.20元,由上訴人負擔41,352.14元,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一審法院繳納;資產評估費120,000元(三被上訴人已預繳),由三被上訴人各負擔30,000元,由上訴人負擔30,000元,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三被上訴人。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交了上訴人分別訴尹某珊、袁小某、張某名譽權糾紛案件的三份判決,案號為(2018)滬0106民初29206號、31949號、31950號,判決認定,尹某珊、袁小某、張某于2017年7月通過網絡直播發表的意見構成對上訴人的名譽侵權,應向上訴人賠禮道歉。尹某珊、袁小某、張某就三案分別提起上訴,后均撤回上訴。上訴人提交該份證據用于證實被上訴人實施了貶損上訴人名譽的行為,導致涉案公眾號粉絲數量下降,價值降低。被上訴人質證認為,該份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認定事實無誤,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否存在合伙關系;若成立合伙關系,各方就涉案公眾號價值分割及收益分配如何確定。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是否成立口頭合伙關系
    個人合伙關系的成立,原則上以訂立書面合伙協議為前提。在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伙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情況下,《民通意見》第50條規定,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議的,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本院認為,《民通意見》第50條規定并非將“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議”作為在沒有書面合伙協議時認定個人合伙關系的必備條件。無論是書面合伙協議,抑或證人證言,均為判定個人合伙成立與否的證據形式,其證明目的在于判定是否符合合伙“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實質要件,由此,不排除在既無書面合伙協議,又無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議的情形下,根據其他證據并結合有關事實,認定存在合伙關系的可能。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商籌備設立涉案公眾號,共同或分別撰寫文章發表于涉案公眾號,共享涉案公眾號專用賬戶密碼,共商收入分配方式并進行部分收入實際分配,包括以涉案公眾號收入支出編輯費用等事實,足以證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存在共同以勞務形式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意思表示,具備個人合伙的實質要件,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立合伙關系,合法有據,本院予以確認。
    二、合伙終止時的財產分配問題
    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立合伙的前提下,各方同意合伙關系于2018年6月13日解除,故應就合伙財產予以分配。
    首先,關于合伙財產價值,本案中,合伙財產由涉案公眾號本身價值與已盈利款項兩部分組成。二審審理中,各方就此部分的爭議焦點在于涉案公眾號本身有無價值及價值數額。上訴人認為,涉案公眾號因違反《微信公眾號平臺服務協議》關于不得發布廣告的規定,其本身無合法商業價值。對此,本院認為,微信公眾號作為信息發布平臺,依靠其粉絲基礎,已成為各類市場主體發布商業廣告的重要載體。一審法院從涉案公眾號運營的獨立性、支配性、價值性三方面詳細論證了微信公眾號的虛擬財產法律屬性,合法有據,本院予以認可?!段⑿殴娖脚_服務協議》6.1.2.4條就不得發布擾亂微信公眾平臺正常運營的廣告信息的規定,系騰訊公司就公眾號平臺運營的管理規范,并未禁止公眾號發布合法商業廣告信息,亦不影響公眾號的法律屬性??陀^上,涉案公眾號亦通過發布軟文、好物筆記等形式取得了收入并進行部分收入的分配,具有財產價值。
    就涉案公眾號的價值評估問題,上訴人對立信公司以2017年7月13日為基準日就涉案公眾號作出的《資產價值分析報告》提出評估方式及評估時點的異議,并主張應以2018年6月為基準日進行重新鑒定。對此,本院認為,一審法院通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電腦配對確定由立信公司進行價值評估,程序合法。在評估方法方面,上訴人雖提出異議,但其并未提出其他可得采取且更為合理的評估方法。立信公司作為專業評估機構,根據本案具體情況,采取市場法、收益法、資產基礎法對涉案公眾號市場價值作出的評估,客觀有據。在評估時點方面,一審法院在參考2017年7月13日為基準日的評估報告基礎上,綜合評估基準日后涉案公眾號的實際運營狀況,酌情將公眾號價值從400萬元調整至340萬元,已經充分考量了公眾號運營狀況對價值變動的影響,合法合理。故上訴人要求重新鑒定,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其次,關于分配比例,《民通意見》第55條規定:“合伙終止時,對合伙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意見酌情處理;合伙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占全部合伙額多的合伙人的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北景钢?,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一審中確認已分配部分收入的分配方式為,在扣除一定比例招商費、稿費、編輯費基礎上,軟文收入剩余部分款項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四人之間進行平均分配,好物筆記剩余部分款項在上訴人與袁小某、張某之間進行平均分配。前述實際分配的比例,應視為各方對合伙收入分配方式的約定。上訴人雖稱實際支付的47,500元的款項系季度稿件獎金,但從各方對款項分配的協商、確認過程看,該部分款項在性質上應屬分紅,而非上訴人單方給予供稿方的獎金。關于上訴人所稱其系四人中唯一脫產運營公眾號者,投入較多,應就剩余部分財產至少分得70%比例的主張,本院認為,上訴人主張其對涉案公眾號貢獻較多,表現為上訴人承擔了大量業務聯絡、財務管理等日常工作,在文章撰寫數量上也遠勝被上訴人,但在本案中,各方在業務聯絡、供稿方面的投入通過招商費、稿費形式予以體現,業務聯絡、供稿較多者相應獲得較高的前期分配收入,不存在各方貢獻多少的區分?,F上訴人以業務聯絡、供稿較多為由要求就后期剩余部分款項獲得傾斜性分配優勢,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且有悖于各方確認的實際分配方式和操作,本院亦不予采信。
    最后,關于具體的分配數額異議,第一,英鎊的分配,招商銀行賬戶余額為1,0005.29英鎊,扣除上訴人的招商費、稿費6,000英鎊,余下4,005.29英鎊;工商銀行賬戶余額為5,000英鎊,扣除上訴人的招商費、稿費4,000英鎊,余下1,000英鎊。故上訴人、袁小某、張某三人各分得1,668.43英鎊。第二,好物筆記導流費的分配,一審法院系在考量各方對涉案公眾號實際招商、供稿基礎上,按照各方確認的比例,計算具體分配金額,合法合理。被上訴人以分配數額超過上訴人自行提交的匯總數據為由,主張分配金額有誤,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上訴人趙某碩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346.45元,由上訴人趙某碩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法官助理沈潔
    審判長  莊龍平
    審判員  李非易
    審判員  王 曦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吳艷妮
    附: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圖書館

    .

    .

    国产一级在线观看福利大全,国产99视频精品免费观看9,国产麻豆三级在线观看,午夜一区二区福利视频,国产精品特级露脸视频